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阐释

江国华

    内容提要:在哲学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中,本质论、主体论、实践论、方法论和价值论交相呈现、彼此支持。本质论通过阐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等核心命题,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治的本质所在;主体论通过论述“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等核心命题,充分证成了只有人民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实践论通过阐释“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听言不如观事,观事不如观行”等基本命题,客观呈现出一个真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经过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形成的,是中国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方法论通过论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统筹推进”等基本路径,系统阐明了依法治国的方法论体系;价值论通过论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美好生活”等关键命题,深入阐释了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之治”的总体价值取向。
    关 键 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本质论  主体论  实践论  方法论  价值论  Xi Jinping's thought of rule of law  essentialism  subject theory  practice theory  methodology  axiology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最为重要的成果,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概括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2021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列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之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遵循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也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党的民主和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探索和智慧结晶,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理性、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统筹兼顾方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取向,是融本质论、主体论、实践论、方法论和价值论为一体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
    一、本质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①实践是社会关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国家及其各项制度也是实践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中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的。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意志、思想和精神品质融汇于国家制度的各个方面,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②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主张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党的主张是其所代表的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凝聚、提炼。党的主张通常以权威形式被规定在一定历史时期所需遵循的路线、方针、政策中,落实在相应的制度措施中③;也通过指导立法的方式贯彻于法律中,或者直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党的主张法治化、制度化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领导人民构建的,是党的意志、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党的主张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其一,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要坚持依法执政这一基本领导方式,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自觉把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制度轨道。”⑤要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就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将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必须遵循的普遍准则,并通过国家机关的贯彻执行,使党的主张落地生根,变为全社会的行动。
    其二,党的主张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⑥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主张集中体现在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兑现、人民意愿的代表和实现上。人民之所以认同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是基于党的性质和宗旨与国家利益高度契合。党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人民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其三,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⑦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都是党用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的比较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既要充分尊重党的政策对于国家法律的先导地位,又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既要充分发挥党的政策对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又要善于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保证党的政策贯彻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在法理上,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涵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内容。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序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因此,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其一,党领导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党领导立法,是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进而上升为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过程。坚持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党的强大组织能力,使以贯彻群众路线为主要方式的政治动员和政治整合达到预设的效果,确保党的决策契合人民意愿;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提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让每一项立法都充分反映党和人民意志,形成科学的、高质量的法律规范。
    其二,党保证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是执法主体,严格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执法不严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为此,务必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坚持秉公执法;务必健全党和国家机关依法决策机制,解决有的领导干部干扰执法过程的问题;务必使执法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务必使执法过程充分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具体的执法环境和案件特点,充分尊重执法对象的权利,切实对法律和人民群众负责。
    其三,党支持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为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外部力量违法违规干预司法的问题;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让人民陪审员“陪而促审”、司法监督员“监而促督”;必须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四,党带头守法,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三)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在法理上,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⑨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赋予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要善于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就决定了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在治国理政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紧紧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其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治国方略意指治理国家的战略性的指导原则和全盘的方针、策略。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和国家的战略布局进行谋划。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成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与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融为一体。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如果全面依法治国不能落到实处,其他三个“全面”就没有可靠的法治保障。⑩
    其二,法律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依托。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11)。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党依据这种宪法地位长期执政,并直接行使一定的国家公权力。党行使执政权力和相关的国家公权力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如果脱离法治,国家治理将会失序,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将难以维系,党的执政地位将难以维持。(12)
    其三,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我们党长期摸索出来的治国理政经验,是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有效路径之一。它要求我们在基本方略的指导和框架下,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保证党员干部做知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带动全体人民法治意识提高;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主体论: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主体是实践活动的承担者。实践活动塑造了人,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13)
    (一)社会主义法治要反映人民意志
