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庭审录像试点项目评估报告

高一飞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庭审录像试点项目评估报告
    联邦司法中心(2016年度)
    (项目组成员:莫莉·崔德伟·约翰逊(Molly Treadway Johnson)、卡罗尔·克拉夫卡(Carol Krafka)和唐娜·蒂安斯特拉(Donna Stienstra))
    译者:高一飞*
    译者按:
    该文件由联邦司法中心提交给美国联邦司法会议下设的“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联邦司法中心的法定任务是发布报告、实施并推进报告的研究和发展,以提高司法行政能力。虽然联邦司法中心认为报告内容是可靠有效的,但本报告并不反映联邦司法中心理事会的政策或建议。
    在司法体制上,美国实行联邦制,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院系统,联邦司法系统受理的案件仅为全美法院系统受理案件的1.8%。两个法院体系对庭审直播录播的立场也不相同。2001年各州法院已经全部允许对庭审直播录播,但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仍然禁止庭审直播转播。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虽然不多,但是由于其在法治统一方面的特殊作用和其判例对各州的影响,其审理程序和审判公开方式值得特别关注。虽然联邦法院传统上禁止庭审直播录播,但是已经开始了庭审直播录播的实验。1991--1994年联邦地区法院进行了民事庭审直播录播的实验,但联邦司法中心的调查结果与应当积极推进庭审直播的建议被联邦司法委员会拒绝。2011--2015年联邦地区法院进行了庭审直播录播的新实验,2016年7月,联邦司法中心项目组完成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庭审录像试点项目评估报告》。
    虽然这一报告没有得到联邦司法中心的评论,但能够反应联邦庭审直播录播改革的情况和各方对它的态度。
    与美国一样,我国也正在进行审直播录播改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白皮书指出:2013年12月11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开通,为公众提供在线庭审视频直播和录播。中国法院网开通网络直播专栏,对全国各级法院的重点案件进行图文直播。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大案要案审判公开,通过微博、互联网直播等方式,依法公开审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再审案、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等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2016年年底,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9万件,观看量突破17亿人次。2016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中国庭审直播网全面改造、整合、升级的基础上,正式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该平台实现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庭审视频的统一汇集和权威发布,目前已有1389家地方法院实现了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联通。通过该平台,社会公众可以实时选择观看全国法院正在直播的案件、了解热点庭审直播预告、点播观看庭审录像、获取庭审直播统计信息,并且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进行收藏和分享,真正实现了庭审信息的全面覆盖、实时互联和深度公开,推动庭审公开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与中国的改革相比,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庭审录像试点的效率之低、效果之微弱令人震惊:这一原定三年的试验计划,延长到了4年,于2015年年底结束,2016年7月,这个项目的评估报告千呼万唤始出来。从报告可以看出:14个联邦地区法院自愿参与试点项目,试验项目采用了一种特殊方式对法庭诉讼程序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录像公之于众,如法院自己的工作人员操作视频录像设备----而在各州,虽然允许直播,也是交给媒体记者去处理。此外,录像仅限于民事诉讼程序,且须征得法官和所有案件参与者的同意。四年的项目中,仅仅有63位高级法官参与,最终只有33位法官的庭审被记录。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上传视频进行直播的数量仅仅为158次,与我国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另外,美国对参加试验的法院和法官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如进行庭审直播的前提是法院申请参加试验、试验法院的法官报名参加庭审直播、决定参加试验项目的法官又要同意某一案件的直播等等。尽管有超过70%的参加过庭审录像的法官和律师支持庭审录像,可试验后是否会正式推行庭审录像,现在看来是遥遥无期。
    中国的庭审直播改革,和高速前进的中国改革开放事业一样,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由官方坚定有序推进,在短短的三年内就直播接近43.9万件,成为了我国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而上17亿人次的观看记录,也反映出民众对庭审直播的高度关注,从一个角度体现了推行庭审直播符合人民的期待和要求。可以预见,随着庭审直播的大力推进及常态化,庭审视频直播将会切实地督促法官严格诉讼程序、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庭审秩序、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水平,并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在国际上,中国庭审直播的成绩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和司法文明的贡献,其经验值得包括美国在内的域外国家和地区借鉴;而美国的庭审直播改革也可以为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提供反思的素材。为此,我翻译了这个报告,给研究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参考。
    高一飞,2017年4月9日。
    目  录
    概述
    前言
    试点项目的来源和方案制定
    试点项目和评估报告的局限性
    法官参与试点项目
    通知、同意和拒绝录像程序
    阿拉巴马州中区法院
    加尼福尼亚州北区法院
    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
    关岛地区法院
    伊利诺斯州北区法院
    爱荷华州南区法院
    堪萨斯州法院
    马萨诸塞州法院
    密苏里州东区法院
    内布拉斯加州法院
    俄亥俄州北区法院
    俄亥俄州南区法院
    田纳西州西区法院
    华盛顿州西区法院
    试点项目的数量
    已公布视频录像的数量
    通知庭审录像的数量及最终录像的数量
    通知和记录的庭审类型
    通知和记录的案件类型
    申请或建议录像的来源
    当事人反对视频录像的原因
    试点法院法官对庭审录像的看法
    试点法院法官对参与者和公众受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
    试点法院法官对视频录像在操作和管理上的影响的看法
    试点法院法官对庭审录像的总体看法
    试点法院法官对未来是否参与视频录像的看法
    律师对庭审录像的看法
    律师对参与者和公众受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
    律师对自愿同意的看法
    律师对庭审录像的总体看法
    律师对未来是否会参与视频录像的看法
    法院工作人员的视频录像经验
    负责通知当事人和追踪反馈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责视频录像和视频录像技术的工作人员
    视频录像的使用
    总结
    概述
    本报告是联邦地区法院关于庭审录像试点项目研究的重要成果。
    1、14个联邦地区法院自愿参与试点项目,试验在庭审中使用摄像机来记录法庭诉讼,且试点项目仅限于民事案件。只有在主审法官批准和所有案件当事人同意的庭审中才可进行录像。四年的项目中,有63位高级法官参与,其中有33位法官的庭审被记录,联邦法院官网上总共记录并上传了158场庭审。
    2、试验之初,一些试点法院已经在一个或多个法庭安装了频录像设备。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已向法庭数量有限的试点法院提供了此设备,设备总价约460,000美元。行政办公室(而非法庭)的劳务费就超过435,000美元,视频托管服务费接近96,000美元。
    3、在试点项目中,即使不是对全部庭审过程录像,也需征得包括主审法官和当事人在内的所有案件当事人的同意才可对庭审录像。
    4、庭审录像的前提一般是在法庭提示了有权录像或者至少一位法官对庭审录音录像有着特别兴趣,并鼓励当事人同意在试点法院的待决案件中使用。
    5、虽然只有在征得所有案件当事人同意后才可进行视频录像,
    但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庭审中未经当事人同意也是可以视频录像,并准许公开。有多种形式的庭审可以被录像,包括正式庭审、处分性动议听证会、常规性动议听证及证据性听证。同样有多种类型的案件可以被录像,包括联邦法院经常审理的合同案件、人身伤害案件及民权案件等,还包括较少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比如专利案件、版权案件、商标案件、移民案件和破产案件。
    6、当事人拒绝视频录像最常见的原因包括:保密(如专利商业信息或个人医疗信息)、避免宣传公开,也有许多案件当事人并未给出拒绝原因。有些当事人表达了禁止庭审录音录像的传统意见,例如,可能会存在以下风险:使参与者焦虑或分心、扰乱法庭礼仪和尊严。
    7、该研究报告要求试点法院法官和参与律师以完成调查问卷的方式表达他们对视频录像影响的意见。调查问卷反映了视频录像的影响程度(无影响、影响很小、影响适中、影响很大)。调查问卷会以不同方式分组,根据感兴趣的研究问题,可选择不同方面的信息。这份报告将所有调查对象的信息录入表格,但是,为了方便讨论,这份报告分成了两个最低等级(无影响、影响很小)和两个最高等级(影响适中、影响很大)。表格按照附件D中四个不同的小组分别整理了法官的反馈意见。
    8、需要指出的是,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和律师均是自愿的。一般来说,他们在庭审录像中表达的观点很有可能是从有利自己的立场出发。此外,他们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整个美国法官和律师的观点。
    9、试点法院的大部分法官认为视频录像的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不论是对证人、陪审员、律师或法官,也不论是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大部分法官认为视频录像仅对提高公众获取联邦法院信息的机会、教育公众了解有关法庭程序和法律问题方面有适中或很大的影响。法官对视频录像导致律师更戏剧化以及提高联邦法院的公信力程度的观点各占一半。近1/3的法官认为以下三种影响的程度为适中或很大:分散证人注意力、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让律师更有礼貌。
