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凌:铁路司法到底管多宽? 一起涉嫌受贿案的管辖权争议

赵凌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赵凌 发自北京、上海
    
    尽管公司名称仍冠有“铁路”二字,但被告人所在企业脱离铁路系统多年,上海铁路检法仍坚持由他们主办此案。其间,上海高级法院曾裁定铁路法院无管辖权。
    但此后该案多次反复,最后上海高级法院又指定铁路法院管辖。多位刑诉专家批评铁路司法越权,铁路司法的管辖权与公信力再受关注。
    管辖之惑

    一周以来,司法系统之外的另外一些人也在寝食难安地打听铁路公检法改制的消息。在上海,一位名为刘波的国企职工已被羁押两年,他的辩护律师说,最后的希望或许只能寄托于铁路司法将由地方接管的传闻之上。
    2007年8月,52岁的刘波以涉嫌受贿被上海铁路公安局从公司带走。刘担任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的副总经济师。彼时,这家公司正在经历一场反腐清查,在他之前,上海公司原总经理、第一分公司经理因涉嫌受贿和贪污接受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调查。
    七个月后,上海铁路检察分院对刘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他在2001年至2007年担任上海工程公司山东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77万元。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时,刘波当庭翻供,表示这些钱主要是公司基于他在山东期间的突出业绩给予的奖励。
    上海铁路中院最终认定对刘波的指控罪名成立,2008年5月以受贿罪判处刘波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77万也全部予以没收。刘波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工程公司系列案在整个中铁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内部引起了很大震动,刘波等人是否涉嫌犯罪另当别论,但员工大惑不解的是,作为一个已经跟铁道部脱钩的企业,为什么铁路法院和检察院还要来管他们。
    上海工程公司是一家隶属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个拥有2万职工的企业主要从事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控制系统的科研开发、器材制造、工程设计与施工安装。
    2001年,遵循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要求,集团公司与铁道部正式“脱钩”,划归国资委管理。与此同时,其财务关系也彻底脱离铁道部,在财政部单列。2008年,上海工程公司经国资委批准,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
    基于上述体制变化的事实,刘波的辩护律师对上海铁路两院提出管辖质疑。律师认为,刘波所在的单位,在没有改革以前,人财物归铁道部管理,现在已明确归国资委,铁路两院当然无权行使管辖权。
    2008年1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刘波所在的公司已于2001年1月起从我国铁道部划归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因此,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铁路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至此,围绕此案的管辖争议看似已经解决。按照法律规定,接下来,铁路中级法院应将此案退回至铁路检察院,经重新确定管辖后,移交至适合的地方管辖。
    
    颇受争议的“指定”

    然而,事情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发生了被关注此案的法学专家称为“匪夷所思”的惊人变化。在上海高法作出裁决两星期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仍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公诉。一个月后,铁路检察分院再次以受贿罪向铁路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2月17日,上海高院“上海铁路中院没有管辖权”的裁定言犹在耳,上海铁路中院再次立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耐人寻味的是,中院立案的次日,上海高院又作出了“指定上海铁路中院管辖”的决定。
    一个月之内,上海高院对上海铁路中院先后作出了“没有管辖权”和“指定管辖权”的两个前后矛盾的截然意见,公开推翻了此前自己作出的裁定。在再审一审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指出,上海高院的裁定是生效裁定,所确定的“没有管辖权”的事实不容改变。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并不能使铁路两院获得合法的管辖权。
    2009年6月5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再审一审判决,维持了原一审判决结果,并称铁路检法两院“均由各自的上级机关指定,依法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刘波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在此期间,刘波亲属和辩护律师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提出专家咨询的申请。此案中二审法院“出尔反尔”的举动,使得(中国)数位刑事诉讼学术权威颇感震惊,为此公开发表了态度鲜明的意见,他们分别是陈光中、樊崇义、卞建林、汪建成和陈卫东等知名法学教授。
    这份由专家联署的意见认为,上海工程公司不再隶属铁路运输系统,铁路两院对其没有管辖权,这一点毫无异议。1982年“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的联合通知规定:“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案件管辖,应从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体现其专门性。”专家们认为,从犯罪主体上看,刘波作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的职工,其经济犯罪案件,不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辖。从犯罪对象上看,刘波所收受的贿赂,与铁路运输系统无关;刘波的受贿犯罪也不是发生于铁路运输过程之中。综合各种因素,他们认定本案都与铁路运输无关,不应由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辖。
    专家指出,在上级法院、检察院发现管辖错误的情况下,指定管辖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纠正管辖错误以维护司法公正。本案正确的做法应是指定没有管辖权的铁路两院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检察院进行管辖。然而,“上级法院、检察院明知由铁路两院管辖是错误的,不但不予以纠正,相反却指定铁路两院继续管辖,这实际上是在维护和支持其管辖错误,这是根本违背指定管辖立法宗旨的。”陈光中教授在论证会中更是用“违背常识”来批评这一做法。
    面对外界的这类批评,上海铁路检察分院公诉处人士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办这个案子,是经过上级院指定的,不存在法律问题。上海市检察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不愿就具体案情发表意见。
    辩护律师表示,对再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并不乐观,但他和当事人都做好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所有准备。
    原载《南方周末》2009年8月6日 第13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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