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宪政社会主义没有超越极权意识形态范畴
丁礼庭最近,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领域,出现了二大理论流派,即新权威主义和宪政社会主义。早在2012年初,我已经对新权威主义的理论观点作了分析评论:“‘新权威主义’必须以民主宪政制度的主要原则作为目标性发展方向。” 【1】 如果没有传统的民主宪政(区别于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普世价值规范下的“宪政”,下同)作为发展目标, “所有不能把中国带向现代化,而结果走向路径依赖和路径锁定的集权制度的结果,当然包括民主化的主官努力得出集权制度的异化结果的‘权威主义’,都只能称为传统的‘权威主义’,而不是‘新权威主义’。”【2】它也就只能是一种民主宪政的异化、即极权主义的变种!今年年初,我又进一步指出: “恰恰是在改革开放的现代化过程中就逐步地、可控地实行民主宪政原则这要点,不但是新权威主义的价值所在,而且是新权威主义能够实现民主宪政的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更重要的,它也是有效避免萧功秦先生所担心的社会动乱的保障:……”【3】“到底能不能实现从威权主义向民主宪政的平稳过渡、而避免萧功秦先生所担心的激烈的、民粹式的‘井喷和爆炸’的动乱的最关键因素,就是大多数民众对民主宪政的觉悟和认识的程度、以及自觉操控民主程序的经验和能力……如果民众不能在改革开放的现代化过程中逐步进行民主化的实践演练,并从其中实现民主的觉悟、经验和能力的积累,那么把民主宪政作为新权威主义的发展目标的设想,完全有可能就是水中月、镜中花,是很难实现的。”【4】当今世界,无论是乌克兰的“民族认同”、还是台湾“反服贸”的民众运动在规范程序方面的欠缺,都是因为民众缺乏长期的民主运动的锤炼,缺乏一种相对完善的操控民主规范程序的经验、理性和能力的结果。
对于中国政改的另一思潮“宪政社会主义”的分析评价,我同样做出了“宪政社会主义没有超越极权意识形态的范畴”的评价。理由如下:
一、现代民主宪政制度相对于‘专制和集权’制度而言具有毫无争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优越性。
我们先来请看华炳啸先生是如何批判和质疑的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的。华炳啸先生的第一个问题——“谁在行使权力”:“‘美国社会的种种现象明确地告诉人们:财富与权力是密不可分、相互促进的,已经达到了同涨同消的共生状态。国家的权力不过是占有巨富的资产阶级制定、推行有利于自己政策的工具,政府机构已变成了资本家们回收竞选中付出的‘种子钱’(自己竞选或政治捐款)的特别机构而已。’……选民实际上是在竞争性的财阀之间作出选择,即使美国也不例外。…… 无论在哪个代议民主国家,民主与其说是一种现实还不如说是一种不可企及的理想;民主要求主权在民,但最高统治权始终在少数政治寡头手中;民主要求公平竞选,但经费和传播媒介却为少数人所拥有;民主要求平等,但政治、经济、人格的不平等到处存在;民主要求分权,但政治权力却日益集中。在民主神话的背后,他们看到的是民主的破产,也即‘西方民主神话’的破产。” 【5】
说实在的所有这些对民主宪政制度的指责,都已经是老调重弹了,那么我也以老调重弹来答复,先来分析金钱在全民普选过程中的“作用”:“在现代民主制度中,选举是政党之间的政治竞争,而政党,从本质上说是‘民间团体’,而不是‘政府机构’,所以,政党的经费开支,主要地不能像中国一样化纳税人的钱,应该,也必须自己筹集。……大多数国家的‘政治献金法’都明确规定:政党运作经费,必须来自民间,是不能‘自掏腰包’的。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对‘政治捐款’都有非常详细和苛刻的规定。就算你才大气粗,也不能仗势欺人。化自家的钱来搞政党政治,也是受到严厉禁止的。……最近被检察院强行起诉的日本前首相、民主党前干事长小泽的违法事实,主要就是因为‘自掏腰包’用自己家里的钱作为民主党的经费,而违反了‘政治捐款’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样,这种必须来自民间自愿的‘捐款’”【6】也确实为“‘买官卖官’留下了后门。问题是这扇门是不可能绝对关上的,否则政党的经费就必然成问题。要知道,来自纳税人的财政支出是满足不了政党开销的,而且这也违反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所以出路是唯一的,就是用法律来规范这种民间捐款行为,使金钱对民主政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比如,美国在民间政治捐款方面的法律有以下规定:联邦竞选法规定由联邦选举委员会管理有关选举事务。联邦选举委员会由6人组成,他们经总统提名,由参议院认可产生。联邦选举委员会专门执行联邦选举管理法,对违法行为提起公诉。根据联邦竞选法规定,任何个人在同一年内,对同一竞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所有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对同一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任何政治行动委员会在一年内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15000美元,参议院的民主党、共和党两个参议员选举委员会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7500美元。虽然法律对竞选经费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实际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捐赠者往往通过捐软钱(soft money)的方式回避法律的约束(美国法律对选民将钱捐赠用于支持某一政策的数额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一项政策很可能就是某一位候选人倡导的,因此捐钱支持一项政策与支持该候选人并无区别)。 每个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10天或选举后30天内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竞选开销,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讯处和职业。(以上文字来自: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8631353.html )请读者仔细分析这些法律规定,美国总统竞选经费高达几十亿上百亿,而每人最高捐款才1000美圆,当选总统上台后,如果真想投桃报李,面对几百万捐款者,怎么报,也报不过来啊。当然,上面也指出了法律有漏洞可钻,……就是所谓的“捐软钱”,但这种行为因为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对竞选当事人的客观效果往往得不偿失。所以,这种行为实际上并不普遍。”【7】(客康观上说,这种“捐软钱”的政策同样有其存在的必需性,同样是不能彻底取缔的。因篇幅的原因,在此不展开分析论述。)
“‘竞选花费多的候选人大多数能够胜选’事实的本质性原因的正确解读应该是:‘规范的民间捐款,本身就是民意的一个标志。’美国最近一次总统选举,胜选总统奥巴马的竞选花费远远超过竞争对手,但奥巴马的上百亿竞选资金,大多数都是贫困黑人和低层民众50元、100元地累积起来的。这种‘民间捐款’难道不是一种民意的‘标志’?所以美国舆论对近年来选举金费越来越高的反对声音越来越大,但并没有人说应该彻底取缔‘民间政治捐款’的观点,因为要选民真正了解候选人,就必须利用媒体的宣传来解释候选人的政策体系,就如…… ‘协商民主’,也必须化钱。如果说限制竞选资金的数量是可以考虑的话,那么取缔‘民间政治捐款’绝对是愚蠢的、不可能的。也就是说现代民主制度不可能彻底关上‘政治捐款’这扇‘金钱影响竞选’的大门的,能做的就只能是把这种‘金钱的影响’限制到最小的程度。这也是为什么……美国高等法院会判决‘对竞选开销进行限制违反了受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是违宪的。’的真正理由。”【8】
