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雨:你的雏妓,我的幼女
王江雨最近新加坡和中国都发生了因为和低龄女性发生性关系而被法律追究的事情,长时间在两国皆为热议话题。比较一下中新法律机构和社会如何处理此类案件,能看出两国法治文化之间的颇大差别。
在新加坡的案子是仍在大规模审理之中的“嫖娼雏妓”案,新加坡总检察署指控一大批人——人数可能在80上下——和一名未满18岁少女进行性交易,被告包括新加坡各方面的精英名流,如公司高管、名门之后、公立学校校长、律师、公务员、前警监、高级军官等。
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任何人与18岁以下未成年男女进行性交易(commercial sex)即构成犯罪行为,可被判最长不超过七年的坐监(尤其徒刑)并兼处罚款。在一般情况下新加坡法院判处的刑罚为监禁三或四个月。在这一波起诉中,认罪和悔过态度很好的公立学校校长李立弘被判坐牢九周,而影视大亨邵人枚的孙子邵在礼则被判监12周。
在此类雏妓嫖娼案中,公众常有的一个问题——有时也是律师抗辩的理由——是有些雏妓本身长得很成熟,外表看起来就像超过18岁的样子,因而嫖客主观上没有与未成年人性交易的故意。毕竟,嫖娼本身在新加坡并不违法。
但是法官在数个判决中都指出,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管他们长相如何,行为多么主动,法律认为他们因为未成年而缺乏作出成熟判断的能力。即使雏妓的穿着打扮和言行举止表现成熟,但嫖客有查证年龄的义务,不可从雏妓的长相举止作出主观判断,雏妓的外表或心智的成熟程度也不能作为减轻罪责的理由。换言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绝对的,唯一的标准就是年龄。
新加坡法律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保护更为严格。任何人与此类未成年人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为非法。如果对方是小于14岁的幼女,则为法定强奸(statutory rape),强奸者可被处以最长20年的有期徒刑,可被并处罚款和鞭刑。
将与13或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视为法定强奸从而对其予以严惩,这本是国际通例,不仅欧美各国如此,大中华圈的香港台湾也不例外。中国1979年刑法典本也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然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却背离这一国际惯例,设立了一个独特的“嫖宿幼女罪”,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之恶不仅在于它违背人性,将其他国家视为不能自主同意性行为的幼女当作可以进行卖淫行为的人群。在实质上,这个罪名为那些本应被当作强奸嫌犯处理的加害者打开了一扇“宽容之门”,在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后,他们可以简单地以“嫖娼”为由,减轻罪责,逃脱法律的严惩。
从2009年的“习水幼女嫖宿案”开始,中国社会暴露出一系列恶性的性侵幼女案,且均有政府官员参与其中。在习水案中,包括三名未满14岁幼女的若干少女被胁迫卖淫,买春者中有五名该县公职人员和一名人大代表,而习水检察院想法设法以“嫖宿”而非“强奸”提起公诉,为嫌犯开脱意图明显,而法院判决最终也是以“嫖宿”处理之。2011年在陕西略阳发生几名村镇干部轮奸一名十四岁少女,政府亦以“涉嫌嫖宿幼女”向公众交代。2012年5月,浙江永康发生“大规模嫖宿未成年女学生”事件,参与者为当地政商界权力人物,而警方也以“涉嫌嫖娼”定性。
近来因性侵幼女而导致的最惨烈事件,莫过于湖南永州“闹访”劳教案。11岁的幼女遭强奸后被逼迫卖淫,三个月内接客上百次,在此期间染上性病并可能导致终身不育。她的母亲唐慧寻求警方营救不被理睬,只好在附近捡垃圾寻机将女儿救出,而此后公安机关在唐慧“以死相逼”的情况下才立案,后若干强奸和逼迫幼女卖淫的被告得到处理,但帮助被告作伪证的警察没有得到处理,上百名嫖客也无人追究,唐慧为此多次上访投诉,竟然被当地公安处以“劳动教养”予以剥夺人身自由。
现在在强大的微博和纸媒舆论压力之下,唐慧已经被释放,有关官员是否违纪违法上级部门也派出调查组查证,但目前看来与11岁幼女发生关系的100多名嫖客不会受到追究。如新浪微博上网名为“御史在途”的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办公室主任陆群所说的,“很多人呼吁抓那100多名嫖客,无非就是义愤之下想看抓那些人渣来解恨,至于是否现实,是否会给受害女孩带来二次伤害,不在他们考虑之列”。如果这反映了中国政法官员的一般看法的话,这种“法治观”让人忧虑。无论是以强奸幼女罪还是以嫖宿幼女罪追究这些嫖客的责任,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至于如何保护受害女孩不受二次伤害,这是执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可以各种保护手段妥善处理,却断不能以此为由对犯罪分子放任不管,否则要国家法律何用?
唐慧的丈夫称现在的愿望是“鼓励女儿好好学英语,离开这个地方越远越好”。在一个政府不能保护其国民最基本权益和人身安全的国家,弱者的悲鸣让人睚眦欲裂,却又无可奈何。
(作者为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