    “人民意志”是马克思用来代替传统法哲学的所谓“君王意志”或者“个人意志”的核心要件。(1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15)。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民意志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社会主义法治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立场体现在立法上,就要求立法活动秉承“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其要义有三:一是必须保证立法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为此,需要畅通群众意见表达渠道,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制度,将公众参与真正融入立法过程。二是必须通过立法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要完善教育、劳动就业等重点民生领域立法和军人、妇女等主体正当权益保护立法,通过立法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正是立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生动体现。三是必须通过立法健全和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为此,必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其二,社会主义法治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我们将“以人民为中心”贯穿在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在立法层面,要注重发现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呼声和需求,使立法活动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权益、改善人民生活。在执法层面,要秉持“执法为民”理念,在做到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积极探索更多人性化、柔性化的执法方式,兼顾执法过程规范化和人民对执法活动的满意度提升。在司法层面,要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做到法、理、情的深度融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份判决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守法层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努力使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使法律成为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
    其三,社会主义法治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揭示了权力运行规律:“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16)基于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任性,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17)为此,必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从法律上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形成不能腐的机制;必须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等监督机制的作用,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
    (二)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
    法治是一种目的性活动(18),保障人民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保障人民权益须有道路遵循。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实现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目的。
    其一,要确保人民享有更加广泛、充分、真实的民主权利。《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突出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提出要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效维护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一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人民在治国理政的各项活动中都能积极、有序参与;二要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通过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筑牢人民对宪法的真诚信仰,强化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的权利保障。
    其二,要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执政理念,而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是这一执政理念的本质要求。为此,必须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具体而言,要构建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机制,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有利于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形成具有普适性、基础性、兜底性的民生服务体系。
    其三,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在立法层面,立法必须不断回应新的社会诉求,既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又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构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协调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在执法层面,行政机关必须带头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让每个执法决定都体现公平正义;对执法决定是否符合这一要求的判断,要放在其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全过程中考量。在司法层面,既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又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的能力,特别是加强基层司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司法人员的工作作风。
    (三)人民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力量源泉
    人民是法治事业发展的根基,是法治事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人民支持和参与,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19)这一论断表明,在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必须依靠人民群众这一核心力量。
    其一,要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致力民生,既通过提出并贯彻正确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带领人民前进,又从人民实践创造和发展要求中获得前进动力。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党的领导从根本上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凝聚起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全面实现为人民所需要的“良法善治”。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程来看,广大人民群众都是重要的推动力量。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们依然要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以人民的实践来推进法治的发展。
    其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百姓心为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20)这是因为,“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21)。据此,我们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推进依法治国,将人民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力量源泉。
    其三,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在治国理政的各项工作中,应当充分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依靠群众解决社会矛盾。在空间维度上,要将合理的地方性知识与试点性改革经验通过宪法和法律固定下来;在时间维度上,要综合考量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长期性意见建议及其形成过程。
    三、实践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乃实践之产物
    对“道路”的认识关乎哲学上的党性。从唯物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来看,道路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实践的问题。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22)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统一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生成
    “实践生成论”是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基本命题。马克思指出,“历史的全部运动,既是它的现实的产生活动”,“同时,对它的思维着的意识来说,又是它的被理解和被认识到的生成活动”。(23)可见,“实践生成论”强调实践过程以及事物在实践过程中的生成逻辑。(2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长期实践形成的。百年来,我们党矢志不渝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创立并发展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5),开创并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主观臆断、照抄照搬的产物,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鸦片战争后,近代中国各种势力、党派欲将西方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的各种尝试均以失败告终。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义无反顾地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努力奋斗,在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长期实践中,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26)实践表明,是中国的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领导,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和总结党的历史,就要从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咬定青山不放松,风雨无阻向前进”(27)。
    其二,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是偶然的,是中国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的。中国人民对自己法治道路的选择离不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其支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道路的深厚涵养,马克思主义文化的传入影响中国传统文化的既定理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正是两者相互作用的产物,其中的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内核。这种特殊的文化背景决定了我们不能也无法照搬照抄别国经验,不能将域外制度机械地适用于国内实践,而必须基于现实国情予以转化,在结合中国古代礼法传统中合理成分和现代政法传统的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28)
