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达:法律变革的困境: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反思
刘思达变法,在中国历史上向来都是个有些令人不安的字眼。从郑国的子产到秦国的商鞅,从北宋的王安石到清末的康有为、梁启超,无论成败,历次变法都经受了来自社会上下的巨大压力。当代中国的法律改革也不例外,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一场由国家推动的法制建设运动在华夏大地上轰轰烈烈地展开,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口号下,数以万计的规范性文件被颁布实施,在十年动乱中被砸烂的司法系统和被打倒的律师业得以重新建立,从西方舶来的理念和制度经由法学家的双手成为衡量法治进程的标准,持续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不断促进着民众的法律需求……将近三十年之后的今天,我以一个观察者的眼光回顾这一切,看到的却是国家法律系统与民众社会生活之间的断裂。当人们满怀希望地走向法院然后失望而归,当尚未深入人心的法律被一次次地修改,当法学家潜心研究的东西越来越艰深难懂,当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上腹背受敌,当法官被行政级别和政治权力捆住了手脚,我们不禁要发出这样的疑问:中国的法律改革到底怎么了?
在这近三十年的法制建设道路上,无论是理论家还是实践者,都曾热烈地讨论过其中的某些突出问题,如复转军人进法院、律师刑事辩护难等,但直到今天,几乎还没有人对这次或许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变法运动作出全面和深刻的反思。立法、司法、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发展等法律改革的核心问题在学术研究和公共话语中被割裂开来,法律人在舶来的法治信仰与本土的法律实践的巨大反差之间显得无所适从——制度建设是他们的责任,而当他们发现自己亲手建立的各种制度一直都游离于日常社会生活之外,这些曾经满腔热情的法律人感到的或许只能是困惑和无奈。于是,对当代中国法律改革的反思必须超越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逻辑,而从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紧张关系入手,探究这些大体上由西方移植而来的制度在中国本土的文化土壤上的嫁接与生长过程。我认为,这一法律变革过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制度建设的符号化、法律知识的技术化、政治权力的分割化。
制度建设的符号化
作为法制建设的一项核心内容,立法成为了当代中国法律改革的急先锋。从1979年开始,数以万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以惊人的速度被颁布实施,到今天为止,一个涵盖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个法律领域的相对完善的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得以确立,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似乎都变得有法可依。然而,如果我们回顾一下这个立法体系的历史演进过程,就很容易发现,与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中获得了明显的优先性,无论在法规数量上还是时间顺序上都是如此。举例来说,在改革开放的前十年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一系列主要经济法律就被迅速颁布实施,甚至连《企业破产法》这样明显超前于时代的法律也在1986年就开始试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直到90年代中期,《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等对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至关重要却与经济增长并无直接联系的法律才陆续出台。
毫无疑问,经济立法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其主要功能并不是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而在于向外国政府和来华投资的外商显示,中国已经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就是说,立法被当作了一种符号,一种象征着现代化的经济制度和治理方式的符号,其目的在于使中国经济在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体系中获得合法性。这样一种以外部合法性为目的的符号化立法逻辑直到今天依然鲜明,中国加入WTO所引发的各主要法律的大规模修订就是很好的例子。然而,这些从国外移植甚至是复制来的立法符号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是十分有限的,其中最极端的例子是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在这部法律“试行”的近二十年里,很少有企业真正按照它所规定的破产程序宣告破产。此外,民众的日常纠纷解决中所涉及的法律范围也极为有限,本书第三章的研究表明,在中国法律改革的前25年里,约60%的日常法律纠纷都是用10部法律来解决的,而这10部法律中只有《合同法》属于经济立法。也就是说,大量而快速的立法活动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使不少法律法规从颁布之日起就成了摆设,几乎彻底游离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之外。
