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训:司法案件是如何“被典型”的
张训“典型”的词义本属中性,但在异化的语境下,它完全可以沾染上贬损之意,所以“典型”了未必是好事。就司法案件而言,虽然它被典型化之后,可能一时间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一阵子成为学者们著书立说的“典范”,甚至机缘巧合之下有可能上升到成为启动某部法律出台、开启某项司法制度设置的“标杆”,但是对典型司法案件的当事人、利益相关人甚至司法本身而言,有时候事件被典型化,也许意味着其厄运的序幕才刚刚开启。需要追问的是,这其中,谁是始作俑者和渔利者,民意还是媒体?谁被操纵并成为最终受害者,当事人还是司法本身?
不可否认,民意的交流与散播成为界分人与动物的标志性行为,当人类遭受整体性灾难或遇到蔓延性心理恐慌时,往往可以借助这种特质以度过危机。仅就民意对司法现代化的促进而言,公众对司法事件背后的违规操作所表达的“民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正义的监督作用。但民意“口口相授”的传播方式和语言载体本身的流质性,很容易致使民意的洪流冲破理性的堤坝。正如麦迪逊的告诫,“即使所有的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次雅典会议的成员依然会是一群暴徒。”
“跟风”就是民意失范的最好注脚。对一具体司法案件而言,民意的失范在案件被典型化过程中“功不可没”。民意的反复无常、不讲逻辑也令人纠结。民意虽不可违,但民意有时令人不寒而栗!不可否认,人性的深处定然有一根善良的琴弦,一经撩拨宛若春风习习;亦无法否认,人性的暗角也蛰伏着恶的巨魔,如柏杨所言,“靠巨魔提高不了道德”,巨魔只能吞噬道德。因而,在民意的洪流中必然凝结着一股潜藏人性丑陋的恶源。“围观起哄”、“喊打过街老鼠”、“痛打落水狗”,一如杀红眼的刀客,逮谁是谁。在一些典型司法案件中,当事人自然是口诛笔伐的对象,律师、证人、发表意见的学者都可能成为谩骂的对象。
何况,“民意”发挥最大功效所依赖的手段——“舆论”亦为虎作伥。正如学者所言,“舆论”这个词本身可能被公认为最危险的罪恶的代名词。人们可能借助习惯和联想教会自己去怀疑那些在他们不动脑筋的情况下莫名其妙地钻进他们头脑里的倾向和信念,而这些倾向和信念只要其来源未被追究,任何一个被雇用来制造的聪明的组织者都能制造。
这就预示着民意在一开始就可能偏离了中立的轨道,因为无法要求每个人都能整齐划一。对于司法案件的评判,必然包含着评论者的个人立场,而抢得“沙发”的评论总能以各种方式影响后来者,但却阻止不了被后来者不断篡改,从而使得汇集起来的民意在一开始就可能偏离了方向。
民意的失范几乎成为一种常态,网络的“保护色”所招致的“言论无节制”则加剧了这种趋势。心态各异的网民遁形于千里之外发表着各种无需负责也无法深究的言论,或激越、或思辨、或愤慨、或悲悯,自由且散漫地张扬自己的个性。当然,在互联网时代,这些言论可能会最终提炼出大众话语并通过它占据话语霸权。民意的权威,被肢解和重构,一股股汇集起来,发起一次次的冲锋,成为了势不可挡的铁流,冲刷着一个个被典型的司法个案,涤荡着牵涉其中的每个人。在强悍的视听冲击面前再透彻的说理也往往显得蹩脚。面对携雷霆之势的民意洪流,主审的法官能否做到两耳不闻庭外事,一心只在判决书?能否一如有人期盼的那样,法律的归法律,民意的归民意?
而至于媒体,现代社会,其更多时候以正面形象示人。主流媒体既是社会公信力的代表,也是民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同时成为人们鞭挞丑陋、伸张正义、获得救济的较为妥当的便捷途径。通过网络、电视浏览天下大事几乎成为当下人们的生活常态。
不过,这也恰好为媒体报道的事件由“老鼠变大象”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采用奇巧的语体、新异的构思包括“小葱变大树”的“杂耍”都是媒体吸引人们眼球的“技巧”。这尚且在其遵守德行和行规的情形下,倘若一些无端或者不良媒体添枝加叶故意渲染,断章取义刻意歪曲,或者制造噱头引导事件升级,这些都可能会使事态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真假莫辨。
对于司法事件,媒体的推波助澜和影响力总是令人印象深刻。比如,“南京彭宇案”后,中国的土地上又雨后春笋般地冒出“彭宇案”的“重庆版”、“郑州版”、“广州版”。一时间,“扶不扶”成为热门话题。到底是谁搞坏了世道人心?与其说是司法,不如说是媒体选择性报道惹的祸。
虽然这种说辞有些偏激,但却提醒人们在参与评论社会事件的时候,一定要先叩问自己的良心。“我们应追问理性和良心,从我们最内在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尤其是媒体,在企划制造一个典型司法事件时,务必斟酌一下,目的是为司法制度树立一个标杆,还是为人们对道德的衡量树立一个标杆?
对媒体而言,道德操守比职业操守更珍贵,媒体人在职业训练之前,更应该进行公德心的培养,在对每一事件报道时,多一点良心的检视。因为,“道德诉诸于人的良知”。还因为,从人类踏入文明世界以来,道德就成为这个世界的主宰,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的本源。更因为,道德的洪峰总是在不经意间被提起理性之闸,给人们带来灭顶之灾。
除此之外,身为受害者的当事人和司法运作也可能对司法案件成为典型负有一定责任。如当事人或其利益相关人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哭诉无门之际,为攒积人气、博取同情、引起有关部门注意,采取“上网”、“上墙”、“上树”、“上电线杆”、“上高架桥”等吸引眼球的方式,从而点燃了司法案件成为典型的导火索。司法腐败也是民意介入司法案件的最好由头,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因为部分司法人员自身问题,引起司法悲剧的连锁反应。
《法制日报》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