    其三,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如何认清国情并正确判断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方位,是一个始终存在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代中国最大的客观实际是什么?就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9)这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基本国情,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意味着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既要看到已取得的成就,又要认识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阶段呈现出来的特点及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转型的重要实践,是一场关涉各方主体权力(利)义务分配的实质性变革,是一场面向社会关系、治理格局变化及其产生的法律问题的渐进式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好不好、优越不优越,中国人民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30)
    其四,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物之不齐,物之情也。”(3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开放性、包容性要求我们在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
        
    重视吸收和借鉴包括西方法治文明在内的现代法治文明成果。人类社会创造的一些法治文明成果具有普遍意义,同时应认识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32)因此,我们在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时,必须始终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真正做到在分析中参考、在比较中借鉴、在批判中吸收;必须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批判分析的基础上,坚持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始终警惕拿来主义,不能照搬照抄他国制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性为实践所证明
    古人云:“听言不如观事,观事不如观行。听言必审其本,观事必校其实,观行必考其迹。”(33)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管不管用、有没有效,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其一,中国道路的确立解决了中国近代面临的挨打、挨饿、挨骂的问题,真正让中国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其实现必须依靠现实的路径,即中国道路。(34)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开启了中国历史新纪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中国人民富起来”这一目标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78年12月18日,在中华民族历史上,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都必将是载入史册的重要日子”(35)。在中国道路的指引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任务更加明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36)这是“中国人民强起来”的时代强音。
    其二,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八个能否”(37)。中国的国体、政体等一系列中国道路的制度安排,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有力增强了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和有效性。在这套制度框架下,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得以普遍实行,国家机关领导层有序更替;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人民当家作主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得以坚持和发展;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得以建设,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得以提升;广纳群贤、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发展,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社会法治水平不断提高;多层次监督体系逐渐建立健全,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及其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得到保证。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余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这具有开创性、历史性的“两大奇迹”,是我们党执政成就和国家治理成效的重大标志。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和发展,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具体表现在,我国经济总量大幅跃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基础设施建设成就斐然,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呈现出新格局,对外开放成效突出。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稳居世界第二,并成为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国和来源国。(3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余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依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奋斗,党和国家不但经受住了各种考验,而且有力巩固了人民政权,持续保持了国家政治和社会大局稳定。在新的历史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39)。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伟大成就。
    其四,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发展取得的成就对世界而言就是巨大的发展红利。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提升的中国能为世界贡献什么,是今人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中国的发展对世界而言是机遇,而非威胁与挑战。首先,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已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中国经济运行更稳定、增长质量更高、发展前景更为可期,对世界经济而言是长期利好。其次,中国拥有安全稳定、良好和谐的政治环境,数量庞大、需求升级的消费群体,素质全面、吃苦耐劳的广大人民,以及不断健全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平竞争、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能够为各国提供更广阔的市场、更充足的资本、更丰富的产品、更优质的合作契机。在更大力度、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政策下,中国为各国分享“中国红利”创造了更多机会。最后,中国的发展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经验。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提升发展的内外联动性,致力于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多惠及其他国家和人民。实践证明,中国道路是一条在开放中谋求共同发展的道路,它实现了从近代中国的半封建半封闭到当代中国的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参与和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促进了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发展
    在哲学上,发展兼具功能性和价值性。在功能层面,发展既是社会实践的表现形式,也是实践得以赓续的持久动力;在价值层面,发展既是社会实践应予保障和促进的基本价值,也是实践本身获得正当性评价的基本维度。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源自实践,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我们既要坚持好、巩固好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又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于国家治理效能提升中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其一,依法治国的领导体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实践要义。这一领导体制是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起来的,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一要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落实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护法的各个环节,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各个方面,而且涉及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政法改革、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等诸多领域。(40)新时代必须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上述各环节、各方面、各领域。二要坚持依法执政,提升治国理政能力。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掌国家政权的执政党,综合运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执政方式,其中,依法执政是最为基本的执政方式,执政的科学性与民主性都必须通过法治化的途径得以实现。三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并将其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就两者关系而言,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互联互通,共同在党的执政与法治建设之间建立起内在关联性。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中趋于完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41)作出专门部署。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宣告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法律体系的完备,法律体系还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其三,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体制机制在实践中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健全一系列保障性体制机制。一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二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三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四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监察权的运行都涉及法律实施和监督,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坚决排除外力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
    四、方法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统筹兼顾
    在方法论上,“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统筹兼顾”属于系统论方法的范畴。在一般意义上,系统论方法要求人们从整体视域出发,全面分析系统中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以及此系统与他系统的关系。(4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43)这充分体现了系统论的方法。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逻辑理路在于,三者存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内在必然联系。宪法是这种内在必然联系中的核心枢纽。
