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大实践创新及形成机制
王旭摘要:系统归纳、提炼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大实践创新及其背后所遵循的理性生产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根本前提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指引下,以政治家的高屋建瓴、思想家的磅礴力量对法治中国的形势与战略进行的准确分析和深刻判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大实践创新主要表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思维方式重大创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重大创新、全面依法治国适应新时代鲜明特征的重大创新等三个方面,形成了具有原创性的实践创新机制。这些机制创新作用于典型场景,为全面依法治国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提供了重要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具有重大意义与显著优势,在未来更多的法治课题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伟力还将发挥更多的破题、引领作用,需要通过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自主实践知识体系的转型来进一步把握未来各种法治实践场景中蕴含的新规律,推动知识转型。
目次
引? ? 言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前提与逻辑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若干重大实践创新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机制及典型场景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重大意义与显著优势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时代展望
引言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品格和实践面向是我们准确提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内在演进规律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法治实践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既是中国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其重要保障。实践发展的复杂性决定了法治实践必须在科学理论指引下,通过不断创新来化约实践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同时,实践创新本身有“理论内置”的基本特征,从而避免创新本身出现无序,给实践带来障碍,由此探讨理性的实践创新形成机制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不可或缺的一环。学术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研究成果丰硕,但对于其实践逻辑展开过程中形成的实践方略创新,尤其是系统归纳、提炼其创新背后遵循的理性生产机制还有进一步研究空间。本文即要初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法治实践相互构成、相互作用进行研究,并尝试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实践创新的具体形成机制,为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品格的学习提供助力。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前提与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根本前提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指引下,以政治家的高屋建瓴、思想家的磅礴力量对法治中国的形势与战略进行的准确分析和深刻判断。在形势分析和战略判断基础上,实践创新才能形成成熟的逻辑起点,合理确定创新的主题和主线。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前提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战略问题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战略上判断得准确,战略上谋划得科学,战略上赢得主动,党和人民事业就大有希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首先建立在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形势分析基础上作出的战略判断。
第一,在历史背景里分析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是在特定历史背景里推进的,任何举措都必须在尊重历史和传统的基础上作出,需要我们进行存量分析和精准分析,尤其要清醒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历史和传统制约。例如,在分析中国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所面临的历史环境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任何不顾及历史和传统的实践创新都会要么因为找不准问题而导致创新失去准心,要么盲目创新而受到历史与传统的掣肘。因此,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存量分析尤其关键。
第二,从现实问题中找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有基于历史形成的时空背景,也有基于当下客观环境所形成的现实问题脉络。形势分析与战略判断还需要我们精准把握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将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有机结合。例如,在谈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这个现实中的重大战略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就对问题导向进行了精准分析与判断,他指出:“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可以说,这一段话非常精辟地概括了当前中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中存在的关键问题,那就是宪法还不能完全有效地规范和制约各地区、各部门的公权力行使,宪法权威还没有完全内化为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内心最高的行为准则,宪法实施的实效还有待提高。应该说,只有对现实有这样精准的判断,才能精准制定法治改革的有力措施。
第三,自系统观念上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千头万绪,很多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没有系统观念,不能从整体上看问题,不能发现不同局部之间的互动和关联,实践创新就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思考中,从而在整体上削弱创新与改革形成的合力。习近平总书记以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从一域看全局,从当下谋长远,在系统思考的基础上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规划、总抓手、总布局,并由此设计了具有创新性的法治建设具体路径、任务、方法等。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方面一致认为,全会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同时,在谋划具体工作的时候,也强调统筹兼顾,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国际看国内,从国内谋国际,创造性提出“涉外法治”的概念,并从系统观念揭示其重大的意义:“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第四,在发展大势下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判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融入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大势中来理解,放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历史目标中来把握,要充分看到法治建设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之间紧密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既要注重法治建设的“自转效应”,也要注重法治建设的“公转效应”,从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效果及社会因素来作出重大创新的战略判断。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深刻理解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了大法治观、大历史观和大治理观。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习近平法治思想超越了法治仅仅是一种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视野,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
