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颀:秋菊的困惑与解惑——“法律与文学”研究在中国
陈颀【内容提要】 基于电影《秋菊打官司》,苏力发表“秋菊的困惑”的经典研究,已经成为在中国研究“法律与文学”的代名词。晚近的秋菊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早期解读中的“二元对立”理论范式,将“秋菊的困惑”置于三种不同的法治传统的纠葛,以及国内法制与国际秩序的互动关系之中,使之从一个地方性问题提升到“大国宪制”和“法律多元主义”等普遍性层次。关于秋菊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已经从“困惑”走向“解惑”,从一个批判西方法治的地方性命题,转向探索法治的中国道路等更具普遍意义的法理命题。
【关键词】 秋菊的困惑,二元对立,法治传统,法律与文学
从1996年苏力发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①起,电影《秋菊打官司》无疑是中国法学界关注最多的一部文艺作品,而且很可能也是最受西方法学界关注的一部中国文艺作品。二十多年来,“秋菊的困惑”已经成为在中国研究“法律与文学”的代名词,关于其蕴含或可能蕴含的法理意义的讨论,早已积淀成当代中国法学智识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总结,也为了纪念,更为了再出发,我们有必要梳理和总结二十年多来的秋菊研究及其方法论变迁。本文从包括英文、日文和韩文等外文的140多篇秋菊研究论文中,按照发表时间和学术创见,选择17篇有代表性的进行评介,②进而深入讨论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发展状况和理论意义。从苏力的经典研究开始,以《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情节特别是其悲剧性结尾切入,通过构建“秋菊的困惑”命题,论者讨论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权利与情理”“现代与传统”“法治与法盲”等等“二元对立”法律冲突与矛盾,提出中国法治应当尊重以“秋菊”为代表的普通中国人特别是中国农民的生活方式及其法律需求。从“秋菊的困惑”的命题出发,更有论者深入分析了“秋菊的说法”背后的“本土资源”:中国农民传宗接代的生活信仰,乡土社会中“气”和“面子”的生活逻辑。
一个学术命题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它的支持者,也要看它的“反对者”。有论者质疑苏力的基本命题“秋菊的困惑”在什么意义上构成真实世界“法律与社会”的冲突,抑或只是苏力建构的一种巧妙的修辞?更有论者从方法论上质疑“秋菊的困惑”可能只是个案,而非中国法律实践的当下和未来的普遍状况。上述批评主要以法经济学为方法论,并对早期秋菊研究的“二元对立”的法社会学方法论预设提出了挑战。不过,在笔者看来,“秋菊的困惑”受困于“二元对立”之处,正是“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开放性和可能性能够给困惑的秋菊“解惑”的地方。
在这个意义上,以“村长的困惑”和“李公安的困惑”等为代表的晚近的秋菊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早期解读中,西方与中国、国家与社会、法治与本土资源的“二元对立”冲突,将“秋菊的困惑”置于乡土礼法、政法传统与市场法治等三种不同的法治传统的纠葛和融合,以及国内法制与国际秩序的互动关系之中,将“秋菊问题”从地方性问题提升到“大国宪制”和“法律多元主义”等普遍性层次。可以说,晚近的秋菊研究,已经从“困惑”走向“解惑”,从一个批判西方法治的地方性命题转向探索一般意义的法理问题,乃至法治的中国道路与世界方案。
一
“我就是要个说法,怎么把人给抓走了?”从《秋菊打官司》的戏剧性结尾入手,苏力建构了“秋菊的困惑”的基本命题:根据“普适权利”构建的当代中国正式法律制度无法容纳和回应秋菊的“讨说法”,反而会损害乡土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社会互惠关系,造成悲剧性结局。“秋菊的困惑”挑战了当代中国的主流法治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敢于“为权利而斗争”,强调政府官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侵犯秋菊们的个人权利。③然而,既然秋菊打官司的结果对于万家乃至西沟子村都是悲剧性的,那么秋菊们“为权利而斗争”可能付出的代价是他们始料未及的。苏力提出,法律移植和法治建设必须考虑中国的社会背景及其物质生活条件。因此,中国法治建设需要认真理解和对待“秋菊的困惑”,以回应中国基层乡土社会的法律需求。
面对可能的方法论质疑,在《附录: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以下简称《附录》)中,苏力自觉反思“秋菊的困惑”得以成立的四个理由:第一,本片是“现实主义流派”电影;第二,其真实性在于生活的逻辑建构及其背后的普遍意义;第三,已有许多以文艺作品作为素材来研究法律的成功范例;第四,文学故事解释相对于法律解释更具开放性,可以提供区别于主流法学理论的多元视角。④因此,在方法论上,“秋菊的困惑”以(现实主义)文艺作品为研究素材,以文学(故事)的生活逻辑建构及其开放性为研究思路,开创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法社会学进路”,与苏力提倡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分享共同的方法论预设:将“中国(社会)经验/价值”带回法学研究。在这个意义上,“秋菊的困惑”是一个立足于中国语境的学术创造,而非西方“法律与文学”既有理论的简单套用。毋庸置疑,这是苏力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独特贡献。
