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廷:规范权力与自我革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理论的阐释及其价值

李新廷

    现代政治发展中,关于约束权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近年来,随着治理话语的传播,约束权力领域开始兴起了“治权”这一概念,并逐渐与法治、政权、主权等概念结合起来使用。法学界与政治学界共同对这一概念及其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产生了丰硕的理论成果。
    治权在传统的法学与政治学的概念体系当中并不存在,法学中与之相关的是主权及其延伸出来的管辖权概念,而政治学中则更多使用统治、治理等概念。孙中山较早对治权这一概念进行解释,他认为国家的政治大权可分为政权与治权:前者即民权,要完全交到人民手里,并由人民直接管理国事;后者即政府权,要完全交到政府机关之内,并使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的事务。政治的“治”指的就是治权,也即管理众人之事以及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五权划分也属于治权的内容。这奠定了治权实施治理、统治的内涵。中英香港谈判中出现的“治权”概念并不完全与政权相对,而是形成了与“主权”相对的管辖权的概念。这虽与孙中山的治权解释并不完全对应,但也内含着管理、统治的含义。而关于治权的另一种解释即依法治权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而兴起,这种解释认为依法治权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并将其归之为“如何规范制约权力的问题”。这一解释因其侧重于对权力进行治理而逐渐成为主流,并不断强调依法有效监督权力、实现权力的有效净化、规范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异化。
    虽然治理权力尤其是强调制约与监督权力重要性的研究已经蔚为大观,但在设定与配置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建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等模式化的系统总结方面,却存在着理论争议。不同于已有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等西方学说,我国在继承并发扬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与党的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治权的相关理论探索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治权论,并在实践路径上逐渐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与前苏联的中国特色治权之路。中国特色的治权理论与实践虽在一般意义上也强调监督制约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实现依法治权,但又不同于已有的以法律制约权力和分权制衡实践模式。有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开创了权力监督制约的新模式,即以党规党纪监督制约权力,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以党内法规规范体系进行权力的治理与规范,并有着独特的党内法规监督实施机制和责任承担方式。陈国权等提出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功能性分权”的“新三权论”,景跃进进一步将其总结为“集权体制下的权力制约”模式。
    随着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提出以来,学术界开始推进依法治权的相关研究,将治权理论与实践置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当中加以解读,进一步丰富了治权的内涵。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治权理论的解读主要聚焦于权力监督、法治监督、反腐败、依宪治国等方面的要义,缺乏对习近平治权理论核心内涵的阐释。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治权理论,不难发现其不仅关注依法规范权力设定的目标与权力的运行,还特别突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领导党善于发挥自我革命的优势,强调有权必有责、打铁自身硬的责任担当,是治权理论的新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从规范权力与自我革命两个维度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治权理论,并挖掘其蕴含的权力制约监督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指引的价值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理论的规范权力蕴意
    治理权力的核心要义在于规范权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理论的基本内涵在于: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权,既要科学规范的配置权力、设定权力,又要有效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还要制约和监督权力以防止其滥用。习近平有关治权的一系列相关论述的规范性皆建立于对权力设定与运行的法治思维与系统思维的基础之上,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底色。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的目标规范
    治理权力有其内在的规定性,这首先体现在目标的规范性上。治权的第一步在于设定好权力的目标规范,这不仅要规定把权力关进制度、法治的笼子里的首要目标,也要明晰设定治权的最终目标何在。
    首先,治权的首要目标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法治的笼子里。把权力关进制度、法治的笼子里是习近平在治权实践中一开始就明确提出的首要目标。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就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的相关讲话中,习近平也明确指出反腐败斗争的目标指向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就是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这一目标的确立有着深刻的理论与时代背景,它一方面源自制度之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本质以及对域外权力制约监督的镜鉴,另一方面也与执政党所面临着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权力行使不规范、权力边界不确定带来的腐败问题使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治权的制度建设,并着重于通过依法治国来应对各种挑战。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国才能将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并服务于治权的最终目标。
    其次,治权的最终目标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权力为人民所用、权力运行结果令人民满意。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这必然要求权力为人民所用。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习近平曾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也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同资产阶级权力观的根本区别。”习近平在发扬马克思主义权力权的基本要求、继承前代中央领导集体正确权力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权力的设定及其治理必须坚持人民立场,坚持法治与权力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权力设定的人民性意味着权力必须时刻接受人民的监督,确保人民主体地位不动摇,这种设定不止于科学配置权力和优化权力运行,还需在权力规范和有效的运行中实现良治,达成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治理愿景。习近平治权理论的这一基本价值导向与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目标相一致,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价值立场与治理目标导向。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的运行规范
    设定权力目标是治权的前提,规范权力运行是治权的重点。在探索中国特色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的过程中,习近平治权理论进一步明确了权力运行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
