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昭继: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话语体系的丰富内涵
邱昭继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发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作用,要注意加强话语体系建设。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话语即权力,话语即行为。法理学界“说什么”“怎么说”直接引导着法理学研究方向和具体路径。法理学流派或思潮众多,既有自由主义法理学、分析法理学、自然法理学、形式主义法理学、现实主义法理学、历史法理学等传统的法理学流派,也有晚近出现的女权主义法理学、批判法理学、身份法理学、大地法理学、愈疗法理学、数字法理学等新思潮。不同的法理学流派或思潮具有不同的话语体系,例如,分析法理学的分离命题、自然法理学的恶法非法命题、形式主义法理学的法律确定性命题、现实主义法理学的规则怀疑论命题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当代中国法理学区别于其他法理学的根本标志,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理论成果,也应当有自己的话语体系。
加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命题研究
法理学命题是法理学家对法理学基本问题进行论证后提出的论点,是法理学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法理学命题源于法治实践,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有些是普遍性命题,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一般性规律;有些是特殊性命题,是对某国或某法系法治实践的提炼和总结。加快构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话语体系,不能仅仅重复西方法理学命题,必须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命题的研究。
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理学命题。例如,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立法权并不创立法律,它只披露和表述法律”,“它(法律)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等。列宁提出“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对政治法律形式的说明要在‘物质生活关系’中去寻找”,“以法律(宪法)保证全体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的管理”等。当前,法理学界对这些命题的研究有待加强。
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他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命题。这些命题是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话语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对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深刻回答。法理学界应该加强对这些命题的研究和阐释。
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新概念和新范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概念是反映事物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马克思指出,一切关系表现在语言里只能是概念。范畴是区分认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人类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恩格斯指出,“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所谓“术语的革命”就是指概念和范畴创新,丰子义认为,术语的革命有以下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形成新概念、新范畴,即在原有的话语体系中增添新概念,或者用某些新概念替代原来的旧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列举了16个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其中之一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包括许多子概念和子范畴。例如,“依规治党”“监察体制”“严格司法”“阳光司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良法善治”“法治轨道”“法治思维”“法治监督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法治强国”“大国法治”“涉外法治”“法治工作队伍”等。这些新概念、新范畴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治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运行论和法治论的各个方面,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提供了新命题和新议题。这有利于引导法学家聚焦发力,有利于保障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引领中国法理学新发展,有利于构建中国自主的法理学知识体系,进而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世界法理学版图中获得更大影响力创造条件。
二是改造原有的概念、范畴,即给旧概念、旧范畴注入新内涵,使其富有新的含义。例如,“法律的本质”是法律概念论中最重要的范畴。古往今来,不同法学家对“法律的本质是什么”给出了各种答案。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自然的正确理性;英国法学家奥斯丁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针对臣民发布的命令;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认为,法律的本质是对法院将如何审判的预测;马克思、恩格斯则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社会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法理学界接受了经由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解读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观,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对统治阶级意志论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批判,有学者提出用法律的社会关系本体论取代前者。2020年,我国《民法典》将民法的本质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反映了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律本质的新理解。统治阶级意志论既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本质理论相悖,又与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矛盾。因此,要给法律本质范畴注入新的内涵,充分吸收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和我国法治实践经验,及时更新法律本质范畴的话语表达。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价值论强调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的秩序、自由、平等、人权和正义等范畴,就其名称而言都不是新范畴,资本主义法律也强调这些。但在继承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经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诠释,这些范畴具有了新的含义。就人权范畴而言,资本主义人权范畴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否认人权的社会性、历史性和阶级性。新时代我国人权范畴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这是我国人权范畴区别于资本主义人权范畴的重要特征。人权范畴的新含义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总结提炼出来的,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新动向和趋势研究”(21BFX02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