类似的符号化过程在司法改革中也可以看到。从90年代中期开始,司法改革问题就成了法学家们茶余饭后最热衷于的谈资,而当这些学术讨论最终演变成制度设计的时候,我们发现,法官们脱下了大盖帽和戴着肩章的警服,穿上了洋味十足的法袍,甚至还像电影里的外国法官一样敲起了法槌,而他们作出的司法判决,却依然“像雾像雨又像风”,让人摸不着头脑。以刑事案件为例,为了消除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庭审走过场”现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法院的庭审方式从“纠问制”变成了“对抗制”,但辩护律师并没有因此获得和检察官平等的诉讼地位,法官在判决书中经常用“不予采信”四个字简单粗暴地将他们的辩护意见拒之门外,一位律师甚至把这种庭审方式的转变戏称为“原来是法官提问、检察官睡觉,现在是检察官提问、法官睡觉”。另一个符号化的例子是行政审判庭的设立,作为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我国的各级法院从90年代起都设立了行政审判庭,但行政案件的数量却一直没有明显增长,一些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甚至出现了“挂羊头、卖狗肉”地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情况。
于是,无论是法袍、法槌这样明显带有形式化意义的符号,还是对抗制庭审、行政审判庭这样本该引发实质性变革的制度,最终都成了法院的一张皮,这张皮的上面醒目地写着“司法独立”“程序正义”“有限政府”之类的舶来理念,下面却掩藏着种种源自本土的司法逻辑。这当然不是那些倡导司法改革的法学家们的初衷,但他们对此却几乎无能为力。在我看来,司法改革十几年来唯一的实质性变化是法院人员构成的变化,曾为贺卫方等知名学者口诛笔伐的“复转军人进法院”现象目前已经大大减少,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已经大量地进入了司法系统,而教育背景的差异是否将使中国法官的司法判决方式产生质的转变,则还需要时间的检验。但问题在于,即使所有的法官都是“科班出身”,都接受了西方的法治理念,在一个具有强烈行政化和本地化色彩的司法环境中,他们在法学院里学来的那些空洞的名词也很可能将被纷繁芜杂的日常工作消磨殆尽。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也同样明显地带有符号化的痕迹。1980年律师制度的迅速恢复,就与举世关注的“四人帮”审判密切相关。当新中国的律师第一次通过电视出现在几亿人的面前时,他们其实就是一种符号,向全国人民也向世界传递着一个信息,即坏人也是需要辩护的,而中国的刑事程序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就这样,“替坏人辩护”成了当代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标志性起点。在几乎整个80年代,我国的几万名律师都在隶属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处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其中绝大多数人从事着刑事、婚姻家庭等传统业务,他们的身份既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又是国家的工作人员。而当这些“吃皇粮”的律师中的少数精英开始面对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时,却遭遇了信任危机——外国人会问他们,如果我把公司的商业秘密告诉你,你会不会第二天就把这些信息告诉你的政府?在这样的问题面前,我们的律师无言以对——这成为了我国律师业自80年代末起逐渐展开的脱钩改制的一个导火索。
当从前的“国办所”变成了“合作所”和“合伙所”,当律师们放弃了国家公务员的身份,穿起了西装打起了领带,他们看上去和外国律师似乎已经没有什么分别。但直到今天,许多外国投资者对于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依然并不信任,于是上百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都顶着司法部“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聘用中国律师”的禁令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了代表处,占据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利润最高端。而在这个市场的另一端,代表着“中国特色”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形形色色的“黑律师”“土律师”也早就瓜分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半壁江山,使律师陷入了腹背受敌的困难境地。