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保密立法30年:历史、现状与展望
保密法与信息公开调研课题组一、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专门颁布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并将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和人大代表义务写进宪法(第53条、第76条)的国家。作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基本法律,保密法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向被视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因为国家秘密直接关系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力度,保密法也被视为国家信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有着较为突出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保密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历史发展等各种因素,在我国保密法律体系中,地方立法亦占据重要地位,不仅在数量上远远多于国家立法,在立法层次上也不逊于国家立法。自1989年保密法实施30年来,国家层面仅1部法律(保密法)、[1]1部国务院行政法规(保密法实施条例)、[2]不足10部部门规章,[3]但各省和一些较大的地级市先后颁布保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4部、政府规章20部,规范性文件70多部。
地方立法不仅为保密法的贯彻落实提供嫁接和支撑,还结合当地实际,尝试诸多制度创新,为保密事业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但是,目前地方保密立法普遍出现陈旧滞后、发展不平衡、低水平重复、存在感不强等问题,近年更有9部地方性保密法规和政府规章先后废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地方立法资源日趋稀缺,若不抓紧改造升级,剩下的10余部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极可能再度遭遇废止的命运。这不仅是立法资源的莫大浪费,也不利于保密事业的健康发展。
但在国内保密法研究中,普遍重视中央和国家层面立法,较少关注和研究地方立法。本文尝试对地方保密立法作一初步梳理和研究,希望可以为保密法制建设和保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本文考察时间范围为1989年5月1日保密法开始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所据资料均来源于各省和地级市人民政府、保密局等官方网站。[4]由于保密工作的特殊性,一些规范性文件属于内部或者涉密,未对外公开。故本文的研究仍然只能说是初步的。
二、地方保密立法的总体情况
依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我国地方保密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地方政府制定、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政府规章,[5]三是地方政府和保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前两种一般是关于在当地贯彻保密法的综合规定,内容比较全面,法律位阶较高,适用广泛;第三种是关于保密工作某个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比如涉密人员管理、涉密工程管理、定密管理等,其中许多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不高,有些属于内部甚至涉密文件,不对外公开,但内容比较具体,实操性强。据公开资料统计,自1989年5月1日保密法实施以来的30年间,共颁布24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废止9部,现行有效15部。具体情况如下。
在地方性法规层次,先后制定出台4部、废止1部,现行有效3部。其中省级3部,分别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1996年颁布、2016年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1995年颁布,2012年修订)、《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1996年颁布,未修订);较大的市1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保守国家秘密规定》(2002年颁布、2004年修正、2015年废止)。
在政府规章层次,先后制定出台20部、废止8部,现行有效12部。其中省级17部,分别是《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发布、2012年修正、2016年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细则》(1992年发布、2017年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1994年发布、2010年修订)、《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5年发布,2011年、2013年修订、2018年废止)、《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5年发布、1998年、2007年修订、2018年废止)、《安徽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发布,2016年修正为《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5年发布、2010年废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发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发布、2014年修订、2018年废止)、《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1992年发布、2016年修订)、《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1年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1994年发布、2010年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1992年发布,1997年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2年发布)、《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2年发布、2004年、2008年修正、2019年废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发布,2012年修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4年发布、2010年修正)。地市级3部,分别是辽宁《沈阳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1995年发布、2012年修订、2013年废止)、《鞍山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1996年发布、2010年修正)、《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2001年发布,2007年、2015年、2018年修改)。