    10、参与庭审视频录像的法官很少会遇到负面的操作或管理问题,半数法官认为,操作视频设备在一定程度上花费了太多时间。
    11、参与庭审录像的3/4的律师这么做是因为他们本身就不反对视频录像。
    12、和法官一样,参与过庭审录像的律师认为大部分视频录像的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对调查问卷的反馈情况大部分落在“没有”那一栏。同样,和法官一样,大部分律师认为仅对公众具有适中或很大的积极影响。最多有1/3的律师认为在促使律师更好地准备庭审等方面具有适中或很大的影响。
    13、从对庭审录像的整体意见来看,试点法院的法官支持意见多于反对意见。参加过庭审录像的法官比没参加过的法官更支持录像。虽然参与试点法院的大部分法官都接受庭审录像,但如果未来授权更多庭审进行录像的话,参加过庭审录像的法官比没参加过的法官更容易接受。
    14、32位法官接受了我们的访谈,并被问及如果今后会继续视频录像或者扩大视频录像范围的话,他们会对试点项目的条件做出哪些变化。1/3有录像经验的法官建议修改当事人同意的要求(当事人可通过“举手反对”而非“举手赞成”表达其观点或者直接废除该要求,即是否录像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超过1/4的法官建议允许某些刑事庭审进行视频录像。
    15、参与试点项目的近3/4的律师支持庭审录像,不论他们的经验是来自联邦法院或是州法庭和其他法庭。如果未来庭审被授权视频录像,3/4的律师表示将愿意参与其中。
    16、试点法院的大部分法官和参与案件录像的律师均认为视频录像在很大程度上教育公众了解相关法庭诉讼程序,教育公众了解法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高公众对联邦法院网站的访问次数。
    17、2014年,联邦法院官网上的视频浏览次数高达21,530次,是公众公开观看庭审视频的最佳记录。完成自动弹出式调查问卷的258人中,主要是学生、教育工作者、图书管理员、普通民众、律师或其他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他们观看视频主要是出于对观看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感兴趣,或出于教育学习的态度观看的。完成问卷调查的小部分是媒体工作者。
    18、实施试点项目在管理和技术层面均需要大量人力资源。这些管理要求在具有正式通知和许可程序的法院明显较低,但以下情况下需要大量人力资源:要求工作人员自行联系未作反馈的律师来确定他们是否同意视频录像。
    19、该项目技术方面对IT人员的要求在某些法院显得非常重要,通常比项目的管理要求还重要。部分要求会随着所使用设备类型而发生变化,使用便携设备且用于每一场庭审的要求会更高。如果IT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席庭审的全部过程,那么该法院对他们操作设备且/或确保录像过程顺利的要求会更高。在法庭上很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即法官更倾向于向公众展示其个人形象,这就需要一个摄影师,面对法庭固定摄像机,对法官、证人席、律师席以及证据列表进行录像并将该屏幕分成四个图像。还有一种要求需要把握,即法院在庭审期间应注重质量把控,而非庭审后再进行审查和剪辑。
    20、法官当务之急就是通知案件当事人并争取他们的同意。一些法官的参与程度不大或很少,是因为他们没有时间去争取当事人同意。充分通知并争取当事人同意的法院,很大程度上解除了法官的这一负担。
    21、试点项目在14个地区法院尝试使用庭审录像。正如资料显示,法院的丰富经验表明,法院对通知和同意程序以及视频录像程序作出的决策会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产生很大的管理和操作影响。
    前言
    本报告显示了联邦司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数字视频录像试点项目的评估结果,通常被称为“摄像机进法院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报告简要介绍了试点项目的来源和要求;汇报了法官参与人数及试点法院为确定合格诉讼而制定的程序;讨论庭审录像的数量和类型以及一些当事人拒绝录像的原因;讨论对法官、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评估结果;并从观众的调查中报告相关信息。随附的几个附件向试点法院提供了相关实施指南;视频录像设备的费用、类型以及中心的数据收集工具。
    试点项目的来源和方案制定
    应美国联邦司法会议要求,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ACM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试点项目,即允许在联邦地区法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使用摄像机。试点项目旨在通过特定方法使用摄像机记录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禁止在地区法院庭审期间使用摄像机,已被视为过去联邦法院政策的一部分。[1]CACM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试点项目,最初被授权实施三年时间,但最后延长到四年,以期获得更多录像经验。试点项目始于2011年7月18日,止于2015年7月17日[2]。在初始阶段,CACM委员会就计划对试点项目做出评估并要求联邦司法中心、联邦司法研究和教育机构开展此次评估工作。
    CACM委员会制定的试点项目在各个方面均采取自愿原则。因此,2011年2月,CACM委员会主席和中心主任邀请了94个地区法院申请试点法院。其中14个地区法院表示愿意参与并成为试点法院。在每个法院内部,参与该试点项目的法官也是自愿的。因此,摄像机记录庭审诉讼只需征得庭审的个案中法官和参与诉讼的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即可。
    除自愿参与外,试点项目还有若干额外要求。首先,摄像机的使用仅限于民事案件并由地区在职的高级法官(非破产法官或治安法官)主审的案件。另外,摄像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摄录陪审员。此外,虽然CACM委员会为试点项目(详见附件A)发布了一般准则,但允许每个法院制定自己的选择程序标准及其通知当事人和征求其同意庭审摄像的程序。
    试点法院自己操作摄像机,与州法院法庭上普遍使用的摄像机(法院自己用于庭审记录的摄像机)要区别开,即州法院允许媒体将摄像机带入法庭进行录像。[3]美国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向每个地区法院的少数法庭提供了一套视频录像设备,且在某些地方,便携式录像系统可在不同法庭之间相互使用(详见附件B中关于试点项目的技术因素和费用描述)。行政办公室的总费用接近990,000美元,其中近460,000美元用于设备,仅434,000美元用于劳工,近96,000美元用于视频托管服务。法院费用包括最初支持该项目的员工报酬成本。虽然一些法院也会购买录像设备,但经常这样做可以不断升级法庭的视听系统。
    每个视频记录系统包括四个摄像机,从技术上来讲,要求需要把握可以用来记录律师发言,其他用来记录法官席、证人席和证据展示。在法庭诉讼结束时,法院负责确保视频录像没有拍摄到任何不恰当的镜头(如无意中拍摄到陪审员的镜头),还要确定拍摄质量是否能够公开。随后,法院会将视频录像交至行政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上传到联邦法院的官网上[4][5]。
    为试点项目评估收集资料——如案件当事人收到录像通知的数量,当事人同意录像的数量以及反对的原因——本中心为法院制定了一些表格用于试点项目管理。法院是否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通知当事人并获得认可的程序(下文将作出解释)。除通过表格收集信息外,我们还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获得了试点法院法官和律师对庭审视频录像的评估。我们还采访了除主持庭审视频录像的法官外的其他法官以及支持试点项目的法院工作人员[6]。
    试点项目和评估报告的局限性
    正如上文所指,试点项目完全采取自愿原则。试点法院自愿参与,独立法官亦是如此。法庭诉讼只有在法院征得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被记录。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规避掉某些证人的证词或部分诉讼程序。
    从研究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对总结法院视频录像的影响有所限制。首先,法院自愿参与试点项目,并不能够完全代表美国94所地区法院的意见,非试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在此次研究中。其次,因录像只能在案件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参与试验的法官和律师的观点会比反对视频录像的法官和律师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最后,衡量视频录像的实际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因为这要求对进行视频录像的诉讼案件和没有进行视频录像的类似诉讼案件进行比较。
    但是,正如试点法院法官和参与过视频录像的律师所表达的那样,我们能够看到并且确实看到了视频录像的潜在影响。
    我们也可以对如何开展试点项目作出详细解释;法官参与的等级和同意录像的人数;庭审及被记录案件的类型;法官、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讲述其参与视频录像的经验与看法;同意录像人员这样做的原因。如此看来,虽然我们还没有得出结论,还须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对调查和采访资料进行审查,但我们确实已经掌握了大量可以报告的信息。此外,大多数试点项目的主观报告均来自有视频录像实践经验的参与者。
    法官参与试点项目
    2011年,14个试点法院中有10个实施了该项目,其中有6个法院正式开始于2011年7月18日,3个开始于2012年,其他法院也于2013年开始实施[7]。下表1列举了14个自愿参与的法院信息及其实施日期,参与为期4年的试点项目的法官人数,以及法院认为在其向试点法院提交申请时可能参与的法官人数。
    如表1所示,参与法官的人数——如至少在一次庭审视频录像程序中通知当事人的法官人数(第3栏)——不同法院之间的差别很大。在爱荷华州南区法院、马萨诸塞州法院、内布拉斯加州法院及华盛顿州西区法院等一些地区法院中,全部或接近全部的法官表示自愿参与试点项目(第5栏),尽管并非所有人是自愿的,但还是有很多人参与试点项目(第3栏)。还有一些其他地区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和伊利诺斯州北区法院。这些地区法院法官中的小部分人表示自愿参与试点项目,且在这些自愿参与者中又有较少部分确实最终参与了试点项目。而还有一些地区法院,如俄亥俄州北区法院,只有少量的法院法官表示自愿参与试点项目。
    最后,大部分而非全部的试点法院,仅有少量自愿参与的法官将录像视频上传到联邦法院的官网(第4栏)。如在马萨诸塞州法院,1/3的法官最初对参与记录并公开庭审过程表示感兴趣,在密苏里州东区法院,1/8的法官表示感兴趣,记录并公开了庭审过程。但是,在这些及其他地区法院,有更多法官想尝试记录庭审过程,如,马萨诸塞州法院3/4的法官及密苏里州东区法院3/8的法官均表示自愿参与庭审录像。总的来说,最初对参与试点项目感兴趣的64位法官即63%的法官确实参与了该项目,至少进行了通知当事人有可能会记录庭审这样的程序。最初有兴趣参与的33位法官或1/3的法官已经进行庭审录像并将录像上传至联邦法院的官网。
    表1:地区法院实施摄像机试点项目的情况
    
