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宪法自觉,促进宪法发展
莫纪宏摘要:本文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首次提出的“宪法自觉”与“宪法发展”,全面和系统地描绘了过去40年“宪法自觉”形成和增长的演变过程,分析了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发展对于“宪法自觉”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对于“宪法自觉”在理论、政策、制度和实践层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得出了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领导、提升全民宪法素养、建立和完善国家宪法日制度和宪法宣誓制度是增强宪法自觉、促进宪法发展的内在的制度和精神动力的学术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加强宪法解释方面,“宪法自觉”仍然存在需要提升的空间,只有在宪法实施方面产生了宪法行动的“自觉”,宪法制度才能真正地得到发展,宪法的根本法权威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关键词:宪法自觉;宪法发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一处提到“宪法自觉”,[1]三处提到“宪法发展”。[2]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宪法自觉”与“宪法发展”之间没有直接的法理上的逻辑联系。但如果把“宪法自觉”与“宪法发展”置放到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的实施过程中,从宪法实践的角度来考察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制度联系,可以发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40年中,正是基于“宪法自觉”,才有了实践中的“宪法发展”。在“宪法自觉”与“宪法发展”之间建立起严密的逻辑联系,就可以非常科学和有效地揭示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来中国宪法实践的特征和中国宪法变迁的历史轨迹。
一、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的历史是“宪法自觉”不断形成和增长的成长史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首次提及“宪法自觉”一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3]如何科学地解读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论述中所提及的“宪法自觉”的内涵及其意义,是当下我国宪法学界理论研究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当说,“宪法自觉”无论是作为具有独立意义的宪法现象,还是作为表述宪法价值的宪法学概念,目前还没有进入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视野。[4]其亦非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专门概念和名词术语,只是对客观存在的宪法现象的一种政策性描述和表达。从法理上来看,“宪法自觉”是“宪法”与“自觉”两个词组成的合成词,具有偏正结构的语言特性,即在“宪法自觉”词组中,“自觉”是中心词,“宪法”是修饰语。“宪法自觉”通常可以解释成“关于宪法的自觉性”。“宪法自觉”的核心语义在于强调围绕宪法这一独特的法律现象所形成的认知情感、认识能力和思维习惯。对“宪法自觉”作出内涵上的科学释义将会极大地丰富我国宪法学现行概念体系的表达能力,对于构建科学和有效的宪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价值和指导意义。
陈云生教授曾经从“宪法文化的自觉”的角度,对“宪法自觉”的内涵及重要意义做过深度探讨,从某种意义上说,该论文是一篇全面和系统地研究“宪法自觉”的学术论文,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宪法学界在学术意义上探讨“宪法自觉”的唯一一篇学术论文。陈云生教授发表在《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上的《宪法文化的自觉》一文,尽管篇名中没有使用“宪法自觉”一词,但是,从文化的角度来研究“宪法自觉”是切入宪法自觉的价值内涵的最佳角度。该文对“宪法自觉”的价值内涵并没有过多地从正面阐述,而是对“宪法不自觉”的特征进行了系统描述,其中最突出的现象是:“现实知识阶层中有一些学者,包括法学者甚至宪法学者至今不承认宪法在国家的法律阶梯中占据最高的地位”;“学术界对宪法文化缺乏自觉还集中体现在对宪法的多价值和综合功能缺乏必要的体认”;“长期以来,知识界包括一部分法学者甚至宪法学者对如何发挥宪法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并没有达到自觉的程度”;“中国宪法文化的不自觉还突出体现在固守过时的观念,不能与时俱进适时地转变观念”;[5]等等。从陈云生教授对宪法文化“不自觉”的现象的归纳及特征总结来看,“宪法自觉”实质性的价值要求是指人们在主观上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性质,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应当有具体、明确和正确的认识,在认知情感上对宪法要有积极认可、接纳和推崇的态度,在行为方式上要养成依据宪法来履行法律职责和法律义务的思维习惯和心理行为倾向。此外,“宪法自觉”也包括了基于科学的方法论[6]来构建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要求,具体到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问题上,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科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
虽然陈云生教授在其论文中归纳和总结了“宪法文化”不自觉的诸种现象,但这种归纳并非能够完全反映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以来,中国宪法实践和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状况。事实上,在理论、制度和实践层面,过去的40年中,确实存在“宪法不自觉”的现象,但也必须看到,“宪法自觉”作为一种由党和国家政策加以引导的宪法发展目标,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普遍予以认可的一种法律现象。相比较现行宪法之前的三部宪法来说,现行宪法无论从基础理论,还是制度设计,直至宪法实践,“不自觉”的问题得到了根本扭转。“宪法自觉”逐渐成为推动全面实施宪法的内在的社会精神动力。
(一)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中国化的“自觉”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形成和不断走向成熟
现行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作为新中国诞生的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锤炼,通过宪法修改方式不断加以完善,其背后有着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中国化的“自觉”动力。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无论是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新中国成立后带领中国人民继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毛泽东都高度重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宪法思想。其中,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于1946年4月23日召开了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7]在制定人民自己的宪法原则的同时,毛泽东同志还注重对国民党反动政权所谓“宪政”的批判,揭露其虚伪的本质。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现在的顽固派,正是这样。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8]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人民夺取了国家政权之后,建立的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指出:“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9]在《为什么要讨论白皮书?》一文中,毛泽东进一步强调:“就人民政府关于镇压反动派的权力来说,千真万确地是这样的。这个权力,现在写在我们的纲领上,将来还要写在我们的宪法上。”[10]由此可见,通过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来规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早在建国之前就已经成为毛泽东建国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建国理念指导下,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在第1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内、国际两个方面的条件不断成熟,制定一部属于人民自己的宪法就摆到了毛泽东等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面前。