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理由的设计是对再审程序进行控制和协调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应当明确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应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分别进行规定;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能以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为由而提起,以限制再审作不利于
通过对1997年至2007年《中国法律年鉴》记载的数据以及中国东部某基层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运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侦查决定型”刑事诉讼,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时所作的决定更是关乎整个刑事案件诉讼结果的命运节点。据此,迄今为止进
将英文中的“public prosecution”翻译为“检察”,是因为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均具有监督属性,且含义与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契合之处。以公诉为主的职能、监督的属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目的、国家与社会公益代表的身份,四者共同构成“检察”的内涵。如果将检察内涵中
再审理由的设计是对再审程序进行控制和协调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应当明确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应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分别进行规定;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能以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为由而提起,以限制再审作不利于
通过对1997年至2007年《中国法律年鉴》记载的数据以及中国东部某基层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运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侦查决定型”刑事诉讼,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时所作的决定更是关乎整个刑事案件诉讼结果的命运节点。据此,迄今为止进
将英文中的“public prosecution”翻译为“检察”,是因为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均具有监督属性,且含义与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契合之处。以公诉为主的职能、监督的属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目的、国家与社会公益代表的身份,四者共同构成“检察”的内涵。如果将检察内涵中
再审理由的设计是对再审程序进行控制和协调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应当明确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应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分别进行规定;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能以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为由而提起,以限制再审作不利于
通过对1997年至2007年《中国法律年鉴》记载的数据以及中国东部某基层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运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侦查决定型”刑事诉讼,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时所作的决定更是关乎整个刑事案件诉讼结果的命运节点。据此,迄今为止进
将英文中的“public prosecution”翻译为“检察”,是因为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均具有监督属性,且含义与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契合之处。以公诉为主的职能、监督的属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目的、国家与社会公益代表的身份,四者共同构成“检察”的内涵。如果将检察内涵中
再审理由的设计是对再审程序进行控制和协调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应当明确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应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分别进行规定;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能以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为由而提起,以限制再审作不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