    
    a.是法院实施试点项目的日期。如果没有明确的开始日期,法院可以采用地方规定的日期,开始日期为地方规定采用的日期或者是2011年7月18日(试点项目的正式开始时间),如果地方规定在该日期前已被采用的话。
    b.法官参与的人数。是指通知当事人至少参与一次庭审录像的法官人数。有些法官可能会遭到当事人的反对意见。这些信息来自试点法院的记录。每个法院法官的总人数是指第三条中参与为期四年试点项目的法院法官的总人数。
    c.这些信息来自试点法院的录像,且录像的情况会上传到联邦法院的官网www.uscourts.gov。
    d.这些信息来自法院申请参与试点项目的情况。括号里的数字代表法院(或参与的地区法院)在职高级地区法官申请参与的人数。
    e.法院虽然在2012年3月15日收到了视频录像的申请,但是全面实施该试点项目还需等2012年10月份录像设备到位之后才可进行。
    从表1提供的信息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但仍需强调的是,通知当事人可以录像的法官比在双方都同意庭审录像的法官参与的视频录制项目更多。这一点可由我们对14个试点法院所有法官的调查数据证明,见下表2。在回答调查的110位法官中,有65位法官(或占59%)表示想要参与,但仅有27位法官(或占25%)获得了当事人同意,记录了庭审并将其上传至官网。相比之下,29位法官(或占26%)表示他们不想参与,事实上也没有参与该试点项目。15位“其他”法官包括那些在试点项目开始后被任命到法院工作的人,他们表示没有合适的案件可以参与,或者没有人要求去记录庭审过程。
    表2:参与和未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人数(人数:109人)a
    
    a.调查的受访者总数为110位法官,其中61%的法官参与了问卷调查(关于调查结果的讨论详见第24页)。表2和其他表中的报告信息来自法官调查,由于对特定问题没有作答,或因为部分调查问卷仅针对参与的法官(A至C行),总人数可能并没有达到110位。最终有65位法官参与了问卷调查,其中有7位法官对“其他”一栏做了回应,但可能会重新编入A或B组。7位重新编码的法官并没有回答A至C选项的受访者回答的调查问题。因此,有些表格是围绕57位受访者展开的,如在回答调查问卷时选择A至C选项的受访者。
    b.表2中的人数与表1中的人数不一致,是因为试点法院的某些法官并没有对调查问卷作出答复。
    c.我们不能将“其他”一栏中的法官意见重新编入A至C行,因为他们的答复不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无法知晓他们是否打算参加试点项目。
    调查邀请了一些受访法官,包括希望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并给出他们参与的原因。由39位法官(或占68%)选出的最常见的参与原因(见下表3)是出于责任感,因为他们所在的法院是自愿成为试点法院的。24位法官(或占42%)表示他们希望凭借经验对政策决策发表意见。少部分法官表示他们认为参与该项目会很有趣(17人,或占30%),或对技术好奇(10人,或占17%),或被其他人鼓励参与(6人,或占11%)。法官给出的其他理由包括:过去在州法院有录像经验、对特定案件录像有要求、坚信公众可以获取联邦法院诉讼的信息。
    表3:法官参与摄像机试点项目的原因(人数:57人)*
    
