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如何培养宪法意识?
李勇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社会要“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宪法意识是以宪法共识为基础,自觉运用宪法进行思考、判断、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一种独特的觉知,是对宪法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维护和对其侵犯予以警惕的意识,它内在含有人之为人的独立、权利、自律等自由和秩序的追求。
最近某地爆出多人高考被冒名顶替,顶替者被发现后,她的同事说“陈春秀做的太绝了,搞的两败俱伤”。言外之意是如果两人私下商量,各方获益就可以不了了之。当然被顶替者没有这么做。在我们的生活中,“立场”优于“是非”的人并不少见。这种思维方式将会侵蚀法治社会的根基,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久而久之,公正也会失去本来的颜色。而这种意识现象的产生可以在我们宪法意识的培养中找到根源。
前现代社会,宪法意识被“故事”讲没了
古代皇家从来就是讲故事的高手,比如“皇权天赋论”、“命里注定论”、“百姓人生皆苦论”……讲得人多了,渐渐地种入“基因”中。虽然也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质疑,但并不多见;多见的是把自己又描绘成了“真龙”。
这些故事讲得越久,相信的人就越多,相信的人越多,安于现状,不愿改变的人就越多。还有讲故事的久而久之把自己都忽悠了。看似稳定但革命来得突然;看似听话但执行各种事务总让人觉得别别楞楞;看似强大但实际不堪一击;创造力不强,主人翁意识极差……鲁迅的《阿Q正传》把这个场景描绘地入木三分。
这些所谓的劣根性不是中华民族与生俱来且不可更改的!欧洲的黑暗的中世纪,人们也基本都是如此。这才有了那些伟大的思想家的思考以及后世的发展。因此,归根结底,所谓的劣根性或者不文明不是哪个民族特有的,而是长期的压制型社会资源匮乏、规则缺位、救济无效、无处发泄而促使理性人形成的一种自我保护的策略,或者说是民主法治缺失造成的。
在漫长的专制社会,“听话”往往是暂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并深刻印刻在一代又一代人的记忆之中。在古代社会里,能活着已是不易,更别提有尊严的幸福生活。国家的公立救济往往不好使,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体,无法有效解决公民对于来自权力的侵犯,抗争的结果往往是身败名裂,又没有其它的发泄途径,莫不如精神胜利求得一时之安慰。爱面子恰恰是人格尊严长期得不到保护的一种变态反映,如阿Q一般。历史上,人们把眼睛都盯在拥有权力的人身上,因为只有他们才是资源的分配者,而唯有媚上才能获得最大的利益。而身边的人的利益考虑与不考虑,尊重与不尊重都没有关系。媚上者必压下,人的尊严是个很奇妙的东西,总要找回平衡。而层层压下的后果到最底层没人可压,就可能精神胜利或形成互害社会。
社会无法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氛围,“管闲事”往往容易“落不是”,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利益没有挂钩的机制,人们没有动力和能力管别人的“闲事”。社会还没有习惯遵守普遍性的规则以及感受到形成规则后所带来的利益。更多的是,制定规则者不用遵守规则;遵守规则者不参与制定规则。
因此,遵守规则往往被看作是没能力的表现,有权的用特权,有钱的花钱,没钱的靠抢才能得到某种不该得到的利益,争抢正是资源匮乏,规则缺失后最理性获得资源的方法。而科举制度选取状元的模式加剧了竞争性,弱化了合作的可能性。加之农业社会本身的不开放性和国家有意识地阻止多元和开放,渐渐地形成所谓的“劣根性”。
可以说,在那个时候,社会上的大部分人通常都只是权力的附庸,而不是为自己“生活”。特权意识所滋生的机会主义,使人们发现万事“赶早不赶晚”,“会哭会闹才有奶吃”,整个社会就会焦躁不安、急功近利。拥有权力的人随意地行使权力,人们得不到人格的平等和处理问题时的公平对待,生活得不舒心,大部分人就没有那么强的社会责任感。“劣根性”是那个过去时代的产物,不是哪个民族固有的,更非不可移除。改革开放以来,国人已不再是见到官员退避三舍,又爱又怕。前段时间几个官员打伞看孩子做操被网络一片批评。特别是“八项规定”后,“官老爷”的作风得到了明显改变。可见不是不能变。
没有人不珍视自己的权利,没有人不希望有尊严地活着……“人”的宪法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又好像孩子心爱的玩具,如果你总不提起,她也会忘记。如果这个玩具一共就让玩了一两回还天天吓唬她玩具扎手有毒、威胁她玩玩具要被惩罚,她就更无暇顾及。
宪法意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基石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制度文明推动社会文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高度文明和长治久安。而社会大多数能否拥有宪法意识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关键。如果大多数依然像阿Q时代那样砍头时都伸长脖子去看,甚至相信人血馒头,又或者听说维新就去抢尼姑庵,那么现代化的改革就会很难。
