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永超: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法律社会学思考
秦永超【摘要】农村流动人口如何融入城市社会生活,这不仅是流动人口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到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问题。本研究从法律社会学视角,将经济层面、社会层面、文化层面和法律层面的融入情况作为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四大指标,来衡量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现状;然后从个体人口与法律属性特征、社会支持、法律援助、应对方式、法律意识等方面探讨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主要影响因素;最后从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改革传统户籍法、完善社会保障法、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等四个方面对提升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能力提出对策性建议。
【关键字】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法律援助;社会支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这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发展必须经历的过程。经过多年的积累,城市中已经形成了农村流动人口这一不容忽视的庞大群体,他们的户籍仍在农村,但以工作为目的进入城市或正在城市中工作,并居住半年以上,其身份上有既不同于乡下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特殊性。这一群体的流动,不仅仅是一个从农村向城市移动的过程,更是一次从价值观念到行为方式的转变,并且逐步融入城市社会的过程。因此,农村流动人口如何融入城市社会生活,这不仅是流动人口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到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问题。社会融入也称社会融合、社会包容、社会接纳。其内涵就是要反对社会排斥,使个体和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或不同文化之间相互配合、互相适应的过程。{1}社会融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指个人为了适应城市主流社会生存环境,而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等方面进行适应,使自己趋同城市主流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并且以此明确自己在城市主流社会中的位置,来做出相应调整,逐渐适应城市主流社会生活的过程。
所谓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与规律的社会科学。{2}而本研究就从法律社会学视角,将经济层面、社会层面、文化层面和法律层面的融入情况作为流动人口城市社会融入的四大指标,来衡量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现状;然后从个体人口与法律属性特征、社会支持、法律援助、应对方式、法律意识等方面探讨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主要影响因素;最后从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增强家人朋友支持、改革传统户籍法、完善社会保障法、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等五个方面对提升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现状
1.经济层面。在职业构成方面,城市流动人口就业机会很多,可层次很低。他们大多是商业服务人员和建筑业的一般工人,很少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类人员。他们集中在非正规、低技术含量的就业单位和部门,从事以出卖苦力为主的职业。他们职业层次低与自身文化程度较低有很大关系,没有较高的学历,择业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城市流动人口大多都是干一些城市人不愿意做的、又脏又累的、不体面的工作。由于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而工资待遇又很低,因此,城市流动人口对工作最不满的地方是工作压力大、工资待遇差。因而,底层职业和工作严重影响到城市流动人口融入主流城市社会生活。在收入方面,城市流动人口根本达不到城市居民的基本收入水平,而经济收入除了关系到他们在城市中的基本生活水平外,也涉及到他们融入城市的衣食住行、人际交往等问题,这些都是城市流动人口更好融入主流城市生活的基础。另外,他们在消费方式上,与城市居民相比较,显得非常单一。除了日常生活的开支外,存款是他们的第一选择。此外,为儿女或配偶身上的消费也是他们开支的重要部分。
2.社会层面。在城市流动人口的居住方面,他们大多住在单位职工宿舍或出租屋里,而且合租的现象比较普遍,每个人实际住房面积很小,居住环境比较差,住房也正是城市人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排斥表现。虽然城市流动人口都愿意在城市中拥有一套住房,真正拥有一个自己的家,但是,现实和希望的落差太大使得他们无法达成心愿。因此,居住环境的好坏是他们能否融入主流城市生活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城市流动人口已经进入到城市中,但是他们的居住条件并未因此而改变,他们感受不到城市中应有的便利和舒适。在社会活动参与方面,城市流动人口表现出很大的功利性,只要是和自己没有多少利益关系的社会组织,他们就没有兴趣参加,所以与主流城市居民沟通交流非常少。客观上讲,在我国,社会组织非常少,且不正规;而与城市流动人口相关的又少之又少,而且这些组织也不能从他们自身的需要出发,因而不可能起到让他们更好地与城市居民互动、接触、了解、熟悉并尽快融入的作用。社会组织不健全直接导致的就是城市流动人口的自身权利容易被侵犯,尤其是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在遇到困难或伤害时,他们很少向政府部门进行求助,大部分人会寻求同样也是城里打工的亲朋好友,很少有人求助于能够维护他们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工会或其他社会组织。
3.文化层面。文化的融入是城市流动人口真正融入主流城市社会的重要标志。他们大多希望长期留在城市,并渴望融入主流城市社会的文化氛围。在文化认同方面,他们在文化观念、生活节奏、信息交流等方面已经不再习惯于家乡比较闭塞、落后的文化和信息。随着他们在城市生活的逐步适应,虽然在居住和收入等问题上会产生不满,但还是被城市中快捷的信息和浓厚的现代文化气息所吸引。城市流动人口对城市社会的文化认同度很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很快地融入城市主流文化,是需要很长时间去慢慢接受和融入的。在自我认知方面,他们中有很多人在同城市居民的互动和交流方面对自己没有太多信心,甚至认为自己的乡下人性格不能融入城市社会生活,但他们也认为凭借着自己的努力进取可以慢慢提高自身素养,以便尽快地融入主流城市生活。当然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不同性格对自我的认知是不同的,但也有共性,比如,想让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有更好成长环境的期望与现实的落差,会让他们感到难过。
4.法律层面。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法律规定的保障,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是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重要前提。然而他们在现实城市社会生活中并不能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