    *只有参加试点项目的法官才可回答这个问题(见表2注释a)。由于受访者可以勾选多个原因,所以总数不会超过57人。
    通知、同意和拒绝录像程序
    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会因法院条件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实施试点项目有两个重要的程序:一是通知案件当事人可以对庭审诉讼过程进行录像;二是了解案件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法院针对案件采取的不同方法对他们获取试点项目经验很重要,尤其是对获取对评估有用的数据更为重要。
    由于试点项目正处于实施阶段,CACM委员会向试点法院下发了实施指南,并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去决定通知各自案件当事人视频录像,以及了解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的程序。由于一些法院没有正式的程序规定,将这些问题授权交给参与法官自行处理,且参与法官认为除非案件当事人明确拒绝,否则所有法庭诉讼过程都会被记录。因此,各个法院的相关程序会存在很大区别,如:有些法院如果没有正式程序,就会将相关录像事宜交由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处理;也有一些法院会自主认定所有的法庭诉讼过程将被录像,除非案件当事人强烈反对。
    下面我们来谈一下试点项目中使用的通知和同意视频录像程序。我们是在对有庭审录像有经验的法官的访谈的基础上展开讨论的,也调查了支持试点项目的工作人员以及法院文件(如,当地法规、网站内容和法院提交的数据收集表格等)。由于大多数法院都没有规范地利用表格,我们很难知晓法官在通知案件当事人视频录像的过程中起到了多大作用[8]。
    阿拉巴马州中区法院
    该法院专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实施此次试点项目。一旦录像设备在2012年11月下旬到位,兼任委员会主席的法官就法院热门的民事问题发信给各位律师,并解释称,法院是试点项目的一部分,并要求各位律师明确他们参与的哪些诉讼是可以录像的。信中提到,试点项目将于2013年2月1日全面实施。尽管在最初联系后没有律师同意录像,但有两位法官在少部分案件上已做备注,要求律师们表明是否同意对所有诉讼案件进行录像。各位律师的答复将反馈至负责联系中心的法院工作人员处。在某些案件中,庭前会议前后与律师的非正式讨论中,其中一个法官也表达了对视频录像的期待。法院一般不会保留关于通知、同意及拒绝录像的正式文件。视频录像副本须于庭审录像后10日内交予主审法官和陪审团,他们有30天的时间审查录像,并书面通知法院是否公布录像。
    加尼福尼亚州北区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10月3日起实施试点项目。法院没有限制案件的录像资格,但却限制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录像。总的来说,参与法官等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实体(例如媒体)就某一具体诉讼案件提交录像申请,至少要有一方提出申请,主审法官才会启动程序。法院网站上会提供一些关于如何申请录像的信息,通常也可以利用这种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公众以及其他需要庭审录像的人员。法院采用了统一的录像申请程序。书记员负责通知案件当事人并收集同意和拒绝录像的情况。书记员一旦收到录像申请就会通知所有案件当事人,如果书记员收到拒绝录像的通知,申请诉讼录像的程序就结束了,也无需再努力去争取案件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同意,法院联络员会向中心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和诉讼同意书,并随附一份庭审录像的书面申请。
    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
    该法院自2012年1月20日起实施试点项目。法院没有限制案件的录像资格,而是让法官决定哪种类型的案件和诉讼适合视频录像。参与法官常常就某个个案与律师讨论试点项目,
    且获得案件当事人的口头答复。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法官在初次的庭审排期会议上书面通知可以进行庭审录像,二是法官通过庭审计划通知所有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可以录像。如果法官没有收到当事人的任何答复,便视为当事人不同意录像。法院的联络员会把具体诉讼的书面通知及当事人的同意书一并交给中心。
    关岛地区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7月18日起实施试点项目。该法院的一位法官挑选出一些自认为事关公众利益的案件和诉讼。视频录像申请通知会随附在这些案件中,而且案件当事人需在法院提供的表格中填写他们的答复,但有些案件当事人只是口头表示不同意,并没有填写表格。法院联络员保存所有被通知录像案件的清单,并将相应的文件提交给中心。
    伊利诺斯州北区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7月18日起实施试点项目。法院没有限制案件的录像资格,而是让法官选择适合录像的诉讼案件,并通知案件当事人以及接收当事人的录像同意书。这也表明只有少数法官在处理通知和答复问题上制定了相关标准程序。例如,曾经有一位法官在有陪审团审判或听证会的案件中与律师口头谈论视频录像相关事宜,并让她的助理与律师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把案件当事人的录像同意书或否决书交给他们。第二位法官在诉讼事件列表中加入了详细的条目,通知被选庭审案件的律师相关录像申请,并要求律师在预审中表明其是否同意录像。第三位法官在其对案件当事人所述的标准程序中引用了法条第26条第6款中的协调会,协调会上案件当事人需表明他们是否要求证据性听证,且要证明他们已经咨询过法院关于法庭录像的政策,然后在适当时机将是否同意录像的答复提交至法院。少数其他法官偶尔会采用这种方式。由于还没有法庭广泛认可的方式可以采用,其他法官可能会与案件当事人私下讨论有关录像事宜,他们的讨论既不会被记录在案卷中,也不会出现在录像中。
    爱荷华州南区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8月29日起实施试点项目。法院采用标准程序通知符合录像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的意见。当初步庭审安排的审判日确定后,便会通知当事人。一旦其他诉讼确定下来,当事人便会收到有关该诉讼的通知。当事人需在原定诉讼日期期满之前的七日内提交是否同意录像的书面通知。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期限内作出答复(常有情况),书记员会联系他们并确定是否进行庭审录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书面通知是否录像也是可以的。另外,法院工作人员在电子表格上为每一个案件都记录了通知与是否同意录像的情况,以供内部使用,然后将电子表格提交给中心。虽然法官禁止对刑事案件听证会录像并通过视频会议进行,但并没有限制案件类型的录像资格。
    堪萨斯州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11月7日起实施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开始大约一年后,法院改变了“举手赞成”到“举手反对”的程序——例如,除非一方当事人坚决反对,否则法院会假定所有法庭诉讼的当事人都同意视频录像。法院网页上对试点项目作出了相关解释,其中包括所有庭审诉讼被录像的假设情况。当法院通过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CM/ECF)下达诉讼日期的通知时,法院同时会通知案件当事人该诉讼将会被录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让法官决定怎样鼓励案件当事人同意录像并确定拒绝录像的时间。法院规定应在诉讼审理前提交书面的拒绝录像通知,但实际上,如果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忘记提前提交书面的拒绝录像通知,法院还是会当庭接收其拒绝录像的要求。法院联络员也会定期向中心提交书面的拒绝录像通知。
    马萨诸塞州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10月17日起实施试点项目。法院没有限制案件的录像资格,而是让法官决定哪种类型的诉讼适合视频录像。法院的研究联络员可帮助参与法官区分诉讼类型,处理通知和同意录像程序。申请庭审录像的正式通知会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发送给案件当事人,且当事人的书面回复也由法院联络员接收。如果联络员收到的是拒绝录像的通知,同意录像程序便会终止,也无需再费力获取当事人的答复。联络员会保存每个庭审信息的电子表格,并将表格定期发送给中心。
    密苏里州东区法院
    该法院自2012年8月20日起实施试点项目。法院没有限制案件的录像资格,而是让法官决定适合录像的诉讼类型。书记员——其实也是中心的联络员——会帮助一些法官决定合适的诉讼案件。如果法官同意,书记员将会写信给律师并询问他们是否同意录像。法官有时候也会在预审会议上讨论这个问题,但并非所有的答复都会被正式记录下来。至少要有一位法官提出在一段时期内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视频录像的想法,并告诉案件当事人该案件符合试点项目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录像,他们需要提交一份不参与录像的通知。
    内布拉斯加州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7月18日起实施试点项目。法院采用标准程序通知符合录像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每当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代表将会发出申请视频录像通知,给当事人提供答复的截止日期,一般是在既定诉讼程序的两周前。法官有时也会同意其他听证会的视频录像,案件当事人也会收到相关通知。法院专门设立了自己的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用于告知中心通知书已发出。随着听证会日期的临近,主审法官的助理会提醒还没有作出是否同意录像答复的案件当事人。对于所有诉讼案件,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系统都会自动通知中心。
    俄亥俄州北区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7月18日起实施试点项目。由法官个体决定适合视频录像的庭审类型,但实际上,法官关注的是即将审判的案件。法官同时也决定通知和获取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的时间和程序。法院工作人员将代表两位参与法官,向当事人以邮件形式发送通知书和同意书;如果当事人没有答复,则被认定不同意录像。该做法在试点项目的前期阶段发挥了作用,但在工作人员退休后就停止了,也是从那时起,代表两位参与法官通知和获取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就变得没那么正式了。在整个试点项目中,另外两位参与法官在最后的和解会议或庭审开始之前采用非正式程序与案件当事人讨论试点项目事宜,并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多以口头和非记录的方式)。法院联络人向中心发送有关通知和是否同意录像的程序表格,并随附一些其他庭审的电子表格信息,以供内部使用。
    俄亥俄州南区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7月18起实施试点项目,法院采用标准程序通知符合录像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并自行获取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的程序。在三位参与法官主审的案件中,如有庭审要求,法院会给出视频录像的书面通知;不走诉讼程序的案件将没有资格录像。通过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以链接方式自动向律师发送一份表格通知,让其表明是否同意在未来的庭审中视频录像。律师无需按照通知内容行事,事实上也很少有人这样做;如果没有及时给出答复,则视为不同意录像。律所的工作人员负责的一些案件,会收到考虑录像的同意书;他们负责征求即将出席庭审的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法院联络员将明确同意或者拒绝录像的案件制成表格交给中心。
    田纳西州西区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7月18日起实施试点项目。法院没有限制案件的录像资格,而是让法官选择适合试点项目的诉讼案件。一旦法官确定好诉讼案件,法院将通过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向当事人发送正式通知和诉讼程序安排。当事人直接通知律师是否同意录像。法院联络员向联邦司法中心提交由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生成的诉讼案件列表,上面会列出收到通知的情况和已录像的诉讼案件。
    华盛顿州西区法院
    该法院2012年3月收到了视频录像的申请,但一直到2012年10月录像设备才到位,然后才开始全面实施试点项目。那时候,该区法院采用标准程序通知当事人可以录像,也可以自行获取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的程序。律师需先在法院的早期联合声明中表明是否同意在未来的庭审中进行视频录像。如果律师同意录像,只要有诉讼案件,法院便会向当事人发送一份书面通知以确定他们对视频录像的意见。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未能在庭审前5日内回复录像申请,则被视为拒绝录像。法院工作人员会向中心提交一份电子表格,上面有全部诉讼案件通知和是否同意录像的汇总信息。除刑事案件外,法院没有限制案件类型的录像资格。
    以上阐述表明,试点法院在实施视频录像、记录通知和是否同意录像的信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下一节我们将根据法院发出通知的诉讼数量、收到录像同意的数量以及各个地区法院根据法院保存的录像制作录像的数量,谈谈法院对试点项目的一些经验。
    试点项目的数量
    本节包含了大量的信息,包括通知和记录的庭审数量和类型,记录通知或录像申请的来源以及当事人拒绝录像的原因。这些信息均来自试点法院制作或收集的表格,能够反映审理试点活动的法院卷宗活动的审查,法官和律师的调查反馈,以及参与庭审录像的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官的访谈。
    已公布视频录像的数量
    试点项目的首次视频录像是在项目正式开始三天后进行的,即2011年7月21日。田纳西州西区法院对一位电视新闻主播提交的临时禁令听证会进行了录像,该主播指控称有网站非法使用她上传到网站的照片。两周后,俄亥俄州北区法院对8月2日到至11日开庭审理的医院和麻醉设备供应商之间的违约纠纷审理进行了录像。后来,除一个地区法院外,其他所有地区法院均在联邦法院的官网上传了多个庭审案件,试点项目实施四年以来,记录和公布的庭审案件共计158起,如表4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堪萨斯州法院、爱荷华州南区法院、马萨诸塞州法院以及田纳西州西区法院比其他地区法院公布的庭审案件都要多,这也引起人们的质疑,“为什么会这样呢?”是这些地区法院的共性所在而非其他区法院的特性?我们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第一,一些而非全部的地区法院具有较高的庭审录像数量是因为他们对所有符合录像资格案件都有通知程序,或者存在自由裁量认定所有庭审均可录像的程序,除非案件当事人强烈反对(爱荷华州南区法院和堪萨斯州法院分别采用了这两种方式)。
    然而,这两种方式也并不是非用不可,有很多录像的法院并没有使用上述方式。
    第二,司法对使用视频录像的兴趣程度,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对适合录像的庭审类型看法的扩大程度。在四个试点法院中(包括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马萨诸塞州法院、俄亥俄州北区法院和田纳西州西区法院),其中有两个,甚至全部法院,在只有一位法官的情况下进行视频录像。上述四个地区法院中有三个法院的法官对诉讼案件进行了广泛的视频录像,包括常规性听证。第五个试点法院(爱荷华州南区法院)的庭审录像数量最多,原因有以下两点:法院主动通知很多案件都可以录像,一个法官就可以代表多数决定庭审录像。
    表4:截至2015年7月18日,各个地区法院在联邦法院官网上公布供公众观看的庭审录像数量
    