我们再来请看华炳啸先生批判和质疑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的第二个问题——“他们为什么人的利益而争取或行使权力”:“自由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从事公共事务’。……自由主义民主的基本特征在于,个人自由的价值是第一位的,民主的价值是第二位的。……结果是,它可以强有力地抵制对个人的任何侵犯——如对个人隐私、财产、利益、权利的侵犯——却无法有效地抵制对社群、正义、公民权以及参与的侵犯。最终,这种弱点削弱了它对个人的维护,因为个人自由不是政治行为的前提,而是它的后果。’……一致性民主是一致同意的,而不是冲突的;其基础是共同利益,而不是多元主义;……它强调面对面的民主而不是简单的投票与多数决定。……当仅仅表达个人利益的多数人的意志与少数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多数人强制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私利的合法性何在? ……尽管多数票决制是一种相对民主的替代形式,但这不是说,多数是对的,而只是意味着,宁可让多数人错,也不应让少数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多数人身上。……因此,多数人有道义上的权力将其意志强加在少数人头上。……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错误。实际上,从历史的角度讲,一切‘正确的’政治、哲学、宗教或科学的思想,原本都是少数人的主张。要是我们根据人数的多少来决定思想的价值,那么,我们现在仍然会生活在洞穴时代。……由于公民掌握的信息不足,多数决定的结果归根结底会成为碰运气或被操纵。……多数人的决定其实质是少数人也即精英的决定,因为在当代的社会条件下,多数人不可能独立作出任何真正自主的有意义的决定,无论这个决定是明智还是愚蠢。多数人只能在不同的‘少数精英集团’的不同意见中进行选择,并在这选择的过程中受到某一‘少数精英集团’的影响和操纵,从而失去选择的自主性。……‘利益的组织化为任何个别的政策体系中有组织的少数以牺牲无组织的多数的利益来获得特殊利益提供了机会。这至少有三层含义:(1)这些利益团体的形成远期来说是与公共利益相敌对的;(2)它们在民主方面的合法性受到怀疑;(3)公共政策应该减小它们的作用和影响。’……公共利益表达机制的废弃与缺失,使得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出现了不容忽视的‘利益集团政治’合法性危机和利益整合危机。” 【9】“‘实际上,不管何种统治形式,统治者总是确定地趋向于运用其权力控制各种事务,以便获得个人利益。’……治理一切社会的都是精英,而不是民众…… 政府终归是少数人的政府,不管这些少数人使用一个人名义,还是使用许多人的名义。”【10】
华炳啸先生的这段指责中包含了几层意思,请恕我分几个层次来答复民主宪政原则中的“多数决定论”及“少数政治精英执政”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一是,在民主宪政制度中,并不是任何事物都可以拿来做“多数决定”的,有许多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不容“多数决定”的,比如“保护私有财产”,在发达国家是不可能、也不允许大多数穷人通过“多数决定”来剥夺少数富人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再比如,多数人不能剥夺少数人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等等!正因为此,多数民主宪政国家都设有“宪法法院”来裁判有关多数的决定是否“违宪”。二是,“多数决定论”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华炳啸先生说的:“这不是说,多数(一定)是对的,而只是意味着,宁可让多数人错,也不应让少数(精英)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多数人身上。”三是,民主宪政的“最主要”的优势,并不在于“选优”,而在于“纠错”,民主宪政是人类历史上唯一地可以实现“不流血地”纠正执政错误的制度。所以,如果某个多数决定真是错误的,民主宪政制度也能够通过实践证明其错误后,轻而易举地纠正这种错误。四是,即使真的存在“真理往往是少数人对多数和传统的突破和创新”的事实,那么少数人手中的真理,必须、也“一定能够”通过言论自由的沟通而得到多数人的认可,然后才能够成为决策。这也是任何真理得到贯彻、成为大多数人的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证明的规范和正义的过程。五是,在民主宪政的制度和理论中,民主只是一种实现自由的手段,自由,特别是个人的自由才是目的。这是因为,民主仅仅是取得某种决策的正常程序,而保障个人自由,是人类实践和理论创新的源泉和必要条件,没有自由,就不可能有生产力和社会的高速发展,而自由必须、也只能通过民主宪政的规范程序才能够得到保护,而免受强权的侵犯。六是,华炳啸先生说“民主仅仅是实现个人主义和个人目标的手段”这是因为所谓自由和创新,归根结底是“个人的”自由和创新。“在集体和个体这对矛盾中,首先应该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互为因果,互为条件,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但从深层次分析,虽然集体的发展不但能给个体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而且个体也必须在集体中,在人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社会实践,并依赖于集体所提供的环境和条件。
但我们必须承认一个事实:集体的发展,只有通过个体的实践和发展才能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个性对共性的突破和超越,也就没有进化和发展。集体的发展只能为个体的发展创造一个外部环境,只能是促进个体发展的手段和条件,但只有个体发的发展才是目的。”【11】七是,华炳啸指责说民主宪政是“多数人的决定其实质是少数人也即精英的决定”,确切地说,在民主宪政制度中往往是不同的政治家来设计不同的“政策体系”,由民众的选票来选择决策的结果,然后仍然由政治家来贯彻民众的这种决策,并由民众对政治家的贯彻执行过程实现全程的、有效的监督、控制和制衡!这个原则是由“‘分工原则’决定的,从本质上说,执政者是不是‘精英’并不重要,但必须由熟悉政治工作的‘专业的’政治家来担任,而不是随便找个人,或者是抽签抽个人就能够胜任的。只不过是,大多数‘专业的政治家’一般都属于社会‘精英’罢了。”【12】如果华炳啸先生家里找保姆也不会去找一个刚毕业的物理学博士,就应该明白“连保姆都必须专业,更何况执政者”的简单道理。“现代民主制度认为,执政者到底是精英还是普通老百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执政者‘必须’为民众服务、为民众谋利益,这才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本质性要求、本质性原则。……那么,如何来最大限度地保障执政者为民众服务、为民众谋利益呢?相对来说,请恕我又用‘相对’这个词汇,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全民普选’,由选票来决定执政者。……现代民主制度与其说的通过全民普选选择执政者,还不如说是通过候选人辩论,让民众选择‘政策体系’!所以,不管是民众、还是精英,能不能当选最重要的是候选人的政策体系能不能被民众所接受,也就是候选人的政策体系符合不符合民众的利益,而具体由哪个‘个人’上台、到底是精英还是民众,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通过竞选辩论来说明政策体系”【13】的过程必须规范公正。
