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博超:“文明冲突”还是“多元共存”:人类文明新形态视野下的人权理念重构
杨博超内容提要:塞缪尔·亨廷顿将导致国家间冲突的根本原因界定为由“文明冲突”造成的“文明断层线”,这种论断既是“西方中心主义”价值作用的结果,也隐含对西方文明优势的宣扬。当前,文明观在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特别是人权理念塑造中占据重要地位,而文明差异所产生的人权理念冲突则是当前国际社会实现和平与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事实上,文明差异虽客观存在,但并不必然导致文明间的冲突。中国以新发展理念涵养人类文明新形态形成当代中国人权观,充分体现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的人权理念,将有效地缓解甚至消弭人权文明领域的价值冲突。其中脱胎于中国传统文化和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进程中所提炼出的包容性理念和人的全面发展理念,有助于解读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为构建公正公平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提供新思路。
关 键 词:文明冲突? 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文明新形态? 当代中国人权观
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作重要讲话,强调中国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1]。
文明作为人类社会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思想、制度和物质存在,其通过政治和意识形态两个载体塑造了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人权理念是文明的组成部分,当前由于文明差异所产生的人权理念冲突对国际社会实现和平与发展产生重大挑战,因此有必要从文明的视角厘清文明间的关系是“冲突”还是“共存”,进而为构建公正公平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提供新思路。
自工业革命后,文明观念曾被欧洲国家用于拓展殖民主义,并通过主导国际法体系制定而对世界各国进行文明体系划分,借此完成了所谓代表“进步文明”的知识和话语体系的建构和输出。基于文明所负载的不同民族意识、宗教思想、风俗习惯、行为模式等内核,有学者认为文明冲突是国家或地区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2]。冷战结束后,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于1993年在《外交事务》夏季号上发表《文明的冲突》一文,将“文明冲突”概念演进为一个系统化理论,并在学界和政界引发广泛而持久的争论。亨廷顿的理论主要是为了对抗弗朗西斯·福山提出的“历史终结”思想,他在文章中指出,未来的战争将不是国家之间的战争,而是文化之间的战争,伊斯兰极端主义将成为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1996年,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塑》一书中对他的论述进行了扩展,认为在新的世界秩序中冲突的根本来源并非主要基于意识形态、抑或经济,不同文明将是人类之间的巨大分歧和冲突的主要原因[3]。他进一步指出,民族国家仍将是世界事务中最强大的行动者,全球政治的主要冲突将发生在不同文明的国家和群体之间,而不同文明之间的“文明断层线”将是冲突的主要原因。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西方国家政府的抗疫失策挑动了信仰亨廷顿理论者的神经,特别是中西方基于不同文化构建的人权保护理念和人权保障路径的冲突也被不断放大。冲突体现在西方基于“个人中心主义”和“自由主义”塑造的以西方文化和价值观为中心的所谓“普世性”人权观,与中国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平等共享”“推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为内核、基于人类文明新形态而形成的当代中国人权观之间的冲突。本文旨在以亨廷顿“文明冲突”理论为入口,讨论文明与人权理念的相互塑造和改造进程,并在厘清亨廷顿“文明冲突”范式的基础上,探讨西方主导的人权理念的局限性和面临挑战,最终在人类文明新形态视角下重新诠释人权理念。本文还尝试在共同价值理念基础上回答不同文明是否可以不发生对抗而存在、不同人权观是否可以在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共存等问题。
二、“文明冲突”及其表征下的“西方中心主义”困境