再加上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律服务的分割和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机构对知识产权业务的垄断,中国律师业的市场地位已经是岌岌可危。即便是律师唯一能够合法垄断的刑事辩护业务,也由于司法体制的约束而显得困难重重,让很多律师望而却步。面对这样的现实,反思一下改革开放初期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我们不得不承认,律师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改革中的角色更像是一个精致而脆弱的玻璃瓶,客人们或许会欣赏它甚至把它和自己家中的器物相提并论,而瓶子的主人却轻易不会用它来喝水,因为家里还有各式各样更为廉价和方便的茶杯。
因此,纵观立法、司法和律师制度,当代中国的法律改革几乎处处透着符号化的逻辑,而正式的法律制度变成符号的原因,一方面是我们的制度设计者过于片面地强调经济增长和面向全球的合法性展示,而忽视了承载这些制度的本土文化与行为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对这些移植来的制度的接受程度也相当有限,它坚持着自身固有的政治、社会和文化逻辑,于是法律法规被大量搁置,司法改革成了新瓶装旧酒,律师制度也显得高不成低不就。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尴尬的结果并非都出乎决策者的预料之外,在许多时候,他们只是并不在乎——只要法律改革能顺利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能让GDP持续增长,能源源不断地将外资吸引到神州大地的各个角落,他们的任务似乎也就完成了。这才是制度建设符号化背后的根本动力。
法律知识的技术化
与制度建设的符号化相应的是法律知识的技术化,而这必须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谈起。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奠基期,即各主要学科领域的重建;第二阶段是复制期,即对国外立法和法学研究的大量翻译和解析;第三阶段是应用期,即根据国外经验对我国各领域法律实践的重塑。在奠基期里,法学家们讨论的核心问题是“XX法学”的概念与特征,是“A法学”与“B法学”的边界问题,经济法学与民商法学之间长达十几年的关于某些法律领域归属的争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些争论并不只限于学术圈,而且对法律实践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例如我国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在80年代初的设立及其与民事审判庭在十几年后的合并,就部分地反映了经济法学与民商法学之间“地盘之争”的历史演变。
当各主要法律领域的学科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之后,法学研究的战略重点就转移到了对国外制度的复制上来,这也是法律知识技术化的一个关键时期。由于许多法学研究领域都是全新的,并没有什么本土经验可以借鉴,法学家们在早期的研究中就必须大量地参考和翻译国外的相关立法、制度和理论,而时间一长,中国的法学研究就渐渐养成了“言必称希腊”的学术习惯。从早期的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到晚近的福柯、哈耶克、哈贝马斯,乃至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角色,一个又一个外国学者被当作神明供奉起来,大批的中国学者和学生把精力花在了对国外著作的翻译和解读上,却很少有人将这些抽象艰深的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践进行深入的比较和分析。或者,当他们不得不去分析中国问题的时候,这些舶来的理论和制度就变成了一把把尺子,用来衡量我们与所谓“法治先进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差距。
这样一种法学研究方式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当代中国的法律知识变成了一种脱离社会现实的高度理论化和技术化的知识。它与符号化的立法一起被写入了法学教科书,被搬上了法学院的课堂,然后传递到众多法学毕业生的头脑里。于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就逐渐变成了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再加上对西方法治理念的顶礼膜拜。当那些从法学院毕业的年轻人进入立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他们忽然发现自己其实什么也不会,即使是那些有幸留在象牙塔里深造的人,也只是把前辈们已经复制过来的知识抄来抄去,试图用一些生硬的概念和名词来掩盖理论的空虚。不可否认的是,在从一片废墟里重建当代中国法学体系的过程中,对国外理论的复制乃至“抄袭”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但问题在于,经过了二十年的不懈努力,该抄的东西恐怕都已经抄过来了,再这样抄下去还有什么意义呢?