正是基于上述深刻、准确的形势分析和战略判断,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为推动实践创新形成了基本问题领域。例如,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必须进一步突出法治在国家治理的重大功能上的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又如,针对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创新的方向是“要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再如,针对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内在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贯通性有待加强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了法治改革与创新的方向是“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内在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有着清晰的内在逻辑主线,是高度理性化的结晶。把握其逻辑主线是我们具体理解创新内容的方法论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破除陈旧的体制机制,革新相关制度内容,其基本的逻辑起点是如何实现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就是如何在解决各种法治问题过程中实现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就解决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谁、依靠谁的问题,为一切制度创新提供了基本的逻辑起点。在这个逻辑起点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实践创新具体遵循了四项重要原则:
第一,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创新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重要思想方法。我们过去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靠实事求是。今天,我们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还是要靠实事求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就要从实践中寻找问题,从问题中萃取经验,从经验中凝聚理论,再到实践中去检验理论。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实践创新,其所有的问题意识不是仅仅来自理论上的自洽和需求,而是有鲜活的实践需求,并推动实践向前发展。
第二,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有机结合的创新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反映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互动演进的实践规律,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要实现“顶层”与“基层”的良性互动,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第三,既注重全面依法治国自身实践,也注重治国理政全面实践的创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因此,法治改革与创新必须跟国家的整体战略发展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因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尤其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因此,法治建设必须服务治国理政与国家治理。法治要追求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深层逻辑,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良法善治。
第四,古今中外有机统一的实践集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有效集成了人类古今中外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深入指导了实践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古今中外智慧中汲取丰富营养,深深植根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全方面和全领域。它的实践逻辑既包含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精华,也合理吸收借鉴了人类当代法治的有益成果。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若干重大实践创新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思维方式重大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命题重大创新的根本起点是战略层面的思维创新。
从战略思维创新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超越了仅仅将法治理解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工具性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创造性提出了法治思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形成了新的国家治理目标观。
从策略思维创新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超越了仅仅就法治本身谈法治的思维,原创性地提出“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这个思维创新形成了新的国家治理功能观,有效沟通了法治与国家制度体系、法治现代化与国家现代化的内在逻辑。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重大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将法治中国建设归纳为一个总体布局,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论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实践中的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通过修改宪法,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十九大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党在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定力、能力更加增强,体制机制优势更加明显,这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党领导法治工作新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建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贯通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增强依规治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推动党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际效能”。通过党的建设理论与法治理论创新,提出党领导依法治国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新方针,有力破除了“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强化了“权大还是法大”的重要意义;有机统一了“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与党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相互促进。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实现规划性、系统性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创造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国家有机统一的规划目标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过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创造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划布局理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体系性、整体性、集成性明显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通过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重要环节、迫切任务、基础性保障与关键所在,创造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划路径理论,推动实践的各个领域、环节、任务互相呼应,一体贯通,有机融合。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一个在理论上具有极大原创性的概念,也是在实践谋篇布局中具有重大创造性的概念,它实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与总抓手在实践上的高度统一。