人类在塑造文明进程中产生诸多哲思,从而构建起了文明的多元化表达,但文明多样性犹如硬币两面,一面成为人类进步的不竭动力,另一面也成为导致人权内涵差异的主要原因。一直以来,不论哲学抑或法学视角下述及人权的文献中,都指向人权思想是从文化传统中提炼出来的这一结论;国际人权法研究者则通过考察公约和人权标准的争论性确立进程,从政治背景和历史发展角度证实了东西方之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由于人权内涵而产生持续性对抗。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没有出现作为重要集体性人权的自决权;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表现了不同文明和文化视域下,不同人权意识形态的综合考量和妥协。这种对抗在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又显得格外激烈,如移民问题、难民问题和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引致的民粹主义、逆全球化、生命权和自由权优先次序争论等,都体现了人权保护的困境。出现困境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源于“文明冲突”范式内生的自洽性矛盾;二是基于“西方中心主义”的所谓“普世价值”人权范式存在重大缺陷。
(一)“文明冲突”范式建构
亨廷顿并非第一位提出“文明间的冲突”概念的学者。早在1957年,英国历史学家刘易斯就曾尝试用这种理论解释伊斯兰世界和西方国家之间的冲突,但刘易斯的论述未能引发学界和政界关注。冷战后,国际社会正在寻求新的范式来描绘新兴世界的政治图景,亨廷顿迎合保守人士难以接受亚洲国家崛起的心态,为美国等西方国家政策制定者提供了认识世界新秩序的理论框架。他将文明作为构建新秩序的基本元素,强调文化和价值观是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之间产生差异和冲突的主要原因,从而衍生出一种基于文明的“文明冲突”范式。
“范式”(paradigm)概念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1962年提出,其最初的目的为体现科学和认识论中的思维方式或截然不同的状态[4]43-45。这种思维方式或状态仅需广泛认同即可成立,而并非一定基于规则或被社会科学检验“正确”。因此,范式的建构基础或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足够多的人相信某种范式的主张,从而使其具有意义和可信性[4]177-178。简而言之,范式的提出和民众对某一现象的理解具有某种直接联系,即虽然一个范式的论证模式是错误的,但有些人却相信这种论证,当有足够多的人愿意相信这种解释模式时,这种范式就具有了说服力。
亨廷顿建构的“文明冲突”范式因受到“西方中心”论的影响,在较为狭隘视野下建立了国际政治分析体系。此体系包含两个核心概念,即“文明”和“文明断层线”。亨廷顿在考察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利用几次具有推动性和影响力的事件,如法国大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俄国十月革命和冷战等,将国际关系划分为四个阶段,并划分了八种文明,包括中华文明、日本文明、印度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东正教文明、西方文明、拉丁美洲文明和非洲文明。亨廷顿认为,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是基于历史、语言、文化、传统等客观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宗教,这是区分不同文明的根本标准。全球化进程使得生活在不同文明区域的人与人之间能够进行交流,进而使思想、制度、生活习性等文明载体相互交织碰撞。基于这些事实,亨廷顿称,这些日益增多的互动使人们认识到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和文明内部的共同点。为了完善文明与冲突的内在张力和联系,他利用“文明断层线”概念贯穿整个“文明冲突”的分析逻辑,指出这些断层线直接穿过一些民族国家,并在不同文明之间运行。他还预言,未来最重要的冲突将发生在这些文明之间相互分离的文明断层线上[5]。亨廷顿认为,经济、军事和政治权力正在从西方向世界其他文明发生重大转移,其中主要包括中国和伊斯兰教国家。他特别将“冲突”的靶向瞄准中国,认为中国儒家文明所隐含的等级结构会与西方重视的个人中心主义产生冲突;其他受儒家文明影响的国家将与中国“一拍即合”,从而挑战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文化上的主导地位,而中国的崛起也将与美国在东亚地区实现霸权产生冲突。
亨廷顿的文明范式理论在冷战后美国迅速确立世界霸权地位的进程中具有广泛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关系体系经过全球化加持逐步走向多边合作,但多变的国际和地区局势仍使亨廷顿理论不时“沉渣泛起”。冷战虽早已终结,但西方国家学界和政界仍有人热衷讨论西式民主和人权制度的传播和输出,如西方国家应在中东和阿拉伯地区输入并帮助巩固“民主”等论述屡见不鲜。此外,处于不同文明地域的国家和地区因对人权内涵和人权发展道路的不同理解所产生的矛盾也日益凸显。信仰亨廷顿理论者认为,1993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表现出的人权价值争论为文明冲突论增加了新的注脚。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后,基于“受害者”心态的政治预设,将冲突对象从伊斯兰群体扩展到对美国“再次伟大”可能产生阻碍的国家,如中国、俄罗斯、叙利亚、伊朗和委内瑞拉等国。拜登当选为新一届美国总统后,进一步放任基于文明产生对抗的论调,并以此为美国实现霸权和利益争夺作辩护和背书。
(二)“文明冲突”缺陷及“西方中心主义”的困境
“文明冲突”的论述对执政者,特别是以期寻求极端化民粹主义支持的政治家具有格外的诱惑力。美国政治家对“文明冲突论”抱有实用主义心态,他们关心的只是美国与“非美国价值”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对抗,而非文明导致冲突的因果逻辑。从“文明冲突”论本身看,理论建构也并不丰富,更似是亨廷顿为推翻以福山为代表的学者提出的共产主义“历史终结”理论的一种论述,以及类似辛格和维尔戴斯基提出的以“动乱区”和“和平区”来区分世界的一种愿景。