(一)宪法意识有助于提升主人翁责任感
“要问主权者与公民这两者相应的权利究竟到达什么程度,那就等于是问公民对于自己本身——每个人对于全体以及全体对于每个个人——能规定到什么地步。”在宪法国家里,维护国家利益就是维护自身利益。我们很少听说谁愿意在自己家里随地吐痰,可是在外面随地吐痰的比比皆是。为什么回家就没痰了?在他们看来,家才是他的家,宪法意识能够使人们意识到国家也是他的家。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有助于增强社会责任感政治认同感,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卫人类的文明与进步。
(二)宪法意识有助于提升社会活力
宪法的各项权利是社会活力的基石。有(秩序内)自由的人更有活力和创造力;财产权提升了为财产而奋斗的动力;政治权利则提升了社会的责任感……
如果让我们为社会活力找个源头的话,那么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莫属。改革开放,改革的是自由度,开放促成了包容,仍然是自由度。同样的中国人,一下子就激发了史无前例的活力。大到国家,小到企业、家庭,宪法意识都很重要。有人曾观察马云,认为他是一个能够发挥大家的长处的人,用的是授权性思维,谁能干谁上,赋权驱赶,培养了很多能人,效果也比靠一人更好。
(三)宪法意识有助于增强社会稳定性,避免周期律重演
近代社会故事的开端往往以反对专制开始,以新的专制而结束。从根本上来讲,在于宪法意识在老故事里被磨灭了,而新故事还没有把宪法意识纳入进来。如果人们没有一种独立的精神,自由的愿望,那么仅仅把宪法写在纸上没有什么意义。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曾经这样评价法国,“国内最有权势、最有知识、最有道德的阶级,根本没去寻找驾驭革命的方法,以便对它进行领导,因此,任凭民主由其狂野的本能支配,使民主就像失去父母照顾,流浪于街头,只知社会的弊端和悲惨,靠自力成长起来的孩子那样,而独立壮大起来……但到后来,当它由于自己举止过分而削弱时,立法者边设计出鲁莽的法案去消灭它,而不想法去引导和纠正它,立法者不愿意让它学会治国的方法,而挖空心思要把它挤出政府。结果,民主革命虽然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或缺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法国)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能提供的好处。我们虽然破坏了贵族社会,但在我们恋恋不舍地环顾旧建筑的残垣破壁时,又好像愿意把自己永远留在那里。”
(四)宪法意识有助于推动社会良性发展
社会要发展,制度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同时,能否形成一种共识,托克维尔称之为民情,也就是宪法意识,是法治社会实现的重要保障。比如,司法运行规律告诉我们,司法机关不能被其他机关干扰,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没有独立难有公正。而我国的司法机关不被很多老百姓所信任,滥权也屡见报端。这里的矛盾点在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公正的基础,而现有条件似乎又不能独立性太强。破题一方面要从制度着手,另一方面还要从小塑造宪法精神和公民意识,大部分人能够在宪法和法治的框架内思考和行为,才能构建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的社会基础。
宪法意识的内涵
宪法意识至少包括:(1)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有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自由;(2)尊重规律基础上宽容对待人的多样性;(3)不在非黑即白中做出极端性的抉择;(4)以解决问题为着眼点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有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自由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按照宪法意识来治理国家。现代宪法是以人民权利的现实为根本和皈依,人民谋求生存、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应当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一个公民拥有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不得干涉的。即使遇到比如疫情等突发应急状态,这个干涉也要以“必要”为限。
涉及三个问题:第一,为什么要有意志和行动自由;第二,为什么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第三,为什么遇到紧急情况了,还要讲必要性。
1、人为什么要有意志和行动自由?
