高一飞:美国被指控者律师帮助权的百年历程
高一飞今天,但凡看过美国警匪片的观众都会看到警员宣读米兰达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你说的一切会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供词。你有权获得律师。如果你希望有律师,但没钱请律师,警方讯问开始前可为你找一位律师。”但美国刑事案件中的律师帮助权,每一次进步,都是 “为权利而斗争”的结果,每一个人都用他们自己不懈地努力和抗争在改变历史。
1891年问世的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犯罪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但遗憾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一宪法修正案形同虚设,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因为没有钱的人无法行使这写在纸上的权利。
直到1932年,著名的 “斯科茨伯勒男孩”一案才对此有所改变。在此案中,9名当事人、他们的律师、法官和州长,在那一次生死攸关的审判中,挺身而出.“ 斯科茨伯勒男孩”案的故事不仅在民权史上,而且在宪法的发展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正是这一案件,使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平等的法律保护”和 “正当法律程序”上的保证得到意义广泛的解释。这一案件还扩大了第六条修正案保证被告“有律师协助”的权利的范围。另外,这一案件最终导致无论在州还是联邦的刑事审理中,所有美国人都可得到律师的帮助,同时还导致了一项任何种族或民族群体不得被排斥在陪审团之外的规定。
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1931年 3月31日,在阿拉巴马州的斯科茨伯勒,9名非洲裔美国男孩被控在铁路货车上强奸了两名白人女孩。在指控后,给两名女孩进行体检的医生说,并未发生过强奸。尽管有这一证据,但9名男孩中还是有8人被州法院定罪并判死刑。在这一案件中,有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
第一个裁决的案件是“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 Alabama, [1932]) ,这一案件是以9名被告中一人的名字命名的。美国最高法院在这此案中作出了一项里程碑式的裁决,宣布必须为这些面临死刑的贫穷被告提供足够的律师协助。这项裁决主要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 “适当法律程序”的条款。在推翻那项死刑判决的过程中,美国最高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确信,“斯科茨伯勒男孩”案中所作的辩护起码是不充分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指出,无论在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就这类严重的案件而言,律师的协助对适当的法律程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阿拉巴马州不肯屈服,并重新就“斯科茨伯勒男孩”案提起公诉,即使对那两名女孩进行体检的医生证实她们未被强奸,而鲁比·贝茨本人在新的审判开庭前一个月时,也推翻了原来的供词。被告中的两人—海伍德·帕特森 (Heywood Patterson) 和克拉伦斯·诺里斯 (Clarence Norriss) 再次被判死刑。美国最高法院的第二个里程碑式的裁决—“诺里斯诉阿拉巴马州” (Norris v. Alabama, 1935)—再次推翻了死刑判决,这一次是因为阿拉巴马州禁止非洲裔美国人进入陪审团。
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两项裁决反对阿拉巴马州的起诉,但该州固执己见,1935至1937 年间,阿拉巴马州提出进一步起诉。4人再次被定罪,判处长期监禁。针对其余5人的指控被撤消了。安迪· 赖特(Andy Wright)是最后一个获释的,那一年是1950年。自他被捕入狱的第一夜以来,已过去了整整19年2个月15天。被称为这一团伙头子的海伍德·帕特森于 1948年越狱逃往美国中西部的密歇根 (Michigan) 州,那里没有法定的种族隔离政策。该州州长拒绝将他引渡回阿拉巴马州。帕特森亡命时出版了自己的《斯科茨伯勒男孩》(Scottsboro Boy)一书。他1952年死于癌症,享年 39岁。
奥齐·鲍威尔 (Ozzie Powell)和克拉伦斯·诺里斯的名字曾出现在那两个里碑式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中。他们俩于 1946年获假释出狱。30年后,诺里斯寻求并得到了当时任阿拉巴马州州长的乔治·C·华莱士 (George C. Wallace) 的无条件赦免。 1979年,诺里斯出版了他的名为《最后一个斯科茨伯勒男孩》 (The Last of the Scottsboro Boys) 的著作,记录了他那段苦难的经历。他死于1989年,在9人中最后一个离开人世。
20世纪30年代,“ 斯科茨伯勒男孩”曾得到各种团体的支持,其中包括美国共产党和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 (NAACP) ,该协进会是美国最早的民权组织。但是,该案的大多数被告最终获得自由,主要归功于斯科茨伯勒辩护委员会(ScottsboroDefenseCommittee),这是一个包括各种肤色美国人在内的总团体。历史学家认为,为支持“斯科茨伯勒男孩”举行的示威游行和集会,是 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现代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前兆。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的裁决被视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极大地扩展了非洲裔美国人,实际上是所有美国人的权利。
1961年,在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帕拿马市发生了另一起改变美国被告人律师帮助权的案件,这就是吉迪恩抢劫案。
吉迪恩是一个51岁的流浪汉, 1963年,最高法院终于在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中裁定,州法院应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克拉伦斯·吉迪恩( Clarence Earl Gideon)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贫穷的白人,只有高中文化水平。他在1961年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而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请不起律师,他要求法庭免费为他提供一位律师,结果遭到法官拒绝。吉迪恩只好草草查阅了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自行做无罪辩护。可是他毕竟没受过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和律师训练,结果辩护的效果不佳,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吉迪恩在佛罗里达州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他在反复阅读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的有关法律和案例后,用铅笔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在申诉书中,吉迪恩声称,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而他本人却因贫困而被地方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神圣宪法权力,法庭的判决是不公正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审阅了吉迪恩的申诉书后,觉得这伙计言之有理,言之有据。经过辩论和听证,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吉迪恩的申诉。最高法院在裁决书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各级法院应免费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委派辩护律师。最高法院的裁决下达后,监狱里欢声雷动。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吉迪思诉温赖特” (Gideon v. Wainwright, 1963) 案的裁决,使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适用于所有各州及联邦法院的重罪案,从而将整个美国纳入这一轨道。布莱克(Hugo Black)大法官宣称: “在某些国家,被告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不一定是公平审判的必不可少和至关重要的权利,但在我国却是。”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深受狱中犯人仰慕的英雄。
1972年,在对阿杰辛格诉汉姆林(Argersinger V. hamlin)一案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不仅适用于受到重罪指控的州和联邦的被告,而且适用于所有如被定罪将入狱服刑的受审判者。 今天的美国,与9名心惊胆战的非洲裔美国男孩于1931年春站在又脏又热的阿拉巴马州法庭上接受审判的时候相比,美国的被告人人权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现在美国律师协会( ABA)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为穷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每一个请不起律师的人只要在填写一张简单的表格,就可以无条件获得律师的帮助。
从1891年宪法规定律师帮助权之后,从不给任何人免费提供律师(1932年以前);到应当为所有的面临死刑的重罪被告人提供律师(1932 年以后);到为所有的重罪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1963);最后到为所有可能定任何罪的人提供律师,这其间经历了长达100多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