在“秋菊的困惑”这一苏力命题中,沟通中国“法律与文学”的是“中国社会”,或者说立足于解释中国社会特定经验的法社会学理论。因此,“秋菊的困惑”对电影《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的使用当然是素材意义上的。这种法社会学的文学素材使用与通常意义上的文学解释存在区别。虽然,文学解释并不必然受制于社会科学,一个成功的文学解释并不必然依赖于外部社会解释,但是,如果仅仅把文学故事当作法社会学的研究素材,那么这种外部解释就有可能脱离文本自身的结构,造成文本形式与外部阐释之间的裂缝或张力。我们知道,苏力讨论了两部“反映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电影,然而,他的理论分析依赖的几乎所有细节都来自《秋菊打官司》。在后续学者的讨论中,也只见“秋菊的困惑”,不见“山杠爷的悲剧”。究其原因,一种可能性是前者的影响力和名气远大于后者,但是这种对文艺作品标准的实用主义解释重点在于其外部影响,而不太关心两部电影是否存在实质的“内在”差别。回到苏力,在《附录》第二段,他作了解释:“《被告山杠爷》有较为明显的‘普法教育’倾向或痕迹,有些地方有‘煽情’。”这句解释看似平淡,其实点出了两部电影对待“普法”的不同态度:前者面对“法治”,困惑且无法接受,有待“教鱼游泳”式的法治启蒙;后者虽然不免困惑且煽情,最后却全盘接受了“法治”的逻辑。
普法、法盲与法治,这是冯象的《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进一步探讨和推进的主题。⑤按照主流的法治理论,实现大写的“法治”,需要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都具备“法治意识”——法治的前提是民众“理解”乃至“信仰法律”。于是,作为制度的法治现代化,在意识形态层面上必然需要放逐秋菊们的“说法”,把秋菊们界定为有待通过普法——关于普适权利的法治话语的普及和信仰——才能完成启蒙或改造的“法盲”。在对待普法与法治的态度上,不同于充满困惑的《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无疑是一部宣扬法治的“普法电影”。故事发生在一个“被正式法律制度遗忘”的模范村,村党支部书记山杠爷以关祠堂、游村等“人治”方式对付违反村规的“泼妇刁民”,却不知自己已触犯国法。为了弄明白“村规与国法哪个更重要”,接受过小学普法教育的山杠爷之孙寄出了匿名举报信。(这个情节充满法治进化的隐喻!)当进入山村的检察官调查清楚违法事实、即将带走山杠爷之际,面对依依不舍乃至下跪求情的村民,他不禁流下了两行悔恨的泪水。至此,山杠爷实现了自在自为(in itself and for itself)的“法治启蒙”,同时也给广大观众普及了“法治意识”。
在“法盲与法治”的辩证意义上,山杠爷的悲剧只是他的个人悲剧,在更大意义上却是法治的胜利(按照电影的结局也是村民的胜利)。而秋菊的困惑不仅是她个人的困惑,也是西沟子村的困惑。进言之,现代法治之于秋菊,如果仅仅是外部性的“织女星文明”,那么秋菊的困惑很可能会持续下去,并演变成某种“法盲”对“法治”的抗争。
二
作为法治实践的“样板”,大洋彼岸(“织女星文明”)的美国法学家会怎么看待“秋菊的困惑”?他们会认为秋菊打官司的动力是“为权利而斗争”吗?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阿兰·斯通(Alan A. Stone)认为,秋菊的诉求难以在正式法律制度中得到解决,因为她寻求的是“人的正义”(human justice),而非简单的法律正义。斯通教授发表于1993年《波士顿评论》8/9月号的影评,是《秋菊打官司》在美国公映后的众多评论中充满洞见和自省一篇。⑥他首先批评著名汉学家史景迁教授发表在《纽约书评》的影评过度政治化,⑦忽略了电影中许多不合常理的细节背后的整体意义。斯通教授提出一个问题:秋菊打官司的动力到底是什么?他无法理解一个中国村妇为何会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寻求正义,并获得各级官员的热情配合。在他看来,不真实的角色和不真实的法律细节,意味着本片属于魔幻寓言体裁。斯通强调,秋菊就像卡夫卡寓言故事里的农民一样,是法律体制的普遍受害者。秋菊不仅无辜,而且奇异地不属于西沟子村乃至当代中国,就像“住在天堂的天使坠入凡间”。不合情理的《秋菊打官司》充满喜剧色彩,让中国观众发笑,却让西方观众误以为是一出冗长乏味的情节剧。因此,在文末,斯通提醒“准备作出评判的西方电影评论家”:文化(隔阂)对于电影阐释至关重要。他承认,他自己也是其中一员。
尽管文化隔阂让斯通对秋菊的理解过于“卡夫卡式”美学,然而他以“西方法学家”的身份做出了一个明智的判断。他认为,秋菊打官司的动力不大可能是“为权利而斗争”。作为“法律与文学”研究者,⑧他进而提出了一个敏锐的问题:电影的许多细节充满喜剧性,秋菊不能仅仅被看作一个悲剧性角色。这也意味着对电影文本的解读或许不能纠结于故事戏剧性结尾,而需要分析整体叙事。进言之,如果想要打破“文化隔阂”,回应斯通式的困惑和问题,就需要继续探寻秋菊想要的“说法”在中国社会和文化语境中的意义。
反思和推进“秋菊的困惑”,首先需要超越对文艺作品的“素材”式(因而是法社会学理论先行的)方法论预设。正是在文艺作品的叙事形式与社会语境的辩证法的意义上,我们得以理解张旭东《叙事、文化与正当性:〈秋菊打官司〉中的重复与独一无二性》一文的重要理论推进和贡献。⑨作为在美国顶尖高校获得博士学位和终身教职的文学教授,张旭东谙熟斯通提及的“西方电影评论家”对张艺谋电影的“定见”:一种超越社会经济领域的“现代主义”美学神话。他提议,应当且可以运用艺术与政治、形势与历史的辩证法分析《秋菊打官司》。他的切入点是中国乡村日常生活的叙事形式。《秋菊打官司》人类学式的纪录片风格,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中国乡村生活获得了某种自在本体(being-in-itself)叙事正当性,并因此同时对抗“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现代性和全球资本主义同质性的两种幻想”。《秋菊打官司》叙事正当性的关键词,是秋菊固执重复的“说法”,而非法律制度-合法性意义上的“正义/司法”。实际上,他强调,《秋菊打官司》英文字幕把“说法”误译成“justice”,这本身就是一种“法治”对“说-法”的误读。秋菊的诉求与法律现代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错位,这给本片制造了鲜明的反讽意味和喜剧色彩。
秋菊执着地上告,不仅走出了村庄的伦理秩序,甚至远远超越法条主义所能容纳的限度,