人作为动物,一直保持着自主的天性,自我的意识;现代人作为高级动物,又明白这种天性不能侵害到他人的这种天性,我们称之为文明。宪法的存在就是肯定、呵护这些人之为人的天性,或称之为权利。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不能拥有意志和行动的自由,很难说他是一个完整意义的现代人。这些权利和自由往往是一个人认识自我价值,满足基本需求所必不可少的,否则缺失的越多,生活就会感到越痛苦。
没有自由的意志,人的创造性、责任感就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缺失了什么,就会在其他的方面找补回来,以减少这种痛苦。比如古代社会人的尊严没有保障,我们看到就会层层下压,压到阿Q这个层面,没办法就“精神胜利”,但指望他们能够顺应历史潮流去做“对的”,很不容易。再如古代社会自由度不高,工作的主动性就不强,创造力也不足;古代社会财产权保护得不好,投资的积极性就低,再生产能力就差。“幸福”不是“姓什么”,而是人权的保障。人权保障的越充分,人们就会感到越幸福。“社会越是牢固地建立在自由和自愿的基础上,就越是能自由地取得一切成就。”
2、为什么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
享受到自由与权利的拥有者,一定会深刻地理解,自由与权利从来都与对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密不可分。如果自由与权利只有一部分人所享有,这些人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就有无限扩大的倾向;而另一部分没有的则把精力集中于如何向他们一样拥有这种“特权”。这是古代等级社会的特点。这样的社会既不公平,也无效率。自由和权利是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追求,但这种追求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需要考虑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3、为什么遇到紧急情况,还要讲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出现紧急情况、突发应急状态,一般都会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安危,这个时候是不是意味着政府可以无所顾忌,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了呢?紧急状态是为群体利益不得不做出自我权利的更多限制,
但我们必须要明白,这种限制的目的仍然是维护自我的利益。这就要求在紧急状态下,也要尽可能谨慎地限制权利,防止权利被过度侵害。否则,这种侵害不但是当下的痛苦,还可能演化成为一种权力行使的惯性。毕竟对他人“吆五喝六”,高高在上,都会在行使权力的当时带来难掩的快感。特权很容易产生互害性,从历史看来落在自己头上的概率还不低。
前法治社会主要是形成制度意识,明白通过制度来解决问题,而后法治社会则要明白,法治不是冷冰冰硬梆梆的东西,而是充满温情的治理方式。紧急状态应当如此,正常状态更应当如此。
人类社会并不完美,我们能做的就是在不完美的人类社会寻求抑恶扬善更加舒适的理念与制度。所以,即便是突发事件,甚至紧急状态,第一,有一些基本的人权依然要充分考虑,如人的尊严,疫情大家都不好受,不能搞歧视,国外不能,中国人自己更不能,解决问题的目的是为人类服务,而不是毁掉人类的文明;第二,合乎情理、合乎比例,以最小的方式获得更大的利益,或者说没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案,比如,可以回家自行隔离,就没必要让人往返于路上;第三,禁止不当联结,比如疫情期间曝光一些人的行动轨迹,但没必要把人的全部信息都曝光;第四,有财产要征用,也要首先考虑征用公共的财产,必须征用私人的,也要予以补偿。有的人或许说,国家都没了、人都没了,还管这些干什么?可以肯定地说,突发事件、紧急状态不是世界的末日,人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个度一定要把握好,既最大化防范该类事件造成的伤害,也最大化防范人类给自己造成的次生和衍生伤害。
把握好“度”是国家成熟的标志。主体、程序、哪些权利不该被侵害,权利侵害的度在哪里,中国正在修订相关法律,希望能通过细化相关程序予以完善。
(二)尊重规律基础上宽容对待人的多样性
1、人类有近似的发展规律
人类社会,同呼吸共命运。更重要的是,在思想、行为、样貌,甚至在价值上都没有根本上的不同。作为“人”,没有人希望不要尊严、不要权利、不要自由、不要财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人类是有一些共性的,是大同小异的。因此,人类社会的演进才会从特权向平权社会发展,这些都是社会的共性和趋势,这也是各国宪法和法律大同小异的根本原因。但是,宪法绝不妄想把人整齐划一,因为一旦成功,社会将会变得很可怕,危险将会接踵而至。