为了制定好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毛泽东本人亲自起草了宪法草稿,并且把这部宪法的性质确定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在谈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重要特征时,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宪法是新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11]由此可见,新中国宪法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是宪法理论层面上“宪法自觉”发挥作用的历史。1954年第一部宪法是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以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具体实践,在充分吸收全体人民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指导下的宪法实践的产物,而不是照抄照搬国外的宪法制度或者是直接采用前苏联的宪法文本的“不自觉”产物。对此,毛泽东同志作出过高度肯定。他指出:“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次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了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12]故1954年宪法制定实践的“自主性”直接表现为“宪法自觉”,推动了新中国宪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1954年宪法诞生之后,由于我国法学研究事业处于起步阶段,对宪法实施的理论研究既缺少实践基础,也没有深厚的理论积淀,[13]故在1957年“反右”扩大化,及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的极“左”思潮影响下,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不断下降,“宪法自觉”缺少持续的生存能力,在理论和实践两个领域都遭到忽视,代之而起的是“政治自觉”的兴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诞生的“七五宪法”以及“文化大革命”后不久产生的“七八宪法”,其背后的理论基础都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14]因此,这两部宪法都肯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路线,在宪法文本中还肯定了“文化大革命”中所产生的民主形式“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合法性。[15]“政治自觉”取代了“宪法自觉”,必然导致“七五宪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藐视检察制度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所确定的最重要的国家根本制度存在的宪法价值这一现象的出现,通过检察机关来执行国家逮捕和公诉职能的“宪法自觉”也就荡然无存。所以说,尽管改革开放之前,新中国的缔造者们比较重视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法作用,但由于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没有在制度上形成有效的宪法运行机制,故导致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受到了以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作为基本内涵的“政治自觉”的影响而日渐式微,“宪法自觉”没有能够成为推动宪法实践发展的制度和精神动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同时,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法律权威也作了充分肯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应该按照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针去解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决不允许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界限,决不允许损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6]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对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重视,不仅亲自领导了1982年现行宪法的修改工作,而且还对作为宪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科学阐述。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邓小平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17]
正是因为1982年现行宪法是建立在高度重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的宪法理论“自觉”基础上,虽历经40年的变迁,其间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修改,但仍然能较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各项根本制度在宪法实践中都体现了较强的制度稳定性,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1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19]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运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宪法理论对宪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段简称《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了非常深刻的阐述。该《决定》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20]由于宪法实践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为了加强宪法理论对宪法实践给予科学和有效指导的“理论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必须坚持宣传、教育、研究共同推进,坚持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推动宪法深入人心,走进人民群众,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21]
总之,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40年,我国的宪法制度之所以不断得到巩固和健全,中国宪法实践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归根到底是我们在理论方面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中国化的“理论自觉”,并在这种“理论自觉”的推动下,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宪法文本中那些过时和不适应的内容加以修改,既推动了宪法制度本身的发展,也通过宪法修改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
(二)“法治”“人权”“监察”等概念入宪从整体上提高了现行宪法所设计的根本制度的完备度和成熟水平
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中,总共进行了五次修改,产生了52条宪法修正案。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每次修正案的核心内容可以发现,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写进了宪法,1993年宪法修正案肯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监察委员会写入宪法。现行宪法五次修改的特点,都是通过修宪使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这些修正案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修宪,完善了宪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宪法制度;二是通过修宪,使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在五次修宪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1999年修宪、2004年修宪和2018年修宪最大的特征就是将“法治”“人权”“监察”这几个宪法基本价值和基本制度写入宪法,[22]从而弥补了宪法文本在基本宪法制度设计方面的价值缺陷。这种修宪活动,背后的修宪动力很显然是来自于对完善宪法制度相关的“制度自觉”和“制度自信”。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虽然在意识形态方面与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有本质的区别,但在宪法形式上和宪法的一些基本价值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监督原则是现代宪法的核心精神,不论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还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都无一例外地会在成文宪法文本中明确肯定“法治”“人权”“监督”等宪法价值转化为宪法制度的重要性。现行宪法在公布施行的40年中,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法治”“人权”“监察”等宪法价值纳入宪法文本之中并建立了新的宪法基本制度,与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核心价值体系和形成了有机统一的宪法制度体系,这充分体现了过去40年我国在宪法制度建设方面所取得的进步,是宪法制度的“制度自觉”的集中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强调“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23]也就是说,通过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党的领导、国体和政体这样的根本制度是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修改和不得动摇的,这是现行宪法所具有的“制度自觉”的核心精神,也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本质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也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24]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论断非常具有前瞻性,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中宪法制度的范畴和体系有重要的理论指引作用,可以拓展我国传统宪法学理论体系中所忽视的宪法制度体系的概念、范畴、结构和功能的研究,以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及宪法制度发展和变迁的“实践自觉”来推动宪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学术自觉”和“理论自觉”。