我们再来请看华炳啸先生批判和质疑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的第三个问题 ——“人民的权力如何得到有效能地行使”:“西方国家的政党政治经常陷于无原则的党争之中,频繁出现政见整合危机。……由于政党只是一个实现政党利益的‘选举的组织’,所以政见整合往往为政党利益所左右。为了使政党利益最大化,政党往往不顾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有预谋的搅乱政局、混淆是非、无中生有、相互攻讦,为对方执政施政设置种种障碍,并以抹黑对手、搞垮对手为能事。……由单面的重分立、轻整合的权力分立制度所造成的议行分离、议行互悖、政令不一、互相扯皮、议而不决、行政效率低下的种种弊端,仍使权能整合危机在多元化的自由民主国家经常出现。……既然人民权力的效能问题在发达国家里尚且如此,那么在民主转型国家和新兴自由民主国家里就更加问题重重、弊端多多了。在世界一流的很多致力于研究民主转型的学者那里,难以驾驭的无序竞争过度的自由多党制对于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往往带来的不是助益,而是无可预估的风险与麻烦。”【14】
请恕我仍然分几个层次来答复民主宪政原则中的“政党扯皮”的不可避免性:一是,从原则上来说,因为人类社会的利益多元性,就决定了意见的多元性,这种意见的多元性和分歧存在的必然性,就决定了“各个政党在政策上互相扯皮”不可避免。二是,最大限度地统一认识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言论自由的全民讨论,再通过民主的程序规范得出“多数决定”。重要的不是一定要有统一的认识,而是一定要通过民主宪政的“规范程序”来把这种扯皮的危害降到最低。这种“政党扯皮”危害到底有多大,完全是由大多数民众对民主宪政的觉悟和认识的程度、以及自觉操控民主程序的经验、理性和能力所决定的。三是,这种“政党扯皮”带来的损失,相对一党极权执政的腐败代价来说,不但小得多,小到可以或略不计,而且这种损失同样也可以通过民主宪政特有的纠错机制来实现“和平地纠错”!
综上所述,在华炳啸先生的系列文章中虽然对被人类历史的实践所证明的“民主宪政”进行了详细而繁琐的批判,说它详细,是因为资料和观点确实丰富而详实,说它繁琐,是因为大多数都是炒别人的冷饭,而没有什么创新。不管华炳啸先生炒不炒别人的冷饭,我早就在2011年批判王绍光先生《民主四讲》文章时就针对这种指责做出分析:“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十全十美的事物,世界上所有事物的科学性、先进性和优越性,都是相对的。所以王绍光先生(当然包括华炳啸先生们)文章中对现代民主制度的批判虽然大部分属实,但并不能证明现代民主制度不是‘好东西’,因为现代民主制度的科学性、先进性和优越性是相对‘专制和集权’制度而言的。正如邱吉尔先生所说:‘民主是最不坏的政体,只不过其他政体更糟糕。’这就是说,现代民主制度虽然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王绍光先生(当然包括华炳啸先生们)所指出的许多弊端,但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所有其它制度比它‘还要糟糕’。相对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所有其它制度来说,现代民主制度是具有毫无争议的、相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优越性的。……更何况现代民主制度现在还处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15】
民主宪政不管存在多少问题,但已经被全世界人民的实践所证明了,她是唯一地创造了人类社会相对完善地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全民共同富裕的社会制度,在人类的历史上,还没有产生过其他社会制度能够在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方面做得更好。当然说民主宪政的优越性是相对的,就是说不是十全十美地完善,还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所以我们并不能、也没有理由认定华炳啸先生就“一定不能” “重新设计和计划”出一种比民主宪政更完善、更优越的“宪政社会主义”模式。问题是,华炳啸先生必须提出有说服力的理论和事实,当然还必须为人类的实践所证明!但遗憾的是,华炳啸先生这二点都做不到,或者说还没有做到,更不要说被实践所证明了。
二、国家政权由各党公平竞选、还是一党绝对领导,是决定国家和社会到底是极权还是民主的根本问题!民主宪政标志性原则“全民普选”缺位、“一党绝对领导”的体制,是不能、也不应该被定义为“宪政”的!
我再来分析论述华炳啸先生规范的宪政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宪政社会主义强调“宪政优先、宪法至上”【16】的原则,那么我们就必须问:“宪法从何而来、由谁来主导、决策和制订?”因为“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背后隐含的本质性问题就是“宪法制订者至上”的原则。
非常遗憾的是,华炳啸先生回避了这个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论述。当然也可能是我孤陋寡闻,没有看到。但我们从华炳啸先生的制度设计中可以看出问题的实质“在这种体制下,通过竞争性选举实现‘权被民所授’是使这种宪治秩序获得至高无上地位并被普遍认同遵守的重要因素。”【17】再来看华炳啸先生是如何设计“民众授权”的:“在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下,政党制度将是在宪政规制下的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即公意型一党执政、众意型多党参政制),领导党是公意型政党——共产党,而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参政的民主党派和民主政治团体则作为多元的众意型政团力量由共产党推动实现民主协商与多元共治,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的政团民主结构。”【18】我对这段话的理解就是:所谓宪政社会主义就是如当今中国的极权政治制度一样,是在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实行多党政治协商。华炳啸先生同时又说:“在新的代议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最高权力机关,……”【19】那么我们就必须接着问:“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是如何产生的?”我们仍然遗憾的是华炳啸先生还是没有具体的论述。当然也可能是我孤陋寡闻,没有看到。没关系,只要华炳啸先生回答下面问题即可:“第一,人民代表候选人如何产生?是执政党指定、还是民众联名公推?二是,是否实现货真价实的全民普选?”显而易见的道理是,这二大问题决定人民代表的性质,而人民代表的性质又决定了由他们制订的“宪法”的性质!在宪法至上的原则下,“宪法”又决定了宪政社会主义规范下的国家和社会到底是“民主”还是“极权”的性质!
