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毅:试论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宪法学说

范毅

    【摘要】在中国百年宪政史上,1960年代至1970年代有没有宪法学说?尤其是横跨这两个年代的十年“文革”有没有宪法学说?为什么?如果有,是什么?这也许是目前我国宪法学界中尚没有定论的几个问题。本文则认为,在中国,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就有什么样的宪法制度,也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宪政之路,没有停顿。宪法学说,没有空白:不论它以什么样的方式表现出来。任何时期的宪政及其宪法学说,在这个民族的宪政运动和宪法学说史上,都必然有它特定的地位和独到的思想、文化价值。
    【关键词】宪法制度;宪法思想;宪法学说;75宪法;78宪法
    在中国百年宪政史上,1960年代至1970年代这20年颇不寻常,可以说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年代。其中横跨这两个年代的1966-1976年,对于宪法学说的发展,更是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因为从1966年到1976年,在中国爆发了一场由毛泽东亲自发动的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十年“文革”,中国遭到了空前的浩劫,宪法遭到无情的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名存实亡,选举制度基本废弃,公民的基本人权被剥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无从谈起,许多干部群众包括国家主席都惨遭迫害。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被彻底打乱,公认的社会政治、经济、道德伦理和历史文化等价值观念被完全颠覆,一切科学研究都被视为洪水猛兽而扫除殆尽。在所有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法学研究是被冲击得最为严重的领域之一,其中的宪法学研究,更是成为谁也碰不得的重灾区。然而,奇特的是,在法律虚无主义达到登峰造极程度的这两个年代(1960年代和1970年代,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居然还产生了两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这个意义上来说,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可算得上是在特定的年代、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特殊产物。作为特定年代、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特殊产物,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中国宪政建设史上,必有其特殊意义。围绕着75宪法和78宪法所进行的有关宪法制度、宪法思想与宪法学说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也必然存在着不同于其他阶段的独特之处。
    一、宪法制度、宪法思想与宪法学说及其相互关系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制度”[1]有两层涵义:一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或行动准则;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显然,宪法制度属于第二层涵义)。“思想”[2]也有两层涵义:一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思想的内容为社会制度的性质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在阶级社会中,思想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二是念头和想法(显然,宪法思想属于第一层涵义)。“学说”[3]则只有一层涵义,即指学术上的有系统的主张或见解(宪法学说显然是指关于宪法的有系统的学术主张或见解)。既然“思想的内容为社会制度的性质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而“制度”又“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那么,“制度”当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即经济制度之上又包括经济制度在内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有机整体。“制度”与“思想”之间,大体上当属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相互关系,“制度”决定“思想”。推而广之,有什么样的宪法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思想。尽管“思想”与“学说”都具有主观思维的属性,但“学说”与“思想”相比较,侧重于学术上有系统的主张和见解。而“思想”的范围比较宽泛,它既包括学术上有系统的主张和见解,也包括学术上不成系统的主张和见解,还包括非学术的见解和主张,即念头和想法。推而广之,宪法思想当比宪法学说宽泛,而宪法学说则比宪法思想专深。因此,宪法学说理应建立在宪法思想的基础上。有了宪法思想的宽厚,才有宪法学说的专深。而不是相反。
    一般说来,在宪法制度、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三者之间,应该是先有宪法制度,后有宪法思想,在有了宪法思想的基础上,才能发展起宪法学说。在宪法制度、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的逻辑链条中,宪法思想作为宪法制度与宪法学说的逻辑中介,具有双重或双向作用,它受宪法制度的制约,也反作用于宪法制度;它作用于宪法学说,也受宪法学说的影响。由于“在阶级社会中,思想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所以,具有阶级性的宪法思想,既可以反作用于宪法制度,也可以影响宪法学说。但是,宪法思想对宪法制度的反作用或指导作用的力度和深度,又无不与宪法学说在宪法思想背后的影响和支撑息息相关。不论这种影响和支撑是显性还是隐性,是直接还是间接,是正面还是反面。因为宪法思想与宪法学说之间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双向的,宪法学说在受宪法思想作用的同时,反过来也对宪法思想有一定的影响。
    由于宪法思想的宽泛性,及其与宪法学说同为主观意识的属性,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某种重叠性。在一定程度上,两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或者说,在特殊情况下,宪法思想就是宪法学说,宪法学说也是宪法思想。
    据《现代汉语词典》,“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4]从这一定义中,我们不难确定,宪法是国家制度的标志和表现形式,宪法的存在意味着宪法制度的存在,有宪法就有宪法制度。结合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一般来说,有宪法就有宪法制度,有宪法制度就有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但是,在社会政治环境极度不正常的情况下,学术性的宪法学说有可能被非学术性的宪法思想所压抑或替换。其结果往往是:宪法思想以其非学术性凌驾于学术性的宪法学说之上,宪法学说则以其去学术性湮没在非学术性的宪法思想里。
