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呼唤“宏观正当防卫权”

黎明

    13岁少年谢某在银川市一家网吧门口遭到孙某、王某抢劫,情急之中掏出弹簧刀刺向两人,造成两人死亡。公安机关侦破后,经检察机关审核认为该案属于“正当防卫”,谢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死者孙某、王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谢某赔偿两名死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79921.24元,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安晚报》近日报道此事,称“此案在司法界引起了极大反响,被告该不该赔偿成了司法界人士热议的话题”。就此案而言,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情理、法理、法律条文都支持这种结果,没什么好争论的。
    赋予并保障国民正当防卫权利的目的和作用,在刑法中有所体现,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种“基本人权”其实是一种胜过法律条文和司法力量的“实力”与“惩恶机制”。中国关于个人正当防卫权的法律文本并无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就部分案件作出合法判决,保护某些行使了正当防卫权的当事个人。然而,在个人、微观的正当防卫权之外,实际上还有全民性、宏观性的正当防卫权,姑且称之为“宏观正当防卫权”。“宏观正当防卫权”并非仅就具体案件现场的侵害而发动,它针对来自权力或“权钱联盟”势力的伤害与侵犯而实施,“非暴力”或“文斗”为其特点与本性,至少在非极端情况下,此权之行使温良恭俭让。
    由权力主导的血腥拆迁屡见不鲜,被逼自杀、自焚的人死了,往往见不到有人为命案担责,甚至死者还落个“抗法”的罪名;而被强拆一方一旦反抗,就成了犯罪分子———这现象,就是行政与司法为保护自身之“全局利益”而剥夺国民宏观正当防卫权所导致。
    实现权利剥夺的技术很简单,不过就是认定“强拆不属于抢劫”、裁判为强拆伤人杀人合法而已———法律规定你有正当防卫权,但是,他们裁决你不曾受到不法侵犯,于是,你犯罪了。
    入室实施暴力强拆,摧毁、占据个人赖以生存的主要私产与安身之所,明明是抢劫进行中,这里不仅发生了抢劫,还有绑架。此举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疑问,可是,很多案例中法官就偏偏认为这暴行是合理合法的,正当防卫的人和追求公理的人至此已经没了办法,这是法庭、司法解决不了的大问题。中国民众遭遇的、最可怕也是最普遍的伤害来自何方,对此大家心里清楚,“宏观正当防卫权”缺失,等于基本没了正当防卫权。
    对权力、权钱联盟和权力附属之法庭的“宏观正当防卫权”,究竟是什么?民众怎样才会得到?直来直去地说:民主制衡机制,制约权贵的制度,即“宏观正当防卫权”保障机制以及“公共自卫系统”的核心内容。民主,即便没其他建设性、福利性也罢,就这一个能取舍公仆、反击霸道与指鹿为马言行的“宏观正当防卫权”,就已经对国民、对社会造福不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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