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
方乐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在领域内容上,主要由政治方向论、目标任务论、价值依归论、文化机理论、路径模式论等五个子理论构成;在原理结构上,深入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实践论层面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系统揭示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价值属性、功能属性和规律属性;在实践逻辑上,遵循司法体制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确定以及两点之间运动轨迹的设定,科学部署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书,系统规划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和方法;在理论功能上,是新时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向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指南和根本遵循。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体制改革;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中国式司法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着新时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主要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方向、目标任务、价值依归、文化机理、路径模式等重点领域和重要命题,系统揭示出新时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本质特征与价值追求,蕴涵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原理和实践要求,形成了结构完整、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有力指导着新时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为奋力推进司法的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方向 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期待越来越高。由于“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确保司法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取得成效,首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在正确的法治道路上前进。
(一)党的领导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政治保证
第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体制改革要深入推进,方向必须正确,政治保证必须强劲有力。党的领导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政治保证,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够不断深入、司法现代化能够实现的“定海神针”。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根本保证也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离开了党的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入有效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就难以实现。
第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目的是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重点是要不断完善党支持司法的制度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因此,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目的是要更好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升党支持司法的法治化能力与水平。坚持党的领导绝非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全过程,把党支持司法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举措的各方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本上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统一起来,牢固确立党的政策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指导地位和关键作用,紧紧围绕党支持司法的工作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下功夫;要不断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违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党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人民是推动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的根本力量,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底层逻辑。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根本目的。
第一,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司法最基本的功能是权利救济、定分止争,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就要求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通过改革确保司法权力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把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人民群众在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由衷地感受到被公平对待、自身合理合法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要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改革措施,着力解决好司法领域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完善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制度机制,通过公正司法保障人民权益。
第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日益向往,对司法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期待。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新权益的期待和保障作为根本动力;要深入人民群众,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把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新时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要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把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放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上,确保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对增进民生福祉的渴望,确保人民群众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能够积极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新要求新期待,使得人民群众由衷感到,即便社会变迁、法律变化、司法变革,其合理合法的权益都能够在司法上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和有力有效的维护;进而由衷感到司法体制改革始终是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根本目的,是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作为根本追求。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一,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本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决不是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弦易辙。这是因为,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不断完善、日益发展起来的。从实际运行来看,“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是适应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故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方面“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毫不动摇;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心,是通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地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理论是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司法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司法实践。问题是理论创新的基点,实践是理论创新的源泉。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践系统观察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逐步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标识性判断、原创性概念和自主性命题,努力打造指导性强、解释力足、体系化好、贡献度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在这样的重大问题上,“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我们要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司法问题上的知识体现和要素集成,凝结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践的宝贵经验。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始终坚持在司法实践基础上不断推动司法理论创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明确,既与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有关,也与司法机关所处的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司法工作所面临的特定形势有关。新时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基础目标是有效化解纠纷,整体目标始终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担当和光荣使命。
(一)有效化解纠纷
当前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的高发期、社会纠纷的多发期。以人民法院收案数为例,2018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共计14.9万件,比上一个五年上升了81.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共计1.47亿件,比上一个五年上升了64.9%。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收案4557.4万件,同比增长15.6%;最高人民法院收案21081件,同比增长54.6%。人民法院收案数量长期处于高位,对司法机关的纠纷化解能力提出迫切需求。“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因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方面要致力于“抓末端、治已病”,提高司法机关的纠纷化解能力,有效化解掉纠纷;另一方面还要致力于“抓前端、治未病”,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和司法资源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使诉讼机制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起来、共同发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治理诉讼。
