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立红:美国法学院读书与思考
段立红前不久我来到美国中部城市——美丽的芝加哥,开始我在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为期一年的学习。在此之前,我因工作原因多次出访,拜访过美国的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联邦地区法院、专利商标局、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和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但这次与以往截然不同,说服自己放下手中全部的工作,作为一名普通的美国法学院学生,去经历美国法学院近乎残酷的严格训练,体会两种法律文化传统的强烈碰撞,用法律人的眼光去审视中美法律制度上的优势利弊,去理解制度表面差异化背后更深层次的根基。
阅读美国法院判决
最开始阅读美国法院判决,是件十分痛苦的事情,但同时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如果不事先阅读教授们指定的案例,做好案例摘要,几乎无法上课。被教授点到名字来讨论案件的内容,则是常有的事情,课上的讨论情况也将记入最终的考试成绩。当然这也是美国法学院严格训练的最初部分,法学院的学生不会在午夜十二点前休息的比比皆是。除了语言上的难度以外,一份法院判决,特别是经典判决,往往需要援引众多先例,充分阐述法律规则的发展变化。通篇读下来,阅读者已经不在意当事一方的胜败输赢,而是对于那些立法先贤们的用心良苦和规则发展的清晰脉络有了更深刻的印象,从而引发更多思考。
很多人都知道美国实行判例法制度,遵从先例是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基础。但是,当今美国成文法内容也数量众多,特别是在宪法、反垄断法、专利、版权等联邦立法领域,成文法的解释和执行,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内容。
大部分的中国学生基于对判例法制度下法官裁量权的肤浅理解,认为美国法官可以创设法律,不受约束;而成文法制度下的法官,受到制定法明确规定内容和文字含义的限制,执行法律任意性从客观上降低了。实际上,在反垄断案件、专利案件、版权案件这些成文法适用的案件中,仍然需要大量案例去解释包括国会立法意图在内的成文法含义。判决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文字:“制定法文字的含义是……”“立法过程中的讨论显示立法先贤们的本意是……”由于判例法制度的法律传统,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要受到先前判例的约束,如果当前案件与先前判例有着相同或者类似事实,而想得到推翻先前判例的结果,法官在判决书中要花大力气解释先例的事实基础,阐述立法本意和法律规则的发展变化,以及当今政策上的考虑。这些因素的考虑,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考虑,更多的是他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包括上级法院或者本院已有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兄弟法院虽然没有约束力但是有说服力的判决,还有法学教授甚至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等社会各界对此的观点和看法。外在的法律环境客观上制约着处理个案的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当然还包括“造法”。
相比较之下,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公开方面还有较大的努力空间,另外也还不能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法官对于成文法的理解和解释,更多来自其个人和有限群体的意志,较少会谈及立法背景、现实意义的因素,更难关注到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影响到法律适用的规则演变。
作为法律人,不论是在判例法传统还是成文法制度环境下,共同期待的是法律的执行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不论是处于哪一层级的法官,这个可预见性就是在基础事实相同的环境下,正确适用法律规则理应出现的合理结果。
阅读美国法院的判决,特别是经典判决,可以发现法官在撰写判决的时候,至少会考虑到这些因素:第一,这个判决很快会向社会公开,想要找到这份判决的人一定有机会可以找到;第二,这个判决无论是推翻先例还是发展了已有规则,都有可能被后来的案件尊为先例,被反复引用。因此,其论述的理由着眼点就不仅仅在于解决本案纠纷和矛盾,甚至这个案件谁胜谁败已经不是第一要务的,而传承规则的合理性尤为重要,改变规则的合理理由则更加重要,因为这个规则可能会影响到未来的芸芸众生;第三,虽然法院判决会被当事人接受,而且从法律传统上,当事人不会直接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说三道四,但是,作为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和各大法学院的专业人士,会在各种形式的法律评论中回顾和评价本领域中最新法院判决的观点,并且这种评述会间接影响到先例的约束力和法律传统的传承。
看待两种法律传统的差异
因为工作的关系,我以前也接触到很多美国法官、政府官员和律师,在谈到中国知识产权的时候,听到最多的声音是美国人总是在不断指责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对美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另一方面,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中国用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一百多年走过的进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这样,从三十多年前最早的技术合同法立法初始,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从专利制度建立到专业人才培养,屈指算来也不过二三十年的时间。如果彼此都站在各自的角度上去评价和指责他人,这种差异会越来越大。用欣赏油画的眼光欣赏中国的水墨画,一定会出问题。
美国法学院给所有攻读法学硕士学生开设的一门必修课是美国法律制度,其中一个章节是介绍美国宪法。宪法也是法学院法学博士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是被公认为最有难度也最具挑战的课程之一。即使没有研读过美国宪法的人,大多也都知道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或许人们不会更多地关注,这一制度更重要的部分不仅仅在于“权力分立”,更在于“相互制衡”。以最为全球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为例,美国领跑全球科技发展和品牌营销,也试图以其所期待的法律保护模式在全球市场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不断强势推广其法律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包括在他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修改中扮演特殊角色。如果你希望将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专业词汇在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中找到一一对应的关系,那就会彻底失望。专业词汇是技术性的,是巨大拼图中一个小小碎片,诉讼制度上的某一个环节也是孤立的,单纯比较这一个片段或某一诉讼制度表面上的异同而不去思考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没有任何意义。词汇和片段背后的理念,经过时间的洗礼和法律先贤们的思考和实践,融合利益纷争和抗衡,承袭制度传统,发展演变进化,才是理解这些差异的根基所在。
我们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客观全面审视这两种法律制度和文化上的差异,理解这种差异背后的根基,以法律人的目光去看待未来。
已经卸任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苏特说过:“无论最高法院如何判决,绝大多数人都会接受判决结果。这种信任,建立在过去上百位大法官孜孜努力的基础之上。事实上,我们因为继承了前人的信用、正值与良知才受到信赖。没有美国人民的信任,最高法院就没有权威。”
段立红,国家法官学院。
来源:原文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9日第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