(三)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开展使中国宪法实践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事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并着力推进旨在提升宪法实施效果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5]对于如何建立科学和有效的机制来保证宪法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很多重要论述中都反复地加以强调。2018年1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讲,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26]2018年3月11日,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旨在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工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本段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为了进一步通过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机制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本段简称《办法》)。该《办法》第20条明确规定:“对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宪法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并及时反馈制定机关。”第36条又规定:“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上述各项规定为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清晰的程序和具体可靠的标准,为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27]在中国宪法实践中,有序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标志着宪法实施工作已经上升到一个新高度,注重宪法实施的效果使宪法实践活动具有更加积极和主动的“实践自觉”,从而使宪法不只是停留在字面上,而是真正在法治实践中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纵观近几年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每年都有亮点,每年都有突破。自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照宪法法律规定履职行权,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以法律草案统一审议工作为例,法律草案统一审议是立法工作中开展合宪性审查最重要的环节,是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安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依法对所有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的法律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安排,坚决把好统一审议环节的宪法关,确保每一部法律、每一项制度、每一条规定都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在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外商投资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等决定中,对涉及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研究审查,遵循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作出适当处理,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28]
可见,在法律草案统一审议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使宪法实施监督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态化工作,宪法发展中的“实践自觉”已经逐渐成为宪法实施监督机构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有力地促进了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各项根本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升了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权威。
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大政方针的提出是“宪法自觉”政策化的最充分体现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来,“宪法自觉”最突出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大政方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确认,并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宪法能否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动自觉,首先要看执政党是否尊重宪法、带头遵守宪法。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党要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来的宪法实践表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大政方针的确立,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牢固地确立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地位,使理论、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的“宪法自觉”得到了充分有效的体现。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的经验表明,之所以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现行宪法经过40年仍然有效,关键是党和国家确立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大政方针,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宪法实施获得了政治体制和制度机制上的内在驱动力。可以说,“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大政方针的确立,对于维护现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增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宪法自觉”,保障宪法制度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概念,最早是由学术界于1996年提出的。[29]但作为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习近平同志是最早使用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概念来强调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的领导人。据中国知网大数据统计,第一次提到“依宪治国”概念的正式文件是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于2002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该报告指出:“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国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同一时期,在同一个正式公开发表的文件中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并提的是时任浙江省代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发表在2002年12月4日《浙江日报》上主题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文章。