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艺:论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

黄文艺

    引言
    现代学科建制和划分,既是现代知识生产的主导性组织体制,也是现代学术管理的基础性制度结构,对现代知识增长、传播、应用具有支配性影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学科体系建设置于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建设之首,明确提出了包括法学学科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思路要求。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须“使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辅相成、学术研究和成果应用相互促进”。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并对推进法学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涉外学科等学科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明确了新时代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
    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中国法学学科坚持与党和人民事业同向同行、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同频共振、与法治中国建设同步共进,在理论创新、范式转换、体系变革中砥砺前行,已初步构建了一个门类较齐全、分工较细致的学科体系。在新时代新征程上,面对当今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中国法学界应当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法学学科推陈出新、迭代更新、交叉创新的步伐,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法学学科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深刻指明了法学学科建设的新思路、新方向、新路径,科学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意义的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对新时代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具有立根塑魂、立柱架梁的功能。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法论指引功能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精准指出了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又科学指明了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方向路径,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了法学学科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针对上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法学学科建设的理念思路。这些理念思路,可被概括为实践性、民族性、自主性、原创性、系统性、世界性。
    一是实践性。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当坚持扎根中国法治实践,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范畴,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对于法学学科,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
    二是民族性。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当充分挖掘和汲取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形成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只有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马克思主义真理之树才能根深叶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关于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三是自主性。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当构建起自主的学科体系,不能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更不能照搬照抄别国法学学科体系。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强法学学科建设,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对于法学而言,就是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学科体系。
    四是原创性。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当加强对中国法治的原创性范畴、判断、理论的研究,构建起具有独创性的法学学科范畴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能及时研究、提出、运用新思想、新理念、新办法,理论就会苍白无力,哲学社会科学就会‘肌无力’。”关于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五是系统性。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当加强法学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涉外学科、冷门学科等学科建设,构建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法学学科体系。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应该涵盖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党建等各领域,囊括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学科、冷门学科等诸多学科,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从法学的情况来看,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主要涉及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涉外学科、冷门学科等几类学科。