一是通过提出法治规范体系理论,丰富了依法治国的法律渊源、法律表现形式,创新了中国的立法理论,形成了“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的重大实践判断,实现了“社会领域立法与社会关系立法相统一”、“领域立法与部门立法相统一”。例如,“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这就实现了“立法体系追求与立法问题导向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就实现了“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有了积极进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也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等问题,影响很不好”,“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这些重要论断破除了国家治理的碎片化倾向,实现了合宪性审查全覆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推动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痛点、堵点、难点。二是通过提出法治实施理论,重构了执法权司法权的权力配置原理、运行机制原理、组织建构原理、责任承担原理,深化了对民主集中制在执法司法领域中表现形式的认识,有效提升了执法司法权力配置的科学性和运行效能。三是通过提出法治监督体系理论,创造性贯通了法治理论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原创性实践要求,贯通了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与国家监察理论,推动实践中法治监督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贯通,协调更加有力。四是通过提出法治保障理论,建立包含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的整体法治保障体系,使各种保障要素有效集成,产生强大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五是通过提出党内法规体系的概念,提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与建设法规、党的保障监督法规有机结合的理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互结合的理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依规治党相互促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必须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全面依法治国适应新时代鲜明特征的重大创新
第一,创造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价值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进入新时代以来,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期待成为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世界秩序深度调整和不确定性增强,加剧了复杂社会、风险社会、信息社会等交互作用和叠加效果,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价值立场,成为中国共产党通过法治履行政治承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重大实践立场的创新。
第二,创造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围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中国宪法的地位性质、根本任务、鲜明特征与独特优势、实施方式路径与监督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大量原创性判断,极大推动了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一体建设,推动了实践中合宪性审查等工作的巨大发展。
第三,创造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重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在一个有着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着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相辅相成的重大要求,尤其在处理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坚持改革与法治的相互促进。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机制及典型场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法治实践全局,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精准分析不同情况、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法治问题,形成了具有原创性的实践创新机制,这些创新机制作用于依法治国典型场景,为全面依法治国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提供了重要保障。实践创新机制本身也是创新的重要产物,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相得益彰的重要表现。深入总结、提炼这些创新机制,是深刻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伟力的重要要求。我们可以把最典型的几种创新机制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整体性重构及典型场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法治改革在部分领域完成了整体性重构。所谓整体性重构是指对特定领域中的法治问题进行符合其规律的结构性、根本性、全局性调整。它的典型场景有很多。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又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系统性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整体改革方案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重要追求,深入提炼新时代司法权运行规律,在体制机制上重塑和优化了司法权的配置、运行、制约、监督、保障。法治实践改革与创新通过整体性重构,有助于实现特定领域法治建设质的根本性提升,彻底解决一些深层次、长期性、全局性的问题。
第二,创造性培育及典型场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依法治国还实现了在特定领域对改革方案的创造性培育。所谓创造性培育是指法治理论走在了法治实践的前面,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创造新的法治实践场景和新的体制机制。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创立就是理论引导、培育实践的典型。它的成立加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在后来的具体实践中,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创造性设计“一规划、两纲要”,为法治中国建设明确四梁八柱。设计法治政府示范项目创建、法治政府督察,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形成了推动法治建设的组合拳,完善了法治建设的改革工具箱。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战略思维出发,这项改革紧紧抓住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个根本主题,直面中国法治建设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存在的不均衡性,通过理论上的顶层设计实现了实践中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包容性改革及典型场景。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着丰富的统筹法治与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渐进改革与正确包容,推动法治建设的理性、有序发展。所谓包容性改革是指实践走在理论前面,通过对国家发展与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予以法律规范上的包容,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试错,从一定时间段来观察其效果,最终实现制度创新。这里的典型场景就是促进以平台和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发展,对其法律治理就体现了精准监管与包容审慎监管有机统一的重要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通过包容性改革,使得有生命力、新鲜的事物获得有机生长的空间,同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的及时跟进,有效规范新生事物可能存在的风险或问题,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也充分激发出改革本身的积极效应和正面效果。