她想要的“说法”从日常生活指向了“人民主权”的“高级法”。张旭东总结到,可以把秋菊“讨说法”看作寻求当代中国社会价值-意义的一个隐喻。秋菊的“说法”蕴含着某种早于和高于法治-法条主义的不成文秩序,并构成了后者的真正基础。这才是《秋菊打官司》的真正深刻之处,因为电影对法治并非绝对批判的,而是报以积极和理解的态度。秋菊固执重复地“讨说法”,每一次重复都意味着某种现存的伦理、政治和法律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败。受到尼采-德勒兹式的“永恒复归”的启发,在张旭东看来,这每一次重复,都意味着秋菊作为无意识主体“为历史和政治所形塑的生活形式寻求其自我肯定”,并且展现了“讨说法”背后的具体生活形式的“独一无二性”。
三
解答秋菊的困惑,前提是认真对待秋菊想要的“说法”。在苏力的研究基础上,冯象和张旭东都尝试解读秋菊“讨说法”的理论意蕴。冯象提醒读者,秋菊想要的“说法”直接挑战的不是国家法律,而是村长的“说法”和“面子”。因此,“秋菊的困惑”并非民间法和传统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和困惑。类似的,借用“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理论概念,张旭东指出,《秋菊打官司》电影叙事服务的不是“法治”,而是非法治的“说法”,或者说嵌入乡村日常生活的最终指向构成某种卡尔·施米特式的人民主权之社会基础的“不成文法”。
尽管各有创见,但冯象的讨论似乎有些过于言简意赅,张旭东的讨论似乎有些过于理论化。(施米特、德勒兹、尼采与秋菊“说法”是否可能存在张力?)就此而言,赵晓力的论文《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显著推进了常被“现代读者”遗忘或忽略的秋菊本人的“说法”:“村长打村民两下也没啥,关键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⑩以电影对话为细读和分析对象,赵晓力在乡土社会-儒家礼法的语境中重构“要命的地方”的要害之处:村长作为乡土社会的“教化者”,可以责打(踢)不服管教的庆来,但不能往庆来的下身踢,在村里谁也承受不起“断子绝孙”的代价。生育可谓乡土社会的“自然权利”,它无法也不应被强调保护“肋骨”(劳动力主体)的现代法律权利体系所替代。
尽管如此,在赵晓力看来,秋菊讨说法的真正对手不是乡土伦理中族长的“教化”,不是李公安(剧中的一位基层民警)平衡双方的调解方案,也不是现代法律的“权利”,而是村长的“面子”。支持秋菊讨说法乃至打官司的动力,除了生育的正当性,还有相信公家会支持乡村公道和情理的信念。《秋菊打官司》原著小说名为《万家诉讼》,也提醒我们不要忽略讨说法的真正对象是“公家人”,因为这是一场万家与公家人之一村长之间的官司。在赵晓力的细致分析中,从李公安到县公安局,再到市里严局长乃至法院的解决方案,虽然是一套精妙的“程序正义的安排”,但是所有公家人都不理会秋菊的“理”。他们给秋菊的“说法”,与李公安的调解方案区别不大。这让秋菊开始困惑,并怀疑公家人“是不是在底下都商量好了”。他进一步指出,这种现代法律“程序正义”并不需要事先商量,它已经成为公家人的真理。正是在公家人和现代法律体系的两重否定意义上,我们(才能)得以理解秋菊讨说法背后的生育本能的强悍,及其不能被大写的政治-法律制度所简化和吸纳的原因。总之,赵晓力捍卫了一种历史本体论式的家庭-生育伦理的正当性,因而可能让部分学者对此持保留态度。不过,不管我们是否接受这种“文化保守主义”的立场,以及基于这一立场对现代法律治理的福柯式的微观权力-劳动力主体诊断,在笔者看来,《要命的地方》最大的贡献是提出“公家人”乃是生育伦理和法律权利之外的第三方,因而超越了法律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范式,并影响和推动了之后的秋菊“解惑”研究。
“秋菊负气三番五次地上访,村长为了面子而坚决拒绝道歉”,这是陈柏峰论文《秋菊的“气”与村长的“面子”——〈秋菊打官司〉再解读》的切入点。11从题目、内容和分析方式(注重台词细节)等角度看,可以发现陈文与赵文的相似之处。不过,陈柏峰有着丰富的田野调查经验,他从村庄生活的内在逻辑和国家对待村庄纠纷的态度展开分析。在他看来,秋菊的“气”难以挑战村长的“面子”,因为村庄生活是由以“面子”为核心的互惠互助关系作为纽带组织起来的。村长的“面子”不仅是村民之间伦理互惠关系的一部分,更是一种在村庄治理中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威-服从关系的基础,因而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和支持(不过电影也暗示秋菊至少得到了部分村民的支持,这也是《要命的地方》的一个分析基础)。对待秋菊的诉求,国家机关表现出两种态度,一种是息事宁人的纠纷解决态度,一种是公事公办的依法裁判态度,这不仅“反映了司法和行政的差别,其实更反映了国家机关的基层和高层之间的区别”。他进一步分析了基层国家机关“偏袒”村长的“面子”的原因:不是因为道德或利益问题,而是因为基层国家机关更理解乡村生活的逻辑,理解村长的面子对于基层公共品供给的重要性。
至此,陈柏峰一方面坚持苏力的基本命题,即法律移植和法治建设必须考虑中国社会背景及其物质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也推进和深化了苏力式的“地方性法律”的功能合理性反对法律移植的实用主义思路。基于基层经验,他建构了村长的“面子”之于基层治理的重要意义,提出并论证了“游走在国家正式的制度文本和乡村的本土经验之间”的法律实用主义的合理性。因此,他既反对秋菊的“说法”,即“公家”要让村长道歉,也反对国家法律强行介入村庄生活,打破合理(尽管也有问题)的村庄治理结构。不过,这种法律实用主义的合理性,建构在秋菊的“说法”不过是某种损害村庄互惠关系的不合群的“气”的判断基础之上,或许不会得到支持秋菊诉求之合理性或正当性的学者们的认同。反过来说,陈柏峰的论题也提醒后来的讨论者,捍卫秋菊的“说法”,需要同时考量村长的“面子”。
四
任何一个有生命力的学术命题,都有其批评者,乃至遭遇完全批判的态度。姑且不理会那些缺乏学理的批评意见,本节将讨论三篇有代表性的批判性论文,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丰富了秋菊研究的学术意蕴。