    六是世界性。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当吸收借鉴世界先进法学成果,打造国际上传得开的新范畴、新理论、新学科,构建起具有国际话语权和传播力的法学学科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但实际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引领功能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扎根中国大地的时代性、科学性、原创性的法治理论体系,也是一个逻辑严谨、结构严密、内容严整的法治理论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数量众多、覆盖面广、适用性强的原创性范畴和原创性理论,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供了极为丰富而宝贵的思想理论资源。
    在原创性范畴上,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总结中外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提出了以法治体系范畴为统领的原创性范畴体系,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范畴框架。这个范畴体系由多组原创性范畴所构成。
    一是法治目标类范畴,即描述法治建设目标和方向的范畴。例如,良法善治、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国家治理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
    二是法治领域类范畴,即描述治国理政各领域法治建设任务的范畴。例如,依法执政、依规治党、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网络法治、区域法治、国家安全法治、法治军队、宪制秩序、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监察法规等。
    三是法治运行类范畴,即描述法治运行各环节基本要求的范畴。例如,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综合执法、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阳光司法等。
    四是法治制度类范畴,即描述法治建设中重大制度设计的范畴。例如,合宪性审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司法责任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普法责任制等。
    在原创性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足全局观法治、着眼整体谋法治、胸怀天下论法治,不仅系统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全方位全过程的法治问题,而且还深刻论述了治国理政各领域各环节的法治问题,构建起了由一系列时代性、原创性、标志性的法治理论所构成的科学理论体系,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供了殷实的理论资源。从这些理论的主题主旨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可被区分为如下四大理论板块。
    第一板块是法治基础理论,即关于法治的地位作用、体系结构、外部关系等基础问题的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人类法治文明史的战略高度,深入回答了为什么要实行法治、法治体系有什么样的逻辑结构、法治与其他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创造性地提炼出了一系列语言精简、内涵深邃的新命题,构建起了全新的法治地位理论、法治体系理论、法治关系理论等理论,揭开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关于法治基础理论发展的新篇章。
    第二板块是法治模式理论,即关于法治的领导力量、主体力量、方向道路的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结中外法治现代化模式选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由谁来领导、依靠谁为了谁、走什么样法治道路等根本性问题,系统提出了党的领导理论、以人民为中心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等理论,科学指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前进方向,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
    第三板块是法治运行理论,即关于法治运行和操作各环节、各要素的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构建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和关键要素,系统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论、科学立法理论、严格执法理论、公正司法理论、全民守法理论、法治监督理论、法治领域改革理论、法治队伍建设理论等理论,为法治高质量高效率运行提供全方位的科学指引。
    第四板块是法治领域理论,即关于治国理政各领域的法治建设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法治观”,把法治贯穿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各领域,提出了法治经济理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理论、法治文化理论、法治社会理论、生态法治理论、国家安全法治理论、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理论、依规治党理论、依法治军理论、涉外法治理论等理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以高质量法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与时俱进推进法学基础学科转型升级
    近代以来,在构建现代法学过程中,我国的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基础学科,在学科建置、范畴体系、理论体系等方面曾一度深受域外法学的支配性影响,迫切需要在增强自主性、原创性、时代性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贯穿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构建起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的新时代法治中国全景图,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为法学基础学科破除对域外法学的知识依赖、实现科学化现代化转型提供了丰富的智识资源。
        
    (一)拓展学科疆域