    其一,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对宪法作为治国理政总章程地位的证成,至少可从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内容与宪法的实施三个层面展开。在性质上,宪法集中体现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党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把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用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在内容上,宪法确立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架构,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进行整体性的顶层设计。这体现在,宪法序言和总纲中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宪法的指导思想、目标、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职权等。在实践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让宪法在实施中不断焕发生机与活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使命和任务。
    其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取决于其基本国情。就中国而言,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必须始终坚持依宪治国,将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首先,“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44)坚持依宪治国,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规则,形成科学的“制度之治”。其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坚持依宪治国,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最后,宪法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法制保证。坚持依宪治国,必须注重在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切实发挥宪法的作用,确保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轨道上平稳运行。
    其三,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执政党行使的执政权本质上是一种依宪行使的政治领导权和政治决策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行为是具有宪法意义的政治行为”(45),因此,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密不可分、相辅相成。首先,坚持依宪执政,要坚持权为民所赋的执政理念。这不仅要求党在执政过程中积极行使各项权力,还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其次,坚持依宪执政,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仅要做到“四个善于”,还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46),
        
    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建设性作用。最后,坚持依宪执政,党自身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47)。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其四,增强宪法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最基础也最关键的是强化宪法意识的培育,推动依法行政。(48)具体而言:一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积极推进行政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二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创新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上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三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科学、高效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完善相关审计制度等。
    (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意味着三者合一,形成“同气相求,同类相应;顺则为利,逆则为害”的状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三根支柱,“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中国建设都难以有效推进”(49)。
    其一,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主线。具体而言:一要确保公权力依法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50)这一论述表明,公权力必须依法运行。在具体措施层面,应当完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运行的制度规范体系,增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二要一体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不是相互割裂的,应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内,对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进行顶层设计,编制相关发展规划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其二,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5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此,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推进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对此,可以探索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二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体可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三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依照权力清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监管;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其三,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是,“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据此,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在于四个方面。首先,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并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为此,可以从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健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方面努力。其次,健全社会领域的制度规范。为此,可以从完善民生相关立法、充分发挥社会规范的作用、强化诚实守信等方面着手。再次,加强权利保护,切实保障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此,需要采取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等具体措施。最后,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为此,应重点做好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等工作。
    (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维度,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力保障。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52)。
    其一,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国内法治始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根基所在,是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必要前提。一要充分发扬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余年来,经历了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到提出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波澜壮阔的进程,其间形成的许多经验和成就需要进一步发扬。二要吸收借鉴国际法治文明先进成果。对经过认真鉴别后有利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其他国家法治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三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拿来主义行不通,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国情。
    其二,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在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各国联系日益密切、涉外事务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53)。为此,一要加强涉外法治理论研究。当前,要加强作为涉外法治理论核心内容和关键部分的国际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同时,还应加强国际关系法治、不同国家法治之间如何良性互动等方面研究,以更好地应对国际形势。二要培养相关专业领域人才。法学教育应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切实增强涉外法治人才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可以尝试建立法学专业与外语、国际政治等专业联合培养人才机制,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输送更多复合型优秀人才。三要完善涉外工作的配套法律。目前,我国一些涉外工作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法律规范比较笼统、有的政策性法规不够公开透明等问题。鉴于此,必须着力提升涉外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水平,进而提升对外开放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四要注重实践应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人才培养模式,抑或配套的法律规范,都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其成效。
    其三,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提高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能力。当前,国际社会风云变幻,对我们的国际法治思维和解决国际争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立法层面,我国不仅应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切实提升立法体系的国际化水平,还应充分发挥在世界舞台上大国的作用,引导、引领国际话语规则的制定与构建。在执法层面,我国应继续深化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协作,继续与各国加强在执法安全方面的合作,与世界各国携手打击暴恐势力、贩毒走私等跨国有组织犯罪。在司法层面,我国应持续深化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进一步完善司法互助机制并扩大其覆盖面,着力优化法治工作队伍,提升法律工作者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其四,推动全球治理变革,为全球法治建设贡献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实现共赢共享,向世界展示出中国方案。(54)为此,一要深入参与国际社会规则建构。我国应始终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努力推动构建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符合和平发展原则的国际社会规则体系。二要深入参与国际机构改革。国际机构改革应切实回应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防止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更加关注机构自身的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三要深入参与国际社会原则制定。在继续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保持对国际社会发展的密切关注,始终奉行多边主义,维护世界文明多样性,推动国际社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五、价值论:“中国之治”