    一是权力运行的政治规范,即党的领导。权力运行既建立于人民主权的合法性,又依赖于对权威的服从。只凭权力无法形成稳定的政治统治关系,政治统治中的权力因素需要权威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承认并肯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地位与正当性,也明确了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的政治使命。这都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性及其对权力运行的政治规范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通过治权的自我规训、自我监督来不断改善党的领导,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中不断提高党的领导力和执政水平。在此基础上所展开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大力开展“维护中央权威、保障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的政治监督,都使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当中得到进一步贯彻,权力运行的政治规范与政治原则更加凸显。
    二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规范,即依法治权。法治是防止权力滥用、限制权力越界、提防权力异化的主要方式。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治权,而依法治权的要义在于通过法律规范明确权力的法律边界与行使权力的法治轨道。习近平治权理论不仅强调坚持法治、反对人治,还强调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明确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前提下,也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要求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治权理论以法治思想为依遵,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保障了党在全面领导中依法治权的法律规范。
    三是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即系统优化。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委首先经历多轮改革后实现了“加减法”式的优化与配置;随后习近平又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深化,系统优化了机构与部门、权力与职责、权力运行关系与流程。有学者就指出这次改革推动了有利于总体责任落实的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新型政治关系和制度形态的发展。新时代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得以进一步明确:一方面如习近平所强调“要强化公开,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形成了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科学的决策是权力运行的基本前提、坚决的执行是权力运行的重要法宝、有力的监督是权力运行的根本保障,三者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进而形成有机整体。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规范权力的思维特征
    从习近平有关治权的系列论述中,可以发现,习近平在强调约束权力、规范权力运行以及进行反腐败建设时尤为强调法治思维与系统思维。
    一是法治思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厉行法治,而“在现代法治中,权力是种需要严格带着‘紧箍咒’,并与责任绑控在一起的法律规范和社会事实。”权力并非没有边界,给权力戴上法律的“紧箍咒”才能够合理设定权力的目标、规范权力的运行,进而防范权力的滥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治权的一系列制度探索与实践,都渗透着法治思维。习近平在治权的不同场合中一直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什么是法治思维?习近平指出其重要内涵在于“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意味着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解决“灯下黑”的问题必须遵循法律规范至上的原则。不仅如此,权力的配置与运行也要遵循政治规范、法律规范与制度规范,这也是习近平尤为强调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原因。
    二是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具有系统性,国家治理更具系统性。国家治理中的治理权力也要注重运用系统思维来实现权力设定目标的人民性、权力运行规范的科学性等问题。习近平治权理论从内外两个方面体现了系统性思维。从内部层面而言,治权涉及了不同的权力主体、监督制约方式以及相应的规范与制度设计。理顺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关系、优化权力制约监督的制度关系,必须善于运用系统性的思维方式。以权力监督为例,我们党创新性地提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概念,对之前分散化的监督方式进行了“一元多体”、系统协同式整合、优化和融贯,体现了系统性思维的运用。从外部层面而言,治权还必须与外在环境尤其是国家治理大系统相协同。这也意味着治权并非自足,还必须服务于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以及国家治理。以权力运行机制为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领导推进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使其贯穿于所有的公权力机构当中,其目的不仅仅局限于权力内部的优化运行,也关注权力运行后的系统性外溢效应,即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央重大决策战略的贯彻落实以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理论的自我革命意涵
    作为一个“主要依靠自我力量推进党的建设”,“具有强烈的主体自觉、主体自信、主体自为”的“内力塑造型政党”,中国共产党将自我革命视为“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并在党的二十大上将其总结为“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尤为关注治权,针对腐败与权力的不规范勇于自我革命,做到了“打铁自身硬”“有权必有责”,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这条道路、这套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巩固发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理论的责任担当
    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行使权力就要承担责任,滥用权力就要进行追责。这也与现代政治即责任政治的逻辑理路相一致。习近平治权理论系统回答了权力责任的自我担当与使命担当这两个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
    一是权力责任的自我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领导党同时又是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所进行的系统性腐败治理,面临着既要加强党的领导又要实现权力问责的自我规训难题。解答上述难题的关键在于党要勇于自我革命,习近平指出: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必须有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要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上下功夫。党的自我革命任重而道远,决不能有停一停、歇一歇的想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关键是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关键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自我革命的关键在于实现自我规训,习近平也多次强调:“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而其所使用的“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等表述以及现实实践中一系列规范、制约、问责权力的制度举措与政德要求都反映了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勇气和自我规训的决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习近平治权理论的重要成果之一,即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概括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这也是习近平治权理论致力于实现权力问责、自我担当的重要体现。