结论就是:无论说得多么的美丽动听,归根结底,宪政社会主义必须回答、不能回避的问题还是国家主权是通过全民普选由“民众决定”、还是由“永久的、民众没有选择的‘执政党’”来决定!!这才是宪政社会主义必须明确回答的要害问题!当然也是宪政制度的要害问题。
虽然就世界各国的民主宪政来说,都各有特色,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能够被定义为“民主宪政的制度”,都必须具备普世价值规范下的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全民普选、反对党的合法存在、思想言论出版自由、三权制衡、司法独立、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国家经济实力相适合的福利制度”等等。在具备这些基本制度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够坚持和强调各国特色。也就是说,十八大决议中:“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所谓“不照搬”,并不排除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应该在坚持上述民主宪政基本原则前提下坚持中国特色!说“不照搬”,你就是“想要照搬”,也绝对做不到!连美国人亲自制定的“日本国宪法”,都不可能、也做不到“照搬美国宪法”,都具有日本的特色!但重要的是必须在坚持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强调各国的特色,显而易见的道理是:如果这些基本原则有所缺位,就不能被定义为民主宪政。
我无法想象的是,难道没有“全民普选” 的社会还能够被定义为“宪政”吗?我同样也无法想象,既然宪法规定了共产党永久的执政地位,那么还用得着、又如果来:“国务院行使行政治权,并应实行竞选组阁制”?【20】幸好,华炳啸先生解开了我的疑惑;“即由执政党党代会提名产生两个政府候选团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或时机成熟时直接面向全国公民围绕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竞选,竞争政府组阁权,从而在公共政策治理层面实现‘权为民所赋’的授权民主过程。”读者应该明白,在执政党指定的候选人中间进行“选举”,还能够被定义为“全民普选”吗?没有“全民普选”还能够被定义为“宪政”吗?
同样令我无法想象的是:“为了确立起宪政至上原则,执政党不仅要严格落实‘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宪政新理念,……”【21】请问:没有全民普选原则的制约,执政党凭什么主动放弃“权力谋私”的机会来依宪执政?难道执政党的领导集团个个都是圣人,仅凭道德自律就能够实现“依宪执政”?地球人都知道“宪政”的一个基本常识就是“认定”人的本性和本能都是“理性地自私”的,缺乏全民普选的民主宪政原则,宪法规定的永久性执政党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而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实践已经非常充分地证明了一条“铁律”:“绝对权力就绝对地腐败”!!
再来看看华炳啸先生的宪政社会主义是如何来“保证司法独立”的:“司法院行使司法治权,建立人、财、物全面独立的司法院体制,使司法院党部发挥政治保障功能,建立严格的职业法官与职业检察官制度,财政预算由人大单列,同时实行独立的司法区划与垂直的管理体制,以排除各级党政力量等非正常干预,保证司法独立。”【22】在这里,华炳啸先生必须明确答复的是:“司法院党部”“发挥”的“政治保障功能”到底有没有“司法决定权”?打个比方说,“如果”政府和执政党暴力镇压合法的群众运动,发生流血命案,独立的司法能不能判决执政党的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罪行”?也就是说,在司法领域的“最终审判权”属于执政党,还是属于大法官?非常遗憾的是,华炳啸先生还是回避了这个关键的原则问题,没有给予明确的论述。
华炳啸先生还指明:“在新的代议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我无法理解的是,既然宪法规定了某党永久执政,又怎么能够做到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我同样不知道华炳啸提出的宪政社会主义中的这种“最高权力机构”和当今中国现实存在的“‘名义上’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实际上’执政党的政治局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极权制度有什么具体的区别?遗憾的是华炳啸先生依然回避了这个主要问题。请恕我孤陋寡闻,就我仅有的理解能力来理解华炳啸先生的“最高权力机关”,
应该是:“因为人民代表的候选人是由执政党‘独家提名’,所以,不管全民普选的结果如何,人民代表都只代表执政党的意见和利益。”我不知道我的这个理解是否符合华炳啸先生的“原义”?还请华炳啸先生多多指教!