聪明的法学家们当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于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开始在这样一个全新的知识体系中寻求对我国法律实践的重塑,中国的法学研究也就转向了应用期。法律知识的应用一方面是通过法学家对制度变革的直接参与来完成的,例如在90年代起各项主要法律的立法过程中,
法学家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时,一部分法学家也开始在人大、法院和检察院任职,并且积极推动立法、司法等制度的改革。当然,如前所述,这些以国外制度为蓝图的改革在实践中往往产生了符号化的效果。另一方面,近年来不少法学学者和学生也在寻求通过体制外的方式来间接地影响法律改革的进程,如针对某些热点问题(孙志刚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等等)集体上书,在媒体上对各地的违法事件针砭时弊,以律师或公民的身份从事公益诉讼,等等。这些法律人“走出去”的努力对法律系统和社会生活之间的沟通是大有裨益的,也在实践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参与其中的学者学生的数量还相当有限,更多的人依然陶醉于法律殿堂深处的海市蜃楼里。
法学研究应用期的到来除了表现为一些法学家对法律实践的积极参与以外,还表现为法学教育的大规模普及化。从90年代后期开始,在建设综合性大学的号召下,我国的各大高校(包括许多传统的工科院校和师范院校)都纷纷设立了法学专业,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激增到了30万人。与此相应,在2002年起实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代了原来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之后,参加这一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的人数在2006年已达28万人(其中还包括部分具有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人员),而通过率却一直不到15%。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毕业生大都进入了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而未能通过的也大量进入了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即使是在街道和乡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里,也活跃着不少法学本科生乃至硕士生的身影。于是,技术化的法律知识就随着这些法学毕业生从法学院逐渐进入了各个法律实践部门,而这也就注定了这群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新一代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将在舶来的法律知识与本土的法律实践之间不断地挣扎和求索。
如果对比一下80年代初期和现在的中国律师的日常工作方式,人们一定会惊叹于二者之间的巨大差别。在那个没有多少正式法律的年代里,技术化的法律知识几乎完全派不上用场,律师们在解决民众的纠纷时频繁诉诸的是社会主义公德、家庭伦理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他们会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用最通俗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回应他们的问题。而当大量的法律法规被颁布实施之后,当律师由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和退休法官变成了科班出身的法学毕业生之后,中国律师的工作方式也有了十分明显的转变,不仅代理词和法律意见写得越来越专业化,甚至在和当事人的交流过程中也开始使用非常技术化的法律话语。作为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看门人”,一旦律师放弃了用当事人能理解的方式来与他们沟通的努力,而只是像自动售货机一样将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和技术化的专业名词丢给他们,那么民众也就只能在法律王国的大门之外茫然无助地徘徊。事实上,即使在西方,真正的好律师也并不是那些满口专业术语却对当事人漠不关心的人,而是那些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以法律的方式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人——这才是职业工作的本质。然而,当缺乏职业训练的中国律师们被技术化的法律知识迅速武装起来,他们中的许多人就很容易忘记自己的职业责任,变得越来越远离民众的日常生活。
于是,对我国大多数工薪阶层的普通民众而言,律师就显得那么没有亲近感,律师事务所的门槛就显得那么高不可攀。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他们往往选择了更为廉价也更为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甚至是“黑律师”“土律师”,因为在那些地方,他们听不到艰深难懂的法律话语,却有人可以把话说到他们的心坎里。或许这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的法律专业水平很低,或许他们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但他们却在事实上承担了在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进行“话语转换”的责任,在民众的纠纷解决中填补了技术化的法律知识与本地化的社会知识之间的鸿沟。
其实,如果看一下我国基层法官的日常工作,就会发现,法官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与这些半专业乃至非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民事审判中的调解。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都远远高于判决率,也就是说,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以调解而不是判决的方式解决的。在调解的过程中,技术化的法律知识基本上是派不上用场的,法官真正需要的是用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化解矛盾、达成妥协,这种强调社会效果而非法律效果、强调解决纠纷而非确立规则的审判方式在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绝大多数时期都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和与基层渐行渐远的律师相比,中国法官的工作明显要更依赖于本地化的纠纷解决技能,于是那些进了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学毕业生们往往会感到很不适应,许多人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就离开法院加入了律师队伍,重新捡起技术化法律知识的武器,向着那个虚无缥缈的法治理想前进。
政治权力的分割化
当代中国法律改革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政治权力的分割化,也就是各个部门和行业之间的权力割据现象。从1979年到今天,我国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都经历了明显的分化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增强了各实践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另一方面,也使负责立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各权力主体之间的政策冲突频繁出现。