第一篇是桑本谦的《“秋菊的困惑”:一个巧妙的修辞》。12从标题可见,作者质疑“秋菊的困惑”命题的正当性。他运用法经济学的激励机制,论证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秋菊“遭遇”的合理性,从而否定了秋菊的“说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首先,他提出,正式法律制度的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赔礼道歉”能够让村长给村民认错。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拘捕涉嫌人身伤害犯罪的村长,尽管对秋菊本人和村庄生活可能是一个“悲剧”,但是从法律制度的激励效应——防范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的角度而言,正式法律制度的介入具有“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合理性。因为,如果村长的救助是小概率事件,那么秋菊在村庄内部讨说法的可能性极低。因此,秋菊能够依靠的只有正式法律制度,尽管她自己尚未意识到这一点。(尚未经历法经济学的启蒙?)实际上,他发现,根据1990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八条,阴囊血肿应当被鉴定为轻伤,只不过《秋菊打官司》的导演/编剧或剧中的行政和司法官员不知道或者没有援引本条。最后,桑本谦继续捍卫规则治理相对个案正义的合理性。他提出,这是苏力讨论“梁祝的悲剧”时支持过的原理。就此而论,无论是法律移植还是本土创造的法理,都需要经过经济学加持的法治规则论的检验。反之,在他看来,从“秋菊的困惑”建构反对中国法律移植的“反法治”理论的尝试,缺乏严格的因果联系,因而“只是一个巧妙的修辞”。在笔者看来,桑本谦的论文提出了三个重要的论题:第一,民事诉讼可以给秋菊一个“说法”。第二,正式法律制度的介入在总体上有利于维护秋菊的权利。这里隐含的判断是,根据法经济学原理,村长在雪夜救助难产的秋菊的行为缺乏足够的制度性交换,即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因而不可持续,难以推广。第三,从更大的范围而言,中国当代法律制度遭遇的主要问题不能归因于法律移植,而是立法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混乱。
桑本谦的论题,可以在美国学者孔杰荣(Jerome A. Cohen)和柯珠恩(Joan Lebold Cohen)的论文《秋菊获得过良好的法律援助吗?》中得到回响。13在影片“不真实的核心叙事”之外,两位美国学者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试图解读出秋菊讨说法(追求正义)的隐藏信息和可能意蕴。在他们看来,秋菊讨说法的“喜剧”过程“漠视实际的法制状况”,展现了不真实的村民与官员的关系。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电影的核心叙事是一种“社会主义法治”的普法意识形态宣传。于是,两位学者一方面承认法律制度显然没有给秋菊带来“说法”,所以秋菊给普通村民带来的教训可能是应接受李公安的调解方案,而非贸然启动法律诉讼;另一方面,他们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认为张艺谋对中国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刻画存在缺陷,因为县/市公安、吴律师和法院本身能够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手段:调解失败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换言之,“在民事诉讼中,村长本人将会被传唤出庭,面临法院判决他赔偿和道歉的风险,这才是秋菊所渴望的正义/司法”。
桑本谦和两位美国学者对“秋菊的困惑”的反思和挑战,在缪因知的《秋菊的错误与送法下乡》中得到最全面的推进和最精细的辨析。14这篇论文发表于苏力主编的《法律和社会科学》,围绕苏力开创的问题范式,就三个“最根本的问题”展开辨析:第一,秋菊的形象是否具有法社会学的普遍性?第二,村民秋菊“讨说法”失败,以城市为核心的现代法律是否无须自我检讨?第三,进言之,城市与乡村、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法律与情理是不同的情景,面对秋菊的困惑,法治并不必然为此“背锅”。首先,缪因知提出,尽管不同于秋菊或村民为“要命的地方”(才)讨说法,但“踢伤人要受惩罚”的法律规则对于保护村民和市民具有同样的合理性,《秋菊打官司》中法律制度的问题或许反倒在于“为民做主”的司法行政能动性,也就是还不够“西化”。其次,秋菊的“说法”与外部法律介入的最终效果是类似的,都是对村长“面子”也就是权威的消解。最后,作为一个“外来媳妇”,秋菊在走出乡村之时也在打破乡村的既有规则。因此,缪因知认为,在农村和法律现代化的背景下,秋菊的困惑虽有其特殊性,但并不具备普遍性。在这个意义上,对走出乡村(规则)的秋菊们进一步“送法(法律知识)下乡”——比如宣传民事诉讼制度和普及相关知识——才是解决其困惑的关键。
毫无疑问,三篇论文的分析和批评推进了我们对“秋菊的困惑”命题的理解、深化和反思。因此,有必要讨论这三篇论文共同和重要的一些问题。首先,三篇论文都提出,比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秋菊应该和能够采取的更优法律救济方式。其次,三篇论文都认为,秋菊“讨说法”本身构成了对村庄既有规则也就是村长“面子”的挑战,从基层治理的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分析,基层政府维护村长的权威有其合理性。再次,三篇论文都强调,秋菊艰难曲折讨说法的核心叙事带有某种导演刻意为之的“特殊性”,不足以挑战普遍性和合理性的法律规则。特殊性,意味着秋菊想要的“说法”在法治背景下不具有普遍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普遍性,意味着法律规则关怀的是现代化转型中的平等和自由的公民主体,而非带有个人特殊性诉求的秋菊式“个案”。合理性,意味着普遍的法律规则具有一套经过法经济学检验和加持的社会福利标准,比如“帕累托最优”或“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最后,三篇文章或多或少都触及了苏力命题的暧昧之处:如果国家法律与秋菊的诉求之间是“二元对立”的关系,那么作为更具“地方性”因而“特殊”的秋菊,
何以对抗更为普遍和合理的国家-法律规则?