2、多样性已成常态
宪法的产生不是压制的产物,而是妥协的产物。人们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是宪法意识的基石。而诚恳地承认人的多样性,则是宪法意识的保障。现代社会之所以快速发展,不再是一个人全能,一个企业全能,而是各取所长,相互补充。把自己的事情干好才最有效率,步调一致很难带来生机与活力。
现代化为我们呈现的是多方面、多层次、多维度、多利益格局的多面向世界。各种事务各种因素交叉连接形成的立体网状结构,改变了一个思维指向,一条思维线索,一种思维结果的单维型思维模式。改革开放,促进了对陈旧观念的而破除和纠正了对集体主义的扭曲,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拒绝人的多样性,要么社会变得虚伪而“多情”,要么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宽容对待多样性
宽容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的多样性的必然要求。无论是社会的发展,经济的需求,思想的变迁,都要求尊重规律基础上承认多样性,宽容对待人的多样性和思想和“异端”,这也是是和谐社会形成,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
现代意义上的宽容,最初主要是针对宗教信仰提出来的。中世纪的欧洲宗教非常狭隘,主张一神论,排除一切其他的神,凡是信仰其他神的宗教一概被看做是异教予以镇压。当然也有例外,没能成为主流宗教时多主张宽容,一旦成为主流则排斥异己。没有宽容的欧洲中世纪,人人自危,社会动荡,今天我们称之为“黑暗的中世纪”。
奥地利学者斯蒂芬?茨威格在《异端的权利——生活在迫害的年代》中记载了16世纪瑞士在加尔文时代被宗教(新教)所迫害,展现了加尔文的残忍和贪婪。1553年10月,因反对“三位一体”的教诲,塞尔韦特在火刑柱上被活活烧死,欧洲中世纪三百年间,以“异端”为名,近一百万人像塞尔韦特一样经受了暴虐的火刑。作者认为,正是“吃人者的无限贪婪和被吃者的普遍隐忍纵容了独裁的可能。”而恰恰是所谓的宗教口中的“异端”之思打破了精神控制的铁幕,使人之为人成为常态。
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宽容原则宣言,将宽容界定为宽容是对世界丰富多彩的不同文化、不同的思想表达形式和不同的行为方式的尊重、接纳和欣赏。宽容通过了解、坦诚、交流和思想、良心及信仰自由而促进求同存异。宽容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也是一种政治和法律上的需要。宽容这一可以促成和平的美德,有助于以和平文化取代战争文化。
同时,宽容不是让步、屈尊或迁就。尤其是,宽容以积极的态度承认普遍的人权和他人的基本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用宽容来证明侵犯这些基本价值是正当的。宽容与尊重人权是一致的。宽容既不意味着宽容社会不公正行为,也不意味着放弃或动摇人们各自持有的信仰。宽容是指人们可自由坚持自己的信仰,并宽容他人坚持自己的信仰。宽容是指接受事实,即人虽然在相貌、处境、讲话、举止和价值观念上天生不同,但均有权利按其本来之方式和平生活。宽容还意味着一个人之观点不应强加于他人。而古代宗教讲的宽容多数不顾及于此,他们经常告诉人们的是忍了吧,这就是命。这和我们现代社会的宽容还有很大的不同。
(三)不在非黑即白中做出极端性的抉择
黑与白之间还有很多颜色,好与坏之间才是人类。当然或许有从来没坏和从来没好过的人,但可以肯定,他们都是极少数。看待问题非黑即白,是典型的非宪法思维。多彩的世界才是我们面前真实的世界。大家可以看到,宪法的产生,就是妥协的结果,宪法的内容,是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利的合作、制约与平衡,宪法的稳定性就在于尽量保持人类理性而不偏激。
宪法意识既维护人民意志贯彻的效率,也防范过度的权力使人民意志异化。疫情期间广泛认为,“隔离,人权没了;不隔离,人全没了。要人权还是要人全?”有的地方简单粗暴一刀切式地强推防疫措施,没有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采取侵害最小的方式。这种把生命的权利和其他诸如自由、平等、尊严等权利对立起来,极端化的思维方式不是宪法意识。第一,生命权、健康权本身就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保护生命权的同时,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全然不顾其他人权。虽然活着的意义如何强调也不过分,现代社会的人类绝不仅仅是为了活着,而是有尊严、有权利地活着。突发情况会结束,人类的文明不能因之而结束。
