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人民法院不能成为迫害人民的帮凶
高一飞我们先来看一则6年前(2003年5月10日)江苏徐州市下辖的铜山县委机关报《铜山日报》的新闻。标题是《非法集资集会,扰乱社会秩序,张本忠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内容如下:
“5月7日,张本忠因非法集资、串联、集会,企图操纵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地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张本忠系我县大许镇退休干部,今年65岁。4月22日、25日,张本忠伙同张某(男,66岁)操纵我县部分人员非法集会,并由张本忠起草材料,在全县集资6350元集访用款,企图煽动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赞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稳定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之规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本忠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
2003年5月7日拘留张本忠,5月14日处罚期满,踏出拘留所的张本忠下定决心要用法律讨回自己的公道。2003年5月26日,他向徐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7月1日,徐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张本忠参与集会、集资,撰写上访材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言行已超出法律规定,明显有鼓动、煽动作用”,决定维持原处罚。
7月17日,张本忠向铜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铜山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03年11月6日,铜山县法院判决维持铜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由原告从起草、复印、散发到在会上宣读两份上访材料,足可认定原告是这起上访事件的主要组织者之一。由于材料失实,在客观上,使不了解政策的退休人员大量加入到上访队伍中。原告所写材料有捏造或歪曲事实的内容,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起到了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作用和后果。
2003年11月11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的同一天,张本忠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2月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4年1月7日作出裁决。徐州市中院的判决书指出:“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上诉人铜山县公安局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上诉人张本忠作出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处罚过程中认定上诉人起草了信访材料的事实成立。根据被上诉人举证的材料,上诉人张本忠起草的材料含有‘法理难容’等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且在正常递交上访材料之前,即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且张本忠亦两次参加聚会,宣读了信访材料,其行为违反了《治安处罚条理》第19条第5项规定。”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一个熟悉中国法律、从事过律师和检察工作的刑事法学者,我看了上述材料,对张本忠案件有一个基本的结论,这是政府与法院的一场合谋,深知张本忠企图组织部分教师上访的行为触怒了铜山甚至于徐州的领导,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张本忠是难以讨得一个法律的公道的。铜山地方政府以国家法律的名义,以“违法”之名,以“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为手段在打压民众正常的上访行为。
从治安处理的事实根据来看,是因为“张本忠参与集会、集资,撰写上访材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实,张本忠的行为仅仅是一般的上访行为。在牵涉到上访人的时候,通过将所有人的类似问题进行集体上访,可以节省政府的资源,可以使政府集中解决问题,对政府工作也是有好处的。要使这些问题集中解决,就必然要通过宪法所赋予的“集会”权利,共同商讨上访的形式和方式,这哪里有什么违法?而至于“非法集资”之说,则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这样的行为也叫做“非法集资”,则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所有共同出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我国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等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任何人为本人或者他人“撰写上访材料”,当然都应当是合法的。所以,张本忠的所有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
从治安处理的法律根据来看,公安机关所适用的2003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的内容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铜山县法院判决书中认定“材料失实”。有意思的是,在徐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中,已不再认定上访“材料失实”,而是指出:“材料含有‘法理难容’等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且在正常递交上访材料之前,即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将“法理难容”这样的言辞认定为“带有煽动含义”,这样的判决才真是“法理难容”!“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哪有容易被误解、这样脆弱的政府!