[30]在该文中,习近平同志结合浙江省依法治省的实际,全面论述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首要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治省;增强法治观念,首要的是要牢固树立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观念,提高依宪办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在上文中,习近平同志作为地方领导人,率先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治省、依宪执政、依宪办事等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思想,表现出了巨大的理论勇气,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在地方主政时对宪法在治国理政和地方法治建设中的根本法权威和重要作用的高度“宪法自觉”。[31]2006年4月25日,习近平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所作的报告中,第一次非常明确地把“宪法”视为“治理国家”的核心,他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其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32]
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为契机,及时和系统地提出了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核心要义的治国理政思想,形成了依宪治理的思想体系,从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角度为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指引和行动纲领,体现了党和国家制定重大政策中对宪法高度重视的“宪法自觉”。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12·4”讲话)中,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从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中的“首先要”提升为“首先是”,并将“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关系从“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表述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33]虽然是一字之差,“要”和“是”却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宪治国”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的作用所产生的思想认识上的“飞跃”:“是”已经明确肯定“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事项,是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而“要”只是表示了一种“希望”和“应该”,是一种对理想目标的价值追求。从“要”到“是”深刻地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中高度重视宪法的核心作用的“宪法自觉”,是对宪法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的本质提高和飞跃,显现了其中所蕴涵的宪法思维和宪法精神。
在“12·4”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非常明确地阐述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相互关系,为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的正式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为了将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从价值层面上升到实践层面,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力的思想武器和“自觉行动”,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34]上述讲话精神已经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关系上升到法治实践的层面,强调了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必须在执政党贯彻落实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中得到“坚持”。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肯定和直接采用了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9月5日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讲话中阐明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35]主张,这表明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通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政策确认,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36]自此,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已经与中国的政治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逻辑大前提和出发点,是马克思主义宪法观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中国化的又一个巨大的理论成果,具有统揽全局、引领各方的时代性特征。
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个坚持”事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37]并作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一个坚持”,其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38]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39]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指出:“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才能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40]
由此可见,1982年宪法历经40年仍然保持着基本制度不变,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与在法治理念下和在政策下始终不渝推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大政方针密切相关。正因为有最高决策层的高度重视,政策层面的“宪法自觉”带动了社会层面的“宪法自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尊崇宪法的宪法意识普遍提升,现行宪法才能很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过五次修改,仍然保持了蓬勃向上的生机和活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三、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领导是增强宪法自觉、促进宪法发展的最根本的制度推动力
党的十五大报告在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的同时,还明确提出了要将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41]党的十六大报告则正式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42]为了进一步明确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段简称《决定》)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43]《决定》还具体地论述了党对修宪工作的领导方式,指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44]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45]上述重要文件都对党的领导在宪法修改、宪法实施和宪法发展中的作用作了原则性要求,这就从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上为增强“宪法自觉”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指引。