亨廷顿的论述似乎有效地诠释了冷战后的国际关系发展路径,暗含“西方中心主义”色彩,并十分有效地挑动了民粹主义者和极端主义者的神经。从国际实践角度看,一些政治家和决策者在处理西方与伊斯兰世界和中国之间的竞争和冲突方面显然受到亨廷顿理论的影响,即使许多人并不会公开承认他们的行为或政策制定是以文明冲突为框架。“9·11”事件后,小布什政府以建立“反恐联盟”为契机调整美国全球战略目标,并借此机会打算实现西方文明的复兴,尤其是在国际关系中重塑西方中心主义。依照亨廷顿的逻辑,可以推演出西方与其他现存文明之间的区分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持西方文明在世界中的“正统”和优势地位,通过对“美国梦”和所谓“民主自由人权”的编织,树立起梦幻的西方核心价值,一方面构建西方民众的文化认同和优越感;另一方面,使美国之外的民众坚信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明制度是人类“最优秀的文明”,进而产生追随渴望[6]。二是通过促进包含人权和民主在内的所谓“普世价值”传播,来实现合作和相对无冲突的世界。三是限制非西方国家难民和移民进入西方社会以保持西方文明的独特性,因为根据亨廷顿观点,大规模的非西方国家的移民将会“淡化”并具有抹除西方文明的风险。
文明冲突范式具有两个方面缺陷:一是亨廷顿在建构文明范式过程的逻辑起点存在矛盾;二是作为文明范式基础的“西方中心主义”理论逻辑粗疏和难以自洽。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亨廷顿将自己定义为“爱国者”和“学者”双重身份,由此产生了“冲突”和“共存”的双重悖论。一方面,他希望通过传播西方“普世”文明来拓展“西方中心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让西方价值成为国际社会的“通行价值”和“最高准则”[7];另一方面,他谨慎地认为西方并不是现代的代名词,由此形成了文明会取代国家成为国际社会冲突的主要因素这个核心论断,并试探地提出冲突的必然性问题[8]。很多学者因此批评亨廷顿的理论论证未能形成证明的闭环。如美国知名政治和文学作家保罗·伯尔曼认为,当今社会不存在明显的文化界限,亨廷顿的分析难以令人信服[9]。牛津大学历史学教授提莫西·加顿·阿什反对亨廷顿使用“极端文化决定论(extreme cultural determinism)”生硬划分天主教与新教、东正教和伊斯兰教在民主和独裁方面的价值和信仰,并认为这种结论的论证过程很粗暴[10]。
2.从历史角度看,“西方中心主义”和“文明冲突论”将文明形态固化,忽视了不同文化所塑造的文明在对人的尊重和关怀等方面的共通性。全球多数文明都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如著名文学理论家爱德华·萨义德指出,亨廷顿对世界固定文明的分类,未能考虑文化的相互依存和互动特性[11]。从文明构建角度看,西方文明在形成过程中吸纳了诸多非西方文化的元素,如古希腊受两河流域文明和古埃及文明的影响而形成的新文明样态[12];又如中国的儒家文明在较长时间内对韩国和日本等东亚国家产生持续影响,从而在较长历史时期一直存有以中华文明为核心的东方文明体系。
3.从叙事模式看,亨廷顿理论所依托的“西方中心主义”是一种杜撰的和狭隘的西方价值观,其核心意识形态的现实指向在于诠释一个绝对本质主义的“西方”定义。一方面,西方使用自由、民主、人权、平等这些正面的价值概念作为叙事基础,描绘西方完美的形象,而将专制、殖民、种族主义、威权等概念强加给非西方世界,从而使美国等西方国家以“救世主”姿态向全世界推广的其所谓的“普世价值”存在价值观上的“正义”,并演化为对非西方世界渗透和推动和平演变战略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西方中心主义”的叙事模式以西方国家例外主义为基础,尤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将自己的发展得益于自身独特文化的建构,认为在其国家发展和政治体制建构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为世界留下宝贵遗产,认为美国的历史也是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在国家建构过程中内生、发展并向外传播的历史,从而否认了西方与非西方国家间的文化碰撞对西方社会变迁和价值体系塑造的影响。从思想根源上看,美国例外主义源于早期移民使用“上帝的选民”的自我界定,之后逐渐转化成其对传播宗教使命和自身道德优越感的信仰,从而塑造了美国扩张主义和干涉主义对外政策。
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文明冲突理论进行反思,并认为文明不应固化,每个国家都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文化,人权价值也并非具有普世性,其形态和内涵应结合不同文化背景作多元化解释。亨廷顿的“文明冲突”理论是主观和片面的,或者说部分是为了美国的战略需要服务的[13]。国际社会发展到今天,文明多样性已成为时代的主要特征,因此,要不断推动不同文明间的对话,增进相互了解和理解,以合作包容解决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
三、以人类共同价值实现文明“多元共存”并塑造包容性人权理念