    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以大视野、大格局、大手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社会规范体系建设等纳入国家法治建设的范畴,拓展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版图。对法学学科建设而言,这不仅要创建一系列法学新兴学科,而且还要求法学基础学科重构学科版图。
    例如,法理学所研究的“法”,已不能只限于国家法,而应包括从国家法律到党内法规、从正式法到非正式法、从硬法到软法、从看得见的法到看不见的法等各类法律现象。特别是经过百年发展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不仅在形式、实质、体系、运行等特征上同国家法律体系最为近似,而且在调整对象、制度规范、功能作用等方面同国家法律体系密切相关,并已被正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在现代社会规范体系中,党内法规体系是法律多元主义论者所能构想出来的、最接近于国家法律体系的非国家法的规范体。当我们承认这个规范体的“法”属性时,就必然要求对以往国家中心主义的法概念进行重思重构,提出更具包容性和自洽性的新的法本体论。
    又如,社会法学所研究的“社会法”,已不能只限于传统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而应覆盖近年来中国兴起的社会治理法,构建起新的社会法学学科。社会治理法是现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产物,是规范政府主体和社会主体之间共建共治共享活动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在法律属性和特征上,社会治理法既不同于以行政监管和强制为特点的行政法,也不同于以私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特点的民商法,而是同以社会利益平衡、集体协商合意、特殊群体倾斜保护为特点的社会法相类似。另一方面,社会治理法又进一步拓展了传统社会法所保障的社会主体之社会权益的内涵和外延,将社会主体的社会权益从家庭、教育、职场、福利等领域拓展到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上,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体的尊严感、获得感、幸福感。因此,把社会治理法纳入社会法学科疆域,必将增加社会法学科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二)扩充学科知识容量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以全新的视野、思维、方法对法学发展史上种种问题做出了新探索、新思考、新解答,极大地丰富和充实了人类法学知识宝库。我们应充分运用好这笔难得的法学知识资源,推动法学传统学科的知识扩容、内涵升华,增强这些学科对法治实践的解释力、穿透力。
    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治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地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各领域中的地位等维度,系统回答了为什么要选择法治、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问题,对法理学所探讨的法治地位和作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命题新论断,诸如“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等,实现了法治地位理论的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法理学学科应充分吸纳这些新命题新论断,对法治地位和作用的理论认识进行再提炼、再升华,使之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说服力。
    (三)推进学科理论更新
    法学基础学科所包含的林林总总的理论,无论是来自对域外既有理论的借鉴,还是来自对本土既往实践的总结,都需要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成果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经验及时进行理论更新。特别是前述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治国理政各领域的法治建设理论,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基础学科的理论更新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新成果进行理论更新,不仅有利于破除对西方法学的理论依赖,而且还有助于克服因搬运西方不同国家和不同流派理论而导致的“学术分裂”现象,实现学科内部各种理论的贯通融合,构建起一个体现中国理念、中国价值、中国精神的法学理论体系。
    三、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发展法学新兴学科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法治新路、创造法治伟业的百年历程中,中国法治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有别于西方法学知识的实践经验、实践智慧、实践理性,后者构成了法学学科建设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识资源。这些本土的自主性、原创性知识,迫切需要法学界对之进行学理提取、原理提纯、哲理提炼,转化为学术形态的法学知识,构建起具有中国气派的法学新兴学科。
    (一)构建党内法规学科群
    中国共产党是立治有体、施治有序、行治有效的政党,从成立时起就高度重视党规制度建设,经过百年接续奋斗,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了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依规治党体系。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依法执政的伟大实践,为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提供了坚实基础和丰厚资源。在西方国家,由于执政党介入国家法治建设的方式具有间接性、非线性、隐蔽性等特点,再加上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宣扬所谓法治“非政治化”、司法“去政党化”,因而政党问题往往被排除在法学学科的研究视野之外。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显著优势,党内法规体系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体两翼。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依法执政的丰富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构成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据此创建出一批具有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目前,我国法学界大多赞成建设和发展党内法规学新兴学科,并主张将其列为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也有学者主张将其独立设置为一级学科。无论是作为一级学科设置,还是作为二级学科设置,党内法规学都不只是一门学科,而是由多个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群。
