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探索当代中国刑罚现代化转型之路
刘仁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和奋斗目标,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命题。储槐植教授曾指出,刑法现代化应以刑罚改革为重心,在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应当减轻刑罚总量。自1979年刑法生效以来,刑事法网日趋严密,但刑罚体系总体上仍然在1979年刑法确定的基本框架内运行,刑罚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实现中国刑法现代化面临的核心问题。刑罚现代化转型应当采取何种方案?何显兵教授的新著《刑罚原论:中华传统、西方经验与当代转型》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本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张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刑罚文化,借鉴国外有益刑事法治成果,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提出了当代中国刑罚现代化转型的系列学术方案。
刑罚现代化应当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刑罚文化的养分。践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两个结合”,刑罚现代化应当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刑罚文化与当代刑罚有不少契合之处,如下方面值得当代中国刑罚改革借鉴:一是慎刑观与刑法谦抑性的契合。慎刑观强调刑罚的不得已性,“具严天刑,以惩乱首,论其本意,盖有不得以而用之者焉”,这与当代刑法谦抑性原则高度契合。慎刑观强调刑罚的不完整性,主张立法宽简。开元元年,晋陵尉杨相如上疏言时政,其略曰:“夫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陛下方兴崇至德,大布新政,请一切除去碎密,不察小过。小过不察则无烦苛,大罪不漏则止奸慝,使简而难犯,宽而能制则善矣。”朱元璋也认为,“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呈现出活性化的趋势,但在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还应注意刑法与行政法的合理衔接,避免过度使用刑法。二是恤刑观与刑罚人道化的契合。中华传统刑罚观强调恤刑,主张对待罪犯仁恕,主要表现为通过严格的程序减少死刑、通过赦免减轻刑罚的强度,对老幼妇孺鳏寡孤独施以钦恤的特殊刑事政策,这与刑罚人道化的主张高度契合。在刑法立法呈现出活性化、积极化的同时,应当构建与轻罪立法体系相适应的轻罪治理体系,恤刑观对当代死刑制度改革、监禁刑“加重生刑”改革、规范犯罪的附随后果等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三是尚德慎刑观与德法共治理念的契合。中华传统刑罚观基于对刑罚弊端的充分认识,强调尚德慎刑、礼法结合。犯罪的产生有其根源。预防和治理犯罪,应当首先从根源上加强礼制而不是动用刑罚。“不豫塞其源,而辄绳之以刑,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因此必须“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德与刑不是简单的德刑并用或者德主刑辅,更强调以德制刑、以德为本,这与当代中国德法共治理念高度契合。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刑罚文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刑罚现代化理当确立新时代慎刑恤刑观,贯通德治与法治、注重情理法的融合。
刑罚现代化应当借鉴域外刑事法治有益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当“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深化文明互鉴,是现代化的重要主题,刑罚现代化也应当借鉴国外刑事法治有益成果。笔者认为,可以从刑罚的理念、制度与技术三个维度借鉴国外刑事法治有益成果:一是刑罚理念。刑罚理念是指对刑罚的本质、根据、目的、价值、功能等刑罚原问题的认识,对前述问题的讨论几乎都围绕报应和预防这两个关键词展开。目的是行动的先导,因此刑罚理念的核心问题是刑罚目的理论。惩罚何以正当,是刑罚根据论思考的中心问题;惩罚有何意义,又是联结报应和预防的关键纽带。刑罚目的论主要围绕报应和预防两个维度展开,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经长期论战,至20世纪70年代开始呈现出合流:报应论和一般预防论合流,重点在消极报应主义和积极的一般预防论两个方向发展;报应论和特殊预防论合流,重点向以选择性剥夺理论为基础的新保守主义刑罚观、新自由主义刑罚观发展,风险管理司法成为重要模式,刑罚趋于严峻化。西方国家刑罚目的理论的精细化研究,值得我国借鉴。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积极刑法立法观、安全刑法观、预防刑法观、风险刑法观等新兴理论的研究,背后都潜藏着不同的刑罚目的,但对刑罚目的理论还需要进一步系统化整理和研究。二是刑罚制度。理念需要制度来落实,制度是理念的具体展开。刑罚制度总体上可以概括为刑罚结构、量刑制度与行刑制度。自西方国家开启法治现代化进程以来,刑罚制度也发生了深刻变化: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已经明显超过监禁刑的适用率,但监禁刑作为刑罚的标志性存在仍然在观念中占据重要地位,刑罚的类型进一步丰富以适应社会的变化;量刑制度伴随量刑目的理论的变化而进一步发展,通过更为复杂多变的量刑制度使量刑日趋个性化;行刑制度则在安全、合规与康复的平衡中进一步发展。伴随犯罪结构的变化,我国刑罚制度体系已经部分不适应新时代的期许,可进一步研究刑罚制度现代化的基本方案。三是刑罚运行技术。制度是理念的展开,技术是制度良性高效运行的保障。因此,刑罚现代化应当包含刑罚运行技术的现代化。刑罚运行技术既包含制度落实的技术设计,也包含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域外刑罚制度运行的技术设计非常精细,同时对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较为充分。在量刑规范化、罪犯分类、罪犯矫正、罪犯管理等方面都广泛引入现代科学技术以提高刑罚体系运行的科学性,我国刑罚现代化道路也应当重视对刑罚运行技术的投入与应用。
刑罚现代化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笔者认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域外有益法治成果,应当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一是传承与创新的关系。刑罚现代化应当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刑罚文化,但这种传承不是简单地沿袭,而应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创造性传承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马克思主义为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提供了甄别的标准,又激活了中华文明内蕴的优秀基因并使其现代化。例如,中华传统慎刑观主张“法贵简当”,但这并不表明现代法律应当越简单越好。现代社会纷繁复杂,刑法应当伴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现代化。因此,“法贵简当”在新时代应重新诠释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犯罪化的适度性。再如,中华传统刑罚观强调德刑并用、德主刑辅,但在当时的语境中易衍生出因言坏法、因人废法。传承中华传统德刑观,在新时代宜重新诠释为坚持德法共治,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二是域外与本土的关系。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标准进行甄别,判断是否“有益”,然后再根据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具体需要合理借鉴,防止碎片化地借鉴甚至简单的“拿来主义”。同时,不仅要借鉴其有益成果,也要注意吸取其教训。例如,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其刑事政策呈现出“又严又厉”的趋势,导致大规模监禁现象的出现。据统计,美国从1980年到2020年,其监狱罪犯人数翻了两番,导致刑事司法资源挤占了过高比例的公共预算。由此,产生了所谓新自由主义刑罚观,将囚犯定义为消费者,主张一种通过向罪犯收费来弥补财政不足的刑事司法收费政策,并在事实上塑造了一个庞大的犯罪者阶层。对此,我们应当辩证地加以审视。
总之,中国的刑事法研究和犯罪治理应当始终扎根中国大地,牢牢把握自己的主体性,在吸收人类一切有益经验的同时,致力于本土化、时代化,只有这样,才能在助力国内良法善治的同时,也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的智识与方案。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