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基本实践方略

王旭

    在中国长期法治实践中孕育、发展、成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根本理论保证。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一般的法治理论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不是对某种普世的法治模式的想象或移植,它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价值立场、问题意识,都完整来自真实、生动、鲜活的中国法治实践。可以说,实践逻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根本逻辑,实践伟力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鲜明魅力,实践品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独特本质,实践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鲜活生命。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自觉、独特的法治实践观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完备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方略,在理论上形塑了中国自主的法治实践知识体系,在现实中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具体化方略的若干创新机制。从宏观上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基本实践方略”这个命题并对其进行体系性研究,既是避免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陷入丰富的法治实践局部和细节,丧失在整体和全局上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理性的可能;也是通过凸显和诠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实践方略来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中国法治理论的整体性解释方案。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实践方略的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战略问题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样离不开根本性的战略设计,离不开在特定法治观念下对实践进行顶层谋划、通盘考虑和一体安排。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基本实践方略就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必然包含的根本性战略判断。从理论上而言,我们可以将其核心要义提炼为:它是在成熟的法治实践观指导下,通过分析国情和时代形势,形成的重大法治实践战略蓝图和基本判断。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实践方略的要义包含三个逻辑上互相支撑的问题。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实践方略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所谓理论基础,是这个战略判断得以理性构建和表达的法治实践观念。从学理上说,“实践”是一种特殊的人类理性活动,它区别于随机、偶发、漫无目的的人类“行为”,二者的根本不同在于,实践总是受规则支配,进而受规则背后的正当化理由,也就是“理论”塑造和影响。实践的形成、展开总是在特定正当化叙事,也就是理论观念的塑造中进行,也是对某种理论或观念的运用,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反思、调整理论本身。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实践方略同样是在成熟的法治观支配和塑造下,以后者作为理论基础才得以塑造和展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所谓现实基础,是指基本实践方略需要建立在对全面依法治国所面临的客观形势和现实约束条件进行准确判断的基础上,没有形势分析和判断,正确的战略设计就无法形成。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主的实践知识体系。基本实践方略需要依靠一套体系化的、自主的具体法治知识来加以支撑,战略执行过程也就是运用自主的实践知识的过程,包括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所依赖的各种概念、术语、原理、原则、制度、规范、技术等;只有通过理性、自主,来自实践又经受实践充分检验的知识体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实践方略才能避免执行过程的盲目、无序,才能摆脱对某种普遍法治模式背后知识图景的依附和支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些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可以用来说明一些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历程,在一定地域和历史文化中具有合理性,但如果硬要把它们套在各国各民族头上、用它们来对人类生活进行格式化,并以此为裁判,那就是荒谬的了。”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实践方略,就必须认真厘清这套方略所建立和运用的自主的知识体系,笔者认为,可以将这套知识体系总体概括为“实践的根本保证论”“实践的立场论”“实践的道路论”“实践的环境论”“实践的整体论”“实践的规划论”“实践的场景论”“实践的层次论”“实践的关系论”和“实践的队伍论”这十个方面内容,以及支配这些知识内容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过程中贯彻始终的科学法治实践思维与方法。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实践方略体现的重大创新。战略创新是根本创新,是一切具体制度或做法创新的前提,是基本实践方略自主实践知识体系的具体分析、运用和发展。我们可以从内容和机制两个方面来总结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战略创新:在内容层面,可以分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命题和典型实践场景;在机制层面,则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概括知识得以创造性转化为实践活动的方式与过程。因此,内容创新与机制创新也就建构了知识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互相建构、互相表达的一般关系。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基本实践方略的重大意义
    第一,深刻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独有实践品格。一是鲜明的中国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主题,面对超大规模国家治理和社会变革,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超大规模国家治理中,“我们党在一个有着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二是鲜明的时代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理解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正在进行的新的伟大斗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新要求,总揽法治发展战略全局,统筹谋划法治战略部署,以前所未有的系统性、集成性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是鲜明的创新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依附于任何既有的西方法治概念、原理、定律,而是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直面、解决法治实践中的新问题。
    第二,深刻凝练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成熟的实践观。一是实践的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观,那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二是实践的总体观。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系统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因此,要在法治实践中树立工作总目标,找到工作总抓手,形成工作总布局,在实践的基本领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基本层次(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中,都要坚持一体推进、同向发力、有机集成。同时,还要坚持将法治纳入国家治理的整体视野,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保障作用。三是实践的辩证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正确处理了一系列法治实践中的重大关系,例如,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四是实践的全球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依法治国要具备全球视野和天下情怀,积极投身人类命运共同体规则建构与国际秩序的调整。
    第三,独有的实践品格和成熟的实践观涵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磅礴的实践伟力。一是系统集成的概括力。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充分总结中国法治建设正反经验、系统集成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总规划、总抓手的总战略。二是守正创新的决断力。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首要任务、时代使命、工作布局、重点环节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三是精准有效的执行力。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了多元、有效的理论指导实践、塑造实践、影响实践的创新机制、路径和方法。四是高屋建瓴的引领力。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开启“第二个一百年”的奋斗新征程上高瞻远瞩,为实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设计了完整的战略方案和科学布局。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实践方略的原理体系
    (一)实践的根本保证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首先要研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作用,并探讨新时代加强党的领导的新理念新方式新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其次要研究在法治实践中,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最后要研究党如何领导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充分展现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的法理基础。
    (二)实践的立场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因此,首先要研究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一鲜明立场的基本法理与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因此,要研究在新时代如何通过法治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法理,深入探讨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等重大问题。
    (三)实践的道路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因此,要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唯一正确道路背后的基本原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及其相互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因此,还要研究这条道路体现的鲜明特征和形成的特殊规律。
    (四)实践的环境论。首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上,“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这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环境”。要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党的十九大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写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写入“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因此,还要研究“四个全面”作为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再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实践方略的“历史环境”。我们要在这个环境中深刻阐释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发展与准确内涵。最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因此,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环境”。我们要深入研究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五)实践的整体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的整体论是在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规律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基本环节,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六)实践的规划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规划,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全局”,“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这深刻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整体谋划、尊重规律、层次分明、阶段清晰的实践规划论。全面依法治国“一规划两纲要”的出台,就是这一理论的深刻运用,标志着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明确了“三步走”的时间表、路线图、工程书,设计了新时代法治中国一体化、系统化建设的“组合拳”。要研究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标准和要求。
    (七)实践的场景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实践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种具体场景中发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针对不同具体场景,提炼其各自规律,作出有针对性的指引。
    (八)实践的层次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从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到推动国际法治新秩序新规则生成,法治实践层次更加清晰、全面、合理。
    (九)实践的关系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注重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辩证地看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因此,我们要深入研究若干重大关系,例如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法治的中国性与世界性的关系,法治发展长远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法治实践与法学教育的关系等。
    (十)实践的队伍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都是实践的队伍保障,要研究如何增强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法理、具体举措和相关保障。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中国法治》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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