    一些至少参加过一次庭审录像的法官受访时表示,在录像质量较低的法院,法官并不愿意推行庭审视频录像。在需征求法官同意是否录像的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我完全不想推行录像程序。如果法官不同意录像,我不想让他们失望”。另一位法官在描述其让书记员向法官发送通知书时说到:“作为法官,我们并不想向人们施加压力。”
    其他法官指出,要求视频录制并不一定只是他们的想法,因为既定诉讼程序的许多其他方面的因素也在分散他们的注意力。其中一位法官说过,“有时就会忽略通知案件当事人。案件未按预定日期进行;听证会也需改期进行;事情就这样发生了。我可能也没有机会尽可能多地宣传该项目。在法官很少参与的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我认为其他一些法官并不愿意接受其他任务。我相信他们中的很多人都不会考虑试点项目;因为这不是例行公事。”第三位法官表示,“在我这里有很多这样的情况,我不愿意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我想如果我们征求他们意见的话,会得到更多同意的答复。”
    因此,庭审录像的数量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如对法官角色和适合录像的诉讼类型的不同观点,以及优先通知当事人并鼓励他们同意录像的不同观点的影响。
    通知庭审录像的数量及最终录像的数量
    作为项目数据收集的一部分,我们要求试点法院保存通知可以视频录像的诉讼记录,以及案件当事人是否同意庭审录像的情况。然而,正如我们在上节内容所述,法院的通知和同意程序存在很大差别,导致我们对通知书和同意书收集到的数据也有很大差别。如下表5中所显示的数据。
    表5第1栏显示通知可以视频录像的庭审(非案件)数量。第2栏显示案件所有当事人均同意录像的庭审数量。这两栏显示的数字反映了在法院记录或所制定的项目表格中有通知和同意录像的诉讼程序。法院认为法官和律师秘密谈论庭审录像或讨论时只接受口头反对的情况难以追踪。在经常出现这种提议的法院,第1栏中的通知数量可能远不止这些。
    表5的第3栏至第5栏显示了同意庭审录像的情况。第3栏显示了实际同意庭审录像的数量,同时也为实际可视频录像的庭审数量设定了一个临界值。第4栏显示了最终视频录像的庭审数量,第5栏显示了上传至官网供公众浏览的数量。
    在1,512起诉讼案件中,案件当事人收到了书面通知。许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拒绝了视频录像,这样一来肯定减少了视频录像的机会,或者如果没有强制要求回答,当事人便不作答。但是,228(占15%)起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的被通知的案件当事人同意录像。在同意录像的诉讼案件中,192(占84%)起诉讼案件实际被录像,186(占97%)起诉讼案件被录像。共有158起被录像(占被录像的85%)的诉讼案件上传到了联邦法院的官网上,但其中28起被录像的诉讼未公开。其次,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虽然在调查问卷和访谈中提到了一些原因,但法院录像并没有表明最终原因,正如第18页所讨论的那样。
    表5:截至2015年7月18日,通知、同意、保存、记录并公布法庭诉讼的数量
    
    
    a.经分析,我们了解到,阿拉巴马州中区法院的两个附加案例已经在试验期间被通知和录像,但是没有公布,可能是因为该地区法院允许律师在庭审录像后30日内撤回公开的同意书。
    b.通知可以录像的诉讼数量远不止这些。例如,这其中并不包括初始安排顺序中设定审判终止日期的案件,以及未收到任何当事人的同意或拒绝意见的案件。
    c.该数字不包括138起案件,这些案件中,当事人根据法官指示提交的协调会议报告第26条第6款认可了试点项目,知道即将实施的庭审可能录像,法院也要求当事人应提交同意录像的适当表格。
    d.该数字反映了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诉讼表格情况。这并不一定代表法庭既定的庭审数量,因此是假设被录像的庭审数量。
    e.该数字仅根据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安排诉讼情况:案件当事人通过预审表明,他们愿意考虑视频录像,且在法院过去既定的标准程序之外接收法院的临时通知,这样的案件数量相对偏少。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知道试点项目,根据为了试点项目专门作出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表明其是否会考虑未来对既定诉讼进行视频录像。根据法院记录,截至2015年9月18日,1,161起案件的当事人表示知道试点项目,306(或占26%)起案件的当事人同意考虑未来视频录像的申请。在306起案件中,其中218(或占71%)起案件因不符合庭审录像资格而被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录像的庭审数量和同意录像的庭审数量(即第1栏和第2栏)在急剧下降。这种下降幅度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当事人或法官拒绝录像的情况。正如在讨论通知和是否同意录像的诉讼程序时所指出的那样,通知案件当事人录像的诉讼与两个法院(即爱荷华州南区法院和内布拉斯加州法院)的审判安排有关,审判通常定为一年(未来可能会出现更长的时间)。当事人直到审判日期临近时才会作出答复,且大多数案件在审判之前以其他非审判方式终止,当事人并没有作出是否同意录像的决定。这些法院和其他几个法院的其他类型诉讼程序中也或多或少会产生类似的情况。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我们通常不清楚当事人是否会拒绝庭审录像。法院因录像而产生一些矛盾并影响案件的正常进展。例如,所有被通知可以录像的庭审中,只有超过1/3(占34%)的庭审实际上没有进行视频录像[9]。
    我们已获得与联络人访谈和讨论的数据,以及试点法院法官向我们提供的已录像但尚未公布的录像信息。与法院工作人员的访谈和讨论显示,有时会因录像质量问题而未在网上公布,或者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要保留后期录像,法官有时会拒绝公布。在法官调查中,三位法官告诉我们,他们会因为录像质量差等原因而拒绝公布,还有一位法官表示录像未被公布是因为它不能满足公众的利益。回复调查的法官均没有作出其他可能会导致录像不公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庭审内容不符合试点准则,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布,或者录像只是为了用于其他目的。
    对法官的访谈还表明了庭审录像未公布的其他原因。例如,其中一位法官表示,他决定不公开庭审,因为证人已经详细证实了另一个人说谎的理由。法官认为证人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且证词过于私密,因此不适合公开。他补充道:“法官需要思考公布具有煽动性或私密性录像获得的弊端,因为这将成为长期公开的录像的一部分。同时该领域也是法官需要更多指导的地方。”另一位法官讲述了这样一种情况,其中展示了摄像机摄录的不应被摄录的机密证据。虽然法官最初通知IT人员在编辑信息时要删除机密信息,但最后证明这项任务太过于繁琐且耗时较长,法官决定不再将摄像机拍摄的录像上传至官网。另一位法官认为庭审录像是在视频会议举行的听证会上作出的,因此也决定不再公布录像内容,而且每个人所站的位置也不一样,使录像看起来有点“尴尬”。
    我们从访谈中还得知,至少有两位法官已经对庭审进行了录像(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在网上公布:一是用于审查复杂的专利证据,二是用于法学院教学。第三位法官用便携式摄像机摄录了访问户外网站时举行的听证会,但没有公布该录像,因为法官主要是为了获知庭审内容以便其后续审查才进行录像。此外,除将视频设备用于记录案件程序外,一些试点法院也偶尔用于其他目的,如授职仪式、入籍仪式或其他仪式,模拟法庭诉讼及流媒体视频流出法庭(无记录)。
    通知和记录的庭审类型
    下表6显示,试点法院视频录像的庭审类型具有多样化。审判程序很可能是视频录制的最佳选择,也是最有机会录像的——973次通知(占所有被通知庭审的64%)[10],但是实际被录像和公开的最常见的庭审类型是听证会——共计110次(占所有公开录像的70%)。在所有被录像和公开的听证会类型中,处分性动议的听证会数量最多(24个,占公开听证会的22%),但同时证据性听证会也比较突出(19个,占公开听证会的17%)。陪审团审判是最不可能被同意、录像和公布的诉讼(31个,只占已通知的陪审团审判的4%),这主要是因为,通常来讲,像陪审团审判这种诉讼类型被通知录像的几率很小(在非陪审团审判诉讼程序中,79%至100%的诉讼会根据诉讼类别进行录像,与之相比,陪审团审判只占13%)。[11]
    表6:按照庭审类型通知、同意、保存和公布的庭审数量
    
