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侧重于“能治”

莫纪宏

    关于“法治”,其价值和意义今天可以说是耳熟能详、出口成章的事情。当前学术界各种关于法治的学说,对于法治的阐释有不少仍然是描述和列举性的,带有较强烈的主观主义彩色。尤其是法治一词被赋予了过多的内涵,以至于很难与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有效区分开来。人们毫无例外地把各种对治国理政理想状态的期待都赋予了“法治”。
    所谓法治,并不是指用法律在治国理政中“应该”达到的理想状态,而是指法律在治国理政中“能够”达到的状态。也就是说,法的“能治”状态就是法治。法“能治”什么?这其中就涉及“人治”与“法治”之间的哲学关系。一般认为,法当然能“治人”。治国理政中的任何事务都与人有关,把人治住了,其他问题迎刃而解。法要“治人”,这里的逻辑非常简单清晰明了。问题的关键是法能否“治人”,能否“治得住人”?从法与人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来看,既然法是人制定的,人又能修改法,所以在终极形态上,法与人之间不存在绝对的“能治”与“被治”关系。法在“治人”的过程中仍然是受到被治的人的影响和左右,各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法”,故法在发挥治理作用的过程无法实现绝对的“能治”效果。
    既然法对人无法形成“能治”的绝对状态,那么,法实现“能治”的状态边界到底是什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望文生义就是要治“种子”,但问题是种子是一种植物,法能治住具有植物属性的“种子”吗?但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看,其实很多法律的名称都不经意地透露出立法者所期待的“能治”状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立法意图是要通过法律把“体育”活动及其关系等治住。当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法理逻辑上可以合理解释为试图通过法律来把立法活动及其关系等“治”住,即用法来治法。
    法“能治”法吗?从法律制度进化的文明史来看,用法来治法,是“法治”的重要功能。首先,法“能治”法是基于治者与被治者的同类属性,法“能治”法的状态就是宪法高于一切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之所以“能治”法是基于法律体系,同样遵循着人治人形态中所体现出来的上下有序的层次和等级关系。其次,法“能治”法也不是绝对的,一方面,会出现“违宪”“违法”“违规”等问题;另一方面,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无法再受到其他“法”的治理。最后,法“能治”法依然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例如,法的上下有序的层次和等级关系依然是由人设置而成的。
    近期,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这部法律的命名非常科学,从它的名称就可以清晰地知道此法是要治理“对外关系”。而“对外关系”既有对外活动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有对外活动中的“法与法”“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最终在制度层面解决对外关系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的“法制统一性”问题。
    由此可见,法律作为行为规则,最终其制度功能和社会作用还是要落在“社会关系”上。立法活动的目标是要通过制定法的规则来规范某一类特殊形态的社会关系,使得制定法所规制的特定社会关系存在、运行和延续的状态符合立法者的期待。因此,从法“能治”的功能来看,任何立法活动都要有非常明确的“能治”目标,也就是说,在法律名称的选择上,都应当毫无例外亮明该法所“能治”的社会关系性质,所以法律制定的都应该是“关系法”。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可以写到法律条文里的事项林林总总,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解决的社会问题也是千头万绪。因此,要不断提升“法治”侧重于“能治”的效能。一方面,要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纂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同时,要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强化依法治理,培养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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