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又从加强党对宪法工作全面领导的角度,对增强宪法自觉、促进宪法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方向性、目标性的制度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和重要作用。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无法保证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46]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论断正确地阐述了党的领导和宪法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指明了“宪法自觉”的方向和目标,也就是说,中国宪法实践的“自觉”是在坚持党对宪法工作全面领导下的思想自觉、理论自觉、制度自觉和行动自觉,离开了党的领导,特别是否认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作用,我国宪法发展就会从根本上偏离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大方向,由此形成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就不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自身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宪法自觉”,可能就会走上照抄照搬和拿来主义的歪路和邪路。为此,为了强化党对宪法工作进行全面领导的“宪法自觉”,为增强宪法自觉、促进宪法发展提供明确的方向指引和强大的制度推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详细阐述了党对宪法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内涵和重要意义,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坚定政治制度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决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47]
总之,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的宪法实践经验表明,通过不断完善宪法制度、促进宪法发展是有意识形态方面的方向性特征的,“宪法自觉”必须是“自觉”地维护我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基本特性。同时,宪法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在加强党对宪法工作全面领导的体制和机制下,通过宪法修改、宪法实施、合宪性审查和宪法监督等一系列宪法实践活动,真正体现中国宪法实践的“实践自觉”,通过“自觉”地推动宪法全面实施,来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法律权威。
四、全民宪法素养的有效提升是增强宪法自觉、促进宪法发展的社会心理驱动力
“宪法自觉”从认识形态上来看,是认识主体对宪法性质、地位、内涵和功能所形成的正确认识,是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上的“自觉”。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由此可见,依据宪法序言规定负有履行宪法职责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一个“宪法自觉”的问题,并且不同履责主体之间的“宪法自觉”在制度和实践中具有密切的关联,只有不同履责主体的“宪法自觉”同等水平地增长,才能推动宪法实践活动的发展和宪法制度的完善。因此,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群众在培育“宪法自觉”方面都担负着同等性质和程度的道德责任。
“宪法自觉”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首先依赖个体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地位、内涵和功能的正确认识,因此,缺少正确的和必要的宪法知识,不可能形成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上的“自觉”。在具备了必要的宪法知识的基础之上,就有一个个体与其了解的宪法知识的互动关系,个体对宪法知识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认可和接受,决定了个体思维和行为是否信奉宪法的价值要求和制度规范。只有个体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权威持积极和肯定的态度,宪法的法律规范特性才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功能,所以,信奉宪法、尊重宪法和“依宪办事”才能为个体形成较好的“宪法自觉”提供有效的心理支持力量。从社会整体来说,只有全社会成员都信奉宪法、尊重宪法,在处理人们之间相互交往关系时愿意按照宪法的价值要求和制度规范来处理彼此的关系,宪法实施才能获得稳定和巨大的社会心理支持动力。对于个体形成“依宪思维”“依宪行为”的习惯,必须依赖于宪法实践的反复强化,对宪法所具有的根本法权威的外在的服从才能真正转化为个体内心的“自觉”的信奉和遵守。群体信奉和尊重宪法权威所形成的“宪法文化”,是“宪法自觉”的社会基础。陈云生教授在《宪法文化的自觉》一文中对这种基于“宪法文化”所形成的“宪法自觉”的特征也作了很生动的描述。他认为:“如何将宪法变成社会和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为规范,其实也是一个法律特别是宪法智慧和行宪技巧乃至‘宪法艺术’问题。”[48]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来,从宪法认知、情感、知识、态度、能力和行为的角度来培育公民个人的“宪法自觉”,“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将“九法一例”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宪法。从1985年到2023年,“五年”普法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已经逐渐成熟,目前的“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已经进入中期阶段。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规定,“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期间“普法重点内容”之一就是“突出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等重要法治理论和法律规定,其中“突出宣传宪法”是一项重要事项。“八五”普法规划对于如何“突出宣传宪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阐释好宪法精神。加强国旗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强化国家认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加强宪法理论研究,推动宪法类教材和图书的编写、修订、出版。在新市民仪式、青少年成人仪式、学生毕业仪式等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基础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49]
归纳起来可以发现,《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关于“突出宣传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既关注对公民相关宪法知识的普及,同时也高度重视让普法受众能够真正理解宪法中的“宪法精神”和培育普法受众运用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处理实际中具体存在的宪法问题的能力。“八五”普法规划强调指出:要“把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推进依法治理等实践活动有机结合,把公民法治素养基本要求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融入文明创建、法治示范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50]据上述规定可知,“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的重点在于“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而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公民法治素养中的重要内涵,故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宪法素养”是公民“法治素养”的最核心要义,是增强公民“宪法自觉”的社会心理支持力量。
通过培育公民宪法素养来增强宪法自觉、促进宪法发展,关键是要形成稳定和有效的宪法素养培育机制,其中,领导干部的宪法素养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素养状况,对于全体公民宪法素养的整体培育具有关键性的价值。[51]领导干部通常是依据宪法负有重要宪法职责的群体,而国家工作人员则在日常工作中代表国家机关来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职责。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较高的宪法素养,能否养成“依宪办事”的“宪法自觉”,直接关系到宪法能否得到全面和有效的实施。如果作为国家治理中的相对人的公民具有很高的宪法素养,在处理法律纠纷和矛盾时表现出很高的“宪法自觉”,而依据宪法掌握国家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却因为“宪法不自觉”跟不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提出的宪法诉求的步伐,那么,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缺少必要的“宪法素养”,就无法保证在履职过程中自觉地“依宪办事”。所以说,对公民“宪法素养”的培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形成有利于增强宪法自觉、促进宪法发展的强大的社会心理支持力量,必须要从培育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宪法素养入手,通过普法、法治宣传教育等途径和方式来提升宪法知识普及和教育的质量,增强普法受众对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权威的崇敬感,提高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履行宪法职责的行宪能力和水平。