    二、1960年代至1970年代有没有宪法学说
    一般而言,有法律制度才有法律思想和法律学说。没有法律制度,就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法律思想和法律学说。当然,法律学说和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也有一定的反作用。但是,通常情况下,有没有法律颁布,即有没有法律制度,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离开了法律文本即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学说就都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就没有存在的可能。众所周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是由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自1966年7月7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以后,一直到1975年1月13日召开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在长达8年零6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自1959年4月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至196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后一次会议期间,除了对已经指定的《军官服役条例》进行修改,批准《商标管理条例》和《外国人入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以及批准17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一项法律,很多国家重大的问题都是由党内决定实施的。其实,不仅仅是1960年代和1970年代,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央政法小组就曾在《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提出民法、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导致立法工作全国停顿。实际上,从1954年宪法颁布到1975年宪法修改期间,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出台,没有一套基本法律的配套设施。正因为除宪法外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许多基本法律自50年代到70年代都是一片空白,使得多少相关专家在研究本学科学说史时,面对着这几十年的法律制度空白(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学说的空白)而望“法”兴叹,甚至遗憾终身。
    但与此同时,一个极为奇特的现象是:在建国近60年的历史中,我国竟然先后颁布了4部宪法和31条宪法修正案,即使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这一极为特殊的年代和极为特殊的社会环境下,还颁布了两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是特定时代、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现象。按照前述理由,有宪法就有宪法制度,有宪法制度就有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1960年代至1970年代因有2部宪法出台,则必有与其相对应的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只是宪法学说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不同阶段中,因各有其不同的表现,故必须分别加以研究。
    三、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宪法学说是什么
    由于有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存在,因此,宪法制度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存在不容置疑。又由于宪法制度是在一定的宪法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故宪法思想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存在也不容置疑。同理,宪法思想的存在也决定了宪法学说具有存在的理由。至于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宪法学说究竟是什么,却不是一句话所能说清的。实际上,它与中国共产党自1957年起,以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为标志,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左”倾错误倾向的发展演变,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从1957年起,极“左”思潮开始在中共党内占据主导地位。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中共对国内政治形势估量失误并对国内主要矛盾作出错误判断,出现了反右扩大化和“反右倾机会主义”、“大跃进”的错误。在1957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扩大)作出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是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的错误估计;在1959年的庐山会议上,反对“右倾机会主义”和对彭德怀的错误批判,使得党在阶级斗争方面的“左”倾错误更加严重起来; 1962年召开的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则使党在阶级斗争问题上的“左”倾错误观点进一步系统化和理论化。八届十中全会公报指出,“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历史时期,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道路的斗争,我们千万不要忘记。”这个错误的理论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在“文化大革命”爆发的1966年,毛泽东进一步将其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理论和实践概括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这一理论便当然成为1960年代至1970年代尤其是横跨了十年的“文革”的指导思想。毫无疑问,这一理论也不可避免地要成为“文革”时期毛泽东亲自建议下起草的1975年宪法的主要指导思想[5]。即使是“文革”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起草的1978年宪法,也未能摆脱这一指导思想的严重影响。显然,“文化大革命”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相对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产生而言,就是那一时期的宪法思想,也是那一时期的宪法学说。这一融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为一体的指导思想,集中表现在这两部宪法文本和关于这两部宪法的修宪报告之中,其中又主要集中在1975年宪法文本和张春桥1975年1月13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1975年张春桥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既是1975年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也是关于1975年宪法的宪法学说,更是关于1960年代至1970年代我国宪法的宪法学说。
