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抓准网络暴力治理的基础和关键
支振锋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是人民群众交往、交流的重要空间,但网络暴力已成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公害。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信息内容治理环节抓住网络暴力治理关键,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治理规范体系,织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的规则之网。
我国高度重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见的权利的同时,坚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构建网络空间良好秩序,营造安全、公平、健康、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网络暴力治理已具备较好法治基础,《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构成了多维度、多层次网络暴力治理规范体系。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保障公民人格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司法实践,也已常态化开展。《规定》的出台,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治理网络暴力的针对性,形成全流程的动态治理体系。
网络暴力必须强调源头治理。“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作为一种语言或舆论暴力,网络暴力不是新现象,但在网络时代有了新的表现形态。与传统上舆论暴力多发生于熟人之间或者同一个社会群体、圈子或共同体之间不同,在以用户生产信息为主的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多发生于往往素不相识的网民之间。网络暴力一旦发生,常表现为不良信息铺天盖地,遭受网络暴力的网民无力招架、难以回应、百口莫辩,无从澄清正名,无法找到施暴者,在试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甚至连举证都极其困难。因此,治理网络暴力,根源就在于治理网络信息。
《规定》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作为基础和关键,是对网络暴力全链条治理思路的一脉相承。党的十八大以来,遵循网络信息内容发展规律,国家网信部门与时俱进出台用户账号信息、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规章,并围绕微博客和互联网信息搜索、直播服务、新闻信息、群组信息、论坛信息、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用户公众账号、弹窗信息推送、跟帖评论推送、音视频信息等服务不断出台规范性文件,完善信息内容治理规则。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搭建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基础框架。在此基础上,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就切实加大网暴治理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一年的充分酝酿后于近期正式出台,从网络信息这个根源上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针对性方案,更加凸显了网络暴力的源头治理,特色鲜明。
一是界定网络暴力信息。清晰界定治理对象,是有效治理的前提。网络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现象,原本并不是清晰明确的法律概念。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从信息内容层面,将网络暴力信息明确为“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对网络暴力信息作了全面界定。 二是压实网络平台责任。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是网络信息内容空间的重要构建者,提供了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基本空间,自然要在信息内容治理中起到基础性和主体性作用。《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抓住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一个重要源头。
三是强调信息监测预警。网络暴力一旦发生,遭受网暴的当事人或者“社死”,或者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这些后果都是不可逆的。因此,网络暴力治理,必须是预防优先,以防止网暴发生为第一要务。《规定》要求平台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特别是规定平台要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暴信息违法违规情况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作为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的依据。
四是细化处置措施。网络信息内容高度的活跃性,要求信息内容治理必须具备高度的敏捷性。《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主动担当作为,发现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或犯罪信息的,应立即采取妥善处置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配合侦查、调查和处置工作;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内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等的管理,强化对直播和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发现网络暴力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处置措施。
五是明确多方主体责任。对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而言,平台是关键,但不是全部,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的共同参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不仅要着眼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的全过程,还要能覆盖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的多方主体。《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公众账号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及时举报、处置;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操作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六是强化保护机制。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既要强调对网民的保护,以避免伤害或防止伤害扩大,又要强调对数字弱势者的特殊保护,重视弥合数字鸿沟。《规定》强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强化当事人保护,便利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向用户提供快捷取证等功能;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履行法定保护责任;对网络暴力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加强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对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用户个人隐私的,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坏等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也要加强对用户的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则落到实处,《规定》还健全了网络暴力信息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相关规定,规定了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相关部门的协同治理机制,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网络暴力本质上是语言暴力在网络空间中的呈现,说到底是一种信息内容传播。《规定》从信息内容治理的维度,找准网络暴力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形成对网络暴力行为的“釜底抽薪”,必将成为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又一有力抓手。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