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粗略统计有70多部,考虑还有一些文件没有公开,总数应当接近100部。其中比较重要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保密工作规范性文件有《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晋政发〔2002〕2号)、《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津政发〔2003〕1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桂办发〔2008〕10号)、《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苏办发〔2008〕10号)等4部。[6]
此外,在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也有一些重要保密规定,例如《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7)、《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2019)、《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2019)、《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2019)、《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2019)、《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2020)等,但鉴于其立法的主要目的不是保密管理,均不多论及。
在1989年保密法实施之前的20世纪80年代前期,为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天津、上海、福建、河南、广东、青海、贵州、宁夏等省区市,以及郑州、广州等市,还发布过政府规章性质的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这也是地方保密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多已失效,亦不多讨论。
三、地方保密立法的主要特点
纵观30年来的地方保密立法,有如下特点。
在数量上,分布不均,差异较大。广东堪称翘楚,不仅是最早一批制定本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的省级行政区之一,而且在定密、涉密人员、保密资质、泄密案件查处等多个方面均有规定,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部,居各省市之冠。其他省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总体数量情况大致如下:5部以上的8个省(北京6、天津6、上海5、辽宁5、河北5、江苏6、浙江6、福建5),2部至4部的9个省(黑龙江4、河南3、云南4、湖南4、宁夏3、广西2、海南2、新疆2、西藏2),1部的9个省(吉林、内蒙古、山西、陕西、山东、安徽、湖北、四川、贵州),没有公开立法记录的4个省(江西、重庆、甘肃、青海)。
在时间上,20世纪90年代是地方保密立法的第一个高潮,先后制定出台地方法规3部(北京、湖南、云南)、政府规章19部(黑龙江、辽宁、沈阳、鞍山、内蒙古、河北2、安徽、浙江、湖北、陕西、宁夏、河南、广东、海南、新疆、西藏、云南、贵州),修订政府规章2次(河北、新疆)。第二个高潮是2010年《保密法》修订颁布以后至今,修订地方性法规2次(北京、湖南)、废止1部(哈尔滨),制定政府规章1部(广州)、修订15次(黑龙江、沈阳、鞍山、内蒙古、河北2、安徽、河南、湖南、陕西、广州2、海南、云南、贵州)、废止8部(黑龙江、辽宁、沈阳、河北2、浙江、陕西、贵州),许多规范性文件也在此期间做了修订。
在内容上,主要包括综合规定和专门规定两大类。综合规定主要是保密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但《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颇为全面,也应算作综合规定。专门规定涉及各个方面,但以科技保密、涉密计算机和网络、涉密工程、定密四个方面居多。其中,科技保密相关规定大多颁布于1983、1984年左右,其时国家保密法还未颁布,体现出科技保密工作的特殊地位;涉密计算机和网络管理规定则多颁布于2000年前后,大体紧跟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进程;涉密工程管理规定大体颁布于2000年之后,这和该段时间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先后实施、涉密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密切相关;定密管理规定则在2014年前后,这和新修订保密法进一步突出定密的地位有很大关系,同时信息公开的兴起也使得定密工作受到更多挑战,从源头上治理国家秘密过宽过滥问题获得高度重视。
在和国家法的关系上,各地方均以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严格遵照国家法有关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以综合性的保密法实施细则为例,大多与保密法保持类似结构,即总则、定密、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在总则部分均明确规定,以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根据。这里要指出的是,所谓上位法,不仅指全国人大颁布的保密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国家保密局颁布的保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国防科工局《涉密投资项目保密管理规定》(2012)是地方国防科工系统涉密项目管理的直接依据;国防科工局《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2019)是地方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保密管理的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1990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1991年发布,2005年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意见》(2005)、《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2001)、《公安机关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7)、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2010)等也都是地方审判、检察、公安和税务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遵循。
最后要指出的是,在立法主体上,除保密部门以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也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云南白药保密规定》(1989)由云南省医药管理局、卫生厅、科技厅、保密局联合制发;《江苏省档案信息化建设保密管理办法》(2005)由省档案局、省保密局联合制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由市信息委会、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发。除省这一级之外,地市级也是地方立法的重要力量。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沈阳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鞍山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广州市保护商业秘密规定(试行)》,2001年出台的《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2002年出台的《哈尔滨保守国家秘密规定》,2012年出台的《苏州市涉密工程保密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出台的《南宁市保密检查工作规定》等,都是很有特色的地方保密立法。