三、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应该是“自由”而不是“公正和平等”。
华炳啸先生的宪政社会主义批判自由主义:“民主仅仅是实现个人主义和个
人目标的手段。……‘它更多的关注促进个人自由,而不是保障公共正义,增进利益而不是发现善,将人们安全地隔离开来,而不是将他们富有成果地聚合在一起。” 【23】“以社会公正和平等为根本核心价值,……”【24】“宪政社会主义在价值理性上秉持……普遍平等价值优先原则(相对于自由价值优先原则)”、【25】我在批判华炳啸先生宪政社会主义的所谓“核心价值”是社会公正和平等,而不是自由主义所倡导的“自由”的观点之前,必须先定义华炳啸先生文章中所谓“平等”的概念:华炳啸先生说的“普遍平等价值优先原则(相对于自由价值优先原则)”,我的理解是这种平等只能是经济上的平等,而不应该包括“平等的‘自由’”,因为“平等的‘自由’”还是“自由”,所谓“平等的‘自由’”优先,就是“自由”优先,而不是“平等”优先。这种“平等的自由”优先于“自由”的说法应该是逻辑错误,这应该是一个逻辑的常识。从华炳啸先生如下言论中可以解读出它的“平等优先”就是“经济平等优先于自由”:“自由主义主张自由价值优先,宪政社会主义则主张平等价值优先;自由主义强调‘消极的平等权利’(指权利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平等),宪政社会主义则在‘消极的平等权利’之上发展‘积极的平等权利’(指分配正义);……”【26】我希望华炳啸先生能够确认我理解的“平等”是否符合他的愿意?所以,我在这里分析批判的是“‘经济平等’优先于‘自由’”的错误!(所谓“平等的自由优先于自由”的逻辑错误属于常识问题,不用批判。)
史载恩格斯晚年在答瑞典社会主义杂志时说道:他再也找不到其它语言能够比《 共产党宣言 》中这句话更确切和恰当地表述马克思主义的结晶和精髓了:“代替那个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如果说,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就是人类“个性自由和解放”,那么也应该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个性自由和解放’”。如果有谁认为自由主义只强调精英的个性自由和解放,这实在是对自由主义的扭曲和亵渎。自由主义的这种“核心价值”和恩格斯说的“马克思主义的结晶和精髓”是 “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和解放”,具有相同含义。
那么为什么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都非常一致地认同“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呢?这是因为,人类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就是“不断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这种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不但已经被人类进化以来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人类从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畜牧业→农业自然经济→工业化的萌芽时期手工业时期→工业化时代一直发展到现代的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的历史发展过程就一个“不断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的过程;而且这种人类历史的每一个“进步”和“发展”都必须、也只能依靠人类自身的实践来实现。恰恰是要激发人类的这种理性指导下的实践能力的必要条件,就是“自由”,而不是经济上的公正和平等!这种人类实践能力的激发,既需要“每个人和一切人”都必需思想、言论和实践上的政治自由,还必需在这种实践自由基础上产生的理性和理论来进一步指导自由的实践!所以,“自由”是人类为了无限制地探索无知世界和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首要条件,更是一种人的本性和本能的内在的、生物性需求。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把“自由”作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的目的,作为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是当之无愧的。
经济上公正和平等虽然重要,但它只是有效实现“每个人和一切人的个性自由发展”的条件,而不是目的。华炳啸先生在所有文章中对“平等”重要性的论述、对“平等”的赞美,都非常正确,也非常重要,但它们都仅仅只是一种促进和保障“自由”的手段和条件,当然是促进和保障“‘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的条件。
如前所述,在人类社会中,无论是公正和平等创造的、还是民主宪政造成的、或者是集体的力量造就的“个人实践的‘环境’”,只是个体自由发展的“条件”,而只有“个体的自由发展”,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这种“个体的发展”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就是自由、及自由所创造的理性指导下的自由的实践能力,确切地说,“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应该是“个体的自由发展”!
如华炳啸先生说的:“‘现代理性主义’政治哲学的开创者斯宾诺莎(1632~1677)的一句名言就是:‘一旦失去平等性,普遍的自由必然消亡。’”【27】有基本的阅读理解能力的人都应该明白,斯宾诺莎的这句话,仅仅说明了平等是自由的必要条件,而没有任何“平等”比“自由”更重要,或者“平等”应该优先于“自由”的含义!同样的道理,华炳啸先生说的:“自由不能脱离平等的内在价值而抽象地存在,它必须同人的生活实际相连,以平等为前提。”【28】这句话,只能说明平等是为实现自由服务的条件,而不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只有自由,当然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才是人类社会发展根本的、最主要的动力和“核心价值”。
其次,社会主义的起源甚至早于马克思主义,甚至说马克思主义是在欧洲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不算过分。没错,欧洲早期的社会主义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高举公平和平等的旗帜,但这不能就此认定“经济平等”优先于“自由”。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的平等概念中包含着平等的自由,即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在社会主义的理论中,只能说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即政治自由比经济平等更重要,是经济平等的前提和保障;而不能说“经济平等”比“自由”更重要,优先于“自由”。
第三,自由的主要价值,并不仅仅是个人的财富和幸福,而在于自由的结果之“不确定性”,也就是自由之“创造”的价值的“无限性”!而能够成就和实现这种价值“创造”的,恰恰就在于自由所造就的人类之“理性”,不管是个人自己的“理性”、还是对别人的或者是集体的“理性”之无意识地“运用”于“个人”的实践。这种创造财富和促进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理性”及其指导下的实践成果,只能来自于“自由”的实践和“自由”的思想和言论,而不可能“直接”来自于经济上的公正和平等,尽管这种公正和平等是“个性自由”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四、更重要的是,真正的平等,只能是相对的平等,人类社会不可能存在“绝对平等”和“绝对公平”!如果说共产主义只是一种空想的理论的话,也就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为共产主义设计了“按需分配”的错误原则,正是这种永远都不可能实现的“绝对平等”的错误,才促使恩格斯晚年反思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并承认“历史表明我们(当然是指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也错了,”【29】“我们没有最终目标。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 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30】
人类社会客观的、现实的、也可以说将永恒存在的“收入的不平等”,是建立在个人先天的身体素质的不平等造成的劳动能力的不平等,并进一步造成了劳动成果和社会贡献的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建立在劳动成果和社会贡献不平等基础之上不可避免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就是相对的平等。而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绝对平等,也就是现实的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因为在不同的劳动成果,不同的社会贡献中实行平均的分配,也就是劳动能力差的人剥削了劳动能力强的人的劳动成果。而且这是一种保护落后,剥削和制约先进,从而制约和压制人的劳动积极性,结果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造成“共同贫困”的“伪平等”。而建立在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基础上的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民主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过程的平等’,即建立在机会均等基础上的公平竞争,才是激励先进、保护落后(福利保障)的、现实的、相对的、科学的“平等”。
结论就是,只要华炳啸先生的宪政社会主义强调的不是“绝对的平等”,(我自信地认为华炳啸先生还不至于愚昧到提倡“绝对平等”。)那么所有建立在机会平等和公平竞争基础上的过程的平等和相对的平等,和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就不存在“根本的分歧”,更不要说当今发达国家中已经普遍地存在着超福利、高福利的“过度平等”,这应该是全世界的共识。所以,华炳啸先生的这种“标新立异”也就毫无意义!
如果华炳啸先生真的承认:“在制度伦理范畴,平等毋庸置疑更具有首要性、优先性,必须成为宪政民主国家的最高理念,而平等的自由权利则是宪政底线(这也是一道防止‘平等压垮自由’的防火墙);但在历史伦理范畴,只有自由才能成为历史的最高理念。历史是人的自由解放的历史,并以‘所有人都自由’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理想社会为终极目标。而追求平等不过是人类追求自由解放的阶梯。”【31】那么我对这段话的解读就是: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是为人类历史发展服务的工具性因素,从这一点上说,就彻底地否定了“在制度伦理范畴”的“平等”优先于“历史伦理范畴”的“自由”的观点!