思想上承认多元,行为上也不能走极端。要么不管,要么往死里管;要么不干,要么往死里干;要么失之过宽,要么失之过严,这不是宪法意识的本意。有的地方,养猪场环境污染一直不管,要求保护环境时,则直接把猪场给关停了,还说,“你不养,中国有很多地方养”。有的地方,排放废气一直不管,当集中整治时,要求“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甚至有的冬天除了自我采暖没有别的采暖方式,先停再说将难以度过严冬。有的地方疫情期间不仅封村堵路,还禁止没有外界接触的农民下田,农机上路。有时要么把一些人看成一点错误都没有的神,要么因一点问题恨不能揪出祖宗十八代。
一刀切的现象不只在中国有,而是法治发展初期的共同问题。不过,宪法中的平衡精神不是在合法与违法间有弹性,不是“和稀泥”,在权利和其界限中,权利的基础是保障;权力的防范和效能中,效能是前提;在历史与未来中,了解历史的目的是走好下一步……
(四)以解决问题为重点提出建设性意见
有问题是否会动摇我们的信心?理性来讲,不会!
因为我们知道,每个国家、每个人都不完美。对待不完美,真正的自信是“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改之。”自卑无法认清自己,而自大则无法推动自身的进步。宪法的演进可以清晰地看到人类祛除积弊,适应文明的努力。只要有人类,就会有问题。有问题从来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有没有反思问题,解决问题的勇气、决心、能力和行动。宪法的设计主要是解决权力滥用侵害公民权利的问题,他本身就是解决问题的产物。而社会进步要避免仅仅批评而不思建构的思维方式。
此外,批评和建议的语言系统也要加以完善,以务实的话语和行动来解决问题才是宪法意识的最终落脚点。我们发现,使用这种空泛的词语很容易,显得“高大上”,还有点“时尚”,但往往没啥用。逻辑上讲,词语用得越“大”,含义越“空”。
“大词”有利于使用者免责,却不利于执行者实施。
立法也是如此,立法中“大词”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所以立法要细化,我们的思维也要细化,如果需要一个大词做归纳总结,必须有相应的主体、职权、内容、程序、做与不做的后果等与之相协调。此外,“大词”往往是转型期保守势力阻碍改革的“技术手段”。
习近平同志曾指出“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理解这个空谈还是指大而空泛,不切实际的谈论,因其具有极高的伸缩性和难以验证,使讨论变得毫无意义,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大词”的过多使用,社会有虚伪而不务实的变异风险。“大词”容易讲述一个宏大的“故事”,但这种故事往往距离我们的生活很远而显得不够平易近人,用处不大,甚至面目可憎。法治思维是务实地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需要尽可能使用直接了当的程序,做出明确的利益取舍。毫无疑问,以自治为基础的语言更容易接地气,也更容易操作。减少“大词”使用,有助于从语言习惯杜绝形式主义,这也是向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变的必然要求。
如何培养宪法意识
人类社会在向前行进中,有的时候遇到的是固化利益的阻扰;有的时候遇到的是固化思维的阻碍。意识的培养并不容易,即便人类天生就有,不加呵护也会云淡风轻,甚至烟消云散。花园里的花草不让踩,如果写着“爱护花草,人人有责”与“践踏花草,罚款五百”,效果肯定是不同的。但是,光靠制度也不行,光靠制度,人们就会和你“打游击”,有人管就噤若寒蝉,没人管就我行我素。大家也会发现,改变一个成年人的行为很难,而改变一个成年人的思想更不容易。孩童时期才是形成宪法意识的最佳时机。培养宪法意识,既靠制度引导,也靠儿时培养。
(一)制度引导
科学的制度对于消解人性弱点,形成普遍的可预测性进而更广泛地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科学的制度既包括以引入参与、制约平衡的宏观政治制度,也包括调整人们行为趋向文明的微观社会制度。
代议制民主,协商式民主改变了皇帝做主或少数人代为做主的模式,为民众参与社会管理,调动民众积极性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基础,不同利益群体的人们通过在这个平台讨价还价,表达意见,制定法律,管理社会。这是实践宪法多元利益互动博弈,制定科学立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现代社会的不二选择。宪法的实施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不断增强代议者的广泛利益代表性并确保这些代议者能够在讨论场域中为所代表的利益发表意见的制度演进的过程。而反过来这种制度不仅增强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增强了公民的责任意识,为现代社会的宪法实施提供了基础性条件。
