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从“醉驾入刑”谈起
王利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醉驾入刑的规则。该规则实施以来,因醉驾入刑的人,既有官员,又有明星。交警时常半夜在马路上进行抽查,一旦发现醉驾,则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迅速进行处理,效果明显。现在饮酒之人,主动请代驾,或者将车辆停放原地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回家,已经习以为常。“醉驾入刑”遏制了大量的“马路杀手”。可以说,法律执行力度最大、效果最佳的,就是醉驾入刑的规定。虽然人们对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打击“醉驾”行为的社会共识,也是醉驾入刑得到严格执行的社会基础,但“醉驾入刑”规定执行得好,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执法、“令行禁止”。《刑法修正案(八)》一经通过,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依法行使职权,一旦发现醉驾者,不论醉酒原因如何,一概严格依法处理,立即在全社会引起了震动。可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是法律能够被严格遵守的关键。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实践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存在,法律规则意识的缺失,始终是我们社会的一大通病。从整体上看,我们民众还没有形成严格守法的理念,执法部门在执法中“见到利益争着上,得罪人的事争着让”,因此不少法律还只是停留在纸面形式,仍是像霍尔姆斯所说只是“书本上的法律”,而不是“行动中的法律”。不能完成这种转变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从颁布到执行通常会出现“中间梗塞”,即执法者未能真正严格执法。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执法不严恐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严格执法也会培养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古人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中就有官吏严格执法可以引导人们养成守法的习惯并逐渐在全社会树立规则意识的含义。我国虽然已颁布了不少保障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但交通事故依然频发。君不见,马路上车辆随意变道、擅自停车,行人乱闯红灯、翻越护栏,电动车和摩托车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等,凡此种种,即便是坐在汽车内,也感到心惊肉跳,但这种现象在一些西方国家却很少见。媒体经常报道德国人半夜即便没有车辆,见到红灯依然静静等候。如果执法者严格执法,就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严格执行“醉驾入刑”的法律政策,其本身可以向人们传播一种健康的饮酒文化,改变人们酗酒的不良习性。严格执法的效果还在于,其有助于形成一种不能醉酒驾驶、否则害人害己的道德规范,这对我们实行法治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对法律规则有着普遍遵守、敬畏和信仰的社会。人们应当自愿遵守法律,而不是被迫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利益的规则。以交通规则为例,它保护了每一个人的安全,但又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遵从,否则就会形同虚设。中国人的灵活聪明是世人所称赞的,但如何将这一素质与“规则意识”结合起来,这是我们民族在二十一世纪所面临的新挑战。严格执法就是培养公民规则意识的一个很好的方法,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就能使人们自觉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为。如果能够像执行“醉驾入刑”规定一样,通过严格执法来灌输人人守法的规则意识,这将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是严厉追究、无法通融。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该修正案没有给公安机关留下过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即一旦醉酒驾驶,就应当入刑,并不考虑案外因素,这也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认为法律像“一根橡皮筋”的观念。尽管有关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以及给司法、行政机关多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仍然存在争论,但面对我国现有的执法体制和队伍素质,自由裁量权过大,必然会影响法律的适用效果,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以醉驾为例,如果给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其自由判断何为醉驾、达到何种程度为醉驾、醉驾产生的原因以及是否造成醉驾的损害后果等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允许公安可以以罚代刑,这必然导致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正是因为“醉驾入刑”规则没有给公安机关留下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一旦醉驾,不论何种原因,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此以来,不仅仅产生了很好的执法效果,而且向人们传达了一个很明确的信号,即一旦醉驾,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逃脱刑事责任。
三是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对醉驾者,不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文体明星、政府官员,均能依据规定一视同仁地处理,且立即处置,这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醉驾入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本原因就在于不给说情者任何机会,也不给执法机关“法外开恩”提供运作空间,这就能保证执法的公正与高效,而这一点正是目前我们社会所普遍缺乏的。真正的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法律平等约束所有人的社会,“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而这正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但在实践中,一旦违反规则,许多当事人不是甘愿受罚、迅速纠正,而常常是找领导批条、亲友说情、熟人疏通,“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找人”。以至于现在成了没有批条、说情的案子成为例外的、不正常的,批条和说情的现象反而常态化了。产生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在法律适用中不能真正做到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但这样一来又会扭曲规则意识。所以,“规则意识”的确立必须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为前提。执法中,平等对待是对规则意识最有力的教化,这也提高了社会有序运行的整体成本,人们普遍树立规则意识,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同样,在机动车驾驶活动中,如果大家都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而且有利于保持交通秩序的畅通。
四是落到实处、常抓不懈。自“醉驾入刑”规则颁布后,公安机关雷厉风行,一抓到底,无论是白天执法检查,还是夜间设岗抽查,始终常抓不懈,这就提高了执法的威慑力度。此种执法力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从而产生了良好的执法效果,这说明只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自然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雷声大、雨点小,或者因人、因事的选择执法,上面督促就抓一抓,上面不问就放下,不能真正将严格执法落到实处,这就容易导致法律被虚置。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大多与这种行政不作为、选择执法等具有密切关系。当然,“醉驾入刑”能够做到常抓不懈,也与社会舆论监督具有密切关联。公众普遍意识到醉驾害人害己,危害生命,对醉驾行为深恶痛绝,对马路杀手人人痛恨。公众的对保护生命健康和公众安全的共识以及监督也是督促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重要原因。
“奉法者强,则国强”。“醉驾入刑”的经验告诉我们,既然“醉驾入刑”的法律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说明整个法律规范同样都可以有效执行。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像执行“醉驾入刑”那样去执行所有的法律。如果我们所以的法律都能够像醉驾入刑一样得到严格执行,那我们离建成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为期不远了。
注释:
本文原载于王利明著《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北大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