    按照党内法规体系“1+4”的结构划分,党内法规学可划分为党章学、党的组织法规学、党的领导法规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学等分支学科。其中,党章学相当于国家法学体系中的宪法学,主要揭示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根本大法的制度性规律和原理。党的组织法规学是以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组织工作条例等组织法规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深入揭示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产生、组成、职权职责等制度性规律和原理。党的领导法规学是以宣传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统战工作条例等领导法规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深入揭示党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实施领导的制度性规律和原理。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学是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自身建设法规为研究对象的学科,重点揭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制度性规律和原理。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学是以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监督保障法规为研究对象的学科,重点揭示党的监督、激励、惩戒、保障等制度性规律和原理。
    按照党内法规运行的主要环节划分,党内法规学可划分为党内法规制定学、党内法规执行学、党内法规监督学等分支学科。就党内法规制定学而言,虽然党内法规制定同国家立法有相同相通之处,但也有不少差异之处。例如,党内法规形成了有别于国家法律语言的“规言规语”。有学者指出:“党内法规基本形成自成一体的‘规言规语’,它使用条款形式表述、用语力求庄重精准,以呈现‘规’的共性特征,同时注重突显‘党规’个性特征,善于使用政治话语表达,既反映政治属性又强化规范功能,既表明政治态度又体现组织温度,既彰显权威性又传递亲和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以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行动一致。”因此,党内法规制定不是简单套用国家立法的语言表达规范和技术,而是发展出了一套富有党规特色的语言表达规范和技术。
    (二)构建法治运行学科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过程和操作实践,从法的制定、实施、监督到保障,产生了一整套难以用西方法学理论予以解释的法律原理、知识、技术,为构建法治运行学科奠定了深厚的实践基础。我们可以在总结法治运行各领域各环节的实践经验、实践智慧的基础上,创建或发展中国特色的立法学、执法学、政法学、监察学、审判学、检察学、法治监督学、法治保障学、法治方法学、法律职业伦理等实践性学科。下文以政法学、法治监督学、法治保障学等三个新学科为例,讨论法治运行类学科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价值性。
    首先是政法学。政法是中国所特有的政治法律范畴,是中国法治运行体制的显著特色,蕴含着一套独具特色的治理哲学。从古典政刑传统到现代政法体制,政法始终代表着一种独特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制度安排和治理实践。新中国成立后七十多年国家治理的实践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超级复杂、超常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能够创造出社会长期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政法体制和实践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政法系统破解大国现代化变革中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难题,创造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本土性、自主性知识。但是,这些本土性知识在很大程度上仍表现为在政法系统内部流行的行业性语汇、操作性经验和默会性知识,难以为政法系统圈外人士特别是域外人士所理解,面临“有理讲不出、讲了传不远”的知识传播困境。设立政法学学科,就是要对这套本土性经验、智慧进行学理化、逻辑化、系统化加工提炼,将其转化为具有解释力、说服力、传播力的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推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同时,设立政法学学科,对于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价值。由公、检、法、司、安等五部门人员构成的300多万人的政法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主力军,也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点领域。对政法队伍准入人员和在职人员开展系统的政法学教育,有助于提高政法队伍的职业意识、专业素质、业务能力。
    其次是法治监督学。中国自古以来就建立了以监察制度为代表的古典监督制度,形成了源远流长的监督传统。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领导人民政权创建和完善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机制,不断织密监督网络。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了“法治监督体系”范畴,将法治监督体系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子体系之一,系统阐述了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规律特点、路径方法,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监督学提供了理论基础。设立法治监督学学科,就是要在全面总结中国法治监督理论和实践的精华精髓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治监督的一般原理、基本范畴、体系构造、制度设计、运行模式、社会功能等基础性问题,建立法治监督知识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推动构建全面覆盖、完备严密、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受中国古典监督传统、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和中国政治体制的深刻影响,中国的法治监督理论与实践呈现出有别于西方自由主义的分权制衡理论与实践的鲜明特征。例如,坚持把党内监督挺在前面,确立起党内监督的首要地位;坚持先教后诛、防微杜渐,构建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发挥科技的监督利器作用,打造权力制约的“数据铁笼”。法治监督学的重点任务,就是清晰阐述中国法治监督体系和实践背后的哲理、政理、法理,为解决世界性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难题提供中国理论、中国方案。