四、地方保密立法的制度创新
地方立法的任务不仅是要让国家法落地,还要在国家法的框架下,量身打造适用于本地实际的制度规定。这方面,地方保密立法取得诸多制度创新。以下就几个主要方面进行梳理。
在综合规定方面,各省颁布的保密法实施细则、保守国家秘密规定篇幅均比较丰满,最多的云南省保密法实施细则多达11000余字,位居第二的广东省保密细则近9000字。体系较为健全,在一般性的定密、涉密载体、涉密会议活动、保密检查、泄密事件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外,广东、海南、云南、宁夏等还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经济、科技、电信、新闻出版、涉外等不同领域的保密管理要求,有效增强了规定的操作性。天津、山西按照国家依法行政要求,对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资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密基本法的作用。《哈尔滨市保守国家秘密规定》是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由较大的市制定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体系完整,条款实用,颇有特色。《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是目前关于工作秘密的唯一地方政府规章,弥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广州市还发布《广州市保护商业秘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保护商业秘密指南》,构建包括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在内的大保密工作格局。
在定密方面,黑龙江、天津在保密法修订之前就制定出台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工作管理办法,为保密法修订积累了经验;[7]在新修订保密法通过之后,广东、浙江、上海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秘密确定工作的文件规定,为正在制定中的国家定密管理规定积累提供参考;[8]在2014年《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发布之后,广东、宁夏相继发布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9]
在保密资质许可方面,2005年出台的《江苏省档案数字化保密管理规定》,不仅弥补了国家立法在这方面的滞后,[10]还为后来浙江、福建、云南等省所借鉴。[11]江苏、辽宁、河北、广东在2004-2009年期间出台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的管理规定,[12]不仅为新修订的《保密法》将这些业务纳入保密资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也为后来国家相关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参考。[13]
在涉密工程方面,北京市1998年出台的《关于建设项目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湖南省2000年出台的《湖南省保密建设工程审批办法》首开涉密工程管理之先河。苏州市2012年出台的涉密工程和项目管理规定,[14]领先于国内大部分省市,为国家有关立法提供了经验。 [15]福建省关于社会科学规划涉密项目的管理规定(2014)、海南省关于人防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规定(2017),仍是国家立法目前还没覆盖的领域。[16]
在涉密人员方面,广东省2001年发布的《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是迄今地方上关于涉密人员的唯一专门规定。即使与2015年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组织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比较,[17]广东关于持证上岗、任职条件、重大事项报告、权利责任等条款仍不过时。该办法还特别规定,各单位对经管人员的职务晋升、评比先进、奖励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适当考虑经管人员岗位的特殊性,在与其他人员同等条件下,给予一定倾斜或优先照顾。广东(2005)、山东(2004)还对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做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18]
在监督检查方面,《广东省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1998)是较早对泄密案件进行规范的地方规定,也是迄今在这方面唯一的地方规定。该办法比较详细规定了泄密事件的认定、处分标准、查处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结案要求等。辽宁沈阳、鞍山两市出台的《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广西《南宁市保密检查工作规定》也有一定特色。
五、地方保密立法的主要不足
根据上述初步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地方保密立法的地位和作用是比较显著的。一方面,国家保密法律法规通过地方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得以落实,最大程度扩张了国家立法的效益,维护了国家立法的权威和统一;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并非简单照搬国家规定,而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了更具针对性更为细致的规定,实现了国家立法和地方实际的有机结合,为地方保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参考。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密立法也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就全国来说,北京、广东、天津等地不仅有法律层级较高的综合规定,还有较为多样的专门规定,保密法规制度体系较为健全;江苏、河南、湖南、安徽、海南等省或者有比较系统的综合规定,或者有较为丰富的专门规定,制度规范基本管用;相比之下,重庆、江西、甘肃、青海等省几乎没有什么成熟的保密制度建设,而这些省市有的是军工大省,有的境内有大量重要军事设施,有的划定了限制对外开放区域,保密形势严峻,保密工作繁重,保密立法工作理应有较大发展空间。
二是立法机制不稳定。一些地区保密立法工作起步早、基础好,但没有建立长效机制,后劲不足,起落明显。云南省早在1989年就颁布《云南白药保密规定》,1991年又成为最早一批出台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的省份,1996年成为迄今仅有的3个制定保密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截至目前,云南省还是全国唯一一个既有地方性保密法规,又有政府保密规章的省份。但自1995年以来的20多年里,除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和出台一部《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外,再没有其他制度建设。1996年颁布的《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也一直未修订。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过去的20年中,一共有9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被废止,其中6部均发生在最近5年,有的距离上一次修订才不到3年时间。[19]辽宁省原打算在废止政府规章层次的保密法实施细则之后,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2018年,辽宁省, , 国家保密局会同省人大内司委起草完成初稿,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国家保密局网站2018年7月31日曾刊登相关新闻报道,但后来似乎不了了之。
