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法治实施要把握的十对关系

江必新

    “四个全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的治国理政战略布局。它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新飞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行动纲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中国的法治实施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座全新的里程碑。为此,有必要厘清“四个全面”背景下法治实施的基本问题,凝聚各方共识和智慧。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治实施,应统筹把握以下十对关系。
    一、既要关注合法性,又要关注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依法施治是宪法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意志得以体现的前提,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同时,法治实施也应当具有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法治实施要有助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服从于、服务于这个最大的大局。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法治实施必须具有合正义性。法治实践中,党和国家在宪法法律划定的红线内依法施治的同时,也应尽可能体现合目的性的要求,做到统筹、协调立法,避免机械执法、司法。同样,在法治实施的过程中,既要追求正义,又要引导全社会在法律之内寻求正义;既要防止过于机械的法条正义,更要警惕具有暴力倾向的“丛林正义”。
    二、既要坚持规则治理,又要强调良法善治
    要实现法治的全面性、系统性,规则治理尤为重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党和国家应在法治实施中坚持规则治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通过合规守则的执法、司法,引领全社会形成对规则和秩序的尊重。但规则治理并非法治的最终目标,“良法善治”亦是法治的应有内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强调依法治国,强调依法办事,越是要注意提高法律的质量。作为上层建筑,规则本身的良莠高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实施的效果和速度。法治实施中,应当继续坚持完善立法体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失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便失去了意义;没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更无从谈起。唯有在坚持规则治理的同时强调良法善治,才能在全社会实现规则与行动的协同共振,实现全民守法的人心之治。
    三、既要坚持形式正义,又要重视实质正义
    建设法治中国,就要让每个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社会正义,从其侧重追求的价值不同,可以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形式正义要求法治实施中的国家权力合法依规、及时高效、程序正当、外观中立,实质正义则要求法治实施努力达到个别公正、权利义务统一、符合理性评价的结果。法治的实现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双重实现,二者不可偏废。实现法治,必须活动于宪法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必须满足形式正义的要求;但如果形式正义脱离了实质正义,也会丧失其价值、失去其根基。一定程度上,形式正义是手段,实质正义是目的。从社会宏观角度,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必须依赖形式正义的手段;从个别微观角度,形式正义又应当服从实质正义的目的并保障后者的最终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二者应辩证地统一于法治实施的过程当中。
    四、既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发展与稳定,又要求立法和司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需要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稳定性、规范性,并为社会发展提供基本动力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为现阶段的法治实施从两个角度提出了要求:要求推动改革、谋求发展、促进稳定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进行;同时,要求立法和司法主动引领和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改革、发展、稳定始终要以法治为框架、用法治作支撑、由法治来贯穿。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我们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但可循先例少。这就要求我们在继续依法施治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要求我们走出一条立法先行、依法改革的新路来,走出一条能动司法、顺应发展的新路来。在法治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兼顾法治与改革发展、法治与稳定的关系,协调“车之双轮”可持续地滚滚向前。
    五、既要以法治思维为底线,又要有政治思维、经济思维
    “四个全面”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既要解决经济基础的问题,也要解决上层建筑的问题,力求全面统筹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工作。这就要求法治实施不单要继续坚持法治思维这一底线思维,也要牢固树立政治思维和经济思维,既不能忘记讲政治,也不能放弃抓经济。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社会主义政治立场,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政治思维。要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和保障人民性这一“四个全面”鲜明的理论特征和基本价值取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总量领先下的人均落后、先富起来之后的共富挑战,要求法治实施在坚持法治思维的同时必须掌握和运用经济思维。在法治实施中注重经济思维,既是从实际出发、实干兴邦的务实思维,又是以依法施治确保现代化建设有序进行的目标思维。
    六、既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又要坚持依法办事是基本遵循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因而在法治实施中,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同时,谋求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又必须时刻遵循依法办事的底线和原则。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谋求发展和依法办事的辩证关系。尊重法律、厉行法治,是必须把握好的施治之要。要以法治实施保障发展、促进发展。既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辜负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生活幸福的热切期望,也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偏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正确道路。
    七、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私法权利,又要保护其公法权益;既要保护实体权利,又要保护程序权利
    法治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权利。在现阶段,不单要坚持保障个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法权利,更要注重保障个体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尤其是赋予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公法上的权利,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既保护实体权利,又保护程序权利。保护实体权利以追求实体公正为价值取向,程序权利的首要价值则是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同时亦须看到,程序权利在实现定纷止争、提升法治效率、树立法治权威方面亦有其独立的价值。实践中,务必警惕以保护实体权利为名而行漠视程序权利之实的现象。
    八、既要抓住“关键少数”,又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民守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然要求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民守法是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现这一目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一场治理革命,而且是一次触及领导干部灵魂的思想革命。公权力机关要率先垂范、尊法守法。尤其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牛鼻子”。个别领导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使部分社会成员缺乏守法依规行事的正面预期,出现钻制度空子、趟法律雷区、信访不信法等非正常社会现象。领导干部务必牢固树立法律规则意识、形成法律思维习惯,带头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九、既要确保法律实现,又要完善各项法律设施,为法治实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法治实施,不但要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治运行的体制机制,还要为实现法治持续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一方面,物质是发展的目标和对象,法治是发展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法治实施需要物质保障,物质发展水平制约法治实施。申言之,必须坚持把服务法治大局作为完善法律设施的首要任务,必须把改革创新作为加强物质保障的强大动力,必须把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完善法律职业保障体系作为提供物质保障的核心和根本。要建立形成结构完整、机制健全、资源充分的物质保障系统,从根本上保证法治实施的顺利运行。
    十、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从严治党和改善党的领导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实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不但要坚持而且要加强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科学、有效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中央向基层延伸,锻造坚强领导核心,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动法治实施进程。坚持不懈反“四风”,“老虎”“苍蝇”一起打,全面从严治党又通过法治实施得以保障。在法治实施过程中,党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领导方式,提升执政能力水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引领社会治理方向;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为法治实施提供不竭动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民族复兴梦想插上了翅膀,为法治中国之路指引着方向。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社会的法治实施参与者要继续坚持问题导向,武装科学思维,以全局视野和战略眼光,找准推进法治实施工作的重点,摸清法治实施工作的规律,正确把握好、处理好宏伟战略布局下的各种复杂关系,以切实行动助推法治实施,凝聚法治强大正能量。
    学习时报2016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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