首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把流动人口排斥在外,他们不能与城市职工一样同工同酬,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他们收入低、居无定所、职业不稳定,当生活窘迫或工作不顺时,特别当自身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极易产生被命运捉弄和被社会遗弃的挫败感,这必将在他们的内心深处笼罩上一层很深的阴影。面对繁华都市生活和自己悲惨生活的巨大反差,城市流动人口肯定会感到心理严重失衡。如果再找不到工作,无事可做,成了无业游民,却又不愿两手空空重返家乡,有的人只好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其次,城市居民对他们的排斥和歧视,加剧了他们的不满和对立情绪。由于流动人口大批涌入城市,给城市的环境、出行、居住等造成严重的影响,非常容易引起城市居民的排斥、歧视,诸如被贴上“盲流”、“社会闲杂人员”之类的标签,使他们破罐子破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后,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在收入、地位、身份等方面的较大差距,必然增强城市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城市居民在养老、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各种社会福利上享受着乡下农村人一辈子想都不敢想的待遇,这种制度性的不平等,导致城市居民与流动人口在社会地位上的巨大差异,由此促使他们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在物质欲望和精神需求无法得到合理的满足,而内心的不平衡状态又不断得到强化的情况下,他们必然会自发寻求宣泄,这时违法犯罪行为肯定就成了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影响因素分析
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主观性较强,它不可避免地受到个人人口和法律属性特征、社会支持、法律援助、应对方式、法律意识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体现了不同的个人特质对城市社会融入性不同的特点。城市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越强,受到的法律援助越多,得到的正式或非正式社会支持越多,就会有积极的应对方式,其城市社会融入性就会越好。总的来说,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水平普遍不高,仅有少部分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水平处于正常状态,受到如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个人人口和法律属性特征。这一个人属性特征包括“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工作种类”、“三险缴纳情况”、“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月平均收入”、“是否了解劳动合同法”等变量。本研究结果表明,在与城市流动人口个人属性特征相关的变量中,性别、婚姻状况、“三险”缴纳情况、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月平均收入、是否了解劳动合同法这6个变量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水平都具有显著性影响。
在城市流动人口群体中,首先,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的城市社会融入性更好。女性在生活压力、人际交往、经济压力方面,相对来说承担的责任要比男性少,因而其对城市社会生活的融入性也较好。我们应更关注于男性生活压力,稳定与发展城市流动人口中男性的生活质量水平;其次,相对于未婚人士而言,已婚人士的城市社会融入性显然更高,相对于单身或离异的城市流动人口来说,已婚人士的社会融入能力会更强。究其原因,可能是配偶、子女的社会支持在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了家庭,他们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更强,家庭的力量对于城市流动人口来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慰藉能使他们心理获得更多的满足;再次,较高的工资收入水平有助于提高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性。城市流动人口所在单位效益好,工资按时发放,收入水平高,工作稳定,他们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焦虑感降低,就直接增加了他们的城市社会融入性。因此,帮助城市流动人口解决工作稳定问题,努力提高其收入水平,有助于他们的城市社会融入水平;最后,相对于没有上“三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城市流动人口来说,“三险”全部上齐、劳动合同签订的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性更高。“三险”齐全、劳动合同签好,使他们心理上获得了慰藉。因此,就国家而言,应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度,使之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就企业而言,应增加工资收入和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让城市流动人口经济收入和日常生活都有保障,从而增强他们的城市社会融入性。
2.社会支持。社会支持是社会各界对社会弱势群体即社会生活有困难者所提供的无偿救助和帮助。社会支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社会支持,其提供者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另一类是非正式社会支持,其提供者是社会组织、家人、亲戚、朋友、邻里、志愿者等群体或个人。{3}在非正式社会支持中,亲朋好友的社会支持程度越高,城市流动人口的城市社会融入水平就越高。尤其对于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年轻群体来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随时与同学、朋友、同龄人用手机短信、QQ、 MSN、微博等现代通讯工具进行联系和沟通,此外年轻人与同龄人的交流没有代沟,也比家人便利得多,所以朋友与身边人对他们的城市社会融入影响也比较人。因此,应鼓励城市流动人口提高人际交往的主动性,多走出去与人尤其是同龄人交往,扩大人际交际范围,逐步提高他们的城市社会融入能力。
3.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针对城市流动人口法律援助,不仅是他们融入城市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更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相对于没有接受过法律咨询的城市流动人口而言,接受过法律咨询的群体城市社会融入能力更强;相对于没有受到过诉讼代理的城市流动人口而言,
受到过诉讼代理的群体城市社会融入能力更强;这充分说明获得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将大大提高城市流动人口的城市社会融入水平。
4.应对方式。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面对不可避免的各种压力情境,对个体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相同的压力水平对不同的人影响是有很大差别的,这种影响差别主要取决于个体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应对。一般认为应对方式是一种包含多种策略的、复杂的、多维的态度和行为过程。{4}对于采用消极应对方式应对问题的城市流动人口而言,生活乐观,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方式的群体城市社会融入能力会更好。面对挫折有一个积极乐观的应对方式,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水平将大大提高。因此,对于政府和社会方面,更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培养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作为城市流动人口来说,也应积极面对生活,培养积极乐观的处事态度,从而提高自己的城市社会融入能力。