    二是权力责任的使命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通过修订《党章》、出台并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走出了一条特色的责任政治道路,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政治地位及其所担负的政治责任,并据此规范权力运行、约束权力行使、承担用权责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对此作了深入论述,即“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习近平强调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实现权力问责、政治问责,一方面遵循权力运行与责任政治的治党管党与政治发展规律,另一方面也反映中国共产党所担负的对人民、民族、国家、世界和人类的责任,尤其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责任使命。有学者据此将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权力形态总结为“使命—责任体制”新型政治形态。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治权自我革命的具体路径
    如何有效地约束权力是治权的关键,也是难点。在中国特色治权之路的实践过程中,习近平尤为强调了民主集中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抓住“关键少数”这三条权力约束的核心路径,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集中体现。
    一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正确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因此,这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这一制度优势不仅仅体现在它既能进行正确的集中又能广泛发扬民主,还体现在它能实现权力的有效约束。只有正确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才能培育和践行良好的民主氛围、保障民主权利、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进而强化党内监督和权力约束。而各级党组织正确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实现重大事项决策的先民主后集中的共识达成,能防止个人专断、规范权力边界,进而有效约束权力行使。因而,作为党和国家机关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是保障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更是确保权力得到有效约束的重要路径。
    二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优化了各种监督方式,形成了党的全面领导下执纪、执法、司法等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反腐败制度体系。然而,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完成组织架构重建、实现机构职能调整,只是解决了‘面’上的问题,真正要发生‘化学反应’,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要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把机构职责调整优化同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机统一起来。”这一协同优化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集成性创新体现出来,但进一步有效约束权力,仍需继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并探索各类监督方式的融贯。其中,纪检监察体制经过改革重塑后成为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主干,发挥了沟通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制度的核心作用,使整个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了结构上的融合衔接特性。其中,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具主导性,只有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带动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与制度,才能形成强劲的监督合力。
    三是抓“关键少数”。作为各级党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核心,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权力意识、法治思维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因而是依法治国与治权过程中的重点对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相关统计数据与典型案例都说明了对这一关键少数的监督仍存在薄弱环节。为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习近平在一系列重要场合不断强调抓住领导干部尤其一把手这一“关键少数”,“重点完善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还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涵养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要求领导干部讲政德、要自律,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守住权力的道德底线。为此,党中央还专门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完善了相关的具体制度措施。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理论的价值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治权理论在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中系统回答了治理权力的规范性问题,体现了作为执政党与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在进行权力自我约束时善于自我革命的勇气,具有鲜明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理论的理论价值
    习近平治权理论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与治权实践精粹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权力观,在新时代以来的反腐败实践与治权制度探索基础上,形成了系统、明确、清晰的中国式治权理论话语与思想表达,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一是丰富了权力制约监督的理论范式。习近平治权理论在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的背景下,系统回答了集中型权力体制下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进行治权的重大理论问题。就权力体制的类型划分而言,大致可以划分为分散型权力体制和集中型权力体制,前者以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体制为典型代表,后者以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制为典型代表;前者在权力制约监督模式上形成了分权制衡的理论范式,而后者在探索权力制约监督模式时强调不能照抄照搬三权分立模式。因此,集中型权力体制下探索治权实践、建构新型的权力制约监督模式并总结其理论范式,其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创新前提下,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与时俱进,不断型构新的理论形态,而习近平治权理论正是其典型表现。这一理论形态之新在于它不仅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法治的笼子里,而且坚持权力目标设定的人民立场与法治思维;它主张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的同时,特别强调党的使命责任担当以及自我规训与自我革命的责任权力观;它在具体的制度规范上形成了系统优化的监督与制约体系,在权力结构方面进行了体系化的整合、科学化的配置,在权力运行方面强调不同权力关系、监督方式的协同与融贯;它在统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始终强调三者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治权理论不仅丰富了监督与权力运行机制的理论,还在不断形塑新的解释空间。在监督理论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具体体现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方面。这一监督体系是对已有的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形式的整合、贯融和优化,致力于充分运用法治手段、降低权力监督的成本、解决自我监督的难题;在权力运行机制方面,习近平治权理论通过法律规范设定权力目标,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确立了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规程。这是我们党在科学推进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经验总结,是新的运行机制。二者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在理论层面上也亟需新的话语解释。
