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伊利诺州的纳粹和游行示威自由

赵军

    在公民的权利自由与社会的安定秩序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平衡呢?下面要讲的美国 伊利诺州的纳粹与游行示威的案例研究是政治过程中一个有关公民自由的突出例子,法院在参与这种政治互动时的行为也很值得我们思考。
    早在1977年,美国国家社会主义党(纳粹)即宣布准备 5月1日在伊利诺州的斯科基游行。他们之所以选择在斯科基游行,是因为斯科基当时有近7000名德国纳粹集中营的犹太幸存者。美国的纳粹党想得甚至有点异想天开了:迫害犹太人,强迫遣送黑人回非洲,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白人至上,并推翻美国目前的政府形式。
    作为对纳粹分子的回答,斯科基的地方官员通过了几项乡镇法令阻止游行。这些法令要求纳粹游行的各组织提供35万美元的保险单,作为万一发生暴乱时对财产的保证金。按照这一规定,如果纳粹分子能找到一家公司负责支付保险单,也将每天支付高达1000美元的保险费。另有一项禁令,禁止纳粹党成员穿着军装式制服进行公开游行和散发材料,禁止他们促使或煽动对任何种族、宗教或民族成员的“仇视、敌视和辱骂”,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游行也属禁止之列。该乡镇官员到法院去并赢得了伊利诺州巡回法院的禁令,禁止拟议中的纳粹游行,因为它违反了上述各项禁令。
    由于这一禁令涉及到公民和组织的自由权问题,美国公民自由权协会伊利诺州分会决定对其提供帮助,保护纳粹的游行示威自由,——尽管这是一个不得人心的决定,为此使它失去了 15%的本州与全国会员。在美国,游行示威自由的保护是由宪法第一修正案来规定的,该修正案称:“国会不得指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申冤请愿的权利”。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不仅包括一般性言论,也包括姿势和模仿,参加组织,佩戴规章,举着标语(告示)和公开散发传单材料,后者可统称为“言论以外”的象征性行为。因此,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在最高法院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范围以内。美国公民自由权协会认为这些禁令是针对言论自由和言论的象征物(制服和卐符号),而不是针对非法行动的,因此,这些法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一开始,伊利诺州法院拒绝取消该禁令。后来他们裁决说可以游行,但不得公开打出卐字旗。他们说,这样可能触发暴行,因为18个犹太组织也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划着,如果纳粹分子胆敢在斯科基游行,他们就要组织一次大规模的反游行示威。最终,伊利诺州最高法院在斯科基诉美国国家社会主义党(纳粹)案中裁决,纳粹分子在游行时可以打出卐字旗。后来,在1978年联邦地方法院又撤消了其他一项有关斯科基案的法令,包括要求纳粹党缴纳保险单以备赔偿财产损失。这一裁决后来又由联邦上诉法院予以肯定,美国最高法院亦未变更该裁决。
    在法院诉讼了一年多以后,纳粹党在美国公民自由权协会的帮助下,终于赢得了在斯科基游行的权利。斯科基的地方官员勉强向纳粹党的领导人发出了允许在1978年6月游行的文件。然而,这是纳粹分子已决定将游行改在其它地方举行,因为他们自己也担心游行出现在斯科基极有可能引发暴烈的反应。他们愿意在芝加哥的一个公园里游行,如果得到批准的话。联邦法院法官不顾芝加哥地方官员的反对(他们也想禁止纳粹的游行)做出裁决纳粹党可以在公园里游行。结果,纳粹党人游行了,但未发生意外事件。
    应该允许纳粹党人游行吗?美国公民自由权协会说应该。它说宪法第一修正案是普遍使用的,适用于每一个人和群体,不论这个群体是多么不得人心,它的主张是多么令人厌恶。按这个观点,州和地方当局的唯一职责就是准允游行,并沿游行路线设立警戒以免发生混乱和暴力行为。
    乡镇的官员则持不同意见。他们说自己肩负着保卫斯科基地区公民的利益,需要保障地方的安全和秩序,乡镇有责任维持公共和平。做出禁令要求纳粹党人不穿制服、不打卐字旗的不过是合理的规定而已,其目的也是为了缓和地区的紧张局面。相反,如果纳粹分子不遵守旨在保护他们的规定,那么,他们也就放弃了游行示威的权利。其他人也认为在纳粹独裁制兴起的历史中,充满着穿着制服的恶棍控制着街道,引发混乱并对他们的反对者施加暴力的情形,难道当地和州政府不应该保护街道和地区的安全,反对极权运动吗?
    但是,如果今日禁止纳粹分子游行了,明日又该禁止哪个群体呢?一个对黑人持有敌意的地区能以“可能发生暴乱”为理由禁止黑人和民权团体的游行吗?一个持自由主义观点的学校能禁止极端的原教旨主义者游行吗?一个乡镇能规定禁止墨西哥裔的美国农工在游行时打出他们的旗帜吗?
    这一案件说明了有关公民自由权保护中的几个问题。第一,所保护的对象可能往往极不得人心,甚至是发誓要推翻政府的群体,他们的权利还要保护吗?第二,保卫他们权利自由的人,如美国公民自由权协会与联邦和州的法院,往往并不赞成他们的观点,但是仍然义无反顾地坚定支持他们的权利。第三,这类案件尽管历时很长,但最终都建立或捍卫了一个原则,最后对美国的政治或政府模式并没有什么影响。正如纳粹党人游行依然举行了,但什么也没有发生。
    也许处理这些问题的法官在做出是否坚持言论和集会自由(包括游行示威)的裁决前必须也一定会考虑许多因素。诚然,在街上只有几十个人大呼小叫时,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各项自由比较容易得到尊重。但是,如果大规模的群众街头运动已经发展成为暴乱和无序,对法院来说,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当群众的活动由受保护的言论发展到被禁止的行动时,也不太可能再引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了。毕竟,公民权利与自由是限制政治过程的最重要的规则,而宪法正是公民权利的圣经,但是不管哪个国家也绝不会把宪法理解成国家自杀的协议书。
    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对纳粹分子在斯科基游行一事的案例研究表明,人们即使深信不疑的权利在应用于具体事例时也可能是多么的不得人心。但是,法院和法官(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宪法的保护神却站在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捍卫者立场上。只对宪法负责,这是法官的使命和尊严。有时候,公众不一定会同意那些后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权判决,但也恰恰是因为多数人歧视少数人或者在政治上不得人心的群体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才更有必要做出司法判决。司法行动的正确与否从来不应取决于它是否应得到公众的欢迎或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想法和做法。在美国,司法部门不是选举产生的,也不直接对人民负责。既然司法只应对宪法负责,宪法规定政治权力应有限制并保证公民有权反对政府的行动,所以司法部门当然需要保障少数人有权反对多数人的某些行动,哪怕他们是不得人心的少数人。
    同时,当权利与自由打破了“可能发生暴乱”与“影响社会稳定”的借口,用来保护那些即使是不得人心的群体和意见时,它们还提供了另一种保护,即保护了政府的体制——政府的合法性、运转良好与保持活力。这种尊重权利和自由(不管是言论自由还是游行示威自由)的价值观对政治领导人的野心和力量可以起到平衡和制约的作用,也是据以判断政治参与者的行为和后果的最好标准。它们强调了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领导人可能犯错误,多数人也可能是错的。用我们中国人的话说叫做“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故要“广开言路”“兼听则明”。我们相信:即使这种权力与自由的保护没能达到帮助完善和爱戴政府的程度,至少它能够使政府不致犯更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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