两级法院裁判依据,发生过很大的内容变化。先是一审法院认定张本忠的行为“材料不实”,后来二审法院看“材料不实”之说实在太无理,又搬出所谓“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和引起“对政府产生误解”的牵强理由,铜山、徐州两级法院对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的偏袒已是明目张胆,而审理该案的法官是根本就不讲理的!人民法院是正义的守护和救济者,面对民众依照合法程序要求保护表达权利的诉求,应当公正裁判,而铜山、徐州两级法院却成了公安机关侵犯民众表达权的帮凶。铜山的公安机关没有依据的处罚决定和铜山、徐州两级法院含糊牵强的裁判,都是滥用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的粗暴践踏。
由于张本忠老人的不断申诉,让正直的检察官拍案而起。2008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行政抗诉书,苏检行抗(2008)11号),抗诉书认为: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行终字第153号行政判决认定铜山县公安局对张本忠的行政处罚合法的主要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铜山县公安局公行(治)决字(2002)第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本忠的行为具有煽动扰乱社会秩序性质缺乏事实依据。
2000年前后,拖欠国家退休公教人员工资成为我省苏北地区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当时徐州市部分县市区退休公教人员围绕政府拖欠工资中省补、市补问题反应强烈。由十政府未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致使各地公教退休人员上访不断。张本忠作为铜山县大许镇一名乡镇退休干部,同样存在退休费待遇被拖欠、扣发的情况,他受铜山县大许镇公教退休人员委托,就退休费待遇被拖欠、扣发的情况,写了《铜山县政府大额克扣退休费待遇法理难容》、《致县四套班子十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公开信》等两份材料,虽然材料中含有“法理难容”激言辞,但是,张本忠所写两份材料反映的是客观事实,目的是要求政府足额发放退休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无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同时。张本忠在2003年斗月25日、斗月27日退休人员集会上宣读信访材料,征求意见,参加人员均是铜山县退休公教人员,并不存在“性质完全不同的退休人员”的情况,宣读之后,选派了三名代表将两份材料送至铜山县政府,等待给予答复。张本忠书写信访材料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并未对当地的社会秩序产生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铜山县政府在收到信访材料之后,并未及时妥善处理。
近年来,铜山县农村公教退休人员一直就全面落实退休待遇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徐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月30日作出的徐核字(2008)005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实:铜山县2001年实现了国标工资统一发放,2005年实现了省标工资统一发放,2006年实现了190元地补统一发放。这印证了县政府几年来在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发放上存在的“同县不同标’’的问题,亦证明张本忠所写,信访材料真实,不存在煽动扰乱社会秩序情形。
2、铜山县公安局对张本忠进行行政处罚,程序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查清违法事实,是处罚决定程序的中心内容,也是处罚决定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经审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二审卷宗,审判人员就铜山县公安局有无审查张本忠所写材料是否是客观事实进行质证,铜山县公安局出庭人员回答“该事实不属于审查范围”,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说明铜山县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审查张本忠的行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的情形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先查证后裁决的基本程序。同时,铜山县公安局对张本忠进行行政处罚没有依法使用《传唤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未向张本忠送达。 因此,铜山县公安局公行(治)决字(2003)第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行终字第153号行政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以上内容为抗诉书原文)
江苏省检察院的抗诉书讲基本的事实、讲国家的法律、讲人民的情理,客观公正、义正辞严,代表了我国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官的形象。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将此案发回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从2003年5月14日结束拘留处罚至今,6年过去了,退休教师张本忠老人已经从64岁告到了70岁。在张本忠一案中,公安机关先是滥用权力,把正常的上访维护合法权利的行为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在法院当被告时又横蛮霸道,居然对自己据以处罚的的事实答辩为“该事实不属于审查范围”。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公安机关,打着“维护稳定”这面绝对正确的旗帜,以表面上的政治正确对抗中央的精神,损害人民利益,激发社会矛盾,已经成为真正破坏和谐社会建设的最不稳定的因素。
正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所言,铜山山公安局对张本忠的错误处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背法定程序,但铜山县和徐州市两级法院居然“决定维持原处罚”,成了公安机关少数人滥用职权打压人民的帮凶。近年来,法院问题太多,丑闻不断。人民对司法不信任,从每年人大会的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惊人数量就可以看出。法院腐败,除了钱权交易这样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某些法官为了自己的升迁,官官相护。象铜山县人民法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本忠一案作出的判决书,先不说案卷里的材料,单看那判决书,就是丢了法律人的脸: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哪有一点专业水平!更不用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好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特别重视加强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和制约,也处理了不少贪污腐化、渎职的法官。加强检察监督是监督法院和法官的重要的、法定的方法,也是当今检察改革的重点。在我看来,加强检察监督中,要把加强对法院的监督作为重点,检察机关要紧握正义之剑,依照法定程序,纠正一批错误裁判的案件,查一批渎职的法官,对于法官故意枉法裁判、成为打压人民的帮凶的,要原凶帮凶一起查,逐渐还中国司法以清风朗日,重建人民对司法的信心。
2009-5-19,重庆烈士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