5.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5}个人主观上学习的法律知识越多,个人的维权意识就越强,城市流动人口的城市社会融入性也就越强。对于城市流动人口来说,要加强对国家法律赋予自己这个阶层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和了解,通过学法、用法和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按照法律规定和制度来办事,不断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善于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协调能力,更好地融入城市主流社会生活。
三、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提升措施
1.加大对城市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力度。针对城市流动人口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不足,政府应整合多方面力量:首先,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城市流动人口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可由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证城市流动人口就近、快捷地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在城市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可实行节假日和双休日值班制度,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开辟城市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于解决拖欠城市流动人口工资的法律援助案件,都要及时直接予以受理;其次,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宣传侧重点应放在与城市流动人口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使他们更多了解医疗卫生、用工制度、保险救助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另外,要建立法律志愿者援助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应鼓励社会力量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特别是吸引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援助。
2.改革传统户籍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二元结构是阻碍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制度性根源,长期以来的传统户籍法把我国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大大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自由流动,导致了城乡、工农关系的对立与恶化,阻碍了社会良性运行,制约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政府要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逐步探索有利于促进城市流动人口在城市稳定居住下来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创新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首先,针对在中小城市实现稳定就业创业的城市流动人口,可以取消其城市户口准入门槛;其次,大城市要积极制定放宽城市流动人口进城落户的相关法律法规,优先考虑将城市流动人口中的优秀分子转变为城市居民;再次,按照居住年限、突出贡献、交纳保险等标准,逐步对有条件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农村流动人口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转为城市居民。
3.完善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不仅是城市流动人口切身利益和权益保障的基础,同时也是影响他们能否在城市定居下来的重要制约因素。在法律法规设计上,要建立适合城市流动人口自身特点的低交费、低水平、广覆盖、可接转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资金筹集主要由企业和雇主承担,国家财政兜底。政府和企业要让城市流动人口像真正的“城里人”一样享有就业、教育、住房、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城市流动人口只要手持一张社会保障卡就可以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就业,并有权要求雇主或企业为其缴纳诸如“三险一金”等费用,交费数目应和其工资水平挂钩。要加大与城市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逐步解决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
4.全面推进城市社区服务,覆盖城市流动人口群体,提高他们城市社会融入能力。依托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城市流动人口群体的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公共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让城市流动人口群体像“城里人”一样享受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公共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让城市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与城市孩子同等的教育资源,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流动人口“追梦”的后顾之忧。支持城市流动人口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搭建他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志愿服务、社区建设等公共平台,促进他们与城市居民的沟通交流和相互理解。城市社区服务人员要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对城市流动人口的定期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设计职业发展规划,在提高他们就业谋生能力的同时,切实提高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有效交流能力、情绪调节能力。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特质,拓展他们在困难和挫折面前的应对方式,全面提升他们的城市社会融入能力。
【作者简介】
秦永超,单位为洛阳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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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
{3}向德平.需求与回应: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支持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46.
{4}应对方式问卷[EB/OL]. http: //baikc. baidu. com/view/4721707.htm.
{5}法律意识[EB/OL]. http: //baike. baidu. com/view/37510.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