在笔者看来,这三篇论文都属于对“秋菊的困惑”的内部批评,因为它们涉及了这个命题的隐含理论前提:国家与社会、法律与伦理、城市与乡村、现代与传统等等“二元对立”。从“二元对立”的视角出发,国家法律的“入侵”必然导致秋菊的悲剧,破坏了秋菊曾有的“伊甸园”(苏力语)。就此而言,“秋菊的困惑”背后,是(西方)社会理论基本设定的逻辑结果。如果“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面对以普适话语出现的现代国家法律,代表着传统社会伦理的“秋菊”的结局必然是悲剧,因为秋菊们的个体命运无法逃脱国家现代化转型的普遍逻辑。
五
“秋菊的困惑”受困于“二元对立”之处,正是“法律与文学”的开放性和可能性能够推进的地方。在笔者看来,“秋菊的困惑”命题面临的真正挑战是:能否超越法社会学等“外在理论”对文艺作品的内在形式和整体结构的“素材化/对象化”束缚,从而超越“法律与社会”等法社会学命题的“二元对立”的必然性矛盾冲突,进而思考更具建设性的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可能。秋菊故事的意义首先在于论者对电影的故事建构,尽管其“可信性”依赖于更为广阔的社会语境。换言之,不是用一种外在、广义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理论裁剪《秋菊打官司》,而是力求文学的叙述形式与社会语境的统一。
凌斌发表于2010年的《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一文在官民关系的中国“政法语境”中回应了相关批评,显著推进了关于秋菊的法学理论研究。15与他发表于2004年的《普法、法盲与法治》等论文相比,16《村长的困惑》的被关注度和引用率并不突出。然而,《村长的困惑》从秋菊故事的隐喻中寻求不同主体对于当代中国法律和政治的不同想象和“可能逻辑”,显著推进和拓展了晚近的秋菊研究。在凌斌看来,“村长的困惑”代表着村长作为基层官员,既不能理解为什么秋菊执着于“讨说法”让他“丢面子”,也不能理解一直维护他的“公家”在他救助秋菊母子之后,反而把他抓进了监狱。反过来,秋菊之执着于“说法”,不是指民事法律上的“赔礼道歉”,而是需要让“公家人”村长给她赔礼道歉,这才是“讨说法”的要害。反之,认为民事诉讼是更好的法律救济方式的思路,可能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了解不足,而且没有考虑到如果村长拒绝赔礼道歉,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
实际上,现有民事法规并未规定法院能够以强制人身的方式执行赔礼道歉,法院往往通过“公布判决书”间接实现“赔礼道歉”。17在这个意义上,从李公安和县公安局的“处理结果”早已因为秋菊的“讨说法”和不服气而为村民所知,同样间接达到了“公布判决书”的效果。然而,西沟子村村民和观众都知道,村长为了“面子”坚决不道歉,而秋菊也在坚持“讨说法”。退一步来说,就算法院有可能运用“罚款、拘留”等措施(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让村长“强制道歉”,但是村长只要被强制拘留之后坚持“不道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就不能对村长再次采取强制措施。18秋菊想要的“说法”,民事诉讼的“赔礼道歉”给不了。就此而言,笔者认同凌斌的基本判断,“秋菊打官司”的实质“就是一个村民秋菊向各级政府寻求自己丈夫和村长之间官民矛盾的纠纷解决过程”。
从“官民关系”出发,秋菊的“说法”与村长的“面子”是一体两面。李公安的调解方案,虽然有偏向村长之嫌,但是,从村长救助秋菊母子的实例可见,“村长的面子,是政府、官员和百姓三者的共同利益所在”。凌斌进而提出秋菊“说法”的两重含义:一是政府要让村长给庆来道歉,二是政府不能把村长抓走。于是,影片的悲剧性结尾不仅让秋菊满脸困惑,更让警车里的村长困惑。在文章的结尾,凌斌提醒我们,理解和认真对待秋菊和村长的说法和困惑,对于理解中国法治乃至政治改革,尤为重要。秋菊和村长的双重困惑,意喻政治与法律的纠葛,进言之,相比“道路通向城市”的乐观态度,中国法治改革与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再没有一个现成的答案”。这个充满自我困惑和怀疑的答案,尽管仍然不免受限(未必是苏力本人的局限)于“二元对立”,但是已经别开生面地提出,诸如法律与情理、古典与现代式的“二元对立”本身,值得怀疑和挑战。
事实上,关于“秋菊的困惑”的“二元对立”范式,学界已有法律社会(人类)学的“普世与地方”和“中国与西方”、经济学的“规则与个案”和“市场与乡村”、政治学的“精英与大众”和“斗争与支配”、(经学)哲学的“古典与现代”和“法律与伦理”等等。正是在自觉反思和超越“二元对立”方法论的意义和高度上,我们得以理解徐斌《教化权、官员伦理与秩序变迁——以〈秋菊打官司〉中的李公安为分析对象》一文的突出理论贡献。19正如徐斌所总结的,对于电影的悲剧性结尾,之前的法学家是在“二元对立”的视角下,构建了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基层中国百姓面临的根本问题。比如说,在凌斌的论文中,秋菊的困惑代表的是现代法律移植的运作逻辑,而村长的困惑代表的是现代体制改革背后的中国政治的运作逻辑。为了突破秋菊阐释的“二元对立”范式,徐斌试图在《秋菊打官司》的电影形式中寻求语境化的阐释,在此基础上连接更为广阔的“理论问题”,也就是中国社会变迁带来的基层治理中三种权力/秩序的纠葛和紊乱。他敏锐地注意到,秋菊和村长的困惑只是故事结尾的最强音,而不是整个故事中的人物常态。以往的研究往往焦距于故事结局的悲剧性转折,而忽视了秋菊和村长在全片六次纠纷解决中的动力基础。
徐斌的切入点是“李公安的转变”,即他的纠纷解决方案从乡土中国的礼治教化,到社会主义的政法调解,最后转变为放弃前两种伦理-法律的解决方案,转向“去伦理化”的规则裁判“法治方案”。徐斌提问,李公安(包括秋菊)的转变是怎么在电影具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情境中发生的?李公安的出场背景,是秋菊与村长的纠纷无法在村庄礼治秩序内部的亲属关系中得到解决,尽管秋菊一开始诉诸村长作为“三叔”的族长身份。然而,逾越礼治教化权(“再咋说也不能往人要命的地方踢”)的村长拒绝“道歉(克己)”,而提出同态复仇的去礼治解决方案,这才有李公安作为西沟子村的“拟制家长”的出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李公安在两次纠纷解决中既尊重乡村的礼治秩序,又运用下乡调解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政法方法,提出了兼顾“情理法”的调解方案。然而,李公安的方案遭到村长的拒绝,也受到秋菊的怀疑。与万家的纠纷中,村长没有把自己当成维护礼治秩序的族长。类似的,在李公安的社会主义政法伦理的调解说教面前,村长也没有把自己当成“公家人”,而宣称自己为乡里办事的“干部”。秋菊也怀疑各级公家人之间互相串通,对付自己这个小老百姓。最后,李公安不得不也放弃伦理调解和主观能动性,转而完全认同上级机关的法律“规则治理”。