更重要的是华炳啸先生自己设计的宪政社会主义“全民普选”缺位的、“一党绝对领导”政治制度,本身就是一个“不平等”的制度!社会上有那么一群人可以无条件地、不可剥夺地享受“绝对领导”的特权的制度,能够说是一个“平等的”制度吗?更不要说真要保障经济平等,首要条件就是必须保障自由、保障平等的政治权利、尤其是在社会分配领域保障劳动者“自由”组建工会,借助集体的力量在市场中和强势的资本和权贵“公平竞争”,而要真正有效地做到这一点,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先打破“一党绝对领导”的、“不平等”的极权政治制度。而这恰恰是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华炳啸先生的“一党绝对领导”的政治制度,本质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政治制度,根本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实现“经济平等”,这是已经被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实践所证明了的“铁律”!
四、真正能够有效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应该是自由主义的 “私有制市场经济”,而不是宪政社会主义的 “社会所有制”或“人民所有制”。
华炳啸先生的宪政社会主义主张:“宪政社会主义就是秉持……以社会所有
制为根本经济制度,……”【32】“社会主义的宪政就是……公有经济(即社会公有经济,包括集体经济与公营经济,其中公营经济由人大“公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代理,属于社会所有制,与政府控制的国营企业不同)、……”【33】“宪政社会主义则以共同体主义为基石;自由主义强调市场自由至上,宪政社会主义则更加重视宪政经济体制中的市场规制;自由主义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宪政社会主义则主张把现有国企分为政府所有制公营企业与人民所有制公营企业,使人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与行政治权分离而划归人大常委会(常设的公意代议机构)代理,实现产权明晰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与市场竞争机制,坚持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自由主义主张发展私有制,宪政社会主义则主张发展社会所有制;……”【34】
我又得请读者恕我孤陋寡闻,我至今还没有读到华炳啸先生提倡的“人民所有制公营企业”和“社会所有制”到底是怎样的企业模式和制度体系,它和中国当今客观存在的“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 有什么根本上的区别?所以,还请华炳啸先生对这个问题多多指教!在这个问题弄清楚之前,并不妨碍我分析论述“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必需的经济制度,
和恩格斯把“股份制私有企业”作为马克思主义“个人所有制”的“过渡点”的事实和理论依据。
首先来分析论述“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必需的企业制度:
我不知道华炳啸先生的宪政社会主义是否主张和崇尚市场经济,我同样自信地认为,华炳啸先生还不至于愚昧到主张计划经济。如果华炳啸先生确实如自由主义那样也主张市场经济,那么“私有制”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的现实依据和经济根源就是:如果我们承认工业化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的人类历史发展趋势的一个必经阶段,那么工业化必然孕育和催生市场经济,这是因为工业化必然产生更细的分工,分工就必然产生产品交换,于是市场经济就应运而生。
“如果我们承认所谓市场交易,就是在二个以上不同产权之间的交易, 因此‘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那么就等于承认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主导、为主体!这不但因为,公有制的要害就是‘产权不清晰’,无论是‘国家所有制’,还是‘全民所有制’,都不可能具有明确的所有者主体!此其一,其二是,即使我们牵强附会地说‘国家’和‘全民’就是产权所有者,那么在同一所有者之间是不可能产生‘市场交易’的,这应该是经济学中的基本常识!如果一个市场共同体中,公有制过半,公有制是主体、主导,那么就等于是‘市场经济’和‘市场交易’同样没有‘过半’,没有成为主体和主导!这就是反证了产权明晰的‘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另一个基本原则和必要条件的经济学基础。‘私有制’ 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必要条件的历史根源就更简单:全世界、全人类的实践已经非常明确无误地证明了一个客观事实:凡是已经实现国民经济高速持续发展、经济繁荣和大多数民众共同富裕的国家,无一例外地全都是民主宪政和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人类历史还从来没有出现过哪怕一个以公有制和极权的政治制度为主导的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35】
市场经济必需“私有制”的另一依据就是:“在这里重要的问题不是‘产品所有权归谁’的问题,因为市场经济规律客观上必须要有一个‘投资风险’的承担者,谁承担投资风险,谁就获得产品所有权。不管他是工人还是管理者,都不重要。重要的问题是,这种投资者购买劳动力、流动资金、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必须是最大限度地相对公平的。而这种公平只能来自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正因为此,现代发达资本主义民主宪政社会从法律上规定了限制权力垄断和资本垄断的民主的政治制度和反垄断的经济制度的法律体系,来最大限度地保障这种‘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上,在现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工资是通过资本家、雇主联合会、劳动者、工会共同协商(或者说是竞争)确定的。而且,随着科技在生产力的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的客观情况下,市场对收入的分配,越来越偏重于‘智力劳动’,也就是说,劳动力,或者说是智力劳动对收入分配的主导作用越来越明显。”【36】
如果我们承认,世界上大多数企业都是失败倒闭的,成功的企业只是少数,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在大多数失败倒闭的企业中,劳动者都能够高高兴兴地领了工资养家糊口,但大多数资本家却连投资都“血本无归”!这公平吗?这就是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第三,私有制市场经济必需民主宪政和福利制度的辅助:“我们也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体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游戏规则,因此,资本相对于劳动力来说,始终是一种强势。因此有人批判说:‘如果我们承认资本剥削的自由,那么,我们就必须容忍有人饿肚子的自由’。事实也确实如此,如果我们必须鼓励‘多劳多得’,那么我们就必须容忍‘少劳少得’和‘劳动失败不得,甚至赔本’,因此在理论上就必须容忍有人因劳动失败而‘饿肚子’!也正是为了纠正这这种不合理,所以在现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在自我完善的过程中,提出了把“避免物资匮乏”作为基本人权的宪政理念,提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和制约强势群体的‘劫富济贫’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体系:包括以民主宪政制约公共权力,以‘工会法’支持劳动者以集体的力量来制衡资本的贪婪,以最低工资规定和福利制度来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和‘避免物资匮乏’等等。也正是因为此,这些民主宪政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以及福利制度就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必备的、固有的、不可缺少的配套制度!……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许多不公平的例子,完全是客观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另外的事实是:首先,这些不公平不是资本主义社会‘首创’的,它是人类社会历史上向来就存在的,甚至可以说,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就开始了。而且,就是在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被剥夺了土地,流动到城市的无产阶级的生活水平也没有明显地恶化。这是因为工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要极大地高于当时的小农经济,这可以从中国目前脱离土地和农业生产的农民工进城后生活水平再艰苦也比在家乡有所改善来旁证。”【37】重要的不是社会上存在不存在“不公平”的事实,而是这种不公平的程度必须不断地改善,逐步地从不公平走向相对公平。“因此我们说,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的私有制市场经济是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必然结果,是历史的必然,它和人性和人的本能的自私性相适应。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是:‘以人的无限欲望来激励人们努力劳动’。从而彻底地避免了‘按需分配’和‘按劳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的弊端,又保障了大多数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就是既鼓励社会精英上不封顶地大把赚钱,又能够在此高效率的基础上,使用来保障大多数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的福利制度有更坚实的物质基础。”【38】