    通知和记录的案件类型
    下表7介绍了依照案件类型记录的庭审数量。获得录像机会次数最多的案件类型包括民事权利案件、合同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或产品责任案件,以及依据“其他法规”审理的案件。果不其然,这些是向联邦法院提交的最常见的案件类型。另外两种常见的案件类型,即囚犯权利和社保案,
    通常却很少被通知录像,反映了许多法院的政策或惯例,可将这些案件类型从试点项目中排除出去。
    在最常见的被通知录像的案件类型中(至少100起被通知的案件),最可能被同意视频录像的案件类型是专利/版权/商标案件,“其他法规”和劳动类的案件类型(分别占37%、17%和15%)。专利/版权/商标案件是最有可能被记录和最终公布的:26%的被通知案件最终会将录像上传至官网。
    表7:按照案件类型通知、同意、保存和公布的庭审数量
    
    申请或建议录像的来源
    根据法院提供的信息,我们掌握了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庭审录像通知的人员情况。如下表8所示,我们从法院使用的程序可以预测,通常是几个试点法院发出通知后才会提出视频录像的问题。在被通知视频录像的1,512起庭审中,有1,374起收到了通知,因为法院惯常的做法就是发送此类通知。在110起案件中,法官建议庭审录像。在少数庭审中,申请视频录像的有时来自媒体,有时来自一方当事人或公众。
    表8:申请或建议庭审录像的来源
    
    当事人反对视频录像的原因
    从法院保存的记录看,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知晓当事人拒绝庭审录像的原因。我们仅向提交表格并标明原因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对于一些诉讼,当事人并没有提交表格,一些法院根据程序将其视为拒绝录像。对于其他诉讼,当事人提交拒绝录像的表格,但却没有(或不能,如果法院使用没有提供信息地址的表格的话)陈述理由。一些法院不断给没有作出答复的当事人打电话或发邮件,但如果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录像,那么通常不会再去试图征求其他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因为其他当事人的答复对最终结果并无意义。因此,我们提供的关于拒绝视频录像原因的相关信息只是说明性的,并不完整。
    表9描述了案件当事人拒绝庭审录像的原因。出于保密的原因,所有案件当事人通常会拒绝庭审录像——共计177起案件,包括对专有信息或商业信息,个人或医疗信息以及保护令包含的信息进行保密。与此密切相关的是,39起案件中的当事人担心非公众人物被曝光,18起案件中的当事人担心会公开宣传。45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只是表示他们不希望出现与其有关的诉讼录像。
    表9:当事人拒绝庭审录像的原因
    
    *当事人可提出多个拒绝的原因。我们会分别记录每一个原因,但每一起诉讼只记录一个原因,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个特定诉讼给出相同的原因,我们只记录一次。
    少数当事人对禁止摄像机进入法庭的一些传统观点表示担忧。有15起诉讼案的当事人拒绝录像,因为他们担心视频录像会使参与者焦虑或分心。有3起诉讼案的当事人担心视频录像会扰乱法庭的礼仪和尊严,而有2起诉讼案的当事方拒绝录像,因为他们不希望媒体介入他们的案件。除上述理由之外,“其他”拒绝理由还包括庭审类型不合适、证词过于生动、相关议题对公众没有价值,还有的理由是:除副本提供的价值外,录像没有提供任何好处,且录像也不会满足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同样,请记住,虽然我们无理由怀疑这些数据大小表明了当事人拒绝理由的频次,但这些数字并不是对拒绝视频录像做的全面记录。
    试点法院法官对庭审录像的看法
    试点项目结束时,我们向试点法院的所有法官发送了一份在线调查问卷,不论他们是否已经参与了视频录像。在接受问卷的180位法官中,其中有61%(110人)的法官回答了问卷(见附件C中的调查问卷)。受访者包括试点项目的参与者和非参与者——分别是29位法官和65位法官[12]。我们还采访了33位曾经主持庭审录像的法官,包括只摄录过一起诉讼的法官(见附件C中的采访稿)。
    试点法院法官对参与者和公众受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
    多年来,法官、律师、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士一直在辩论摄像机是否能够进入法庭,他们对法庭使用摄像机可能产生较大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给出了相关建议。虽然参与试点项目的法院操作的视频摄像机可能与法庭中的媒体摄像机有很大区别,但我们检查的效果与以前学界的研究(包括我们自己的研究[13])检查的效果在收集数据的类型上大体是一致的。
    下表10介绍了试点法院法官对参与者受庭审诉讼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这些数据来自我们的在线调查问卷,包括曾参与和未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我们只是要求法官表达对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并非一定要求他们实际参与。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通常来讲,在自愿成为试点的法院中,有些被问及的法官表达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其他法官的观点。我们没有对证人或陪审员展开调查,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仅有一点庭审经验或者没有经验,基于此评估他们可能因视频录像或者是因为法庭诉讼本身而变得紧张。因此,我们更倾向于有经验的参与者:如法官和律师,以了解他们对证人和陪审员受影响的看法。
    在线调查问卷要求法官评估视频录像带来的不同程度的影响,从“无影响”到“影响很大”,或者标记“无意见”。关于影响程度的问题产生了大量信息。为了便于分析和讨论,我们将影响程度缩减到5个以内。
    根据问卷回应的不同程度,我们进行不同分类,分别代表不同的观点。一种选择将“影响很小”、“影响适中”和“影响很大”分为一类。这种方法表明受访者感知影响效果的比例,无论影响的大小。另一种选择是将“影响很大”单独放在一起,同时将其他三个较低影响类别单独分成一组。这种选择表明,将受影响最大的受访者与受影响很小的受访者(同样,无论其影响大小)进行对比。如何处理受访者“无意见”的答复这个问题需要单独处理。法官看法的分析结果,还取决于受访者的“无意见”答复是否被纳入统计数据,即当“无意见”的答复被删除时,该部分占比的影响会更大。
    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按照“无影响”和“影响很小”,“影响适中”和“影响很大”的程度进行分组。表10中显示的百分比是在保留“无意见”答复的情况下计算的,但我们还以文本形式提供了调查结果汇总,删除了“无意见”这一项[14]。所有数据都显示在表格中,如果读者想进行不同比对,他们可以对数据进行不同分组。我们无法从调查中确定法官对“无意见”答复到底持什么态度。法官可以选择该选项,因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还没有形成是否有影响的特定观点,或者他们可能会觉得他们没有足够的经验来对该影响提供有见地的观点。
    对于表10中列出的视频录像的大多数影响,试点法官的答复按照不同比例显示在第1栏和第2栏中,即视频录像会对参与者没有影响或产生较小影响。这些答复适合申请庭审录像,并能够在所谓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之间保持平衡(例如,“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与“使律师在庭审中更戏剧化”)。如果我们使用“大多数”法官(即,在110位调查问卷的受访者中挑选55位或更多,其中一些人没有提供意见)作为我们的临界点,我们发现大多数法官认为,对证人、陪审员、律师或者法官的影响基本上是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
    表10:试点法院法官对视频录像的影响程度列表(人数:110人)
    