三是部分规定过于陈旧。国家保密局曾于2017年1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意见》,要求各省保密局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现行保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这一工作仍有待推进。综合规定方面,广东、湖北、西藏、新疆4部保密法实施细则仍维持原貌,其中广东、湖北均达29年。天津、山西保密依法行政规定也将近20年。专门规定更是普遍高龄,《云南白药保密规定》31年,《广东省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22年,《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19年,《山东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12年。以上法规大部分内容早已不适用。
不仅是这些高龄法规,即使前几年刚刚修订过的一些地方保密法规也面临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比如2012年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规定,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报所在地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出境许可证手续。但国家保密局2017年出台的《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保密管理规定》已做出新规定,改由所在地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随着国家保密立法进程的加快,[20]这种情形估计会更加严重。
四是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尽管地方立法中有许多让人眼前一亮的制度创新,但不容讳言,确实也还有一些地方立法满足于国家规定和兄弟省市规定的简单归纳整理,缺乏来源于保密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升华,没有地方特色,也欠缺操作性。近年一些地方保密立法遭遇大面积废止,与立法质量问题不无关系。首先,一些保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较多的准用性条款,例如“依照保密法第十三条办理”、“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等。[21]这不仅增加适用上的困难,易导致实施细则的空转,也降低实施细则的存在感。其次,一些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保密法实施细则采用的保密制度领域化立法模式(即分别规定科技、经济、涉外、电信各领域的保密制度),在增强操作性方面不无建树,但对网络运营等新兴保密领域未能及时增补。再次,黑龙江、内蒙古、河北、宁夏、湖南、海南、云南、贵州等省实施细则在2010年以后曾经修订,但采取的都是小修模式,亦稍显失策。
六、地方保密立法的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提出如下改进建议。一是尽快解决部分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过时问题。近年一些地方保密法规频遭清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未及时清理、未及时修订,没有与时俱进是主要原因。在全国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层次的立法资源不仅珍贵,而且紧张。各地保密局应当珍惜手头立法,管好用好。建议国家保密局拉列清单,约谈有关地方保密部门负责人,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并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再次意外“减员”。同时,针对一些地方保密立法质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等问题,建议国家于近期组织地方保密局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现行有效的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一法一策”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下一步废改意见。
二是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稳定问题。一些地区保密立法工作长期无所作为、一些基础好的地区出现严重倒退,这些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也非个别地区所能独立解决。建议国家保密局开展专项调研,摸排问题原因,在此基础上出台专门文件,对地方保密立法提出统一标准和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避免大起大落。同时,在近年地方党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地方保密局机构被合并、编制被压缩,但保密法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并没有减轻,有些地方的保密任务甚至更加繁重。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好保密工作,尤其需要有地方立法的支持和保障。建议国家和地方保密局加强与立法部门协调沟通,了解立法规律和工作要求,征求对保密立法意见建议。一些落后地区可通过出台保密法实施细则、依法行政办法、在其他地方法规中加入保密条款等多种方式,获取尽可能多的法律支撑,为保密工作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22]
三是重新认识地方立法的地位和作用。一些地方保密立法发展滞后或者出现较大波动,原因之一还是思想上对法治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知。建议国家保密局从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入宣传地方立法在数量和层次上的优越性、对保密工作的制度保障作用,深入研究在立法资源日趋紧张情况下,地方保密立法面临的困境、危险和出路,为地方保密部门提供思想指引和政策支持。
注释:
[1]《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3]主要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11月16日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1号)、《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
[4]目前国家保密局(http://www.gjbmj.gov.cn)和各省区市保密局基本都有自己的网站,但除了广东等少数省以外,大部分省保密局网站的政策法规公开工作普遍不够全面、及时,有的甚至一片空白。
