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蒂安·巴利巴尔:对国际好客权的呼吁
艾蒂安·巴利巴尔译 | 王立秋
在当前的情景中,我们急需通过用合法的、在国际上得到承认的反-权力,来对抗各国政权,以限制其任性。
地中海盆地的情景持续恶化:每天,都有大量的人死去,这在某种程度上还成了掩饰:实际上,是各国在建立或容忍灭绝的方法,历史肯定会证明,这是罪行。在这二者之间,我们也发现体现了“公民社会”团结之努力的动议和行动:庇护城市、“人口偷运”,救难船——但太过于经常地,在公共权威的敌意下,这些行动又被迫成为了猫和老鼠的游戏。
这个情景,在世界上并不独特。但对我们欧洲公民来说,它有着特别的意义和迫切性。它呼唤我们对国际法进行结构的调整,以承认好客,也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并因此而给国家强加一些义务,这些义务至少应该有和战后几大宣言(1945年,1948年,1951年)一样的效力。因此,我们必须谈谈这件事。
首先,我们谈论的是谁?我们谈论的是“难民”吗,还是“移民”,还是一个另外一个不同的,包括二者的范畴?我们知道,这些区分,既是行政实践的核心,也是针对后者的反对的核心。但首先,我们承认的权利的类型,和我们描述这些人的这些权利遭到剥夺这个事实的方式,也取决于我们如何指定这些有待保护或限制的人。
“流浪者(Roamer)”是我想到的词。它让我想谈论迁移的流浪,或者说,谈论移居而不是移民。国际好客权,必须以我们的全球化的世界的流浪者为对象,并反思迁移的流浪(特别是作为围绕它的行程凝聚的暴力的结果的流浪)的性质。
一些论证也支持这种看法。首先,抑制所谓的非法移民、和识别“假难民”的执念,最终生产出一种“对庇护权的反转”(根据法国政治科学家杰罗姆·瓦吕依的说法)。政府使用“难民”这个范畴,为的不是组织对那些逃离自己之前的残酷处境的人的接待,而是为了使那些不符合特定形式标准的人、或那些在质询期间不能正确回答问题的人非法化。
然而,如果官方的标准的限制性不是如此地超常——以至于它把对难民身份的争取,和自由移动的权利完全切割开,同时,它也使一切严肃的挑战都无法触及国家的权威——的话,那么,这也是不可能的。而且,他们也不记录内战或经济战争、独裁或对民主的限制,和环境灾难等条件——而这些条件,恰恰是今天之流浪的根源。而且,通过否认这些现实本身,并因此而伤及经验这些现实的人,国家把大规模的移民,变成了他们一个难民营接一个难民营搜寻的,无避难所的难民。对这个区分的各种使用(和误用),迫使我们重新思考今天的问题,以寻找一个同时也构成法律的解决方案。
然而,正如我们从先前的辩论中,我们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来为此正名。人道主义的概念,是明确要求这点的,即,移动自由,应该和言论自由或人身保护权一样,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它预期国家尽可能地不要去反对它。而自由主义的概念,也从“放行”(放人、商品、资本和信息)角度,表达了同样的要求。自由主义的平等至上主义的变种还会坚持,限定改变居住地的权利——只给有权者和幸运者这个权利,而排除穷人和被剥削者——是不义的。这些推理要么乏力,要么缺乏基础,但在我看来,它们看起来也没有提及当代移居的特性,因为它们都把国家针对这些悲惨情景的干涉带来的冲击给中性化了。
对世界人权宣言中包含的,关于流通、居住和避难的概念的严格应用,看起来更合适:一方面是因为它关联相反权利(比如说,移出的权利和回归的权利)的,一致的逻辑;另一方面,也和它避免创造无权利的个体或非-人的关怀有关。
无论如何,这些概念的大的局限在于这个事实,即,民族国家的归属、和地理的主权构成了一切保护人的装置的绝对视域。同时,在当前的情景中,我们急需通过用合法的、在国际上得到承认的反-权力,来对抗各国政权,以限制其任性。因此,我建议,我们应该采取一个超越这些文本的举动:表达一种好客权。根据这个原则,流浪者(和那些帮助他们的人)可以对“主权”国家占上风,以防止他们的尊严和安全遭到系统的践踏——就像今天发生的这样。