    最后是法治保障学。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法治保障体系”范畴,将法治保障体系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子体系之一,深刻揭示出法治保障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治保障体系由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经费、科技、装备等保障条件所构成,涉及党的领导、党务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财务管理、装备管理等业务工作,
        
    是法治高质量高效率运行所不可或缺的支撑条件。在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建立法治保障学学科,既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又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从必要性上看,设立法治保障学学科,对法治保障工作及其规律进行专门化、系统化研究,是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保障专门人才,推进法治保障工作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提升法治保障的质量和效率的紧迫需要。从可行性上看,法治实务部门在法治保障工作上长期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法学专家对法治队伍建设、法治人才培养、法治科技创新等方面产出的大量研究成果,为构建法治保障学学科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从发展前景上看,由于法治保障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的基础性要素,也是困扰各国法治建设的突出难题,通过系统提取中国法治保障的实践经验、实践智慧,构建起法治保障学的范畴体系、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将对世界法治现代化理论和实践作出中国贡献。
    四、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推进法学交叉学科建设
    自近代以来,法学学科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就是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进行交叉融合,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话语、理论、方法引入到法学领域中来,产生了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政治学、法律伦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信息学、计量法学等众多交叉学科,有力推动了法学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完善发展。不可否认的是,西方法学作为现代意义上法学学科的最早创立者,很长时期内在法学交叉学科发展上一直扮演着领跑者角色,主导着一大批法学交叉学科的创立和发展。
    近年来,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汹涌来袭与强力驱动,当代科学发展呈现出学科大交叉、大重组、大融合的新趋势、新潮流。在法学领域,法律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新一代科技深度融合,已成为新一轮法学交叉学科发展的强大引擎和重点领域。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这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性机遇,有望确立起本轮法学交叉学科发展的话语权甚至主导权。首先,中国科技创新的迅猛发展和美好前景,为法学交叉学科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科技基础。中华民族曾因错过第一次、第二次科技革命,不得不持续追赶世界科技发展进程。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我国已逐步跟上了全球发展步伐,甚至在一些领域处于并跑乃至领跑的地位。其次,中国法治领域的科技应用走在世界前列,为法学交叉学科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进入新时代,中国法律界主动拥抱新一轮科技革命,加快现代科技创新和应用,在互联网司法、数字检察、司法大数据、智慧法务等方面处于世界前列甚至领先水平。这为高水平推进法律与科技交叉学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过去,全球法治实践中的前沿性、前瞻性问题往往先在欧美国家出现,西方法学界自然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取得了这些领域的学科定义权、知识先占权。现在,中国法学界也可以依凭法治实践的先行优势,加强对法治科技应用中的前沿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创造出一系列自主性的法学交叉学科。最后,一大批法学专家密集从事法律与科技研究,为法学交叉学科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学术基础。从年轻学者到老一辈学者,中国法学界兴起了法律与科技研究热潮,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问题上产出了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建设数字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交叉学科的构想。
    不过,中国法学界要在新一轮法学交叉学科发展上赢得话语权甚至取得定义权,需要解决法学交叉学科科学化、规范化、建制化发展上的一系列难点堵点问题。