此外,自治性激励制度也是弥补社会管理空白的有效方式,毕竟,市场经济下国家权力的无所不包不能持久维系一个繁荣的经济体,传统模式下的行政强制式、命令式、行政权力大包大揽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一定会有很多角落被遗留而无从管理,各种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将会发挥补强的作用,而在为自己工作中也强化了自我意识的觉醒。
各种细节性的制度也发挥了重要的引导性作用。随着我们对制度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细节被加以利益取舍并规定下来,但还是有大量的制度设计内容空泛,可操作性差,如规定“逐步实现”、“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等,在实施中并不容易。有些制度设计缺乏对各种可能性的提前预估,而惩罚措施又欠缺或不足以引起后来人的广泛重视,如我们反感有人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但各种规定不痛不痒,随地大小便、吐痰不在少数。
制度对救济的设计不够,实践中很容易衍化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非法治状态。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但在具体执行中,我们知道,诉讼耗时过久,行政机关出手难度不小,消费者机构来协调又是“没牙的小猫”,看着用着都不吓人。
而通过自媒体,哭闹这些非正规的维权途径正在有成为主流维权方式的可能。消费者协会本来可以成为最方便的救济途径,但消协除了协调基本没有其他手段可以作为,听不听全在经营者,显然威慑力不足。在我国香港,政府出资设立一个消费者诉讼基金,如果消协协调不成,可以使用此基金去诉讼,为消协装上了牙齿。
中国的立法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民法总则已经修改,其他道德方面的立法正在研究中。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发展到今天,不是他们的种族民族有多么先进,都是有好人有坏人,关键在于制度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办了坏事有惩罚,好事有激励。古代社会以“内化于心”的方式提升道德素养在市场经济和利益诉求的冲击下日渐式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立法应当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成为道德的有力支撑。
制度发挥了一定的或威慑或激励的作用,但不可能时时事事安装一个摄像头保证得以实施,制度对于宪法意识的形成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仅凭制度是不够的。
(二)儿时培养
有权机关经常抱怨事儿太多管不过来。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本不是管出来的,而是靠大部分人自觉出来的。大部分人自觉,极少数人违反规则得以纠正,这就好办了。我在德国访学时看到德国人遵守红绿灯是常态,回国后,聚齐一波无视红灯过马路是常态,在一些小城市里,经常可见翻过隔离带,慢条斯理横穿马路的人。横穿马路,有制度问题,也有教育问题。我曾经问过一个闯红灯的孩子,“老师没告诉你要遵守交通规则吗?”这个小朋友理直气壮地说,“没有”就过去了。我相信不会真的没有告诉,但显然影响不够深刻。这时的孩子们还在随意地突破规则,长大以后呢?
成年人可以通过制度管住一些问题,但管不住根本,从小养成宪法意识的习惯才是源头治理。生活中随意闯信号灯、开车逆行、违法占道停车、不遵守规则等等并不少见,有些人说,这是权利讲多了,没告诉规则。其实这个说法似是而非。古代社会没有讲权利,大家也不讲规则。不是权利讲多了,而是权利我们从小讲错了,没有形成真正的宪法意识。
1、权利激励
我曾在火车上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中午吃完饭,本想休息一会。车上有个人一直在很大的声音外放着影片,其中还有一段大喊“醒醒,醒醒”。当时我还特意把这个人拍了下来。试想,如果有人外放看电影,有人外放听音乐,有人外放听京剧…结果是什么?