在立法方面,虽然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一直都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但在法律改革的初期,立法权实际上是掌握在党和国务院手中的,各主要法律几乎都是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及相关部委负责起草,全国人大只承担了程序上的立法审批职能,因此,有人甚至把人大在这一时期的作用戏称为“橡皮图章”。然而,从90年代初开始,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开始变得越来越实质化,其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属的刑法室、民法室、经济法室等专业办公室都从各大高校、研究机构和法律实践部门吸收了大量法律专业人才,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使人大对立法过程的控制大大增强,曾经的“橡皮图章”变成了一个规模庞大、人员精良的立法机构。于是,全国人大在国家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也就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务院的立法权基本上被限定在行政法规的范围之内,而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也极大地规范了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这一立法权力的分割使我国的立法过程变得更为制度化也更为复杂。以国家法律为例,在实践中,有些法律是由人大法工委的专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之后直接起草;有些法律是由人大法工委指定学者和研究机构起草,再经各方面讨论形成草案;有些法律则是由国务院的相关部委起草,再经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讨论决定。但无论采取哪一种立法途径,立法过程中相互博弈的利益群体都较80年代明显增多,而这些群体的价值诉求也已经变得越来越多元化。于是,法律草案修订的时间越来越长,次数也越来越多,《物权法》草案的先后七次审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唯一的区别在于,地方政府对当地立法过程的实质性控制依然很强。而当这诸多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在法制建设的口号之下大刀阔斧地颁布了上万部法律法规之后,法律条文之间的频繁冲突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法律实践部门里,政治权力的分割化同样十分明显。长期以来,公、检、法三机关都被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镇压阶级敌人和其他犯罪的锐利武器”,这一定位使中国的司法系统至今都带有强烈的军事化色彩,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均被称为“干警”,三者的关系在法律条文上虽然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实践中一直是配合多于制约,这在历次“严打”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公安机关一向被认为是三个机关中的“老大哥”,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和检察院的内部都悄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例如,我国大多数法院的工作重心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已经逐渐由刑事案件转移到了民事经济案件,这使得法院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工作往来不再像从前那样频繁,公安、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的直接控制和监督能力也大为减弱。同时,随着大量的法学毕业生进入法院,法官身上的军事化色彩逐渐淡化了,他们接受了技术化的法律知识和来自西方的价值理念,于是法院似乎正变得越来越强调法律程序和司法独立,而不再只是由公、检、法三机关构成的司法链条上的最后一道工序。由于工作性质的差异,检察院的变化显得没有法院那样突出,但其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同样已经大大提高,检察官与公安干警之间的差别也日趋明显了。
当曾经“一个鼻孔出气”的公、检、法机关演变成了三个人员、职能和价值观念都有很大差别的机构之后,它们之间的“互相制约”就不仅仅是纸上谈兵了。以刑事诉讼为例,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分别出台了对这部只有225条的法律的解释,这三个部门的解释加起来共有1400多条,而其中不少条文都是相互冲突的,引发了许多实际工作中的混乱。即使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合其它五部委对这部法律作出了统一解释之后,司法实践中三者的冲突依然屡见不鲜,法官们抱怨检察官在刑事审判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检察官们抱怨他们对公安和法院的监督权只是一纸空谈,公安干警们则抱怨检察院过多地介入了侦查和立案……政治权力分割化的结果,是使每个部门都觉得自己的权力太小,而其它部门的权力过大,于是,大家就似乎都成了司法系统内部权力分配中的“弱势群体”。
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真正的“弱势群体”既不是公安机关,也不是法院和检察院,而是律师和管理他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他们才是政治权力分割化的最大受害者。在当代中国律师业发展的二十几年里,律师始终没有获得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而是陷入了一种“上不着天、下不着地、两眼一望、四面受敌”的不利境地——不但上有来自外国律师事务所、下有来自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竞争,环顾左右,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法律咨询公司等形形色色的服务机构也都在蚕食着律师的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即使在刑事辩护这块中国律师业“最后的处女地”上,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同样使得辩护律师的工作举步维艰,有时甚至要冒着牢狱之灾的危险。
而作为管理律师的司法行政机关,面对这样的现实也几乎无能为力,只能通过对律师业的一次次内部整顿来自我安慰。这是因为,除了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之外,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其他主体都不是由他们来负责管理的,而是涉及到多个在国家行政体制内非常强势的部委。也就是说,在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现象的背后,其实隐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割据,每个行政部门都试图扩张自己的地盘,垄断与之相关的一切市场行为的管理权。当经贸委(和现在的国资委)大力发展着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制度,当知识产权局垄断了专利代理人的资格和考试,当工商局批准了一个又一个法律咨询公司,当劳动局、税务局甚至是妇联都设立了自己的法律服务中心,处在偏僻角落里的司法局又如何能保护律师的市场利益?而当律师在看守所吃了闭门羹,在检察院看不到案卷,在法院被迫点头哈腰时,被称为司法系统“小兄弟”的司法行政机关又如何去面对公、检、法这三个强悍的“大哥”呢?