五、国家宪法日制度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为增强宪法自觉、促进宪法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和氛围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来,为了培育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尊重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和“依宪办事”的“宪法自觉”,国家宪法日制度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国家宪法日制度和宪法宣誓制度,从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角度,通过对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及普通公民进行经常性、反复性的“宪法教育”“宪法熏陶”,形成了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宪法自觉”的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和氛围,“宪法自觉”在形成和趋向成熟及稳定的过程中获得了较为固定的制度化引导和激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要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52]这一制度创新既符合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又具有付诸实施的行动可行性。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这一决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决定通过法律的形式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对于国家和全社会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来积极主动和有效地进行宪法宣传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用立法的形式首次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190多项措施,是党的政策及时转化为国家法律的经典范例,对于推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各项法治改革措施的及时出台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
2018年11月26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2018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活动的主题是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53]“宪法宣传周”活动是在国家宪法日制度基础上延伸和发展而来的,该活动以国家宪法日为核心,通过全面和系统地安排各种介绍、宣传宪法知识和传授行宪能力的措施,为全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常态化的提升自身“宪法素养”,增强“宪法自觉”的制度化平台。
宪法宣誓是由宪法宣誓者面对本国宪法进行宣誓的法律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宣誓者对宪法的崇敬心及依据宪法严格认真履职的责任感,是推动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54]宪法宣誓对于宣誓者个人的宪法素养培育和形成较稳定的、高质量的“宪法自觉”具有非常重要的文化心理影响和制度保障作用。宪法宣誓制度由一系列制度和程序组成,主要包括法定的宪法宣誓者、宪法宣誓领誓人、宪法宣誓的宣誓词、宪法宣誓场合、宪法宣誓仪式、宪法宣誓程序、宪法宣誓监督、宪法宣誓效力等,最重要的制度包括宪法宣誓者、宪法宣誓的宣誓词及宪法宣誓仪式等。为了推动我国的宪法实施,提升掌握国家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依宪办事”“依宪履职”的“宪法自觉”,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55]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第27条增加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8年3月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场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见证下进行了宪法宣誓。[56]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习近平同志带头严格遵守现行宪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庄严地进行了宪法宣誓,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宪法权威的高度尊重,以及对履行宪法职责的高度“宪法自觉”。
国家宪法日制度和宪法宣誓制度这两项宪法制度本身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宪法自觉”不断形成和完善的制度“成果”,而这两项宪法制度的正式确立和运行,又极大地增强了上至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下至依法履行职责的基层普通国家工作人员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崇敬感和“依宪办事”的“宪法自觉”,并在全面提升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宪法自觉”的基础上,有力地推动了宪法实施工作的开展,以及宪法所调整和规范的各项具体宪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宪法自觉”与“宪法发展”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营造了信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宪法文化,推动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大政方针的有效执行,维护了现行宪法的法律权威。
总之,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对“宪法自觉”与“宪法发展”既作了理论上的深刻阐述,同时又从中国宪法实践的角度揭示了两者之间的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政策、制度和实践的精神力量的支持。当然,在增强宪法自觉方面还有很重要的领域有待进一步开拓,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要增强宪法解释工作的自觉。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1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职权。对于宪法解释制度的意义,重要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都多次强调。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核做出宪法解释”。1999年,李鹏同志在修改宪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亦指出:“修改宪法事关重大,这次修改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可不改和有争议的问题不改。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因此有些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释来解决。”[57]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58]宪法解释如果不能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宪法文本的含义就只能停留在字面上,宪法制度的发展也就只能在理论呼吁和政策强调上徘徊。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在“宪法自觉”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宪法解释的“行动自觉”。截至目前,依据现行《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享有宪法解释职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决定或规范性文件作出一例宪法解释,无疑宪法解释“行动上不自觉”在很大程度影响了宪法制度的发展,必须要作为当前和今后增强宪法自觉、促进宪法发展的重点宪法工作事项来抓。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强调指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59]所以,在全面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宪法解释工作,要使宪法解释工作从思想上“重视”到实践中“落实”,在宪法解释工作方面要实行“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的高度统一,才能通过宪法解释来科学地界定宪法文本的内涵,使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功能充分体现出来,从而真正依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政策要求来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注释:
[1]参见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经过艰辛探索和实践,成功在中华大地上制定和实施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同上注。
[3]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4]据笔者查询CNKI数据库,截至目前,法学界尚未发表一篇篇名中含有“宪法自觉”的学术论文。