    一是学科名称的合理确定。作为有待培育和建设的新学科,如果学科名称不精确、不统一,那么会直接影响该学科能否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可,进而影响到该学科能否获得各种官方和民间的学术资源。例如,在法律与数字科技的交叉领域,目前国内法学院校所使用的学科专业名称不统一,例如网络信息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如果要在该领域建立起一个能获得国家正式认可的二级学科,那么首先就要解决学科名称的统一问题。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名称,“数字法学”这一名称,既与国家提出的一系列“数字+”命题相契合,又在学术上更具包容力、传播力,故而是较优的选择。国家对数字中国建设作出了系统部署,提出了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数字治理、数字法治、数字政府、数字社会等“数字+”命题,实际上已对数字法学研究提出了重点研究任务。同时,网络信息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都只是数字法学宽广疆域之一隅,可列为数字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
    二是学科特征的精准界定。以数字法学为例,这一新学科具有许多新特点。首先,数字法学是一门融合力强的横断性学科,需要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各学科学者共同发力,实现各学科各领域的数字法治研究有机整合。其次,数字法学是一门穿透力强的交叉性学科,横跨文、理、工各科,需要打通文、理、工各科关于数字治理的研究。再次,数字法学是一门服务数字治理的实践性学科,需要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携手共进,构建起凝练实践真知、具有实践伟力的理论体系。最后,数字法学是一门无国界的全球性学科,需要各国学者切磋交流,实现各国经验、各国智慧之集大成。
    三是学科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的构建。为了有效解释其所面对的自然现实或社会现实,任何一门学科都要发展出一整套得到科学阐释和清晰界定的范畴、理论,形成逻辑自洽、结构严谨的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因此,创建一门新的交叉学科,必须加强对学科基本范畴、基础理论的锤炼,加快构建起独具特色、自成一体的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以数字法学为例,当前应深入研究数字法学的基本范畴、基础理论、体系框架、学科方法等问题,特别是数字法治、数字立法、数字执法、数字司法、数字正义、数字主权、数字人权、数字民主、数字安全等问题的研究,推动构建具有中国气派的数字法学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
    四是学科队伍的组建。新时代法律与科技领域的交叉学科建设,需要穿透“隔行如隔山”的专业屏障,对研究和教学队伍的专业素质有更高标准和要求。这类交叉学科队伍,不能是只懂法律的法学专家和只懂科技的理工专家的拼盘式组合。否则,就会出现一些法律与科技类研讨会上的窘境,即法学专家和科技专家各说各话,彼此之间不知所云,更加不用说碰撞交流。目前法学界看似欣欣向荣的科技研究热的隐忧在于,这是由并不怎么太懂现代科技的法学专家单方面发起的学术行动,因而相当多的研究成果都只能停留于理念式、图景式描绘,并未真正深入到法律与科技交叉领域的争点痛点。因此,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需要突破的发展瓶颈,就是培养出一大批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和理工科知识的交叉学科专家。
    五、坚持胸怀天下推进涉外法学学科建设
    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纪疫情影响深远,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又一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向法治领域拓展,给世界法治格局和各国法律体系带来了许多新变化新动向,需要中国法学界作出中国解释、提出中国方案。
    第一,世界大变局正在引发全球法律格局之变。过去五百年是人类历史走向世界历史的五百年,也是西方霸权大行其道的五百年。受此影响,以西方比较法学为代表,西方法学家所描述的世界法律格局一直是以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为主的西方中心主义的法律地图。进入21世纪特别是第二个十年以来,东西方力量对比开始发生历史性变化,新兴经济体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增长。受此影响,未来全球法律格局将不再是西方中心主义的法律地图,而是欧美法、东亚法、非洲法、拉美法、伊斯兰法、东南亚法等各种法律共同发展的法律地图。
    第二,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大国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越来越多打着法治幌子、披着法律外衣进行,实际上是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这就倒逼不少国家“以法制法”,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最终导致法治领域成为国际斗争新领域。
    第三,全球治理困境加剧,呼唤更多国际法治公共产品的供给。当前,世界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全球气候变化、资源能源安全、武装冲突、重大传染性疾病、恐怖主义、太空开发利用等全球性公共问题日益突出。人类社会迫切需要探索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国际性制度和机制。然而,一直扮演国际体系主宰者角色的西方国家因国内矛盾增多而内顾倾向加剧,甚至有意推卸和逃避国际责任,国际法治公共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这就要求中国等新型经济体迎难而上,迅速补足西方国家的缺位空间,为全球治理提供富有创新性、建设性意义的国际法治公共产品。
    第四,中国与世界的密切往来,需要系统掌握世界各国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确立,“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等的实施,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和公民到世界各地投资经商,中国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更加紧密,中国的海外利益已遍布全世界。在法治时代,只有熟练了解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依据所在国法律开展经贸活动,才能不断扩大经贸往来和维护海外利益。
    因此,中国法学界应站在世界历史和全球思维的高度,加快推进国别法、比较法、国际法等涉外法学科建设,及时回应世界之变带来的全球法治问题,为中国和世界提供更多有效的法律学术产品和服务。