第四,我们必须分析论证所有区别于私有制的所有“公有制”,当然包括华炳啸先生提倡的“人民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的要害,就是“产权不清晰”: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的最根本的目的。它所引发的,包括“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立”的阶级矛盾和“个别工厂中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并因此而宣判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死刑”。但是,因为工业化必然产生社会化大生产,而恰恰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资料已经根本不可能和劳动者相结合——“首先,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必须对生产资料具有使用权,支配权和劳动成果占有权,但正因为社会化大生产决定了社会或企业的劳动者只能集体地使用,支配生产资料和集体地占有生产成果。于是必然出现了管理、支配,指导、分配和决策权力的归属问题。因为管理者是人不是神,人的本性和本能是自私的,他们也有个人利益要追求,一旦缺少有效制衡和监督机制,就必然产生特权。就是在具有有效监督和权力制衡的条件下,劳动者也只能实现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支配和管理,充其量只能实现‘间接结合’。因此‘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重新相结合。’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空想’。”【39】根据世界各国社会主义实践的结果已经非常充分地证明了一个事实:如果宪政社会主义社会全民普选缺位、宪法规定“一党绝对领导”,那么“如果公有制没有民主宪政的配套,没有来自人民群众的有效的监督和制衡,那么大多数被绝对权力掌控的公有制就很少能够避免腐败的结果。就是在民主政治制度的监督和制衡下,也基本上无法超越‘化别人的钱不心疼、为别人赚钱不买力’的人的自私本能和本性。所以,就是在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民主社会主义国家中,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普遍地低于私有制企业,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40】
既然华炳啸先生指出:“马克思提出未来理想社会的目标就是消灭不平等的根源,也即‘消灭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最终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必须‘重建个人所有制’,实行‘社会所有制’而不是‘国家所有制’。”【41】那么我们就有必须来分析论述恩格斯晚年在对马克思主义自省和反思基础上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理论到底是怎样的:
(一下文字来自【42】)——恩格斯晚年对他和马克思年轻时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暴力革命理论的 “自我反省”,实现了三大理论转变,或者说是在新形势下的自我创新性发展:……恩格斯对早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自我反省”和理论创新、发展“之一”是:在经济制度方面,恩格斯不但高度评价股份制企业的制度模式,并认为私有的股份制企业模式,是从私有制向真正的公有制,即个人所有制的过度模式,从而改变、替代和发展了以通过暴力剥夺私有资本建立国家所有制的原有理论。(完善和发展了从私有制向共产主义公有制过度的经济形态和企业模式。)恩格斯在帮助完成并出版马克思未竟的人生巨作《资本论》第三册中明确指出:
“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
1.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
2.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
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直接取代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3.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
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因此即使后者所得的股息包括企业主的收入,也就是包括全部利润(……),这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是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和资本所有权分离,劳动也已经完全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度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者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度点。”【43】“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的过度点。”【44】“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45】
上面恩格斯的论述说明在股份制企业中,资本家不再拥有私人企业,不再是企业直接经营的“主人”,只是拥有私人财产,他们的财产是用货币量化的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即公司利润中一定部分的合法债权人,而这种利润仅仅是体现了一种利息的形式。股份公司造就了组织和指挥生产的经理、厂长阶层,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管理者阶层掌握着企业的经营权,使资产阶级的统治虚幻化。这充分说明,恩格斯已经确认股份制企业是传统的资本主义个人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即个人所有制转换的一个“过度点”,这是毫无疑问的。
必须说明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指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绝对不是斯大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中的“国家所有制”,而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 马、恩在19世纪中叶分析指出的资本主义三大基本矛盾时,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从而,引发了资本主义的另外二大矛盾和其他一切社会矛盾。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基本、最本质的原则,就是应该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这种结合必须直接建立在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完全的占有权、处置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当然也应该包括对劳动成果的完全的所有权。
而恰恰是苏联和东欧,包括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了他们的“国家所有制”并不能真正地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客观上决定了劳动者只能集体地占有生产资料,并且集体地占有
劳动成果。这就必然有一个对生产的管理权和对分配的决策权的问题,而如果我们承认人的本性和本能是“理性地自私”的话,那么管理者和决策者也必然有自己的私人利益要追求,如果一旦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制衡力量受到限制的话,特别是人民群众没有真正的选举这些管理者,或不能随时按人民的要求撤换这些管理者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不但会给国家所有制的管理者“以权谋私”的足够空间,也使这种以谋私的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同时“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1895就有过论断:“以往的一切革命,都是归结于某一阶级的统治由另一阶级的统治所替换;但是,以往的一切统治阶级,对被统治的人民群众而言,都只是区区少数。这样,一个统治的少数被推翻了,另一个少数又起而掌握国家政权并依照自己的利益改造国家制度。每次这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发展状态下能够并且应该进行统治的少数集团,正因为如此,并且也只是因为如此,所以在变革发生时,被统治的多数或者是站在这个少数集团方面参加变革,或者是安然忍受这个变革。但是如果把每一个别场合的具体内容撇开不谈,那么这一切革命的共同形态就在于:它们都是少数人的革命。多数人即使参加了,他们也只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行动的;然而,正是由于这种情形,或者甚至只是由于多数人采取消极态度,没有进行抵抗,就造成了一种假象,仿佛这个少数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