文明通过政治和意识形态两个载体塑造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而人权观又是意识形态的主要组成部分[14]。随着全球化和多边主义的发展,以西方中心主义为基础的人权准则面临挑战。伴随着工业发展及其产生的环境污染,资本主义消费观导致的伦理道德衰减、发展不均衡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使国际社会急需一种新的发展观来重塑国际关系。罗素曾言:“西方国家迷恋战争、掠夺和破坏,而且永不满足,这正在摧毁欧洲文明。”[15]他的判断或许有些危言耸听,但确实指出了包括人权在内的西方文明价值观的先天性、内在性和逻辑性矛盾。现代人权理论的主要命题集中在和平与冲突、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正义与利益等关系上,基于这些关系而形成的理论为国家在政治制度选择、法律制度创设、人权保护制度的演进与修正等方面,提供了精神动力和不可或缺的平衡机制。当前,西方的人权规范正面临着自身立场(西方中心主义)局限的影响,如何解释人权理念是国际社会必须面对的新挑战,而探讨各种不同文化中共同价值元素以及衍生的文明共存路径并建立起一种新的包容性人权理念,则是消弭冲突的重要路径。
(一)文化差异与人类共同价值
亨廷顿分析了文明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却忽略了文明最重要的特征,即文明并非独立封闭固化的实体,不同文明之间既可以互动和交流,也可以流动和融合[16]。在现实中,原生文化群体由于担心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消失或文化独特性被破坏,有时会产生对其他文化的防备心理,从而呈现出一种壁垒性特征[17],该特征既是保持文明独特性的重要基础,也为文明冲突创造了一定条件,但这种壁垒一旦彻底消失,世界文明可能走向以某种“普世性”价值为基础的同质化并最终丧失多样性。因此,在保持不同文明内在独特因子的同时寻求共存,并在不同文明中激发其自身的改变,从而保持文明的内在活力并走向文明的多元呈现,应当是意识形态领域未来发展的正确道路。
不同文化间的包容对多元文明共存格外重要。一方面,维持当地传统文化的“壁垒”与文化间交流并不冲突。如不同宗教、不同文化对黄金法则(Golden Rule,即互惠道德)的解读做到了“和而不同”,基督教表述为“希望他人如何待己,也要如此待人”,佛教表述为“不要以伤害自己的方式伤害他人”,儒家哲学表述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如,产生于某一文明的事物会被全球普遍接受,如阿拉伯数字和基督纪年法等。另一方面,网络和互联网的兴起使得全球文化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互相连通,进而打破文明的故步自封。网络跨越文明的界限将不同人和不同组织联系在一起,并且在科技的助力下这种交流和沟通愈加频繁和密集。
因此,实现文明共存的路径应以彼此尊重为基础并努力寻找与其他文明的共同价值,实际上很多当代文明的代表性价值就是在与不同文明融合的背景下产生的。需要指出的是,文明的融合应当有边界。一是尊重不同文明所衍生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道路。寻找共同价值不意味着文明的同化和社会发展道路的“同轨”;相反,要在保护文明独特性的基础上寻求共通。对文明独特性的保护无论是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还是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均将其呈现为文化权利的应有内涵。二是扩大对人类发展有益、可促进人类福祉和自由的价值,比如正确的道德价值观、人的基本尊严等,摒弃仇恨、偏见、狭隘、自私、暴力和不容忍等可能造成对抗的价值。
为增进不同文明间的了解与理解,“文明对话”理论应运而生。这个概念最初是由奥地利哲学家汉斯·科赫勒在1972年的一篇关于文化认同的文章中提出[18],认为开展不同文明间的对话有助于促进相互理解、形成各方接受的社会规范,从而形塑共同体交往的价值理性结构。该理论为超越“文明冲突”论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从文明发展进程看,东西方先哲分别使用“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用一盏灯点燃另一盏灯”的比喻,生动描述对文明间开展对话的渴求。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号召国际社会承认和尊重文化多样性,指出除了文学和艺术以外,生活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希望通过文化对话塑造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围,从而使国际社会认识到人类是统一的整体,以最终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19]。文明对话体系应建构在一个广泛的和宽容的道德框架内,使每一种文化都知道自己的声音会被倾听和尊重。基于此,脱胎于儒家哲学思想中的“和衷共济”“和合共生”理念,为构建具有全球意识的文化多样性发展环境提供了有益经验。
(二)儒家思想为包容性人权理念塑造提供积极的价值源泉
儒家思想至今仍是中国人重要的思想来源,其磅礴的思想中暗含诸多层次的叠加,如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国家政治实践以及生活方式等,可为塑造以共同价值为根基的包容性人权理念提供思想支撑。
1.儒家的核心思想是将人作为实现“仁”的道德主体,并且追求“无我”的高尚境界。以“仁”待人,不仅包含身边的人,还包含四海之内的所有人,儒家所提倡的“共同体”思想也发源于此,即在理想型的共同体建构中,人应超越自己的私心,并在每一个人身上实现“仁”,这与“文明冲突”理论将“恨是人类本性”作为分析基础相反。亨廷顿的判断因忽略了比“恨”更重要的“爱”也是人类本性而具有局限性。亨廷顿理论认为,人性存在的固有缺陷威胁着社会的生存,而儒家“仁”的哲学理念则可以为克服这种缺陷提供内生动力。