    “中国之治”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价值取向,内在地涵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基本点。
    (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价值论上,“现代化”蕴含政治规范、制度发展、社会秩序、治理绩效、伦理认同等方面价值体系。在这些价值体系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目的价值的属性,“法治”则兼具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双重属性。在这一意义上,“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依托,“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取向。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在于法治化(55)。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要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总结为:“一是坚持和巩固,二是完善和发展,三是遵守和执行。”(56)
    其一,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必然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其二,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对党的执政方式与执政能力、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对法治体系以及法治工作人员的素养与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57)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严格规范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并及时准确地将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法规,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之治”必然要求以法治方式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只有不断完善法治体系,积极推动各方面制度成熟化、定型化,建立健全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其三,要坚持顶层设计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一方面,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所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所必备的法律制度。必须在贯彻落实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充分了解现实需求,厘清国家治理中的制度空白处以及相互冲突点,统筹规划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58)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努力提升执法和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地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以来,中国抗疫的成功实践证明,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基础上提出的依法防控要求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指挥棒的重要作用。只有将法治理念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将顶层设计与国家治理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使法治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真正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其四,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在一定意义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制度的竞争,制度实施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维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必须强化制度意识,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59)。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提高自身法治能力与法治素养。把制度贯穿于治党治国始终,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制度意识。各级党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宣传教育,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公众法治素养。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强化自身制度意识,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更要通过加强普法工作、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等途径,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人民成为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和制度运行的重要力量。
    (二)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法哲学上,“法治国家”是一个聚合性概念。在法世界观上,“法治国家”强调法律与政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化;在法方法论上,“法治国家”强调通过宪法确立国家权力秩序,通过法律保障人权并遏制公共权力被滥用,通过良法实现善治,通过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群体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在法价值论上,“法治国家”强调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宪法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法律执行和适用的公正性、人民权利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概言之,在价值论上,建成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有综合价值的属性,是“中国之治”的应有之义,表明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的内涵和目标是一致的。(60)
    其一,加速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机制,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各领域法律体系,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快建设涵盖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的多方面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障国家权力的合法、有效、正确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要积极将党的主张入法入规,重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提高党员的自律要求与他律要求,使其不仅要遵守党内法规,更要遵守国家法律。
    其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能将全面依法治国简单等同于建设法治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都在国家、政府、社会三个层面展开,共同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61)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中国共产党能否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否依法行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所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彼此联系、相辅相成。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逐步推进:在国家层面,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政府层面,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杜绝一切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在社会层面,社会公众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只有得到社会公众信仰、遵守的法律才是良法,良法之治才是法治。
    其三,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62)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所在。科学立法需要从事立法工作的法治人才,严格执法需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人才,公正司法需要从事司法工作的法治人才。此外,法治国家建设还需要律师队伍这支重要力量。
    (三)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道德哲学上,美好生活是人们的一种价值追求——美好生活就是幸福的生活。(63)在人权哲学上,美好生活是一项集合性权利,既表现出对基本人权的涵摄性,又表现出自身内容的包容性。这里的“涵摄性”不仅意味着宪法所明示的基本权利都可以归结为“美好生活权”(64),还意味着宪法所默示的诸多新型权利也属于“美好生活权”的内容;这里的“包容性”意味着“美好生活权”是一种“权利束”,内在地包含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人民美好生活就是最大的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必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65)法治保障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塑造一种高质量的法治样态,可以在满足人民对基本公共产品需要的基础上,为人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有序、畅通的渠道和稳定、安全的环境。
    其一,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而奋斗。(66)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坚如磐石的根基所在。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都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的利益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
    其二,处大事贵乎明而能断,要准确把握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美好生活是人的内在需要、生活理想与生活样式的统一体,是社会发展与矛盾运动的产物。(67)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矛盾具有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只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从多方面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等特征,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美好生活。
    其三,在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发展阶段,要在厘清国家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牢牢把握发展机会。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必须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顺应时代潮流,解决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推动社会进步。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虽发生变化,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推进国家整体发展,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六、结语