[5]陈云生:《宪法文化的自觉》,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第3-10页。
[6]目前,有几篇从方法论的角度来探讨宪法学研究“自觉”的学术论文。参见郑贤君:《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兼议宪法学方法论是什么》,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第5-10页;刘康磊:《宪法学方法论之自觉与超脱》,载《政法学刊》2008年第6期,第10-13页;王秀哲:《宪法学研究中法学方法论的自觉运用》2009年第4期,第78-83页;等等。
[7]《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5部分,是解放区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共25条。《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从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纲领出发,确立了解放区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建设,促进了全国人民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
[8]《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694页。
[9]《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10]同上注,第1502页。
[1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09页。
[12]同上注,第708页。
[1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等法律院校最初是照抄照搬前苏联的宪法教科书,主要是国家和法的理论方面的著作,例如,[前苏联]卡列娃:《国家和法的理论》(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14]1975年《宪法》序言第4自然段规定:“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1978年《宪法》序言第4自然段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
[15]1978年《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该条规定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由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
[16]《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18日通过),载《人民日报》1978年12月24日,第1版。
[17]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
[1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8-9页。
[19]同上注,第9页。
[2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5-6页。
[21]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22]1999年修宪在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修宪在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8年修宪在第3章“国家机构”第6节后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共增加5个条文,并使现行宪法总条数从138条上升到143条。
[2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求是》2022年第21期,第22页。
[24]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2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载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7年版,第31页。
[26]习近平:《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79页。
[27]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28]参见李飞:《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在法律草案统一审议中把好合宪性审查关》,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301/246a73bd875c4e6d8ac0672623f74895.shtml, 2023年2月6日访问。
[29]《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一文是笔者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于1996年4月13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说研讨会”时提交的论文,并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文在法学界首次提出和使用了“依宪治国”的概念,并强调了依宪治国的思想。参见刘海年、李步云、李林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449-457页。
[30]该文刊登在2002年12月10日出版的《浙江人大》上。参见习近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载《浙江人大》2002年第12期,第8-10页。
[31]“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并提,出现在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参见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4年9月15日),载《胡锦涛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2页。
[32]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页。
[3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5页。
[34]同上注,第72页。
[3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6-7页。
[3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6-37页。
[3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0页。
[38]同上注,第3页。
[39]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求是》2022年第21期,第22页。
[40]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41]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参见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载《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4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载《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3页。
[4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3-4页。
[44]同上注,第7页。
[4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求是》2022年第21期,第22页。
[46]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47]同上注。
[48]陈云生:《宪法文化的自觉》,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第7页。
[49]参见《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载《人民日报》2021年6月16日,第1版。
[50]同上注。
[51]参见吴卫东、谭炎:《新时代领导干部宪法素养提升的时代价值及路径》,载《法制与经济》2022年第3期,第58页。
[5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53]参见《我国首个“宪法宣传周”活动》,载《检察风云》2018年第24期,第6页。
[54]参见崔厚元:《“宪法宣誓”不是“向宪法宣誓”》,载《人大研究》2022年第9期,第49页。
[5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56]参见《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领导人新当选国家领导人进行宪法宣誓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载《人民日报》2018年3月18日,第1版。
[57]《李鹏主持召开修改宪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法律界经济界专家学者修宪意见》,载《人民日报》1999年2月2日,第1版。
[58]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12月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4页。
[59]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 周年》,载《人民日报》 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法学》202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