第四,集成性优化及典型场景。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的系统思维能够有效发现不同领域的法治相关性或相似性,从而打破领域之间的壁垒,充分集成相应资源,实现化学反应,产生强大的治国理政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所谓集成性优化是指对相关领域中的法律要素进行有效集成、结构调整,产生化学反应,实现新的增量。这里的典型场景就是以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制创新为重点,完善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2018年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监察法,有效集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相关领域,促进了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推动了纪法衔接、纪法贯通,“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集成性优化有助于我们发现由体制机制壁垒造成的治理鸿沟,在制度存量基础上实现创造性的增量创新与发展。
第五,渐进性完善及典型场景。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实践创新要“蹄疾而步稳”,对于一些重大问题要坚持逐渐完善,稳步推进,稳妥前行。所谓渐进性完善是指很多领域的法治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由点及面,避免系统性震荡和颠覆性错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里的典型场景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宪法实施与监督机制的完善,采取了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与能力建设等技术性方案,坚持在党中央集中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保障下,结合中国国情稳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尤其提到了渐进性完善包含的重大政治原则和智慧,“需要强调的是,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这一段精辟论断为中国坚持渐进性完善的法治创新提供了正当性根据和重要遵循。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重大意义与显著优势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重大意义
前述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实践创新及其机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为中国法治实践固根本提供支撑。实践创新是科学理论指导的结果,是理论与实践高度融贯、结果的最高表现形态,它为实践提供了坚实的顶层设计。而法治实践顶层设计的确立才能为法治固根本的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基本保障。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超大规模国家,我们不能盲目追求试错,必须要有清醒、通盘的战略考虑,在法治建设进入深水区,面对极其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时,只有创新后形成的顶层设计,才能确保法治中国建设“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并在此轨道上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第二,为中国法治实践稳预期提供依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有助于发现实践背后的规律,为实践提供更稳定的轨道。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面临大量的存量问题,很多顽固性、结构性、深层次性的问题由于路径依赖和路径锁定而导致思维固化、利益僵化,只有创新才能实现结构优化,冲破藩篱。法治要充分发挥稳预期的功能,首先其自身要形成稳定、合理、正当的观念秩序和规则体系,通过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实践创新,才能在激浊扬清后形成新的治理秩序和格局,从而为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配置合理安排秩序,在国人对法治保有足够信心的基础上实现稳定预期,合理调整、界分社会关系。
第三,为中国法治实践利长远提供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实践创新,可以发挥理论的强大预见力和有效指导力,能够在复杂多变甚至突变的各种现实约束条件下找到最优化解方案,为国家法治秩序本身的长治久安,使法治实践能够更好地应对未来不确定性中包含的各种问题提供强大智力支持。
第四,为中国法治实践谋全局提供动力。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实践创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辟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境界。通过有机、集成、丰富的创新,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相互支撑、国家治理与法律治理的相互促进、各种利益的充分平衡,提供智力支撑。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显著优势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具有丰富的实操性和场景运用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发展、运用于中国特殊的时空场景:一方面,它面临超大规模国家要全面实现现代化、实现民族复兴的时代主题,内在的法治课题极具丰富性;另一方面,它面临着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进行场景转化的特殊历史阶段,很多问题天然呼唤法治创新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从整体上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运用场景,完善了人类法治文明演化的路径,实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现代转化。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具有明显的体系性、集成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指导实践创新过程中具有鲜明的全局观、整体观和大历史观,拓展了中国共产党人关于法治问题的思考空间和整体想象,在整体上丰富了人类对法治规律的理解。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具有强烈的本土性和自主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指导实践创新过程中不依附普遍的理论预设,也不依赖国外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而是“坚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贡献了法治的中国自主话语与方案。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创新的时代展望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实践创新伟力不仅体现在过去和当下,也体现在它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从2020年到2035年,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同时,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远景所拥有的布局力、预见力和引领力,始终是我们迈向新征程强大的法治战略指引和思想武器。它蕴含着展望未来的一些重要观念,并开具更多时代课题。
一是法治的良法善治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布局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要发挥更好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要在政治大局中牢牢把握法治工作的主动性、服务性。
二是法治的互动观。在迈向新征程的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系统观念的强调始终要求我们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有更多互动、协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要有更多贯通、呼应;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要有更多统筹、配合,在这样的法治观念下不断指引实践创新。
三是法治的重点观。新征程有新挑战、新矛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战略思维始终为创新寻找突破重点提供标准,强调坚持统筹兼顾基础上重点用力。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法治的自主知识观。面对国际秩序变乱交织、技术革命方兴未艾、社会结构迭代转型,法治建设始终要保持战略定力,归根结底需要从实践出发,与国情相适应,形成自主知识体系,有效支撑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复杂多变的实践及创新需求。
同时,在未来更多的法治课题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伟力还将发挥更多的破题、引领作用,需要通过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自主实践知识体系的转型来进一步把握未来各种法治实践场景中蕴含的新规律,推动知识转型。在回应信息社会、风险社会和复杂社会转型所面临的法治需求和挑战中,例如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一体建设背景下国家治理的技术转型及法律约束,老龄化社会、共同富裕等重大国内主题带来的法治需求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提出更有回应性、预见性、创造性的实践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