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赟:法治中国所需要的“传统”
周赟也许自清末变法、或最迟“五四”运动以来,“传统”似乎就总是让我们爱恨交加: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传统是我们的根,我们的认同之根、安身立命之根和持续发展之根,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可能地保留传统。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在这个全球化、并且已然被西方所主导的全球化时代,由于自身传统与当前全球推广的“主流”浪潮存在诸多冲突,因而似乎又不得不大力促进传统的转型。目前来看,尽管程度有所降低,但似乎后一种观点仍然占据着主流。要不然,怎么会有相当部分人动辄“理直气壮”地将当下的社会问题轻易地归咎于“传统”?
到底应当如何界定“传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取决于对如下问题的回答:传统存在于什么地方、也即传统的“住所”在哪儿?对这个问题,很多人脱口而出的答案也许是,“传统存在于过去”!然而,如果传统存在于过去,那我们岂不是要说山顶洞人的生活方式是中华文明的传统?欧洲人又岂不是要说,蛮族的部落生活是他们的传统?因此,传统可能并不是、或至少不单纯是存在于过去——事实上,如果传统仅仅停留在过去,那么,用“历史”、“经验”等词就大体可以取代“传统”了。如果果真如此,则“传统”一词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大有可疑了。
我们认为,真正的传统必定同时具有过去和当下、甚至将来等三个面向。因此,欲回答传统存在于什么地方也即传统的“住所”这一问题,也必须照应到这三个面向。因此,不妨将传统的住所界定为:传统存在于继承之中,并且只有能够被续造的历史或经验才能被恰切地称之为传统。这就是说,传统既不单纯地存在于过去,又不仅仅存在于当下,当然,传统亦不仅仅存在于将来——它存在于当下人对历史经验的择取、识别、接续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造的过程中。在明确了传统的住所之后,我们回过头来看“传统”的内涵问题时,就豁然开朗了:所谓“传统”,其实就是存在于当下生活之中的、但又源自于过去之历史、经验的各种文化因子,它构成了一个民族(或一个地方)的认同之本,也是该民族与其他民族展开对话的当下前见之重要组成部分(另一组成部分源自外来文化)。
这个关于“传统”的定义,除了突出了其独特的、不能为其他语词所代替的内涵外,同样重要的一点在于,这个定义有助于我们摆脱在文化问题研究、讨论中的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首先,它明确揭示出如下这种观点实在不过是一种拿古人当替罪羊的认识——在社会舆论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认识,即动辄将当下的诸如官场腐败、社会失信、奢华浪费、破坏生态等令人发指之现象归咎于“历史传统”。其实,历史哪有什么错(当然,也无所谓对)?如上种种问题如果真的与历史、与“传统”存在必然关联,那也只是因为当下人仅仅从历史以及他们所谓的灾祸,也不总是意味“传统”中择取了这些,而非历史“规定”我们现在只能如此。申言之,这些坏现象是我们的“选择”所造成之问题,而非祖先们“留下”的问题。其次,它明确指示我们,所谓传统,不是一个消极的、等待我们去发掘的自在和已然的“存在”,而是一个能动的、需要加入我们之努力的“变化”。这就是说,即便一个文化体的历史具有足够的辉煌,即便一个文化体现在足够的强大,即便没有外敌的入侵或意外的着这种辉煌、强大会自动地形成某种传统——欲形成一种传统,必须有赖于历代人的不断地拯救、继承和融合、创建。最后,既然传统不过是一个当下人继承、续造的过程,因此,诸如东方“传统”优越还是西方“传统”优越、或东方“传统”主要是槽粕而西方“传统”主要是精华的争论实在就不过是文字游戏——当然,它也有可能是当下人逃避责任的表现。因为正如前文已揭示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将当下的各种弊端“归咎于”传统而安之若素了。从这个角度讲,本文希望表明的是,其实“传统”好或不好,关键在于当下人。
具体到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工程,则如果今人不摈弃现有的轻程序、重实体观念,那么,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这种民族思维习惯就真的会成为我们的传统,进而必定将延缓我们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如果今人不摈弃我们对公共生活、政治运作过程的冷漠心理,那么,也许当年日本侵略者所期望的“顺民”文化也真的会成为我们的传统,进而当然也将延缓我们建设“公民参与型”的现代和谐社会;如果今人更多地纠结于“权大于法”、“官本位”,那么,历史上的这些糟粕也当然地会成为传统……相对应地,如果我们更多地挖掘历来就有的“民本”、“奉公”、“廉政”观念以及诸如科举制度中的理性精神、郡县制度中的科层架构、乃至公权设置中的相互制约理念等并进而为我所用,那么,尽管“历史”仍然是那个注定已经无法改变的历史,但我们的民族传统,却完全有可能呈现出不同的样貌。很显然,几乎不需要作任何更多的分析或论证就可以看出,在“传统”这一问题上,这后一种局面才更是我们所期待的。
《法制日报》2012年4月25日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