第一,“抓末端、治已病”,基本点是要全面提升司法机关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能力,根本点是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成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着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出台一系列改革方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没有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的纠纷化解能力就会深受影响,程序空转、制度失效、机制失灵等现象就会增加,庭审实质化、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等目标就难以实现;并且还会滋生新的纠纷、衍生新的案件,导致“案—件比”增高的同时实现正义目标的成本也在上升,进而额外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实质化解决,不利于司法机关的良性运转。
第二,“抓前端、治未病”,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与司法资源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重视基层在有效化解纠纷上的基础作用,通过司法资源和法治力量的优化配置,产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的整合效应,提高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成效及其法治化水平;要完善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纠纷化解机制的衔接,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多元化解机制。比如,针对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要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要通过“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实现从源头上治理诉讼、化解矛盾、减少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从“司法改革”到“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到“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司法发展的目标始终锚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整体目标,也是长期不懈的价值追求。
第一,实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围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可见,公正司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力维护、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全面落实、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能否得到顺利实现。与此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公正司法所蕴含的价值导向,将引领社会的价值风尚,凝聚全社会向上并向善的共同力量。因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公正司法,要充分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的功能,将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融入司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司法裁判之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更好发挥公正司法为社会树立行为规范和价值导向的作用。
第二,促进司法高效。“公正”与“效率”是新时代人民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追求效率要同实现公正有机统一起来。提高司法效率,不仅可以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救济,也可以使受损害的社会秩序得到及时恢复;不仅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实现,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兼顾公正和效率,“应当以公正统率效率,以效率促进公正”。“要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高效实现,从而实现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升;要借助新技术新手段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探索“人工智能+司法办案”的新模式,以此提升司法办案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三,提升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司法的权威性不仅可以保证司法有能力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秩序,而且也能够确保纠纷在司法系统中得到最终解决,定分止争,实现司法审判的终局性作用。如果缺乏司法的权威性,那么“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等等,就会难以实现。从实践来看,“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权威,其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围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战略目标,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举措始终与上述战略目标的要求相协同,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始终与上述战略目标的方向相吻合,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以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造福人民,厚植党的执政之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这里,我们仅以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收案数为基数来做一个简单的思想实验:假设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为双方,而每个当事人背后都是一个核心家庭的话,那么一个案件就意味着至少有6个人在关注,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4557.4万件的收案总数意味着有将近2.7亿多的人在关注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很显然,当前的司法工作面广量大、影响深远:它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另一头连着党和国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司法,那么不仅会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进而对社会公正造成致命的破坏,也会严重败坏政法机关的形象,损害法治权威,更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影响执政之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告诫说:“人民群众看我们党、看我们的政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我们法院、检察院办案是否公正、高效,有无贪赃枉法。不要忽视一个微小的案件,一个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触一件案件、进一次法院,但会影响一个人对整个司法机关的认识,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当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是要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顽瘴痼疾和新时期司法领域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全局的新问题,系统科学地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改革举措,实现以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标。
第二,以司法工作现代化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司法工作已经成为关系到党执政兴国的重大战略问题。只有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才能充分保障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真正发挥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这要求必须发挥司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司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核心力量作用,以司法工作现代化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为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要系统性地化解影响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体制性障碍、深层次问题,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地把社会主义司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法治效能。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依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不断完善司法制度,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的生命力就在于公正。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而司法不公则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可见,司法不公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而且也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还会影响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此,新时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第二,“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本质上是一种整体性、复合型的公平正义。从司法实践来看,“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就可“感受到”的主体构成而言,应当同时包括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并且,这里的人民群众既包括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也包括司法活动的“旁观者”以及信息的“间接感受者”。其次,就可“感受到”的事物属性而言,既包括来自制度规范等客观层面上的,还包括主观方面的,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综合事物。再次,就可“感受到”的事物内容而言,既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还包括司法的工作作风和态度上要满足社会大众的正义需求。与此同时,就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而言,不仅要求在案件的审理中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而且还要求达到“类案类判”的工作标准,实现个案正义和普遍正义的相统一。比如,在谈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此外,这还要求在共时性和历时性的交叠处实现司法正义,努力把案件办成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方面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最后,就可“感受到”的互动机制而言,要建立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都可以感受到、能够感受到、切实感受到的优质顺畅的互动机制,避免司法机关“单方面认为”实现了公平正义但人民群众却没有感受到。
(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第一,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公信力本质上是人民群众内心对司法公正的尊崇和敬畏。它“是一个反映司法水平的综合性概念,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司法人员的信任和信赖程度”。