[5]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但对一些20世纪90年代制定、并未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后来以政府令形式修订颁布的,本文亦算政府规章。
[6]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一般放在信息公开立法之中,但《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由江苏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故该文件算作江苏省保密立法。
[7]《黑龙江省规范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8)、《天津市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具体时间不详)。
[8]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秘密确定工作的规定(试行)》(粤办发〔2010〕3号);《浙江省定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2012)、《浙江省定密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2012);《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依法定密工作的意见(试行)》(2013年),并参见《上海:定密工作再推创新之举——<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依法定密工作的意见(试行)>出台记》,《保密工作》2013年第1期。
[9]《广东省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粤密局〔2014〕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细则》(2014);《宁夏:出台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细则》,《保密工作》2014年第11期。
[10]直到最近颁布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9〕13号)才吸收这一规定。
[11]《福建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闽档〔2011〕65号)、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保密局《关于加强涉密档案登记备份和数字化管理的通知》(浙档发〔2012〕42号)、《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2013)。
[12]《江苏省涉密载体维修及数据修复定点管理办法》(苏保〔2004〕18号)、辽宁省《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定点维修暂行管理办法》(辽保发〔2006〕2号)、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管理的规定》(粤密局〔2007〕41号)、《河北省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定点维修暂行管理办法》(冀保办[2009]2号)。
[13]国家首部有关规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05〕5号),最新修订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9〕13号)。
[14]《苏州市涉密工程保密管理暂行办法》(2012),来源:苏州市政府网站。网上还查到《上海市涉密工程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似乎未正式颁布。
[15]《涉密工程(项目)确定和保密管理办法》(2014年印发、2018年修订),《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16]《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涉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涉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7]《推进涉密人员管理的破题之策——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保密工作》2015年第6期。
[18]《山东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2004)、《广东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
[19]分别是《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2016年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细则》(2017年废止)、《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2018年废止)、《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2018年废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2018年废止)、《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2019年废止)。
[20]参见田静:《坚持依法治密 推进新时代保密工作转型升级》,《 人民日报 》(2018年9月26日 11 版,作者为中央保密办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
[21]地方保密立法准用性条款较多也和保密工作的特殊性有关。保密属于国家事权,国家制定出台几乎所有法规制度,地方权力有限。但国家个别保密制度也似有改进余地。比如保密资质许可,保密法和实施条例只规定由保密部门或者保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未限定层级,但《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均将审批权主要放在省保密局,且省保密局无权下放。可以借鉴的一个例子是测绘资质管理。测绘法规定测绘资质审查由国家和省级测绘部门负责,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则有所变通,资质审批权仍然属于省级测绘部门,但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这样的模式无疑更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22]据了解,近年国家安全部积极推动反间谍安全防范地方立法工作,于2018年选定黑龙江、江苏、浙江、四川4省作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地方立法试点省份,并组织起草了指导稿。目前上述4省均已出台反间谍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作者简介:课题组负责人、统稿:张群,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薇、栗媛搜集整理了大部分资料。姜碧霞(陕西)、蒋怿旻(安徽)、来拉(新疆)、蓝光源(江西)、梁文欣(广西)、栗媛(广东)、梁雨丰(河北)、刘蓓蓓(山西)、刘桂川(上海)、马洋洋(河南)、任伯虎(北京)、王川川(西藏)、王慧萍(保密资质)、王昕忆(宁夏)、王一涵(云南)、韦欢(广西)、向佳钰(湖南)、杨静怡(湖北)、杨薇(内蒙古)、张兆一(黑龙江)、曾彬彬(海南)撰写了有关省区市保密立法调研报告。执笔:陈珊珊、杨薇。本文初稿曾发表于《保密科学技术》2020年第2期,收入本书前又由杨薇做了较大修改。除陈珊珊为金城出版社有限公司编辑外,其他成员均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或者研究生。
文章来源:田禾、吕艳滨主编:《中国政府透明度》(202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