因此,从法律与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之间的频繁冲突,到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大小摩擦,再到律师与其他法律服务主体在市场上的一团混战,无一不是政治权力分割化在法律实践中的表现。按照西方政治的逻辑,分权制衡似乎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可当这种思路同我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割据传统结合起来,就完全变了味道,在立法、司法和行政领域都产生了“政出多门”的效果。只不过,当我们对这个“合久必分”的变革过程发出感叹的同时,却还看不到任何“分久必合”的迹象,法制建设的步伐就这样被分割了的政治权力羁绊着,蹒跚前行。
结语:困境中求索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对每个身处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大潮中的人而言,屈原的这句话都不仅是一句遥远的古诗词,而更像是他们自身生存状态的真实写照。当制度移植化作了有名无实的美丽符号,当法律知识演变成纸上谈兵的抽象技术,当政治权力呈现出四分五裂的割据景象,变法对于中国改革的价值究竟何在?我们的法学家、立法者和实践者们在一次次的困惑中思考和挣扎着,支撑他们的是一种平实而简单的信念,那就是法治理想必将在中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成长壮大。而关于“法治”到底是什么,是国外理念还是本土资源,是西装革履的律师还是炕上办案的法官,却并没有任何定论。他们就这么在一片未知的命运里求索,每触到一块石头,都会欣喜若狂,即使自己的手掌早已被那些尖利的棱角划得伤痕累累。
我们应该佩服这些法律人的勇气,却更应该反思这次变法运动背后的内在逻辑是否有什么偏颇之处。事实上,在法律改革的近三十年里,变法本身几乎从未被视为一个目的,而是一直被当作实现经济发展或者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普法运动似乎让民众学会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的字眼似乎也已经成了流行话语,但民众所理解的法律与制度设计者所理解的法律之间却出现了一条十分明显的鸿沟,于是法律对于当代中国的实践意义也就只能在国家与社会的断层里无规则地左右摇摆。其实,或许变法和法治都不应该承载太多被人们从外部强加的责任和价值,真正值得探究的是法律在中国社会中固有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生长和运作过程,以及这个过程对于当代中国改革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更进一步,在“法治”经常被不加反思地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的社会治理方式的今天,我们或许也应当深刻地思考一下,法与人之间的根本关联究竟何在,法制建设的提法本身是否已经对现代社会中的人性和中国的民情构成了威胁。
我们的面前是一个飞速变革的时代,我们的身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在这次宏大而剧烈的社会变迁里,没有人能给你现成的答案。然而,即使看不到路的尽头,我们至少还可以扪心自问,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我们是否用心地关注过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在追求制度完善的同时,我们是否认真地研究过它们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在追求政治利益的同时,我们是否严肃地思考过权力斗争中牺牲了的是什么?这些问题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制建设的范畴,而需要每个中国改革的决策者和参与者在他们每天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思考与实践。在变法的道路上,每个人都注定了是失败者,商鞅遭车裂,康、梁被迫流亡,他们留下的不是什么完美的制度,却是一段段真切的历史,我希望,在今天的法律变革也终成为历史的时候,我们留下的不是一张画满了断壁残垣的答卷。
(本文原载于《领导者》杂志第15辑,收于《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