    
    *调查问卷的受访者总数为110位法官。从本表及其他表格中显示的所有调查受访者的信息来看,鉴于有些没有回答问题,受访总人数可能没有达到110人。
    虽然试点法官认为视频录像对参与者几乎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小,他们很可能也认为视频录像对法官和陪审员几乎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小。对于法官,近3/4或以上的受访者认为视频录像在以下方面产生的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使法官避免作出不受欢迎决策或处于不利地位(86人,占81%);使法官更加戏剧化(82人,占77%);提高法官的注意力(77人,占74%);或让法官更有礼貌(75人,占71%)。对于陪审员,2/3的法官认为视频录像对提高陪审员的注意力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72人,占69%);提高陪审员对其裁决的责任感(71人,占68%);或向陪审员释放证人或证词特别重要的信号(70人,占65%)。
    鉴于法官对其受视频录像影响的相关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几个试点法院的法官决定在庭审录像期间不出现在镜头面前。同样,对于陪审员,有些法官也没有提及陪审员可以在其参与的庭审中出镜。基于这些情况,视频录像对这些参与者的影响可能会减少。
    还需注意的是,视频录像可能对证人产生影响,2/3的法官认为视频录像在鼓励证人讲真话方面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72人,占67%),一半法官认为视频录像在分散证人注意力(56人,占53%)或使证人紧张(58人,占56%)方面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对于律师,近3/4的法官认为录像在律师催促其当事人同意庭审录像以取悦法官方面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76人,占72%),而有过半数的法官认为在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58人,占55%)或让律师更有礼貌(62人,占59%)方面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超过2/3的试点法官也认为视频录像对扰乱法庭诉讼程序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72人,占69%)。
    对于视频录像对公众的影响,大多数试点法官认为在降低联邦法院的公信力方面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83人,占78%),但他们的观点与是否提高联邦法院的公信力方面的比例相当,44名(占42%)法官认为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而43名(占41%)法官认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过半数的法官认为视频录像对增加公众获取联邦法院信息(62人,占58%)和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63人,占61%)方面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一半(55人,占52%)的法官认为录像可教育公众了解有关法庭程序和法律问题。
    至于对公众的影响,大多数试点法院的法官认为影响较适中或影响很大。为了能够找到那些认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大多数法官,我们必须对“大多数”这个概念扩大范围,如,包括1/3或更多的受访法官。通过对这个范围的调查,以下视频录像的相关影响被视为适中或很大:导致律师在庭审中更戏剧化(48人,占45%);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39人,占37%);分散证人注意力(36人,占34%)。
    少数试点法官,尽管只占少数,表示对视频录像所列出的一些影响没有意见。20位法官或更多法官并没有对下列影响发表意见:使观看录像的人试图影响陪审员(29人,占27%);鼓励证人讲真话(24人,占22%);提高陪审员对其裁决的责任感(20人,占19%);使律师催促其当事人同意庭审录像以取悦法官(20人,占19%)。
    如果我们将对潜在影响分析没有意见的法官排除在外的话,那么其余每类影响程度(无影响、影响很小、影响适中、影响很大)所占比例可能会更高。经分析,认为视频录像对律师在庭审中更戏剧化的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试点法官的比例已上升到50%。认为录像对分散证人注意力或使证人比平时更紧张的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试点法官的比例分别上升到39%和37%。1/3以下给出相关意见的法官认为中等程度或很大程度上可能会产生其他潜在的负面影响。至于积极的潜在影响方面,发表意见的2/3的法官认为视频录像对提高公众获取联邦法院信息的机会和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的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分别占66%和67%)[15]。
    回答完这些影响产生的问题之后,试点法官又面临两个开放式问题,即他们还要对庭审录像带来的其他好处或危害发表评论意见[16]。35位受访法官(约1/3的法官有录像经验)最常提到的好处就是提高公众获取联邦法院信息的机会,增加公众对联邦法院的信任和理解。具体评论包括如下:
    “任何能够提高公众获取并了解法院庭审情况的录像在许多方面都是有好处的。录像确认了我们对开放司法和公开诉讼程序、和平解决冲突、施行法治和公正司法、权力分立、宪法的作用等的传统看法。”(来自希望参与但没有机会参与的法官)
    “我已经提倡摄像机进入法庭好多年了,因为我相信我们的目的就是让公众了解我们的工作,我相信完全透明会增加法院的公信力。”(来自摄录过多起诉讼案的法官)
    其他潜在好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审判中使用视频录像可提高律师的表现能力;庭审录像对主审法官或审查法院有帮助;让律师更有礼貌,更好的准备庭审;并使媒体对法院诉讼程序的报道更加准确。在回答视频录像带来的好处时,3位法官表示他们没有看到视频录像带来的任何好处,或者是潜在的危害多于带来的好处。
    对于视频录像带来的潜在危害,从31位试点法官(其中12人有录像经验)的评论中看出,最常见的潜在危害是:可能会影响律师、证人和陪审员的行为或对他们造成压力。具体评论包括如下:
    “总的来说,我一直认为录像会增加律师和法官的风险,让其在庭审中更戏剧化,且视频录像对证人、陪审员、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官带来的焦虑和压力远远超过了带来的好处。”(来自希望参与但没有机会参与的法官)
    “唯一真正的危害就是扰乱法庭礼仪以及对参与者带来的压力。我认为审判已经对律师带来了很大压力,另一层压力就是还须考虑他们在电视上的说话方式和内容,这对他们来说承担了不必要的负担。相比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而言,当事人自然更关心他们的案件情况及其中的利害关系。”(来自不想参与的法官)
    其他潜在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陪审员可能观看诉讼程序或让其他人向陪审员评述诉讼程序;设备故障;使参与者分心。上述每项危害都被一两个受访者提及。回答该问题的10位法官,其中有9位有录像经验,他们认为视频录像不会带来危害,或即使有潜在危害,都在法官的可控范围内,例如:
    “凭我个人经验,摄像机进入法庭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审判法官有足够的保护措施处理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潜在危害。”(来自参与但没有进行庭审录像的法官)
    实施试点项目期间,我们采访了一些至少参与一次庭审录像的法官,并向他们提问了如下问题:“根据您的观察,您认为庭审录像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参与者(包括您本人、律师、证人、陪审员)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吗?”29位受访法官回答了该问题,其中23位法官表示他们认为没有任何影响。6位法官表示他们认为会有以下影响: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2人);律师可能会更情绪化或戏剧化(2人);律师庭审表现可能会更正式(1人);律师和法官注意力可能会更集中(1人);律师之间可能会更好地互动(1人);律师表现可能会更紧张(1人),虽然法官不确定紧张因素是否应归因于庭审录像。
    参与此次访谈问答的法官认为,录像对陪审员或证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正如一位法官曾经说过:“陪审员似乎对庭审录像并不感兴趣,他们似乎也从来没关注过。”
    试点法院法官对视频录像在操作和管理上的影响的看法
    在试点项目实施之前,视频录像在操作和管理上的负面影响便已大量显现。经由25位参加过视频录像的问卷调查受访者对视频录像影响进行评估,形成表11,该表介绍了视频录像所产生影响的程度类型,类型范围包括“无影响”到“影响很大”。我们依据有关视频录像影响的问题对信息进行浓缩,制成本表,具体分析如下:针对表11所显示的大部分影响反馈,我们将问题反馈分为以下两组:第一组为“无影响”和“影响很小”,第二组为“影响适中”和“影响很大”。正如我们在第前面所讨论的,类型可以进行不同种类划分,我们也会提供其他的类型进行比较。
    从表格中可以明显看出,参与过视频录像的法官很少将视频录像中假定的操作或管理影响视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25位受访法官中有1位对视频录像提出异议和反对,认为其花费时间太多,且“影响很大”。然而,有12位法官认为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操作录像设备偶尔会占用大量时间:其中有9位法官认为“影响很小”,有3位法官认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接下来,针对我们对试点法院工作人员经验的讨论,我们将做出如下评估:
    表11:负责庭审录像的法官对录像所实现的操作和管理影响程度大小的意见(人数:25人*)
    
    *只有表明曾在法庭诉讼程序中负责过视频录像的法官回答了上述问题。
    对于其他操作和管理上的影响:扰乱法庭诉讼程序;不适宜的活动被记录并公开;法官某些令人尴尬的言论和作为被记录并公开;以不利于法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形式篡改录像;庭审录像公开威胁到法官的人身安全。针对以上庭审录像所导致的情况,有视频录像经验的法官认为影响不会达到“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程度。一位或两位法官认为会产生以下影响:扰乱法庭诉讼程序(2人);不适宜的活动被记录并公开(2人);法官某些令人尴尬的言论和作为被记录并公开(1人);以不利于法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形式篡改录像(1人)。以上发生的情况程度均为“影响很小”。然而,到目前为止,有过法庭录像经验的绝大多数法官认为几乎不存在操作和管理上的影响。
    当被问到关于其他操作和管理上的后续问题时,2位受访者认为需要训练法院工作人员掌握一些视频录像技术;一位受访者提到了录像的技术故障;还有一位受访者提出了在公共网络中上传录像到行政办公室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单独回答问题时,三位法官认为在上传视频前删除部分内容很有必要,每位法官都给出了不同的原因:删除未被合理编辑的部分;删除陪审员被无意记录下的简短镜头;对录像进行适当的剪辑,例如删除录像设备产生的背景噪音,删除不属于诉讼程序中的庭前或庭后的行为。
    试点法院法官对庭审录像的总体看法
    如下表12,我们介绍了试点法院法官对庭审录像并将录像公之于众的总体看法。综合考虑所有法官的观点,关于试点项目法官的观点总结如下:一般支持或非常支持视频录像的法官人数比一般反对或非常反对视频录像的法官人数多,人数分别为53人和40人,分别占所有受访者人数的49%和37%。
    然而,这些数字掩饰了曾参与和未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意见的本质区别(分别在第二和第三行)。绝大部分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一般支持或非常支持视频录像(参与试点项目的46位法官支持,占72%,与之相比,未参加过试点项目的法官仅有2人支持,只占7%)。相反,绝大部分未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一般反对或非常反对视频录像(未参与过试点项目的23位法官反对,占79%,与之相比,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有10人反对,或占16%)。(两组不发表意见的法官人数所占比例近似,参与和未参与视频录像的法官分别占13%和14%。)
    表12:试点法院法官对庭审录像并将录像公之于众的观点*
    