在现代法治真正介入西沟子村的纠纷和秩序的时刻,为什么基层社会的教化权连同干部的伦理责任都被摧毁了?徐斌没有援引任何“二元对立”的宏大理论为自己的论证背书,他从万家与村长纠纷的罪魁祸首,也就是几乎被我们遗忘的红头文件入手,展开了纠纷背后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这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兴起之后,乡村的经济情况和社会地位的变化。因为劳动力充足和辣椒的丰收,万家是村里即将先富起来的家庭。秋菊倔强的背后,是万家有经济条件去县、市甚至省城讨个说法。村长一家虽然生活还算宽裕,但缺乏劳动力,支撑村长家经济生活的支柱,主要是政治身份(工资)。村长拒绝道歉,是因为村长的面子不仅代表着村庄的公共权威,而且意味着村长个人和家庭的“饭碗”。村长不愿也不能承担万家“断子绝孙”的责任,秋菊更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因为纠纷的起因正是源于秋菊对村长的质疑:“你有红头文件,那你拿给我看看啊!”自然共同体的礼治秩序,乡村共同体中的政法秩序,以及更大的政治共同体中构建的法治秩序,三种秩序不断冲撞,也不断塑造着西沟子村的村民和基层干部。王善堂作为村长,和法治秩序一样,希望抛弃自己的伦理责任。而法治秩序本身也驱逐了李公安的伦理责任,后者曾经是基层政权中的常态。不过,就算法治秩序也难以触及秋菊最为关注的生活角色:家长。在这个意义上,徐斌断言,秋菊当家之后的万家和西沟子村的命运,也许不是悲剧,而是喜剧。
尽管遭遇了现代法律带来的戏剧性结局,但是《秋菊打官司》的结尾并非秋菊故事的必然结局。追问和推演秋菊的“生活逻辑”,需要解释和重构秋菊的“生活世界”。尤陈俊的《中国法治事业中的空间因素与性别因素——从〈秋菊打官司〉的角色隐喻切入》从法治与空间的关系切入,认为《秋菊打官司》所展示的是一位来自“法治边陲”的农民与低层法治空间之间的一次尴尬邂逅,然而并没有颠覆对于高层法治空间/核心权力空间的美好想象。在他看来,中国法治向乡村空间的拓展必将是一个通过权力支配获致规则整合的过程,而这必须通过无数次建立权力的直接支配方能完成。最后,他承认,秋菊与法治相遇的结果是不完美的,秋菊的尴尬不只是一场尴尬的“送法下乡”,而且也反映了民众对于法律的陌生(包括心理上的抗拒)。20因此,我们需要更审慎地对待城乡的法制差异,以及不同性别之人的法治认知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尤陈俊的论文不仅推进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法社会学进路的语境化和精细化,而且借助秋菊的主体性提出了中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新潜能。
在《秋菊二十年:反思“法律与文学”》中,笔者曾进一步思考秋菊的主体性问题。21秋菊为什么百折不挠地“讨说法”?在讨说法的过程中,除了坚持和挫折,新的经验(特别是城市经验)是否给秋菊带来了超越“传统农民”的动力和主体意识的可能性?在笔者看来,秋菊之所以走出乡土社会进入镇里、县上和城市讨说法,其动力不仅是生儿育女的乡土伦理,而且包含着平等的尊严和要求村长“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政法伦理,以及家庭联产承包后通过种辣椒-市场交易而获得的财产-经济权利。换言之,这三种因素都是秋菊讨说法的动力。在这个过程中,秋菊多次(在多个瞬间)以为“社会主义政法伦理”(李公安-严局长)和“市场经济-法治”(法院)能够帮助她讨个说法,让村长道歉。在讨说法的路上,秋菊已经成长为一个真正的“主体”。其中,最被评论者忽略的可能是“男宝”的细节。从市法院打官司回来后,“坐上公安局长的小汽车”的秋菊俨然是半个城市人,不仅给家里的男人买来大方得体的衣服,而且给庆来带回了几瓶“男宝”。低头收下“男宝”那一瞬间,扭扭捏捏不敢再打官司的庆来,仿佛一个没有见识的家庭主妇。传统伦理、政法传统和市场法治这三种“社会逻辑”共同塑造了秋菊,使她超越了传统农村妇女的生活局限,成为万家新的家长、西沟子村人重视的“能人”。
六
从秋菊的主体性出发,她与村长之间的矛盾未必不会以和解告终,尽管她可能遭遇新的挫折。秋菊的主体性意味着一种新的历史和法律的理论可能性。透过秋菊的隐喻,可以发现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复杂性:纠结在乡土伦理、政法传统和市场法治等多种“社会逻辑”之中,蕴含着悲喜剧的种种可能。反之,这也意味着某种单一的“社会科学”不可能建构一个完美的“法治社会”秩序。进言之,秋菊们的未来,可能不在西沟子村,而在城市。因为20世纪90年代初种辣子能让秋菊一家奔小康,但家庭土地和小农生产的局限让秋菊们不大可能通过种植经济作物实现真正的富裕。因此,秋菊的未来似乎不可避免地会卷入国家现代化和城市化的社会转型大潮中。假设秋菊来到城市打工,当她再次遭遇法律纠纷的时候,
她还愿意信任国家法律和政府官员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她会用什么办法来讨回自己的公道呢?
塑造秋菊主体性的“生活世界”,不仅是基层社会的法理和秩序,在章永乐《从秋菊到WTO》一文的分析中,一个基层社会的村妇与世界贸易的“顶层设计”WTO奇妙地连接在一起。22从晚清修律和民国立法运动起,中国“超前立法”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加入和适应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和法律体系。而在革命过程中,共产党人在中国基层社会推行的许多新法(如《婚姻法》)也有非常“超前”的一面,因而催生出秋菊熟悉的李公安式的马锡五调解方式)。在章永乐看来,在加入WTO的过程中,中国大幅修改和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变法”运动,是20世纪中国的“法律移植”,或者说“超前立法”最新的(也许也是最后的)表征。在加入WTO的宏大背景下,作为“经过革命与改革塑造的乡土中国”的村妇,无数的秋菊们可能会离开村庄,“在遥远的沿海城市成为不断扩展的中国制造业的新工人”。