第二,坚持公正、高效、权威一体推进、共同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公正、高效、权威三个要素是内在统一的,制度公正是灵魂生命,制度高效是生机活力,制度权威是重要保障,三者相辅相成,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从实践来看,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权威不足这些因素中任何一个的存在,都会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都会实质性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这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司法质量、效率、权威三项要素都得到了显著提高、均衡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才能明显增强,司法公信力才能最终得到提升。因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政法机关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要在“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上见成效,要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上均衡发力,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
(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意味着要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关注点和盼望度为标准来开展司法工作,要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因此,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人民参与司法的机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案件处理效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一,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司法裁判不应当“结案了事”,而应当追求“案结事了”。司法裁判的最好效果是让人心服口服。因此,在司法工作中“既要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也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群众情绪,把严格司法与柔性司法结合起来,还要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采取公开听证等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努力让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第二,要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标准。“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从理论和实践上明确“回答了司法工作为了谁、服务谁和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在具体的改革方案上,多推行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改革举措,全力改正让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制度机制,让人民群众遇到问题能够切实得到解决,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的改革获得感。比如在谈到加强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标准,深刻地“诠释了司法为了谁、依靠谁、由谁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根本立场问题,为司法恪守人民的立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福利’需求,为更充分更平衡更精准更有效地供给司法公共品提供了基本遵循”。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文化机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培根铸魂的同时汲取改革的历史文化养分;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传承人民司法的红色基因,让改革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获得不竭的推动力量;必须始终抱着开放的态度,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拓展改革的世界意义。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 “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因此,新时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注重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社会主义司法立根铸魂,为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注入澎湃不竭的文化力量。
第一,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为社会主义司法立根铸魂。习近平总书记深入阐释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特质,梳理归纳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形态内涵。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从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特质中汲取养分,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形态中获得力量,要把改革举措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贯起来,把司法活动牢牢地扎根在本国、本民族的历史文化沃土之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开展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文化根基与精神标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在历史的长度和文化的厚度中为社会主义司法立根铸魂,在更好地展示社会主义司法深厚历史底蕴的同时,增强制度自信;要在历史与现实相关联中展示社会主义司法磅礴的生命力和整体上的优越性。
第二,守正创新,为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注入澎湃的文化力量。新时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特征和社会任务相适应基础上的创造性转化、同当前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所面临的现实任务与目标要求相适应基础上的创新性发展,择善而用,更好地构筑社会主义司法的自主性精神,汇聚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主体性力量,在提高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结构韧性、增强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包容性、提升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创新性的同时,为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源源不断地注入文化主体力量。
(二)弘扬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
人民至上是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和鲜明的实践品格,人民性是人民司法的根本立场与红色基因。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民司法在诞生、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始终践行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马锡五审判方式”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依民的人民司法理念,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人民司法工作之中,‘一刻也不脱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践行群众路线、开展人民司法的生动样本。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指引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更加密切。“无论时代如何发展以及环境怎样变化,司法人民性的红色基因不能丢,司法为民的神圣职责不能变。”新时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弘扬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传承人民司法的红色基因,最基本的还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持群众路线,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开展司法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和自觉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
第一,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和价值情怀。“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和价值情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始终践行的优良传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始终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牢记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在工作态度上,“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在行为方式上,要规范司法行为,把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第二,践行司法便民、利民、惠民的根本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善于把党的优良传统落实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要善于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创新司法为民的新方式,推出司法为民谋利、为民办事、为民解忧的新方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充分考虑“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
第三,保障司法民主。在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上,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合乎民心、顺乎民意;“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要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途径,通过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广泛参与,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同时,切实发挥司法规范行为、凝结共识,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推进发展、保障和谐的作用;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要探索并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机制, “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人大及其代表的沟通协调,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制度体系”;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制约监督,最终让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三)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既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也要有国际视野,要“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把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相结合,建设具有中国灵魂、世界胸怀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决不是照搬照抄国外的司法制度。