    这一宪法学说,总的来讲,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该理论的核心是:一大批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已经混进党内、政府内、军队里和文化领域的各界,相当大的一个多数的单位的领导权已经不在马克思主义者和人民群众手里。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在中央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它有一条修正主义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在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都有代理人。过去的各种斗争都没有解决问题,只有实行“文化大革命”,公开地、全面地、自下而上地发动群众来揭发上述黑暗面,才能把被走资派篡夺的权力重新夺回来。这实质上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以后还要进行多次。
    具体来说,这一理论或学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始终都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
    第二,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第三,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
    第四,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
    第五,“文化大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
    第六,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政治大革命,以后还要多次进行。
    但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宪法学说,
    其表现形式和表现程度以及对于宪法制度的反映力度,在长达20余年的时期里,也有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把这一变迁过程加以区分,对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这一时期的宪法学说,很有帮助。
    四、宪法学说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三个阶段
    从1960年代到1970年代,宪法学说的变迁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60年到1965年。
    这一阶段,党在阶级斗争问题上的“左”倾错误观点比50年代后期更加系统化、理论化,使得1954年宪法受到破坏,宪政建设走下坡路。非学术的宪法思想被阶级斗争为纲的观点所浸润,使得宪法学说的研究囿于政治环境的紧张,其研究范围逐渐固守于经典作家关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若干内容,研究形式亦局限于对经典作家有关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某些文本的阐释和解说,其学术性也逐渐向政策性甚至政治宣传性褪变。例如,当时中国宪法学学术力量较为集中的中国人民大学[6],仅在1962年编写了一本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铅印的,内部发行的、比较系统的、其他学校也都愿意参考的教材。[7]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宪法课程科学性和学术性被抽空,到了1965年、1966年“四清”以后,宪法这门课都被取消了。[8]又如,当时国内法学期刊中最有影响的《政法研究》,[9]在1961-1966年(总第41-62期)六年中,一共刊发了288篇文章,其中,刊发非学术性的会议公报、声明、决议、公约等类型的文章87篇,“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类型的文章45篇,教学研究类型的文章23篇,大批判类型的文章31篇。具有学术性的文章仅102篇,其中,论述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一类的文章就有67篇。
    第二阶段:从1966年到1975年。
    这一阶段,党在阶级斗争问题上的“左”倾错误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极端,形成了完整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在1975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其指导思想,这就确认了“文化大革命”的合法性,从而给阶级斗争扩大化和极“左”错误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宪政建设遭受重大挫折。在这种极为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非学术的宪法思想完全以阶级斗争作为唯一内容,凌驾于学术性的宪法学说之上,学术性的宪法学说则完全丧失了学术性,湮没在非学术的宪法思想里,成为政治的附庸和婢女。宪法学说与宪法思想已经没有办法区分开来而融为一体。仍以学术期刊《政法研究》为例:《政法研究》1966年出版了第1、2期之后就被迫停刊。在停刊前的最后一期即1966年第2期中,总共设置了3个栏目,一共刊登了27篇文章。其中,第一个栏目刊登7篇,包括中共中央的决定、新北京市委的决定、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拥护中共中央改组北京市委决定的声明、重要报刊社论,还有姚文元和戚本禹的批判文章等;第二个栏目是《向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黑线开火,坚决把社会主义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共16篇,全部是大批判文章;最后一个栏目是《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共3篇文章。又以《全国报刊索引》为例:1975年宪法颁布后,当年的《全国报刊索引》曾在第3、4、5期开辟专栏,索引学习四届人大文件和学习新宪法的文章。第3期开辟了两个专栏:《学习四届人大文件,贯彻四届人大精神》专栏共索引了44篇文章,其中,1975年宪法文本、修宪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和各种会议公告等9篇,余下的35篇全部是报纸刊登的学习心得类文章。《学习新宪法》专栏索引了86篇文章,也全部是报纸上刊登的学习心得类文章。其中讲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的有46篇。第4期的专栏是《学习四届人大文件,贯彻四届人大精神》,索引了22篇文章,其中19篇是学习新宪法的心得,讲无产阶级专政的有10篇。第5期的专栏是《学习新宪法》,索引了8篇文章,全部是有关无产阶级专政的。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1979年。
