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卫球: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价值

龙卫球

    编者按: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部《民法典》不仅是时代的民法典,更彻底开启了一个中国的民法典时代。从整个社会文明的维度进行考量,《民法典》的颁布一方面直接对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产生深刻影响,另一方面更会影响到整个中国的社会结构与治理结构,中国的法治进程乃至世界的法治进程必将发生深刻的变革与形塑。值此之际,《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5期专门策划了“民法典与中国法治的未来”专题圆桌。期冀通过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形式,系统梳理总结《民法典》的编纂历程与经验得失,探寻《民法典》的时代使命与中国法治应向何处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看到它正在从上到下焕发一种新民法浪漫主义。对于当下许多中国人来说,不仅仅是因为它满足了自晚清、民国开启法律近代化以来对于制定民法典的热切渴望;更主要的是,它是在经历40多年改革开放民商法制度探索基础上定制而成的,体现了对形成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加以巩固的普遍愿望,因此也成为我们据以安身立命于21世纪新时代民法典,并且因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超大经济体而必将产生极大世界影响。接下来,不难想象对于这部民法典会有多如牛毛的解读。本文选取其立法价值做一个注解,以庆贺其不平凡的诞生。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价值与法律变革意义
    众所周知,民法典编纂是十九世纪以来欧陆发明的一种制定法系统化工程,是近代复兴运动中法律革命的重要部分。我们熟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都是以这种方式表达了一种全方位法律改革和复兴的理想。应该说,它作为一种制定法方法,在一个时代法制系统替换另一个时代法制系统的过程中确实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后来,它因为这种形式价值,也被其他许多国家所袭用,用来作为后发国家迅速完成法律近代化或者根本变法的基本工具,例如1907年《瑞士民法典》、1898年《日本民法典》和我国1929年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等都是如此。
    今天,我们在新中国70周年、改革开放以来42年的基础上制定《民法典》,表面看来与历史上民法系统化工程多是旨在做出激烈的法律变革似乎并不一样。我们要做的,好像主要只需对过去已经形成制度予以系统化整理,我们已经在一个较长时间里开展了稳妥渐进式的改革开放,在这个过程我们以不断试错方式累积形成了许多民商法制度,现在好像只需对它们做出逻辑化、科学化整理而已。其结果,当然是可以产生体系协调和价值协调的效果,防止碎片化。顶多是在发现它们不适合于现实情况时,或者发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时,补充以修缮或添加新规定而已。我国立法机关明确表示,“编纂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
    但是即便如此,笔者认为,还是不能简单把《民法典》此次通过法典化编纂所达成的立法价值归结为一场形式化整理而已,而是要从我国现阶段民法法典化具有特殊功能的角度,来认识我们的《民法典》编纂实际上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变革价值。这种特殊功能根源于我国国家最高立法意志对于民法的应有地位有过长期的犹豫和试探,现在终于形成了完全接纳的决断。新中国70年来对于是否确立民商法必要性和程度本身存在过长时期的疑虑,40多年来在通过改革开放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虽然感受到了确立和发展民商法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本身还没有将之上升到应有的国家意志的高度。可见,此次中国《民法典》编纂,本身既是形式上的系统科学化整理,也是国家最高立法意志的一次非凡决断,表达了对于民法的正式礼遇。这是新中国70年以来对于人民享有丰富民事权益的第一次庄严立约(当年的《民法通则》仅仅是粗略的民事权利宣言书),是今天国家在“改革再出发”(即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关键节点,回过头来对40多年来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民商法做出一揽子确认并全面提升到基本法律位阶。这样,虽然没有像近代民法典那样通过出台本身来发挥爆发式革新效果,但算得上是对已形成法律革新局面的民商法做出加冕,所以也不失为一种特殊样态的法律革新。
    加冕后的意义是显著的,举一个简单的法律体系关系的例子,在过去,民法基本法律制度在我国并不是都体现为具有基本法律形式的法律制度,或者说具有高度稳定意义的国家法律意志表达,这使得民法上许多基本制度与法律体系中的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难以正位,甚至出现了不少错位的认知。现在,《民法典》作为高度庄严和高位阶的立法表达而问世,廓清了民法相关制度应该具有最基本、最普通市民生活规范属性的认识,应当作为全部法律体系中最基础、最普遍的价值原理予以尊重。《民法典》确立了应当属于人民个体的基本民事权利、基本的行为自由、基本的民事保障,这些是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是法治社会之基石。在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中,宪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捍卫这些基石权利,确保将之融入国之政体根本,并确保立法、行政和司法对其作出充分保障。在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等的关系中,比较起来,后者是一种特别法,他们或是为抑制人性或社会之恶,或是为发挥政府应有之功能,由于在全部法律体系中是作为对民商法普通价值或权利可能导致减损的一种特殊体系而存在,应该慎之又慎,所以应采取法定严格主义模式,并始终注意要保持谦抑立场。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价值与自身定位的保留
    我们现在理解了《民法典》通过高度立法表达机制,对我国民商法做出全面晋级基本法律地位的意义。但是这不等于我们真正理解这种基本立法确认的实际意义,除非我们了解这部《民法典》具有的实际内容。实际上,我们也应当注意,这部《民法典》虽然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相似,但也明显具有差异性。相似的地方,既有体例上的,也有原则上的,也有具体制度上的;不同的地方,同样也在这些方面有所体现。比如,有关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民法典就与其他国家民法典存在显著区别,我们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确立的。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疑问,我们民法典的这些近似或者不同的基本制度设计具体是基于什么考量的呢?怎么样正确看待这些基本制度内容变与不变的意义呢?