2.儒家思想强调真正的共同体是由有德行的成员而不是利己主义者组成,即成员应追求共同的目标和价值——“大我”,而非自己的目标和价值——“小我”。西方传统人权观认为,“人是利己主义者”是人权存在的基础,人权概念的产生是对“人性本恶”的反抗,是一种抵抗压迫的反抗性权利。儒家思想有助于打破这种对人权的认知局限,即人权并非“个人中心化”地完全不关心他人的福祉和利益:处于共同体中的个体不应把自己当成拥有权利的主体而向其他成员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反之,应当使自己参与到一种相互承诺、相互关心和关爱的关系中。所以,对人权观的建构应当区分“自我”和“自私”在权利保护中的不同界定,即人权应保护的是自我的合法利益而并非利己主义者的不合理权利。
3.儒家思想对实现“文明共存”具有积极意义。“仁”“和”既是儒家哲学表达的人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也为国际社会寻找共同价值、实现和平共处提供了思想动力和方向指引。从国际实践看,儒家思想在国际人权公约起草中也有体现。例如,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过程中,中国的张彭春博士以人权思想渊源的多元化冲淡西方人权中心主义,提出了一个与西方意识形态不同的观点,并最终将儒家哲学对“仁”的诠释写入宣言第一条,译为“良心(consciousness)”[20]。其中所蕴含的互惠理念,不仅包含儒家文化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不将自己意愿强加于人的“不干涉”内涵,也包含来自西方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中善待他人以使他人同样待我的积极态度。
(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超越了西方人权观的局限
自1833年开始的半个多世纪时间,马克思以唯物史观思考文明的起源、发展和前途,指出理解文明必须与人类物质和精神生产相联系,而对文明的内涵理解则应反映物质和精神生产成果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受到特权、神权以及资本的束缚,是资本的附属物,是残缺不全的[21]。马克思从文明观出发强调人的社会性和人的自由发展,超越了西方人权观的局限,而中国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中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对人的尊重和关怀相融合,形成了价值互补,并逐步塑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
1.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既对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否定人的社会性、历史性和阶级性进行批判,又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人的价值和尊严意识相契合。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已经不再是人的奴隶,而变成了物的奴隶”。马克思否认人权的“天赋”性,认为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都要以维护和实现人的主体性、捍卫和保护人的尊严和价值为核心要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传统儒家哲学中对人的尊重与关怀的结合,既可以摆脱儒家思想中基于封建社会需求的历史局限和意识枷锁,又可以促进中国传统文明中的人权因子产生新的觉醒和转化,为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以回应现实社会发展需要提供本土根基。
2.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中国表达过程使自身吸纳中国文化特质,从而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符合实践逻辑、解决现实问题的当代中国人权观。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人权观形成的过程中,人权的目标和实现方法、人权价值、人权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概念和内涵。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人权文明是多元的,人权实践是多样的,不存在普世的、单一的人权道路、人权制度和人权保障模式。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形塑过程,既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又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并依据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社会的发展进行转化和创造,从毛泽东思想中对人的权利的保障到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论述,都是这一过程的理论成果。
四、以人类文明新形态塑造当代中国人权观