第一,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既是司法活动的本质属性的要求,也是人类司法文明的普遍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这一有关司法体制改革之原则的方针,既是对司法权运行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的系统总结,也是对人类司法文明主要内容和实践要求的高度凝练。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还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如下这段话来说明其中的道理:“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段有关司法的价值追求和功能定位以及司法与社会公平正义之关系的精辟阐述,蕴含着司法的客观规律,彰显人类司法文明的精华。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重要论述,尤其是阐述司法体制改革要围绕“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来制定改革的方案和目标,饱含着司法权运行内在规律的改革要求,也符合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认识与实践准则。在有关司法人员和经费管理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各主要国家也普遍实行由国家或某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司法人员、经费等司法行政事务。考虑到全国法官、检察官数量大,统一收归中央一级管理和保障,在现阶段难以做到,这次改革主要推动建立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在谈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律师同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作出严格规定,严禁律师和法官私下会见,不能共同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甚至同乘一部电梯。”他强调,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的制度要严格执行,不完善的制度要抓紧完善,筑起最严密的篱笆墙”。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职业伦理,要在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建立交往的行为准则,“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但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我们不能做西方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搬运工”,“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而是要认识到,“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这十六个字,系统总结了“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相结合”的科学内涵与实践要求,深刻表明了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照搬照抄他国司法制度是绝对行不通的。
五、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模式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遵循正确的路径模式。只有坚持正确的路径模式,才能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顺利实现,才能确保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一)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道路
第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走的是一条自主型的司法发展道路。司法体制改革要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道路。从一般意义上说,“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同样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现代化。它深深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与借鉴人类法治建设有益成果的统一;它既有各国司法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这是因为从根本上来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现代化道路,是由其历史传统、社会制度、发展条件、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国情不同,现代化途径也会不同。实践证明,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既要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鲜明特色。”
第二,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为世界司法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提供新的选择。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了解决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问题所形成的中国方案,这一方案凝结着中国智慧、蕴涵着中国力量,打破了“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展现出司法现代化的另一幅图景;它也向世界展现一个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司法形象,拓展了后发型司法现代化国家走向司法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对世界司法现代化理论和实践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其他后发型司法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地迈向司法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从而对人类司法文明作出中国贡献。
(二)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
从世界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来看,就动力机制层面而言,主要可分为三种推进模式: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自上而下政府推动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推进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同样,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也必须遵循这种双向互动的推进机制,把司法发展的“进化论模式和建构论模式、内源性路径和外源性路径、自下而上演进和自上而下推动相结合”,走出一条独立自主的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新道路。因此,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发挥好这种双向互动的推进机制,就必须要处理好司法体制改革中“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的关系,充分发挥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第一,要处理好司法体制改革中“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事关全局。因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措施的关联性、系统性,判断各项改革措施是否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否符合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实现,是否有利于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要强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方案的推进实施,要统筹推进各方力量形成改革合力,“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要强化大局意识,打破“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抱着部门权限和利益不放”的状况,推动改革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同时从根本上来说,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探索性的事业,故而也就需要在不断实践探索中、自下而上地推动;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开展实践探索,进而在此基础上凝练宝贵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机制,推动整个制度领域的创新和机制方面的发展。这就要求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把“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实践探索就是摸着石头过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摸着石头过河,是富有中国智慧的改革方法,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的方法。”这种改革方法既能够充分调动地方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也能够确保和“顶层设计”及时相统一,因为从改革实践看,“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也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的基础上来谋划。为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既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也要鼓励基层自主创新和积极探索;不仅要及时地将基层探索的宝贵实践经验吸纳进入“顶层设计”之中,也要在制定“顶层设计”方案时给地方的自主实践和积极探索留下必要的空间。
第二,要充分发挥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推进机制的有效运转,前提条件是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的关系,落实的关键则在于“中央”和“地方”两个主体的积极互动、双向奔赴。因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更好地充分发挥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构建从“中央”到“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要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让自上而下的推动力和自下而上的需求力同频共振、形成相辅相成的合力,全面推动司法的高质量发展。
结 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从历史与现实相贯通、国内和国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宽阔视野,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实践问题,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指南和根本遵循。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有力指导下,当下中国的司法发展实现了从“司法制度建设”到“司法改革”到“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落实司法责任制”到“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再到“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等一系列重要进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当下中国司法发展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奋力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走向深入。
方乐(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教授)
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4期“主题研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栏目。
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