更有意思的是,下车时,他又在离我不远的前面。不知谁把眼镜掉在了地上,恰恰是这位同志把眼镜捡起来并放在了一个显眼的高位,以便主人回来捡到。可以看到,这个人并不坏,甚至可以说,相当不错。或可推测在火车上外放也未必有什么恶意。
这样的人在生活中并不少,一个善良的人在车厢外放,我觉得至少说明宪法意识的培养具有急迫性。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其实早就发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应该主要靠自律,以道德自省来实现自律。不过我们也看到,古往今来,有道德而又自律的人并不多,一旦真的做到了,似乎又与商业社会的精明不沾边。不道德的人或者叫“小人”反倒比比皆是。进入现代社会,笔者认为,在儒家的基础上还应该再往前走一步。
我们都知道,“大梨”都让给别人并不符合人性,要么造就真小人得利,老实人吃亏;要么造就了大量的伪君子。权利观念则有很大的不同,他是从人的需求出发,人类需要尊严、需要自由、需要安全、需要财产……为了这些需要,国家不能滥用权力、其他人不能滥动权利。每个人都因为热爱自己而热爱他人,比每个人要热爱他人更加符合人的本性。感到权利的价值,人们更容易自律。换句话说,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自身权益才能被保障,彼此权利都能被维护,社会的福利才能最大化。
教育中,如果告诉孩子,老师的铅笔橡皮,谁也不许动。这话没问题,但是并不容易促使孩子们形成充分的自律。现代社会的孩子们会问,为什么老师的铅笔橡皮不能动?如果铅笔橡皮不能动,能不能动老师的其他东西?如果不能动老师的,能不能动别的小朋友的?你会发现,禁止性的规定总难以涵盖全部的领域,总有你看不到的地方。
宪法意识不是这样讲,而是告诉孩子们,每一个人的财产是每一个人自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在社会上十分重要,你不侵害别人的财产权,也没有人会侵害你的财产权。当人们养成这种财产权的观念,贪腐就会在心里不容易被接受,而未来只管住那些管不住自己的就行了。
宪法意识是从人的自身出发形成的一种意识,较道德意识,更容易形成权利界限的意识。我不太建议用规矩这个词,因为它给人的感觉是从上到下的;而权利和权利的界限,给人的感觉是从里到外的,大多数人更容易接受和实施。
在国家全面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后,人们不再说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而是说谁更文明。
2、民主激励
一般意义而言,只要拥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但在现代意义上,拥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公民责任与义务的人才是公民,现代公民与古代臣民的区别就在于此。因此爱国主义不仅仅是对国家忠诚、遵守法律、尊敬官员和政府、个人服从集体等简单的规则组成,而是围绕着人存在的目的与意义是什么?政府存在的目的与意义是什么?什么是正义、政府责任、公民责任等?比如公民有纳税的责任,就要告诉人们税是交给谁的,为什么要交税,谁对税拥有控制权,国家和财政的收支由谁来监督,这些机构如何产生,政府如何使用税收等等。
在漫长的专制社会,政府有意阻碍创新,抑制新的思想,很多人成了处处依赖的“巨婴”,自治能力和民主能力都不太强,但这不是阻碍推进民主的理由反而是民主激励的动力。越早推进公民真正的自治和民主的能力,公民越早找回自我,政府和官员越早从两难中摆脱出来,社会的责任感和创造力也会因之而勃兴。
3、平等激励
在传统国家,官民关系体现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而宪法所确立的官民关系是“委托与代理关系”。不平等的关系不是人类的希望,也不是宪法意识。虽然生活中我们总听见人们说社会就是不平等的,这种说法其实是混淆了禀赋、财产等的不平等与权利的平等性。无论古代先哲、近代启蒙思想家,还是马克思主义者,乃至我们大多数人,都承认,人与人在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上是平等的,不因权力的高低、财产的多寡、出生的家庭而有所不同。