自古以来,中国一直对多样文明持包容心态,提倡和谐共生,希望不同国家和不同文明能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交流学习,实现共同进步。这种对不同文明的平等和尊重心态体现了中国的文化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开创性地提出“人类文明新形态”[22]这一重要原创性理念,并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指出,要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1]。
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塑造,一方面摆脱了对西方人权观的单一路径依赖,将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弘扬了全人类共同价值观,借鉴人类优秀文化成果,坚持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社会爆发的尖锐冲突与矛盾体现了西方“普世性文明道路”的困境,中国秉持的“和而不同”文明交流互鉴准则既在国际社会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和支持,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奠定了现实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平、和睦、和谐为基础,融合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传承国际关系原则、人权理论和国际人权标准,形成兼顾理想主义、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包含利益、责任和价值等三个维度的新的全球治理和国际秩序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丰富的理论思想,是中国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鲜明旗帜。人权是现代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建构当代中国人权观则是理解、阐释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同时又反作用于人权理念,赋予其丰富的人文内涵和崭新的时代价值。
当代中国人权观是一种平等、开放、包容的多元人权观,主张求同存异,以和平共处原则为基础,在不同文明之间开展对话,实现相互理解,并将人权从对立和对抗中解放出来。
1.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基础和中国人权事业的鲜明特征。中国共产党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奉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具有国内和国际双重意蕴。对内而言,这一理念发源于中国共产党执政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念创新。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惟邦本”的政治伦理、“古人为政,爱人为大”的人本思想和“民贵君轻”的仁政思想,为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同时,这一理念也与马克思主义者为全人类解放而斗争的价值使命一脉相承。进而言之,以人民为中心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责任担当,是“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生动诠释。从国际视角看,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脱出西方个人中心主义人权观的窠臼,避免了人本主义和民本主义缺乏社会整体责任意识的分裂困境,深刻揭示人权的权利主体,实现个人和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通过对人权主体的塑造精准契合人权保护精神;另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包含引领人民认知社会发展的思想内涵,这与国际人权条约中规定政府应承担引导和教育人民的义务相契合。
2.平等和包容是中国在不同文明语境下开展人权对话的基本原则。在“西方中心主义”和“文明冲突”的表达中,人们排斥不同于自己的群体成员,并产生偏见和仇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承认所有文明应该在彼此尊重和平等的前提下开展交流借鉴,并使人们认识到个人的生活与全人类成员紧密相连,世界各地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应该得到平等对待[23]。中国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认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不应以所谓的“普世人权”来复制粘贴某种特定人权观。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直被作为国际关系准则,强调以沟通代替对抗,以伙伴关系代替结盟,这也是中国崇尚的“和羹之美,在于合异”“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实践表达。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文明划分优劣和博弈思维的批判与超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无论是人权内涵抑或保障路径,都不能脱离相关的文明背景,并因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产生不同呈现。