    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国别法研究和教学主要分散在比较法学和部门法学之中。而且,出于立法借鉴和比较的需要,这种国别法研究主要聚焦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对亚洲、拉丁美洲、非洲等区域众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若干选择性、零散性的研究。这种状况已不能满足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需要。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网络逐步覆盖全世界,并已成为1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国的国别法研究亦应逐步覆盖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共有198个主权国家。因此,构建系统化的国别法学学科体系的繁重任务,不可能只靠几所法学院校来完成,而是需要全国法学院校分工协作。一种可行的思路是,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各法学院校从师资力量、区位优势等条件出发,分别承担一个或几个国别法的研究和教学任务,最终实现对所有国别法的全覆盖。这样,当国家或有关企业需要国别法法律人才和法律服务时,承担相应国别法研究和教学的法学院校就能满足这种需求。
    虽然比较法学一直被视为是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学科,但由于受比较中心主义的学科概念的影响,比较法学主要从事不同法律体系的比较活动,为其他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本身并不提供一般性、普遍性的法律理论。这种去理论化的学科定位,导致比较法学科难以构建起自己的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陷入广受批评的理论薄弱、思想贫乏状态。面对世界法律格局之变,比较法学应从法律体系比较的狭隘学科定位中走出来,在不同法律体系比较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世界法律格局及其发展趋势,帮助人们把握世界法律发展的规律和动向。笔者曾提出了一种比较法学的新概念,即比较法是一门研究世界总体法律格局及其变化的学科。按照这种学科定位,比较法学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成果,回答世界法律发展的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是世界法律的多样性。这可以说是比较法学的本体论问题。比较法学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之异同的比较研究,可以揭示出世界法律多样性的主要成因、表现形式、文化价值。二是世界法律的历史变迁。比较法学通过研究各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总结提炼出世界法律历史变迁的动力机制、基本规律、主要阶段。三是世界法律的相互作用。比较法学通过对自古至今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越来越密切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状态,
        
    可以揭示出世界法律跨空间互动的媒介渠道、作用机理、法律后果。四是世界法律的总体格局。比较法学通过运用法系等概念客观分析世界法律格局,可以清晰描绘出一幅科学化、立体化、精细化的世界法律地图。
    国际法学是现代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方面承担着重要使命。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是国际法的学习者、追随者、适应者,也是国际法的遵守者、践行者、受益者,更是国际法的维护者、建设者、贡献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这些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则,世界最终将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要坚持通过制度和规则来协调规范各国关系,反对恃强凌弱,不能谁胳膊粗、拳头大谁说了算”。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进入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上的角色从追随者、适应者向引领者、贡献者转变,这既是世界对大国的期待,也是中国的国际责任之所在。与此相适应,中国国际法学学科的使命担当,就是产出更有回应力、解释力、变革力的国际法理论,提供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有效性的国际性制度和机制,为国家的上述角色转变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具体来说,一是将国家提出的一系列全球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转换为新型国际法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提出了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一系列国际法意蕴深厚的新思想,迫切需要用国际法话语、范畴、命题清晰表述其法律价值指向、法律制度内涵和法律规则形式,推动构建独树一帜、世界认可的国际法理论体系,为国际法治发展发出中国声音、提供中国理论。二是深化对国际法规则和机制创新的研究。正如黄进教授所言:“大变局就是大变法,要变既有之法,要变陈旧之法,要变过时之法,实际上是规则重定的博弈,是机制重置的博弈,是制度更新的博弈,意味着现行国际法规则的改变、现行国际机制的改变,甚至是现行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改变。”对于中国国际法学而言,应以国际公平正义理念为引领,坚持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检视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制度设计和国际行为模式,探索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三是加强对全球治理新问题的国际规则供给的研究。加快全球气候法学、能源法学、网络信息法学、空间法学、极地法学、公共卫生法学等学科建设,在破解全球性公共法治难题上提出有竞争力、实效性的规则和方案,推动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六、坚持不忘本来扶持发展法学冷门学科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指出:“要重视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这些学科看上去同现实距离较远,但养兵千日、用兵一时,需要时也要拿得出来、用得上。”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律史学科可谓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冷门学科”。近年来,法律史学科的“边缘化”“冷门学科”“绝学”等问题,也一直是法律史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正如不少学者所反思的那样,法律史学科所面临的困境,既有法律史研究自身的原因,更有诸多结构性、体制性的客观原因。例如,法律史学科的边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实务为取向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为补救市场机制之缺陷,政府和学界应共同对法律史学科采取特殊对待和倾斜支持措施,确保冷门学科不被冷落。