    笔者认为,这取决于对《民法典》的自身定位的清晰认识。我们应该清醒意识到,“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民法承担的任务也会有相当的差异性。比如18、19世纪的民法典,最主要的动力几乎都是藉统一的国法来巩固民族国家,强化王权,今天大陆的民事立法基本上已经不再承担这样的政治功能。”中国《民法典》与他国民法典存在既相同又有区别的定位,这最明显的体现在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两大基本思想的设定上:一个是符合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要求的立法思想,另一个是同时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立法思想。这两大预设的基本思想之间具有很多共通性和可调适性,但是相互也存在矛盾和张力,使得这部民法典与其他国家民法具有相通性的同时,也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首先,是符合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要求的立法思想。中国《民法典》的基本定位之一是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下,加强市场化而不是削减市场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民法典编纂,该决定的主题是“全面依法治国”,而民法典编纂是其重点领域立法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特别放在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表述后面。可见,《民法典》编纂必须符合“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体现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点与各国民法典都是采取首先必须服务于法治国目标下市场经济合理需求的定位是基本一致的。正是如此,我们看到我们这部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合法与公序良俗、保护生态环境等,与其他各国现代民法基本一致;其确立的基本民事主体制度,确立的基本权利制度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规则,确立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法律行为制度等,与其他国家现代民法也几乎一致;制度体例尽管存在排列和细节的差别,但是都是由人格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物权制度、债的制度(合同、侵权责任等)等构成。在这种意义上,中国民法典和其他国家民法彼此互通,相互趋同,一起组成全球市场经济共同体的法律基础。
    其次,是同时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立法思想。《民法典》编纂立法者明确提出,《民法典》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其中,“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等表达,理解上包含了价值观念和经济体制的双重内涵要求。从价值观念上来说,则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从经济体制上说,体现为强调维持公有制主体性而确保适度限制市场经济的前提和效果,最具有典型的体现在物权领域,例如民法典“物权编”以土地和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制为基础维持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基本类型区分,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明显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用益物权类型。《民法典》上的法人制度也颇具有差异和特色,许多类型都是中国独特体制的设计产物。此外,关于“国情和实际”,这些体现为中国的文化传统、社会土壤、民族精神、现实条件、改革转型的阶段性等。实际上,各国民法典在制定中都会有自己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可能是某些文化习性的影响(比如法国对于文字通俗化的情结),也可能是民族精神的偏好(比如德国对于概念体系的迷恋),也可能是价值观念或经济体制的差异(比如法国反映的是自由资本主义的先声,而德国反映的则是其尾声)。
    可以理解,我们通过这些差异性设计,为中国《民法典》扎根中国土壤,适应中国政经体制需求、文化传统、民族精神或独特价值观等提供了途径和保留;但是这也为我们与其他国家民法相互交流形成不便,需要通过国家之间私法合作规则加以协调。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价值与现代适应性的塑造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价值考察,不能忽视了这部民法典现代适应性品质,也就是说它的时代性。换言之,每个时代的民法典都有属于自己时代的特殊使命。中国民法典是2020年制定的民法典,如果不能反映这个时期和未来一个时期作为基本私法的特殊使命需求,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真正代表这个时代潮流的一流民法典。立法起草者在《民法典》编纂中明确提出了应当充分体现时代性的要求,即“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此后,在新时代背景下,《民法典》这种时代性品格的塑造要求,很快又被认识到不能仅仅是问题导向的,而也应当是价值导向的,即应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坐标,切实回应人民的私法需求。
    中国《民法典》在体现时代性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几乎每一部分都有面向当下的改造和发展。例如,民法基本原则,引入生态环境原则;基本编排上,以21世纪为走向权利、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时代为认识,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人格权确认规范的重要性,以互联网和生物科技高度发展为背景,重点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于人体实验、基因科研等也做出规范;总则编,对于权利类型的确认采取开放的态度,首次将个人信息、数据、虚拟财产明确为保护法益;物权编,适应城市化和城镇化发展以及现代规模农业经营的需要,新设居住权制度,同时推出促进土地经营化的“三权分置”变革;合同编,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引入了包括选择之债、情势变更等在内的很多可以更好化解合同不确定风险的规则;侵权责任编,完善特殊主体责任,加强风险责任,完善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在婚姻家庭编,完善修养制度,适度放宽修养条件,鼓励有1名子女的人也可以收养,同时从保障被收养人角度,增加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犯罪记录的资格限制;继承编,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添加或者改进,我国民法典塑造出了很强的现代适应性。
    总体上说,中国《民法典》的出台,显示了现阶段立法者的历史自信和自觉,实现了民法立国的担当。这部《民法典》奠基在中国40多年来改革开放形成的民商法基础上,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目标驱动下,在新时代人民需要追求更加美好生活愿望激发下形成的,是一部符合市场经济建设要求,主动面向当下和未来的新发展,具有与其他国家民法极大相通性,同时又颇具中国体制和价值差异性的新《民法典》。
    文章来源: 探索与争鸣杂志 微信公众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