作为个体,诚如“秋菊的困惑”的批评者们所言,她/他们可能会在通向城市的现代化规训中接受和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律规则,脱离礼俗社会和政法秩序的“束缚”。然而,章永乐指出,尽管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制度的变迁必然遭遇国际秩序的压力,但是,国家的立法者和决策者应当立足于本土民众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出国际战略和国内制度的选择。由此出发,关注和倾听来自基层社会的秋菊们的“说法”,可以帮助国家立法者不被“漂亮大词”打造的“完美秩序”所蒙蔽,做出对中国社会无益乃至有害的“超前立法”,而是打造出服务于秋菊们的国际“朋友圈”。
按照冯象《新秋菊》的分析,秋菊的故事之所以仍然激起学界的众多讨论,原因之一是,“大约今天的人民在很大程度上都成了秋菊,新的秋菊”。23《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发表二十年以来,中国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大大加速。然而,在冯象看来,中国城市,包括大学,却越来越像被污染的“新农村”。他尖锐地指出,这种“新农村化”实质上是官僚化,即法治化的官僚主义。校园官僚化带来的压迫也传递给青年教师和学生,让“城里人”成为困顿孤单的“新秋菊”,却不敢奢望秋菊的正义感和斗争精神。作为敦厚长者,冯象激励“年轻一代的法学家”在危机和乱象的时刻,把握历史机遇,参与新的学术创新和进步。因为,“待到那一天,每一个劳动者即解放了的秋菊”。冯象“新秋菊”的意蕴,显然已经超越了西沟子村的秋菊一家的生活世界本身。
在这个意义上,最能呼应“新秋菊”意蕴的是苏力的新作《昔日“琼花”,今日“秋菊”——关于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产权争议的一个法理分析》。24在“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侵权案”中穷尽法律救济手段,却被判侵权的中央芭蕾舞团,就像秋菊一样愤怒和困惑,不惜以“严正声明”的方式“公开抗法”,反抗业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一如既往,苏力细腻地梳理了《红色娘子军》从电影到芭蕾舞剧的多次改编(集体再创作)的历史情境。同时,从音乐和编导等创作表演的特性出发,苏力分析了芭蕾舞剧的产权配置和保护并不同于“个人产权最优”的著作权人身权利教条化理解。因此,中央芭蕾舞团案的司法者“出于好心和过分的权利意识”,可能在无意间制造了反公地悲剧,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权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可能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苏力笔下,秋菊的形象也早已超越在法律面前满脸困惑的村妇本身,在真实的法律实践和事件中,逐渐“解惑”,获得新的生命力。
诚如冯象所言,苏力就像解放了的秋菊,从不惮真诚地自省“什么是你的贡献”。正如苏力在回顾和总结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文章中讥讽的,“20年了,下一代学人还讨论《秋菊打官司》吗,或加上《我不是潘金莲》?”25在近著也是其最厚的一本专著《大国宪制》(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中,苏力构建的“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历史)中国宪制的三层框架,便是他自己对“秋菊的困惑”的完整答卷。秋菊的意义绝不局限于“齐家”,她同样关涉“治国”和“平天下”。为“秋菊”解惑,让“秋菊”(也)享受法治和治理的好处,这才是“家国天下”的中国宪制的历史功效、制度规范和未来愿景。26不过,这个判断,或许对秋菊在“大国宪制”中的命运过于乐观。在《“秋菊的困惑”与法律多元主义的重构》中,强世功提出,在苏力的“秋菊的困惑”与大国宪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张力。27因此,“秋菊的困惑”的真正解答,需要在“法律多元主义”的视野下,推动中国法学思考“超越晚清法律移植以来形成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国家法观念以及背后的主权国家政治想象,超越改革开放以来自由主义法治塑造的权利(欲望)至上的生活价值观,从而在更广阔时空领域和价值尺度中思考未来中国和世界的秩序建构”。28
不断开拓中国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和论题(“法律与文学”只是其中一小块),苏力本人的身体力行,毫无疑问是“年轻一代的法学家”的榜样。虽然如此,榜样不等于偶像,正如一位青年法学家所提倡的,我们可以“与苏力一起思考并批评他”。29实际上,本文讨论的绝大多数论文都显露或暗藏了批评、推进乃至超越“秋菊的困惑”的学术抱负。由此出发,真正理解中国法治的历史和现状,认真对待中国大地上的秋菊们,才能让我们更好地思考秋菊与中国法治的未来。在这个意义上,以上述论文为代表,围绕《秋菊打官司》作品和“秋菊的困惑”本身的研究,或许可以告一段落了。然而从“秋菊的困惑”批评、推进乃至超越其所激发的一般意义的法律问题(借用苏力的习语),乃至法治的中国道路与世界方案的艰难探索,永远在路上。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批准号:2016QNF43)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庆大学高研院科技创新专项(批准号:106112015CDJXY470011)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该文最初发表于《东方》1996年第3期。
②包括2篇优秀的英文论文、15篇中文论文,以及一个包含150余篇多语种秋菊研究论文的目录。参见陈颀:《〈秋菊打官司研究〉研究文献目录选编(1992—2018)》,载陈颀、强世功(编):《秋菊的困惑:“法律与文学”在中国》,未刊稿。