曾见一地要求学生都向老师鞠躬,孩子们做操时一张张恐惧而不敢言的面孔至今记忆深刻。即便鞠躬也是相互的,因为今天的社会,我们不准备把它建设成为一个单向性的,膜拜式的国家。平等精神的激励也是宪法意识的应有之义。
4、包容激励
孔子所期待的理想世界是“大同世界”,习近平同志讲“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些理念都有一个共同点,宽容包容、共同繁荣。我们会发现,人的本性虽然有自利自私的一面,同时以权利意识为主的宪法意识也告诉我们,要考虑别人权利,才会实现互利共赢。如果有个小朋友,天天强调自己的独特性,自己的爸爸是谁谁谁,自己多么与众不同,别人要把玩具都给他玩,与他不同的小朋友都是坏孩子,别人的优点一概视而不见,“严于律人,宽以待己”。可以想见,这样的小朋友的好朋友会很少。现实中,我发现这样的孩子很少。我觉得,因为即便小孩子都明白,自己不应该那么做。
孩子的姥姥很喜欢听老歌,拒绝接受新歌。我觉得既有她对年轻时的怀念,也有那个时代可以选择的歌曲太少,使她只对那时的那么几首歌念念不忘。所以,宽容也要让孩子们开眼界、开心门,见多识广,充分掌握各种信息,长大后也更容易宽容与包容。
5、尊严激励
“君臣”之间的关系大致经历了共坐火边——站于身边——跪于庭前的历程。这一坐、一站、一跪,把人的尊严分了类。我们知道,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法西斯统治下的社会,都在想方设法践踏人的尊严,其核心目的是使大部分人没有尊严从而换得一部分人拥有格外的尊严。“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总是从上到下的差序结构。
今天,人们都已经感到了尊严的重要性。有人说,我通过努力,使自己高于别人一等,别人就会把我当作人来看待。我依然觉得,这个努力把方向搞错了。毕竟即便高于一部分人,但高于所有人,仍然是不现实的。要么激发野心家无止境地攀爬,要么仍有一部分人无视你的尊严,更别提努力之时所付出的尊严。因此,我们努力的方向应当是,营造无论何时无论何地,人们相互之间都会把对方当人的社会环境,或者叫法治环境。
如果说我们这代人还没有充分养成尊重的习惯,那么下一代人决不能再耽误了。康德说:“人的尊严、人的幸福、人的发展才是教育终极性的价值目标。”在现在孩子的学校里依然广泛存在不够尊重的情形。虽然体罚已经远远没有我儿时那么严重,但仍然存在。有的人或许说,孩子不打不成器,其实这些做法最大的问题是消磨孩子的尊严感,学生自身的尊严意识没有被唤醒,奢谈尊重尊重他人和尊重自己。自尊心、自信心是快乐幸福的人生的必需品“也是许多美德之母”。教育不只是为了传授知识,更重要地是把人当作最高目的,才能切实地发展人,让人富有尊严和信心,最终依靠作为人的能力而获得发展。
推动中国社会儿童教育从道德自省到权利意识变迁,从血缘亲疏到一视同仁变迁,从压制性向激发激励性变迁,从封闭自我崇拜向开放包容变迁,从命令服从向自尊自信变迁,法治社会所需要的自律、自治会慢慢生成。
宪法意识与人渴望尊严、自由、平等价值观念紧密相连。从历史上看,宪法意识是与维护等级特权的治理方式逐渐决裂分疏的过程,而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等现代化运行机制又加剧这一进程,不可避免地瓦解农业社会所塑造出来的传统和习惯,解构特权社会所形成的思想体系和行为模式,原有的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和生活规范面临解体、分化与重组。在宪法的世界里,“人民向往的美好生活”不仅仅关乎生存权,还包括有尊严的幸福生活,而这些权利又与宪法中民主权利内在勾连,进一步触动政治的民主化、社会化、公开化。
【作者简介】
李勇,中央党校教授。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3}斯蒂芬?茨威格:《异端的权利——生活在迫害的年代》,张澜译,希望出版社2004年版;
{4}鲁迅:《鲁迅全集》,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6}李勇:《中国社会进步应避免“岳母思维”》,《领导科学论坛》2015年10期;
{7}李勇:《细节决定制度成败》,中国法律评论2019-5-11;
{8}李勇:《少用“大词”,杜绝语言形式主义》,中国法律评论2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