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龙: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研究趋势研判
姚建龙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贯穿近代以来刑法制定与修订的整个发展过程。早在清末,沈家本上奏《大清刑律草案》时,刑事责任起点年龄的设置便引起了激烈争论。而后百余年来,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从未停止。虽然,彼时沈家本提出的“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未能实现,但考察刑事立法沿革可以发现,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大体上是在12岁、13岁、14岁之间不断摇摆,并呈现出不断升高趋势。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面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建议时,一直保持着谨慎态度。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打破了自1935年以来以14周岁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长期传统。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受到广泛关注,又一次掀起社会各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热烈讨论。
核心争议焦点:维持论与降低论
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订以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曝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成果也不断丰富。
截至2024年4月18日,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为主题搜索关键词,在中国知网共检索出788篇论文,其中发表于核心期刊上的论文数量达212篇。而从研究趋势来看,自2018年起至2021年,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论文数量逐年上升,2021年达到顶峰。而后相关研究数量“断崖式”下降,研究热度也随着刑事立法的确定以及舆情关注度的降低而降低。就研究内容而言,主要包括六个维度。第一,从历史维度审视古代或近代以来刑事责任年龄的变迁。第二,从立法原理维度阐释刑事责任年龄设置的国际、国内法理依据。第三,从刑法教义学维度剖析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具体适用问题。第四,从比较法维度介绍不同国家或地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基本规定。第五,从内在机理维度探寻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影响。第六,从司法实践维度探讨当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调整的现实需求。 目前,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最主要还是集中于未成年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问题。对此,存在着提高论、降低论和维持论三种观点,其中以维持论与降低论为核心争议焦点。
维持论者主要从实证数据、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多元化、人本理念、刑事责任年龄确立标准以及少年司法制度等角度予以论证。宋英辉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缺乏实证数据支持,会陷入人类文明越进步刑事责任年龄越应降低的悖论”,同时指出“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并认为“简单地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不仅难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且是一种回避问题、转嫁责任的做法”。李玫瑾认为“孩子的行为观念来源于他的家庭和身边的成人们,单独去惩罚这个孩子是不当的、不公平的”,同时指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就是要把孩子关进监狱,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刘艳红从人本思想的角度,反驳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部分支持者所提出的,关于民事责任能力年龄命题替换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命题的观点,并指出“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则意味着对更多未成年人自由的干预,这是违背最少司法干预原则的,同时也违背了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此外,笔者也始终坚持维持论甚至提高论。除了已有学者的观点外,在笔者的早期研究中,提出的论据还包括以下三点:其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未起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其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是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这与其他谋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国家中,具有强烈福利色彩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重大区别;其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令未成年人承担治安恶化后果之嫌,与少年司法基本理念完全相悖。近年来,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笔者再次强调,将刑事责任年龄“逆升反降”经不起童年观、罪错观、保护观思辨与拷问,缺乏正当性依据。
降低论者主要从人类本性与刑罚本质、刑事责任年龄设置的意义等方面进行阐释。罗翔旗帜鲜明地指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甚至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他认为“主张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孩子不负刑事责任,这看似对儿童的关爱,但它却放弃对被害人的保护之责”,并强调“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而必须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王恩海认为应毫不犹豫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理由是“刑法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在于防止司法腐败和确保社会长治久安,而非在于区分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并指出“维持论同时将‘教育’与‘惩罚’对立,忽视了‘惩罚’亦是‘教育’的组成部分”。王登辉则进一步提出,“因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措施无用武之地,家庭管教基本无效、收容教养适用太少、工读学校日渐式微,现有的处理机制聊胜于无”。
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后的最新司法情况,称“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虽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术观点以维持论居多,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主张严罚未成年人犯罪、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似乎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并对刑事立法及刑事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超越刑事责任年龄:建立独立少年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撰写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2020—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4954人、73998人、78467人,2022年人数较2020年上升42.8%。其中,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所涉罪名集中于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五类犯罪,暴力型犯罪占比近七成,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可见,《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态势,且逐渐低龄化、暴力化。此外,近年来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屡屡发生,例如2019年辽宁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2020年安徽郎溪“13岁男孩奸杀10 岁堂妹案”、2022年甘肃永昌“8名未成年人围杀活埋21岁男子案”、2023年湖北荆州“4岁半女童遭未满12岁男孩杀害案”等等。每当此类案件被曝光,往往会迅速点燃社会舆论的怒火,甚至引发呼吁恢复未成年人死刑的新一轮舆情。然而,上述数据和案例表明,试图以立法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并没有产生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的效果,也终究无法彻底平息相关舆情。
犯罪学研究及实践证明,刑罚单一化手段的运用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与再社会化。未成年人过早地进入刑事司法系统,不利于控制犯罪,反而会造就更多的累犯。因此,面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司法干预的缺位,应尽快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构建和完善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罚”特点的保护处分措施,着眼于改善、解决罪错未成年人背后所涉及的成长环境和社会问题。具体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制定一部系统性、综合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法,对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理念原则,独立少年司法机制运行过程中的专门机构及其职责、专门程序和人员、专门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顶层设计,从而形成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二元结构体系,对未成年人真正实现“宽容而不纵容,关爱而又严管”。笔者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进步,今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研究将转型升级,具体表现为研究重心的转移以及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的超越。
具体而言,刑事责任年龄不可能因个案的发生无限制地下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只是法律条文修改的问题,而是意味着少年司法基本理念的转变与发展导向,对此应该极为慎重。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指出,“应当尽快改变对低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机构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应当始终保持理性,不被热点事件及社会舆论所左右。同时,研究重心应当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置的争论,转向如何更好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真正为应对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