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尽量“应公开尽公开”

刘仁文

    科学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及其公开,是测量犯罪现象、观察犯罪趋势、认识犯罪变化规律、检验犯罪治理成效的重要手段。构建预防性法律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以全面、精准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为基础。
    我国近年来在刑事司法数据的统计与公开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个季度都会公布相关的办案数据,最高人民法院也开始公布每个季度的审判数据,但尚缺乏能够全景展现刑事司法数据总体态势及犯罪对策防控整体成效的年度性刑事司法统计数据报告,更没有公开出版的中国年度“犯罪白皮书”。
    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的不完整、不公开,使得法律研究者和社会公众难以及时、全面地获取相关资讯、了解我国犯罪的真实情况,这不仅不利于研究者提出有效且有针对性的犯罪治理策略,也不利于增进公众对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与支持。
    两大突出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刑事司法统计主要存在两大突出问题。
    统计机构分散且统计标准多元。刑事司法数据的析出,需要一套集合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为一体的统计体系。在此体系之中,牵头统计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不可或缺。我国迄今的刑事司法数据统计还局限于各政法机关内部的“各自为政”,欠缺一个统一的专门机构负责牵头协调、收集处理来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与科研机构、数据公司、信息平台等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数据,这直接导致数据采集的零散与不完整,不利于全链条监测、分析和评估。此外,前述机构基于各自不同目的,运用不同方式进行相应的数据采集与数据分析,没有形成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数据统计不成体系。各职能部门、各社会组织之间的数据尚未实现共享互通,刑事司法数据统计欠缺全面性与公开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评估工作的深入性与可靠性,使数据统计的科学价值与社会意义未能充分彰显。
    统计方法与数字技术手段衔接不畅。中国已拥有海量数据基础与数据处理能力,但刑事司法数据统计还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和犯罪治理的要求。数字背景下,刑事司法数据统计需要依托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更新改进统计方法,使刑事司法统计由小数据融入大数据,进而提升犯罪治理的效能。当前,公安机关推进的金盾工程、天网工程等,为刑事司法数据的采集与汇总提供了较好的数据基础,中国已具备将数字技术手段广泛、灵活运用于刑事司法统计之中的条件。但产生于小数据时代的传统统计方法,无法有效应对处理现今呈指数级增长的全景式刑事司法大数据。统计方法技术程度低,与数字技术手段衔接不畅,直接影响了刑事司法数据统计的科学性。
    优化途径
    结合当前实际以及自身研究,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以年度犯罪白皮书的形式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因应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犯罪治理的需要,我国亟须建立一个集合各种渠道的统计数据、能够全面感知国家整体犯罪态势与具体情况变化的犯罪统计数据公开制度。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与周期性,以及数据统计的繁杂性,建议以年度性报告的形式出版中国的犯罪白皮书,以此作为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常态化机制,真正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可在参照《中国法律年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等基础上,扩充数据分析种类,形成汇集各类犯罪统计信息的年度性统计报告。除常规的数据统计外,针对每年引起热议的热点问题,设置专题统计相关数据。另外,犯罪白皮书的使用受众不仅包括法律研究者,还包括社会公众。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专业术语,我国犯罪白皮书的编撰应当注意文本的易读性,对专用名词进行详细阐明。例如,在犯罪白皮书开头设置专章,以简单通俗的文字,介绍说明本期犯罪白皮书涉及的专有名词,如罪名的定义、术语的定义、各类简称的含义、统计数据来源、统计方法介绍等。
    设置能够负责数据汇总与数据统计分析的专门机构。年度性犯罪白皮书涉及的数据时间跨度大,内容广泛细致,且需要运用专业度较高的统计方法。因此,有必要设置专门的统计编撰机构,由该专门机构负责汇集、统筹来自各方的犯罪全景数据,并运用专业的统计学方法,加以分析。考虑到我国目前刑事司法统计的系统性、整体性不足,统计公开度不高,建议由司法部牵头,其内设机构统一负责刑事司法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与犯罪白皮书的定期发布。如此,一方面便于收集来自公检法三方与科研机构、数据公司、信息平台等社会组织的数据,有助于提高数据统计的全面性;另一方面,专门机构能够掌握更加专业的统计方法,也有助于提高数据统计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细化刑事司法数据统计的指标体系。首先,在大数据背景下,刑事司法数据统计须结合大数据特征,既关注总体趋势,又注重类型差异;既包含总量指标,又包含细化分类指标;既包含立案数等常规静态数据,又包含反应犯罪时空分布、年龄变化、司法流程等动态数据;既关注历史数据,又需注重数据的实时更新。其次,在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上,可增加一些共性指标与特色指标,以便相互验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结合犯罪治理现状,设置前瞻性的统计类别,以便于直观感受网络犯罪、毒品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现阶段的犯罪治理重点,构建一个涵盖与犯罪及其治理有关的所有事项的犯罪大数据统计体系。
    结合数字手段提高数据统计和分析的精准性。刑事司法数据统计并不是流水账式的简单记录与呈现,而应当是揭露数据背后各变量相关关系的数据分析。刑事司法数据的统计方法,应当结合运用数字技术手段予以实时更新,以提高数据统计的效率与精准性。建议将数字技术与统计方法相结合,即以完全统计为主,抽样统计为辅。与此同时,更新统计方法,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的应用,将数字技术与趋势分析、频数发布分析等历史数据分析,以及回归分析等预测型数据分析相结合,推动由定性分析转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由经验治理转向数据治理的犯罪治理方式变革。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
    来源:《南方周末》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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