……
从十七世纪英国大革命起的近代一切革命,都显示了这些似乎是与任何革命斗争分不开的特征。看来,无产阶级争取自己解放的斗争也具有这些特征,……”【46】
很明显,恩格斯在总结以往的非无产阶级革命时警觉地提出了无产阶级革命也存在这种特征和可能性,而在大多数人没有监督和制衡少数执政者的制度性权利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就演变成必然性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或者说是在斯大林、毛泽东社会主义制度中所谓的“国家所有制”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也就不可能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那么,马、恩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制度模式呢?马、恩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有这么一段论述:“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度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扬弃的。”【47】
很明显,马、恩是把从资本主义私有股份制过度到“工人联合股份制合作工厂”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基本的发展路径,不可否认,这种“工人联合股份制合作工厂”必须以每一股东对工厂具有公平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为基础的,也就是每个股东对工厂的管理者有选举权和撤换管理者的权利,对工厂的重大决策有公平的决定权。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由此,这也证明了社会主义经济上公有制是必须以政治上“全面普选”为基础的“民主宪政”为必要条件的。——(以上文字来自【42】)
如果华炳啸先生真的承认他自己的这个观点:“现实社会主义运动更不应该脱离自己的生产力条件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限制,带着‘唯意志论‘的主观主义倾向去强行消灭私有制,而理应走以宪政规制特权、以民主节制资本、强健公民社会、推进平等人权、实行市场经济、发展福利保障、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政社会主义道路。”【48】那么就同样必须承认我的以下观点:“如果我们不是绝对地一定把‘每人绝对平均的股份’作为上述‘工人联合股份制合作工厂’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绝对原则,(世界上不可能真正存在这种绝对平均的制度,这种绝对平均的制度实际上也只能是一种理论空想)而是仅仅把它看作是‘大多数人或多或少的股份’,那么,目前北欧的民主社会主义就是人类有世以来所有现实存在过的社会制度中‘最充分地体现马、恩这一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社会制度。”【49】
我实在无法理解华炳啸先生说的宪政社会主义“使人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与行政治权分离而划归人大常委会(常设的公意代议机构)代理,实现产权明晰化,……”这种“划归人大常委会代理的”企业所有制和当今中国现实存在的归“国资委”行政管理的企业所有制到底有什么本质的不同,请恕我愚钝,在这两者之间除了“分羹的腐败主体”不同之外,我实在看不出在“所有制”方面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到底有什么不同,还请华炳啸先生多多指教。
结束语:
在华炳啸先生的文章中曾经把斯宾诺莎尊称为“政治哲学的开创者”,那么我也来借用斯宾诺莎的语言来开导华炳啸先生:“当谈论人世间时,决不应当讥讽、悲哀或诅咒,而应当首先去理解”,“要按照人世的本来面目去看待人世,而不要按照我们所希望的样子去想象这个人世” 所以对当今中国的知识分子和理论学者来说,重要的是应当“首先去理解”现实存在的、被全世界人民的实践所证明了的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全民共同富裕方面做得相对完善的民主宪政制度,而不是讥讽、悲哀或诅咒,还必须按照民主宪政的本来面目去看待认识民主宪政,而不要按照我们所希望的样子去想象民主宪政。更重要的是制度发展只能通过改革逐步演进,而不能搞什么重起炉灶的“设计创造”。对此,我希望华炳啸先生应该对列宁、斯大林“自我设计创造”的“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和无产阶级专政” 的社会主义“创新”模式的惨败引以为戒,不要再次重蹈覆辙,“设计创造”什么宪政社会主义!
虽然宪政社会主义不能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模式,但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过渡的阶段性制度模式,华炳啸先生所倡导的社会原则却是非常必要的。就当今中国来说,不管是在反腐败过程中、还是反腐败初见成效后,都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现有宪法的规范下,逐步地、可控地推进民众的政治参与,从制度上赋予民众争取和维护自己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平等的民主权利,这应该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经阶段,然后才能进一步过渡到真正的、相对完善的、在坚持上述普世价值基本原则前提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
我真心希望当今中国有良心的知识分子和理论学者,再也不要“想方设法”、“变着法子”来提出迎合执政党错误的极权意识形态的改革建议,而应该一针见血地告诫中国的执政党:民主宪政是“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者亡”,告诫中国的决策者“以民主宪政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唯一出路。”并挑明一个事实真相:“当今中国社会已经矛盾重重、危机四伏,历史留给中国执政党决策者犹豫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2014年4月19日
【1】、【2】:丁礼庭《论新权威主义理论中必须辨明的关键问题》2012年2月7日发表于:http://www.aisixiang.com/data/49770.html
【3】、【4】:丁礼庭《再论新权威主义的价值所在》(本文创作于2014年1月尚未发表)
【5】、【9】、【10】、【14】、【23】:华炳啸:《自由民主制:走向新宪政与新共和》
http://www.aisixiang.com/data/65797.html
【6】、【7】、【8】、【13】、【13】、【15】:丁礼庭:《民主制度的优越性是相对的》
http://www.aisixiang.com/data/39231.html
【11】:丁礼庭:《论以“人”为中心》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5649.html
【16】、【17】、【18】、【19】、【20】、【21】、【22】、【24】、【25】、【32】、【33】: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如是说》中指出:“宪政社会主义在价值理性上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
http://www.chinareform.net/special_detail.php?id=97
【26】、【27】、【28】、【31】、【34】、【41】、【48】: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1100146341.html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595页《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
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的导言》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 第628~629页
【35】:丁礼庭《论市场经济的二大基本原则》
http://www.aisixiang.com/data/70292.html
【36】、【37】、【38】、【39】、【40】:丁礼庭:《批判地继承马克思主义理论》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develop/1/166755.shtml
【42】、【49】:丁礼庭《论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的反省和发展》
http://www.aisixiang.com/data/66139.html
【43】《资本论》第三卷,第493-494页
【44】:《资本论》第三卷,第495-496页
【45】:《资本论》第三卷,第496页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第595-596页《“法兰西阶级斗争”导言》
【47】:《资本论》第三卷第497-4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