    二是具有理论上的严密性与前瞻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理论的严密性体现在治权内容的全面性及其各要素衔接的逻辑严谨性上;其前瞻性体现为在集中型权力体制下探索并推进了中国特色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的研究,尤其是在监督体系与权力运行机制上形成了新表述、新观点、新思想。
    就理论体系的严密性而言,习近平治权理论实现了从反腐败斗争到制度建设、从制度目标到体系建设、从权力结构到权力运行、从分散的监督方式到集成的监督体系等全方位的创新。在范围上既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又重点关注一把手;在具体内容上涉及党的全面领导、反腐败立法、民主集中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权力运行机制、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等方方面面。它既强调腐败治理,又关注制度建设;既确立权力设定的目标,又协同具体的监督方式;既进行权力运行规范的设置,又推进权力约束路径的实施;既强调权力行使,又强调责任担当;既强调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又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等等。故而,习近平治权理论既回答了为什么要治权、怎么治权的问题,又探索了建设什么样的治权体系的问题,在已有的制约监督体制机制基础上实现了各要素的优化整合,围绕着规范权力与自我革命而形成了一套严密的逻辑体系。
    就理论体系的前瞻性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治权理论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人的治权观与相应的体制机制成果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优化,并在集中型的权力体制属性前提下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治权之路,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运行机制。这一道路与体系的探索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逐渐明晰,并在监督体系与权力运行机制上开始形成新表述、新观点、新思想。尤其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这一新表述,立足于纪检监察体制的优化整合,通过党和国家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模式整合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实现了监督模式与体系机制的创新,既加强了党的全面领导又形成了监督合力,增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与治理效能;而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这一新表述,理顺了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力关系,使之既有分工配合又能相互制约,并形成有机整体,保障了权力的高效、规范运行。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理论的实践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权理论的形成立足于新时代以来的治权实践,其系统性的理论思想反过来又有助于指导现实的治权实践。作为最新理论创新,不论是宏观层面的制度完善与国家治理,还是微观层面的监督实践与反腐败斗争,习近平治权理论都是其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
    于宏观层面而言,习近平治权理论系统回答了如何规范设置权力目标、怎样有效约束权力、如何承担权力行使的责任,尤其是深入回答了建构什么样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的问题,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实践引领作用。就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一维度而言,它有助于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有助于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有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维度而言,它有助于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制度建设,有利于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的具体落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的能力;就监督体系与权力运行机制等维度而言,它为权力制约监督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实践道路与探索方向,并正以其理论的前瞻性、制度的创新性开辟一条权力制约监督的新路,在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中找寻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答案。
    于微观层面而言,习近平治权理论具体指引并促进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深化、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等相关实践活动。就反腐败斗争维度而言,习近平治权理论从理论与制度体系的高度指明了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强调通过制度体系建设深化并巩固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成果;就党的全面领导、监督体系的完善等维度而言,习近平治权理论指引了当下与未来政治监督的具体实施,强调以政治监督为主线统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综合运用四种监督方式,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协同其他监督方式,协调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就法治政府建设维度而言,习近平治权理论具体指明了行政权力的界限与权责清单,推动了相关的立法实践,推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了制约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灯下黑”等突出问题。
    四、结语
    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建构,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等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也开辟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而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与核心观点,习近平治权理论是阐释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支点。习近平治权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治权思想高度契合,与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权、治权必从严的思想一脉相承,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对依法治权的基本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创造性运用和对治权基本规律的科学把握,系统回答了规范权力与实现自我革命等治权的核心问题,体现了法治思维与系统思维,丰富了权力制约监督理论,为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推进指明了方向。它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健全权力规范、运行、约束与问责的各项制度、推进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实践创新,增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与治理效能,有助于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胜利。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3年第4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