不过,指出1948年的核心句子之一,也是必要的:“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世界人权宣言第六条)。任何地方意味着,在移民局,在边境管制期间,在难民营,和可以想象的、在海上漂浮的充气救生筏底下也一样。它包括那些权威必须履行其义务的地方,也包括那些必须抵抗国家——因为政权总有牺牲人权以求“安全”和“认同”的内在倾向——的地方。对流浪的移民来说,原则的原则是,他们也享有可以靠既定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来贯彻的权利。这也意味着,他们可以在特设辖区或普通法管辖区为自己辩护、或获得代表。
从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引出一些推论:
——禁止推回,不驱离:我们不但不能暴力地把流浪者从一个边界驱逐到另一个边界,而且,我们还必须确保,他们能够在尊重他们的尊严、他们的身体的完整、他们的个体的自主、和考虑他们经历的苦难的境况中,表达他们的需要。“举证的责任”不应该压到流浪者身上,而应该落到迟疑着,不愿适应流浪者的政权头上。
——政权及其在边界上、或领土内行动的警力,不能残忍对待流浪者:这个概念,唉,涵盖了从对没有法律身份的个体施加的暴力,到创造特丽莎·梅(当时她还是内务大臣)所谓的针对外国人的“敌意环境”,和使他们与家人分离,关进难民营的一系列的伤害。
——政权也不能拉清单,基于种族的、文化的、宗教的或地缘政治的标准(尽管它们也需要防备恐怖分子的威胁——他们可能会以流浪为伪装)事先否定某些国家出身的人的入籍权。
——军事行动不能冒伤害流浪者(他们是人口贩运网络或组织的受害者,而不是它们的操纵者和老板)的险,去试图摧毁人口贩运网络或组织。更不容置疑的是,我们应该判定,禁止救援行动、或试图阻碍救援行动的决定,属共谋(可能还是反人类)罪。
——政权不能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而把对移民和难民潮的管理外化出去。特别地,他们不应该与就当是的情景而言,被指定为“安全”的第三方国家商定什么交换协议。尽管异常地羞耻,但我们还是必须承认,这样的协定把他们放到了和那些被他们谴责的,罪恶的“贩运者”相同的水平上。
这些条款描述的,更多是限制或禁止,而不是行为。这与司法话语(在它试图纠正一种被施与的暴力或一种虐待的时候)的性质也是一致的。我们的目标不是通过法令来结束移民或寻求避难所的人的流浪,也不是根除那些导致他们出离(原居住地)的原因。相反,我们的目标是,防止国家政治在给这些原因分级的掩饰下,把出离转变为一个灭绝过程。出离而流浪的移民,和那些帮助他们的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样他们才能够抵抗政权的任性。这可能是件小事——但也可能是件大事。
眼下还不存在好客的权利,因为好客是一种源于自由的,集体的性情。它尚属一种“共享的责任”(就像法律理论家米雷耶·德尔玛-马尔蒂提出的那样)。但与紧迫程度相应的,好客的权利,激增的公民行动,是应该有的。这个权利超越了德国哲学家康德的,仅限于登临权的“世界法”的命题,它将使康德阐明的基本规范普遍化:我们不能把外国人当敌人对待。不过,这一事态(即把外国人当敌人),恰恰是政权反对全球移民的数量不断增加的政策导致的结果。
流浪者不是一个阶级。他们不是一个种族。他们也不是“群众”。我要说,他们是人类的一个流动的部分,他们被悬置在一种拔根的暴力,和一种压迫的暴力之间。流浪者只是世界人口的一部分(而且是它的一小部分),但他们也是一个有高度代表性的部分,因为他们的境况,浓缩了今天世界上所有的不平等的效果,也因为他们是雅克·朗西埃所谓的,那个没分的部分(”la part des sans-part”)。换言之,他们承载着权利的缺失,而要让人类再次平等,我们就必需弥补这个缺失。
这是一个人类要不要把自己的一部分排除到子宫之外,或人类要不要把这里的正当要求整合到它的政治秩序、整合到它的价值系统中去的问题。这是一个文明的选择。这是我们的选择。
本文译自Etienne Balibar, “A call for an international right of hospitality”,原载OpenDemocracy.net, Au, August 18, 译者通过NewAge的转载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