③有代表性的例子如王利明:《“讨说法”:从秋菊打官司说起》,载《当代贵州》2015年第18期。
④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37—40页。
⑤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载《读书》1997年第11期,收入冯象:《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⑥Alan A. Stone, “Comedy and Culture,” Boston Review, October/November, 1993.
⑦Jonathan Spence, “Unjust Desserts: The Story of Qiu Ju,”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24 June 1994:12.
⑧Alan A. Stone, Movies and the Moral Adventure of Life,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2007.
⑨Zhang Xudong, “Repetition and Singularity in The Story of Qiuju,” in Mike Wayne(ed.), Understanding Film: Marxist Perspectives, Pluto Press, 2005。两个中译本分别是张旭东:《叙事、文化与正当性》,刘晗译,载《天涯》2010年第2期;张旭东:《全球化与文化政治:90年代中国与20世纪的终结》,朱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⑩赵晓力:《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载《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陈柏峰:《秋菊的“气”与村长的“面子”——〈秋菊打官司〉再解读》,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12桑本谦:《“秋菊的困惑”:一个巧妙的修辞》,载《博览群书》2005年第12期。
13Jerome A. Cohen and Joan L. Cohen, “Did QiuJu Get Good Legal Advice?” in Corey Creekmur and Mark Sidel (eds.), Cinema, Law and the State in Asia,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14缪因知:《秋菊的错误与送法下乡》,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15凌斌:《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载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6凌斌:《普法、法盲与法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尽管该司法解释仅针对名誉权,但法院常将其适用范围扩及各种人格权益受侵害时的赔礼道歉,进一步分析参见葛云松:《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及其强制执行》,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19徐斌:《教化权、官员伦理与秩序变迁——以〈秋菊打官司〉中的李公安为分析对象》,载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第3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0尤陈俊:《中国法治事业中的空间因素与性别因素——从〈秋菊打官司〉的角色隐喻切入》,载《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3期。
21陈颀:《秋菊二十年:反思“法律与文学”》,载《读书》2016年第9期。
22章永乐:《从秋菊到WTO:反思国际战略选择与国内法律秩序演变的关系》,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23冯象:《新秋菊》,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6卷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4苏力:《昔日“琼花”,今日“秋菊”——关于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产权争议的一个法理分析》,载《学术月刊》2018年第7期。
25苏力:《“一直试图说服自己,今日依然”——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20年》,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3期。
26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27强世功:《告别国家一元法论:秋菊的困惑与大国法治道路》,载《东方学刊》2018年冬季号(总第2期)。
28同上。
29田雷:《翻译教会了我如何用中文写作》,“三联学术通讯”微信公众号,2018年7月31日,https://mp.weixin.qq.com/s/ZSdpxBzmsTM1Yz_XWU9j1g。
【作者简介】 陈颀:中山大学法学院(Chen Qi, School of Law, Sun Yat-sen University)、重庆大学经略研究院(Consilium Research Institut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ies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Chongq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