    值得指出的是,法律史学科在新时代国家法治、学术和文化发展战略布局中居于重要地位,正在迎来重回法学之显学的历史性机遇。第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创造性传承中华法律文明精髓,使之贯穿到法治建设各环节、各方面。近年来,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领域,中华法律文明的复兴复活已成为一股清晰可见的新潮流。第二,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世界法学作出中国贡献,需要深入研究、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从中提炼出具有鲜明民族基因和民族精神的法学思想理论。第三,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需要创新性发展中华法律文明精华,让中华法律文明在当代世界焕发光彩。第四,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更好推动中华文明走出去,需要提炼好中华法律文明标识,讲好中华法律文明故事。对于这些战略性任务,以研究中华法律文明为使命的法律史学科自然责无旁贷,亦必大显身手。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在实施这些战略性任务时,应当也必定会给法律史学科以倾斜支持。
    当然,法律史学科应在遵循学科规律特点的基础上,主动承担时代重任,优化学科发展和研究布局,为国家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一是坚持历史和现实相贯通,更好发挥法律史学“借历史之光洞见现实问题”的功能。如何看待历史和现实的关系,特别是法律史研究是否应有现实关照,一直是法律史学争论不休的问题。法律史是联通法律之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桥梁。法律史学科固然应当重视不计功利目的的史料挖掘、史实考据工作,固然不应从事媚俗式、迎合上意式的历史研究,但也不应废弃解释或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强大功能,更不能贬低带有现实关怀的历史研究。正如有学者所言:“对历史上法律现象的规范分析,必须基于直接相关的现实关怀,否则必然会漫无边际和蘩芜不堪,毕竟中国概念下的时间和空间都太宽广。”法律史作为法学学科所应作出的重要贡献,不仅仅在于对法律历史真相的还原,更在于对现实法律难题的释明和对未来法治前景的启示。
    二是坚持经验和理论相贯通,更好发挥法律史学的理论建构功能。长期以来,法律史学界一直陷入“史学化”抑或“法学化”的两种研究进路之争。“法律史考证学家每以自己能够判定真实的史料而自喜,有些轻视关注理论建构与意义解释的研究路数。而重视法律史意义解释和法律史宏观理论的学者,也不时流露以意义解释和理论建构而得意。”总体上看,由于法律史学者大多专心于史料考证,对过度宏大叙事和理论保持警惕,因而往往在理论建构和意义阐释面前止步,导致有影响的原创性法学概念和理论较少,对法学学科理论增量的贡献不足。近年来,法律史学者开始讨论法律史适合于讨论何种理论问题、能够作出什么样的理论贡献,体现出对理论建构和阐释的更加重视。法律史学研究确实不应止步于史料挖掘和考证,而应立基于史料所展现的法律现象之间以及法律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提炼出有解释力的法学范畴和理论。除了这种直接的理论贡献外,法律史学特别是法律思想史通过展现各个民族、各个时代关于法律的各种观念、理想、洞见,能够帮助法理学等理论学科跳出地方性、时代性的思维桎梏,在更宽广的文化光谱上展开理论创新的想象力、洞察力。
    三是坚持法内和法外相贯通,更好发挥法律史学的智识集成功能。法律史学科的最大优势之一,就在于可以突破现代法学关于法律和法学领域的过于狭隘和严格的实证主义界定,依循前现代思想家们的百科全书式的整体性、综合性思维方式,在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大系统中展开对法律问题的思考。法律史学科关于制度和思想的研究,也应从狭义的法律制度和思想范畴走向广义的作为治国理政智慧的制度和思想范畴,更好地梳理和集成古典治理思想。“当我们放开历史和法学的视界,将法律史看作宏大历史社会之下的治理与秩序研究,方能获得‘中国之法’的真正意义。”例如,中国古代先贤们站在治国平天下的角度来思考法治问题,把法治视为是众多治道的一种,注重各种治道相融相合、互济互补,对于现代法学正确把握各种治理方式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价值。
    四是坚持中国与世界相贯通,更好发挥法律史学在我者与他者对话上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在亚洲文明大会开幕式上指出:“今日之中国,不仅是中国之中国,而且是亚洲之中国、世界之中国。”在全球化时代,法律史研究应从人类法律文明史的大视野大格局出发,全面打通中法史与外法史研究,在世界多元法律图景下更好地理解我者和他者,推进我者和他者的沟通、对话,从而在促进法律文明的开放包容、交流互鉴、融通融合上发挥独特作用。
    结语:重塑法学学科体系结构
    随着各类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涉外学科的不断涌现,法学学科疆域已实现大规模的扩展和改写,急需对学科体系结构进行重构重塑。
    按照从理论到应用、从静态到动态、从国内到国际、从国法到党规、从单一到交叉的分类标准和排列逻辑,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可划分为以下八个二级学科群:(1)法学理论学科群,即研究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的学科群,包括法理学、人权法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政治学、法伦理学、法文化学等学科。(2)法律史学科群,即研究世界法律文明体历史发展的学科群,包括中国法律史、印度法律史、欧洲法律史、美国法律史、拉丁美洲法律史、非洲法律史等学科。(3)部门法学学科群,即研究法律体系中各大部门法的学科群,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4)法治运行学科群,即研究法治运行和操作活动的学科群,包括立法学、执法学、监察学、政法学、审判学、检察学、监狱学、法治监督学、法治保障学、法律方法论、法律职业伦理等学科。(5)国别法与比较法学科群,即(比较)研究当代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学科群,包括比较法原理、比较公法学、比较私法学及各国国别法学等学科。(6)国际法学科群,即研究国际法及其运用的学科群,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国际海洋法学、气候法学、空间法学、极地法学等学科。(7)党内法规学学科群,即研究党内法规体系及其运行的学科群,包括党章学、党的组织法规学、党的领导法规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学、党内法规制定学、党内法规执行学、党内法规监督学等学科。(8)法学交叉学科群,即研究法学与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等其他学科交叉问题的学科群,包括数字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区块链与法律、基因工程与法律等交叉学科。
    本文原载《法学家》2023年第2期。“转自《法学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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