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锋:薄案公审折射的真实中国政治

杨俊锋

    薄熙来案公审这部举世关注的大戏,自然引来无数评论。而其中的一大意义在于,把中国政治生活前厚厚的幕布,无意间掀开了一角,让普通人也得以更为真切地窥见其一斑。
    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是:即便是王立军这样的地方副部级高官,薄熙来也可以当着其他官员的面,怒掴其面,并厉声斥骂。薄熙来撤免王,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无论是检方指控的为掩盖其妻杀人,还是薄自辩的对王立军人格的不齿,都明显超越了现行法律和体制内的组织人事制度,而又几乎不受人任何阻碍,都说明了“一把手”实际权力是何等巨大而又不受制约。
    本来,从法律的层面上讲,无论是依照宪法还是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撤免王立军的公安局长职务,应当由市长提请人大决定。同时,依照真实的组织人事制度,撤免王立军还应报公安部同意,并要由重庆市委常委会依照集体讨论通过,最后作出正式的书面决定。而在此过程中,对薄撤免王的提议,依照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市委常委们本可以多数票否决。
    但对于如此严重违法违纪的重大人事任免,至少在已经公开的报道和庭审纪录中,并未看到当时有官员表示反对;而在庭审中,检方向给法庭出示的证据中显示,有个别官员表示当时曾提醒过薄,撤免王立军要报请公安部批准,并需要作出正式的书面决定。这一“提醒”是否真的存在姑且不论,但至少没有起到作用。
    这也可以使我们更为清晰地看到,在中国,法律规定、真实制度和潜规则这三者的微妙、复杂的差异与张力。比如,公共官员任免由人大决定乃属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党管干部才是真实制度,站队、忠诚或砸钱跑官则是潜规则。而这也正是中国法治不彰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这至少说明,在真实的政治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并非是法律制度,而是(党内)内部规章制度,甚至是潜规则。
    薄对其妻谷开来杀人的筹划到实施,原本都并不知情,对此控辩双方都并无异议。在薄不知情的情况下,薄妻就能够轻而易举、肆无忌惮地杀死尼尔伍德。这并非因为谷开来手段有多么高明,而首先是利用权力的影响力。警方本来是打击犯罪、保护个人生命财产的公共部门,然而以王立军为首的公安部门官员,不仅事后掩盖杀人,还在事前积极谋划和协助。而且,另外一个细节是,只是一把手夫人的谷开来,可以带人查抄王的公办室,并非法羁押、审查不够驯服的警方领导。而一把手夫人如此巨大的“影子权力”,则无疑正说明一把手的实际权力是何等巨大而不受约束。
    也正是在这种高度集权体制下,薄熙来才可以丝毫不用做任何表示,就有那么多商人挖空心思、不惜成本地给其家庭输送利益——薄辩称他并不知情,其实反而恰恰说明其权力的巨大;也正是在这种体制下,才会有一干女性愿意投怀送抱,与他“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薄在法庭上被指控的罪行,无论是涉案金额2千余万的贪贿、非法解职王立军致其潜逃,在当下中国的官场上,其实都无甚稀奇。薄被指控的罪行和其之前被披露的滥权行为相比,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这次审判中,薄之前的滥权罪行被有意切割了。例如,薄在重庆时,大搞“文字狱”,哪怕网民匿名发几句牢骚都可能被滥施以劳教。如果说这未必直接体现薄的意志,那么黑打企业家却无疑是在薄一手决策和领导下实施的。具体方式是以公安部门为主导、检察院和法院配合,有罪推定、先定后审、政法一体、联合办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迫害律师……
    其直接结果是,重庆不仅三位最富有私营企业家在打黑中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还有一大批次富有的私营企业家也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他们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连性,任意追诉和滥用刑法中涉黑条款,即使是身家数十亿的企业家,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都可以随意处置。而且据称,打黑中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财产刑执行,涉黑当事人和亲属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打黑”所没收的千亿财产,只有9.3个亿进了国库 。
    以彭治民案为例。彭治民不仅是当地的第一大私营企业家,还是当地的人大代表。然而仅仅是因为彭对打黑提出过一些微弱的异议和批评,彭就被斥为“诽谤打黑除恶成果”、“挑衅司法尊严”、“影响了重庆形象”。最终人们只在报上看到一个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通稿 。
    薄在重庆的一系列做法,将绝对权力滥用的危险,展现地淋漓尽致。也许正是上述如此恶劣违法的手法,才会使王立军更为深刻地感知到这种体制的厉害。哪怕是王立军这样的高级警官,也会感到一旦触怒薄,完全可能莫名横死,于是才不得不孤注一掷,选择夜奔美领馆的这招险棋、下策和不归路。事遂不可收拾。因此,作为薄落马导火索的王立军事件,看似偶然,但在这种高度集权体制下,又何尝没有一定的必然性?
