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现代化
王利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强劲驱使下,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受到其影响,法律自然也不例外。美国里斯本小组在《竞争的极限:经济全球化与人类未来》一书中分析全球化对人类文明社会未来发展的影响时,提出了建立在一体化发展逻辑基础上的全球社会契约以及全球调控协作机制的详细构想。不过,笔者认为,尽管经济对法律的影响至关重要,但两者终究不同。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必须根植于特定地域、特定社会、特定历史、特定群体之中,受到本土国情的根本制约。尤其要看到,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法律均要受制于国家主权。当然,客观上讲,基于人性的共同性,无论何地何时,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理念会有一定的共识,如伯尔曼所讲的就是法律的一些普世价值,但世界法永远只能是一个构想,因为只要有国家主权概念的存在,世界法就不可能实现,经济全球化也绝不会给我们带来一个乌托邦式的世界大同后的世界法。然而,不能否认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是深刻的。
全球化对法律的深刻影响
全球化促进了法律的趋同化。应当承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分离客观存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度渗透,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则越来越趋同,尤其是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规则上。比如,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的全球化基于西方特别是美国的主导,因此大量的国际惯例和规则的制定也主要是由美国来主导,产品责任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由此深入到各个国家,成为全球性的法律运动和法律思潮,这提高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对于促进技术革新、经营革新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疑有相当突出的积极作用。在此意义上,的确也可以说,经济全球化在某些领域、某些制度上的确导致法律局部的全球化。
全球化促进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为了回应全球化的大趋势,各国国内法往往会积极改革,以求适应新动向和新环境,这反过来又促成各国法律在某些领域和制度上的高度趋同性,从而进一步加深了法律领域的全球化。换言之,为了维护和促进经济全球化,国内法与国际法形成了良性的局面。
全球化促进了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被称为“软法”的具有示范性效力的规则开始出现。这些规范往往通过交易习惯的形式出现,然后逐渐成为全球性的规则。示范法通常是由某一领域的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制定,主要是针对特定领域的一些问题而制定的一些具有较强技术性的规范,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一旦被国家法律采纳,就成为了法律,从而具有了强制约束力。商事领域的示范法就是这样的规则。
全球化对国际法律服务人才也提出了旺盛的需求。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并对跨国法律服务的需求大大增加,尤其是能够从事跨国谈判、缔约、代理、商标申请、财产登记、涉外纠纷的调解、仲裁等业务的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英美的律师事务所垄断了全球几乎所有高端的律师业务。用法律社会学的眼光来分析,本次全球化就是美国推行自己的法律治理模式并取得话语权的过程。
法律人如何应对全球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步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入WTO则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们现阶段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受益于全球化的过程。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球化绝不能完全以西方为中心和主导,我们的法律也不能完全复制西方的法律。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反映全球市场经济与基本价值准则的规则,把它们有机地融入到我们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中,但却绝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虽然全球化促进了法律的趋同,但我们不能丢掉本土的法律资源和遗产,如一些反映我们经济文化特点的行为规则以及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尤其是那些代代相传的法律传统和习惯,凡是经实践证明具有合理性的,都应当保留,因为参照这些习俗和传统习惯制定的成文法,也更能够被人民接受和遵从。
中国作为一个崛起的大国,我们既要尊重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交往,也需要积极争夺商业交往模式的规则制定权,要积极参与一些“软法”的制定。中国要在这个过程中成为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相关规则的制定主体,找回我们自己的话语权。“师夷之技以制夷”,我国作为全球化进程中的主导力量,应当以开放的心态迎接外来经济力量,以良好的制度支撑推动国内经济力量走向世界,并在全球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我们应努力培养出一大批通晓国际事务、能够娴熟运用国际法律知识处理国际法律纠纷的法律人才。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知识与经验的交流超越了国界。这就要求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反映全球化时代精神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教育理念,优化中国高等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教育范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体系,培养出大批具有跨文化沟通能力和交往能力的优秀法律人才。新世纪的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全球视野、肩负全球责任,以自信的心态积极应对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挑战。
我们要以开放的心态迎接全球化,对于法律人而言,全球化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
出处:《法制日报》201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