    这一阶段,“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四人帮”已被批判,整个国家正处于亟需从“文化大革命”的极“左”错误中走出来的拨乱反正时期的前夜。而当时党中央的主要负责人却提出“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继续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左”的错误倾向。因此,1978年宪法的修改,仍然笼罩着和刻记着“文化大革命”的阴影与伤痕,宪政建设积重难返。由于陷入极“左”泥坑的宪法思想还未能从极“左”的错误倾向中走出来,导致急欲走出极“左”错误困扰的宪法学说仍然不能从此前一贯的注释性思维或解说性思维中摆脱出来,迟迟不能回归学术性的规范性研究,甚至继续以政治性宣传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
    仍以《全国报刊索引》为例。1978年宪法颁布后,当年的《全国报刊索引》曾在第4、5、6、7期开辟了《学习新宪法,宣传新宪法,遵守新宪法》等专栏,共索引文章210篇,其中讲无产阶级专政的文章有75篇,只不过一部分讲无产阶级专政的文章,已经在行文中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用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加以替换罢了。
    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宪政变迁,在中国百年宪政史上,也许并不引人注目,其宪法制度、宪法思想尤其是宪法学说,在某些人的眼里,也许只是一片空白,甚至耻于被人提起。的确,放眼宪政建设浩浩荡荡的国际性潮流,在宪政的普世性价值面前,中国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宪政运动及其宪法学说,的确有令人痛心、令人扼腕叹息的地方,但也不乏给世人以深省和启示之处。在本文看来,宪法决不是某一个国家的专利,宪政也决不是某一个民族的资源,宪法学说更不是某一个年代的特产。宪法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宪政是社会前行的必然。中国百年宪政史已经表明并将继续表明: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就有什么样的宪法制度,也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宪政之路,没有停顿。[10]宪法学说,没有空白[11]:不管它以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任何时期的宪政建设及其宪法学说,在这个民族的宪政史和宪法学说史上,都必然有它特定的地位和独到的思想、文化价值。
    范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第1756页。
    [2] 同上,第1290页。
    [3]同上,第1547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第1481页。
    [5]“‘文化大革命’的思想、政策、经验等得以浸透在这部宪法里,并且表露无遗。无论从形式上或者从内容上看,1975年宪法是极”左“思潮严重浸润的一部宪法。”——摘自: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495页。
    [6]1.参见《中国宪政网》,韩大元、胡锦光2003年4月3、12日访问许崇德:《新中国宪法学的创建与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最早的几届研究生、本科生, “如先在人民大学后到宁夏大学的吴家麟教授、武汉大学的何华辉教授、吉林大学的张光博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廉希圣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吴杰教授、北京大学的魏定仁教授等,还有后来一直在人民大学的王向明教授、董成美教授,等等。当时就是我们这些人,站在新学科(新中国宪法学——笔者注)的最前列。” http://www.calaw.cn/2008年4月11日访问。2.蒋碧昆《毕奋宪法文丛(上卷)》,《新中国宪法史与我的教研生涯(代序)》,武汉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1页。“1950年春季,我由华北大学的第三部考入新中国成立后首创的新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学习。”“1954年毕业后,不到半个月,又回到中国人民大学进修国家法即宪法。”
    [7]参见《中国宪政网》,韩大元、胡锦光2003年4月3、12日访问许崇德:《新中国宪法学的创建与发展》。http://www.calaw.cn/2008年4月11日访问。
    [8]1.参见《中国宪政网》,韩大元、胡锦光2003年4月3、12日访问许崇德:《新中国宪法学的创建与发展》,“深层次的原因是:第一,受政治运动的冲击。在反右派中,我们教研室大伤元气。几个教研组的组长大都被打成右派,先后调离了教研室。第二,1956年以后,特别是在反右派运动以后,宪法在我国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已经大不如前,某些宪法规定甚至成为了批判的对象,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既然宪法都不发挥作用了,宪法学也就不重要了。第三,当时的中国社会政治第一、政治挂帅,社会生活就是国家生活,国家生活就是社会生活,在法学中,宪法学又是政治性最强的,因此在研究上存在着各种禁区导致宪法学的内容简单化、政治化,而本学科的科学性、学术性几乎不存在。在这种背景下,这一学科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http://www.calaw.cn/2008年4月11日访问。2. 董成美《宪法学的历史回顾》,《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1期,“52年院系调整后,全国法律系的院校由原来的34所减少到6所,旧中国的法学教授许多人被重新安排了工作。在这个背景下,全国宪法学研究人员仅有二、三十人。”
    [9]由中国法学会的前身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主办。
    [10]参见王永祥著,《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 1996年9月版,第1-2页:“把‘宪政’理解或界定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提法比较适宜”,“不管各种‘宪政’之间有多少不同,它们相对于专制制度来说,都是一种‘民主的政治’”。“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封建专制主义的‘朕即国家’的逻辑行不通了。”
    [11] 参见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876页:“至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反映了极‘左’的路线和思潮因而很不完善,但从本质上讲,这两部宪法还并没有失去社会主义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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