    实践是理论的生命线。实践的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观点,也是把握和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一切伟大的理论均产生于伟大的实践,没有伟大的实践就没有伟大的理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生成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从事的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来源和发展动力,坚持这一点,就是坚持认识论上的唯物论。
    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在实践中生成的理论必将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并成为指导实践的精神力量。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中国法治道路之本质、中国法治向何处去等根本问题,是中国法治实践的根本遵循,并在指导法治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
    主体性与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大基石,两者互为犄角。实践性是主体性的基础,主体性是实践性的本质特征。(68)人是实践的主体。马克思主义实践主体观认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69)。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主体,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70)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71)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人民中心论的哲学原点,是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主体论的金钥匙。坚持这一点,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主体性原则。
    一切形式的社会实践都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马克思指出:“目的在人的社会实践中产生,它以现实的客观世界为前提,但它又表现为对客观世界中某些现实的不满足,因而要求改变这些现实,改造现实存在物的现成存在形式,创造符合于主体需要的理想客体。”(72)“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73)这是马克思主义“目的作为规律”思想的哲学基础(74),也是把握和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中国之治”的逻辑起点。
    收稿日期:2022-03-03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页。
    ②参见冯春安:《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创新》,《先锋》2018年第1期。
    ③参见方世荣:《论执政党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科学化建设》,《法学》2010年第7期。
    ④参见王伟国:《国家治理体系视角下党内法规研究的基础概念辨析》,《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人民日报》2019年2月28日。
    ⑥《习近平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坚持人民至上 不断造福人民 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人民日报》2020年5月23日。
    ⑦参见习近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载《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43页。
    ⑧参见习近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求是》2014年第22期。
    ⑨(11)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26、109页。
    ⑩参见贺新元:《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南方日报》2020年5月18日。
    (12)参见姜明安:《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北京日报》2014年12月22日。
    (1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14)参见牟成文:《人民意志:马克思法哲学的思想特质》,《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15)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求是》2022年第4期。
    (16)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37-38页。
    (17)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
    (18)参见江必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83页。
    (19)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
    (20)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奋斗》2020年第2期。
    (21)习近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求是》2021年第9期。
    (22)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9年第5期。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03页。
    (24)参见韩庆祥:《马克思主义“实践生成论”及其本源意义》,《哲学动态》2019年第12期。
    (25)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
    (26)参见李林:《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
    (27)习近平:《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埋头苦干、勇毅前行》,《求是》2022年第1期。
    (28)参见马治国等:《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29)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当代党员》2019年第2期。
    (30)(56)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求是》2020年第1期。
    (31)《孟子·滕文公上》。
    (32)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
    (33)《傅子·通志》。
    (34)参见王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道路的重要论断探析》,《学理论》2021年第1期。
    (35)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8日。
    (3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37)“八个能否”即: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参见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79页。
    (38)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网站,http://www.scio.gov.cn/ztk/dtzt/39912/41838/index.htm,2019年9月27日。
    (39)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22年2月16日。
    (40)参见李林:《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经济日报》2021年1月25日。
    (4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42)参见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
    (43)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9年第3期。
    (44)习近平:《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载《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01页。
    (45)梁鹰:《认清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求是》2015年第1期。
    (46)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载《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69页。
    (47)习近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载《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5页。
    (48)(51)参见江国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理阐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49)袁曙宏:《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人民日报》2020年4月21日。
    (50)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奋斗》2019年第5期。
    (52)习近平:《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载《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5页。
    (53)《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国人大》2020年第22期。
    (54)参见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
    (55)参见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法制日报》2014年10月25日。
    (57)参见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实践》(思想理论版)2020年第12期。
    (58)参见任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法治保障》,《奋斗》2020年第23期。
    (59)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1月8日。
    (60)参见范进学:《“法治中国”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61)参见陈金钊、宋保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意义阐释——以法治为修辞改变思维方式》,《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5期。
    (6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63)参见黄爱教:《论幸福生活权的目的论解释》,《人权》2020年第1期。
    (64)参见张薇薇:《论作为日本宪法概括权利的“幸福追求权”》,《河北法学》2010年第10期。
    (65)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人民日报》2020年11月4日。
    (66)参见李良荣、郑雯:《新时代、新期待:中国人民美好生活观调查报告》,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4页。
    (67)参见项久雨:《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样态变革及价值引领》,《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
    (68)参见吴育林:《实践主体与马克思哲学的生存维度》,《现代哲学》2006年第4期。
    (6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页。
    (70)《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31页。
    (71)习近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6日。
    (72)李淮春:《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67页。
    (7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8页。
    (74)刘曙光:《马克思“目的作为规律”思想探微》,《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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