人权保障的目标应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自由权、平等权、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所谓的不同“代际”人权,其目的都是为了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3.对话而不对抗,通过协商实现共建共享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鲜明特色。通过平等对话解决争端,通过协商解决分歧,协调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威胁,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全球人权治理体系的贡献,真正实现国际上的事由大家共同商量着办[24]。当今世界充满了不确定性,贫富两极进一步分化,恐怖袭击和地区冲突频发,网络安全、气候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等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正在威胁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摆脱西方传统对抗模式,摒弃霸权思想和“零和”思维,更加克制和包容地解决国际问题,使国际社会走出分裂困境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了实现共商共建共享,一方面要增加发展中国家话语权,回应发展中国家关切,推进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中国主张以合作谋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如开展“南南合作”和“一带一路”倡议等。中国还创造性提出“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的人权观,即生存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处于首要地位的权利,发展权与生存权紧密相连。另一方面,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对话和协商的基础,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共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在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框架下,通过双边和多边、全球和区域或次区域开展对话合作。自2017年起,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多次被写入联合国文件,成为振聋发聩的时代强音。
4.各项人权平等、均衡发展体现中国整体性人权观的相互联系和辩证统一,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天下一家”“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即人与人、人与万物皆应和谐共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表达了人类作为集体存在的生存前提,特别是当人类面临重大危机时,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人类命运休戚与共,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人权内涵既注重各项人权的相互联系,也注重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中国提倡一种整体的人权概念,所有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等重要。同时,中国为各项人权构建了逻辑联系和现实关联,从而实现了既重视集体人权,又重视个人人权;既重视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又重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的协调发展;既重视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又重视人类当前与长远福祉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文明冲突”范式作为“西方中心主义”的价值渊源,一方面存在内生逻辑缺陷;另一方面,由于其对文明差异的机械切割而缺失包容性。不仅难以适应当前世界面临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甚至还助推了逆全球化思潮和民粹主义泛滥。以人类文明新形态所建构的当代中国人权观呈现出在基本理念上以人为中心、在存在样态上平等包容、在实施路径上协调平衡的特点,既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底色,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中国化表达,从而有助于弥合西方传统人权理念中暗含的“文明冲突”与矛盾,为世界人权发展提供了新理念和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