    可见,薄被指控的贪腐,其实并非其主要罪行;在中国当下官场,就被指控的数额而言,薄甚至可谓清廉,至少许多百姓的观感恐怕会如此。而相比之下,薄践踏法治的危害远甚于贪腐。因而,其实更应该起诉的是他践踏法治的罪行。否则,对推动社会进步意义不大,也难以让薄的同情支持者所心服口服。
    而之所以做这样避重就轻的选择,最根本、深层次的原因恐怕在于,其实薄唱红打黑为代表的重庆模式,其实只不过是中国模式的极端化而已,都是人治、官治而非法治。因此审判重庆模式,又何异于审判中国模式?
    总之,薄作为当地党委一把手,无疑可谓是只手遮天。有学者认为薄熙来败在其极权人格上。这当然不无道理。但窃以为,讨论官员的道德问题其实意义不大。依照大卫?休谟着名的“无赖假定”,应把所有的掌权者都先假定为一心只为私欲的无赖。关键是在于通过合理而又有力的制度约束,确保即使是“魔鬼”掌权,也能使其既积极为民众尽职而又不能违法作恶。
    试想,如果薄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地制约和监督的体制下,薄还能够如此为所欲为,以至于走到如此不可收拾的境地?绝对权力一样会害人。人们总是试图俘获更大的权力,但又何尝不是被权力所俘获?绝对权力不止是荣耀与地位的权杖,也是身败名裂的陷阱。
    而高度集权的体制,必然会激发和纵容为官者内心的为所欲为的冲动和快感。这种体制对为政者自律性的要求无疑也是最高的——这也这正是中国总是不断推行旨在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的运动的根本原因。然而,这种思维和做法早已被历史证明,其作用只能是暂时和局部的;要从根本上约束官员滥权,就必须通过外在的制度约束,即麦迪逊所言的“以野心对抗野心”。
    而正是此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一方面既成就了薄,但另一方面却又恰恰导致了他的优势自我膨胀为刚愎自用、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以至于最后局面不可收拾。这也说明,人的优点和缺点其实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只不过在不同的环境下,表现不同而已。这一切,套用本朝红色经典歌剧《白毛女》的台词,再形象不过:“好的制度使鬼变人,坏的制度使人变鬼。”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薄何尝不是高度集权体制的受害者?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薄郑重宣称:“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当作是翻供。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薄的这一席话,可谓形象地道出了法治对于制约权力滥用、保障个人权利的关键意义。只是,此言出于薄熙来之口,多少有些讽刺意味。相比被他主导的黑打倾家荡产、身陷囹圄甚至掉了脑袋的“黑老大”和李庄们,他至少享受到了公开而且至少形式上公正的审判,尤其是可以充分地行使辩护权。
    薄在他自己沦为被告时,才又呼吁法治与人权,令人既唏嘘又愤恨。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为何在自己掌权时,不能想到这一点,反而对法治等这些权力制约机制置若罔闻,甚至还反对和践踏法治。
    无论如何,该案都会成为普及、深化中国社会上下权力监督制约重要性的一堂生动的训练课。我更希望,薄案所揭示的权力监督制约的意义,能最终落实到中国的实践中。因为宪政、民主和法治不单单有利于平民百姓,也同样有利于庙堂之上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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