    *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包括:想参加试点项目却没有得到同意的法官,至少得到一次同意却没有上传记录的法官,以及同意并有上传记录的法官。未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包括那些既未向当事人发送视频录像的通知也未征求当事人同意的法官。“其他”是指与试点项目相关的人,不包括本表中第二行和第三行所示人员(见表2的注释a)
    **因一位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未回答该问题,故第二行数字未达到65人。
    与之前经验一样,我们在此必须要提醒的是,需要考虑以下情况:首先,所有参与试点项目的法院和法官都是自愿参与的。
    因此,不难发现,多数法官支持庭审录像。但同时,也有法官反对视频录像并选择不参与试点项目,这种情况也不足为奇。其次,我们不能将参与调查的法官的观点代表整个联邦法院法官的观点。
    表12的最后一行介绍了法官对视频录像的总体看法,这些观点是在2011年试点项目开始时,我们向所有试点法院的法官发送的一份试点项目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2011年调查反馈率为67%)。那时对相同问题的回答,法官给出的观点几乎各占一半,在所有受访者中,表示“一般支持”或“非常支持”视频录像的法官人数和表示“一般反对”或“非常反对”的法官人数分别是49人和52人,即分别占所有受访者的43%和45%。几年来,支持视频录像的试点法院法官人数略显上升,从4年前的43%上升到现在的49%;反对视频录像的人数略有下降,从45%下降到37%。2011年和2015年持“无意见”的法官比例基本近似,分别占12%和14%。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的观点也许会发生变化或者他们改变后的观点会成为试点项目的最终公布结果,因此这些数字细微的变化并不足以支撑我们的调查结果。如果发生变化,也可能仅仅是因为法院人员组成的变动,例如法官的离职,或是新法官的聘任[17]。然而我们的数据确实反映了如下情况:同时参与过2011年和2015年调查的74位法官中的6人由最初反对视频录像进而转为支持,同时有1人由支持变为反对。
    法官可以在回答问题后作出相关评论,此处有18位法官已经进行了评论。由3位法官提出的最常评论话题是:必须处理试点项目的限制性条件,尤其是要获得案件当事人的同意,以及录像所产生的花费是否能超过这些限制性条件所带来的好处,例如:
    “我认为支持摄像机进入法庭是很明智的选择,因为它以现代化的方式让公众真正了解庭审程序。但是,有时会出于视频录像的质量问题,获得案件当事人同意的几率较低,而且公众对联邦法院的民事案件兴趣较低,等等,鉴于录像对公众的用途并不是很大,并考虑到法院所有的其他职责,法庭录像是否真的值得如此在时间和设备上的耗费?”
    两位法官评论认为,视频录像提高了法庭的透明度以及可访问性;两位法官建议称,录像会对律师的行为产生消极影响;另有两位法官认为,刑事诉讼程序也应被记录并公开。
    试点法院法官对未来是否参与视频录像的看法
    如表13所示,如果联邦司法会议未来允许地区法院使用视频录像,近2/3的试点法院法官(68人,占63%)表示愿意在试点项目条件下允许庭审录像;有超过22%(24位法官)表示可能会允许;共有85%的试点法院法官同意庭审录像。少数法官(16人,占15%)表示不允许庭审录像。尽管未参加过试点项目的一半的法官(15人)表示他们未来不会进行庭审录像,另外一半法官(14人)表示他们将会或可能会允许庭审录像。并且所有参与过试点项目的法官表示他们将会或未来可能会允许庭审录像,其中大多数法官(64位法官中有57人,或占89%)明确表示他们会允许庭审录像。
    表13:如果联邦司法会议授权在试点项目条件下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视频录像,表示允许视频录像的法官人数*
    
    *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包括:想参加试点项目却没有得到同意的法官,至少得到一次同意却无上传记录的法官,以及同意并有上传记录的法官。未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包括那些既未向当事人发送视频录像的通知也未征求当事人同意的法官。“其他”是指与试点项目相关的人,不包括本表中最后两行所示人员(见表2的注释a)
    **因一位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未回答该问题,故第二行数字未达到65人。
    我们采访了一些至少参与过一次庭审录像的法官,当我们问道:如果视频录像在法庭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得以继续扩大范围,他们会对试点项目的条件做出哪些变化。最常被8位法官提及的改变就是采用“默许同意程序”,例如堪萨斯州法院在试点项目中所采用的:除非律师强烈反对,诉讼程序将被假定默许视频录像。另外,有4位法官建议废除同意申请,而直接让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录像(此部分意见应考虑案件当事人是否拒绝)。其中有一位法官提出,如果根据试点项目的同意申请,必须要几经周折才能进行录像。另一方面,有五位法官则强烈表示要保留同意申请,因为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很重要,在他们看来,这是“毫无商量余地的”。
    第二个最常被7位法官提及的改变就是将视频录像扩大至特定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这一点,本报告提到的具体诉讼程序包括:量刑听证、改变诉求、证据禁止听证。多位法官也提出其他改变,包括:及时提供录像(4人)、允许媒体参与视频录像(2人)、让更多法庭能够使用录像设备(2人)。
    律师对庭审录像的看法
    除法官对联邦地区法院庭审录像的观点外,我们还征集了在试点项目中,参与庭审录像的律师的观点。在项目临近结束时,根据录像情况,我们向373位律师发送了在线问卷调查,这些律师曾在联邦法院官网上传的158个诉讼程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详见附件C的问卷调查)。共有49%的律师(或181位律师)完成了该问卷[18]。
    律师对参与者和公众受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
    当问及律师对参与者和公众受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时,我们向每位律师提供了与法官相同的相关影响的列表。如下表14所显示的结果[19]。与浏览法官的答复一样,请记住律师只是提出自己的观点,这些结果并非是最终的实际影响效果。与法官作出的答复一样,对于下面的讨论,我们将律师的答复分为“无影响”“影响很小”与“影响适中”“影响很大”两组(详见第25页的讨论)。且表格显示了所有数据,以便读者能够对这些影响程度进行分组并进行其他比较。
    和法官一样,律师认为视频录像的影响假定为“无影响”或“影响很小”(详见第1栏和第2栏),大多数答复主要集中于“无影响”。但比较特殊的是,律师在回答录像对公众的影响时,大多数律师(90人或更多)认为视频录像对公众“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但是,这些影响都是积极的,例如:提高公众获取联邦法院的信息的机会(125人,占69%);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111人,占63%)。还有很多律师(54人,占30%)认为视频录像对公众“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且他们认为视频录像可能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如果将没有发表意见的律师排除在外的话,这些比例近乎持平,因为几乎所有的律师都对这些潜在影响发表了意见。至于其他影响,有20%或更少的律师认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
    律师认为表14中列出的21种影响程度大多为“无影响”或“影响很小”,且超过70%的律师认为视频录像对以下方面的影响程度为“无影响”或“影响很小”:使法官避免作出不受欢迎决策或处于不利地位(132人,占74%);使律师更有礼貌(137人,占76%);使法官更有礼貌(139人,占77%);使法官在庭审中更戏剧化(141人,占78%);降低对联邦法院的公信力(145人,占81%);使律师在庭审中更戏剧化(151人,占83%);扰乱法庭诉讼程序(162人,或占92%)。
    表14:参与视频录像的律师对视频录像所列出的影响的看法
    
    
    通过与律师就视频录像对证人、律师、法官和公众影响作出的评估进行对比发现,律师很少评价对陪审员的影响。在所有关于对陪审员所列的四种影响中,几乎一半或超过一半的律师表示对视频录像对陪审员的影响不发表意见。可能是因为,至少部分是因为:试点项目中仅17%(其中有33起案件)的庭审录像是关于陪审团审判的,所以,许多受访律师并没有参与过关于陪审团的庭审录像。基于对陪审员的潜在影响,在有所表态的律师中,不超过20%的律师认为有两种积极和两种消极的影响,影响程度为“适中”或“很大”。
    法官和律师对视频录像影响的观点在很多方面都很相近,他们普遍认为,大多数影响整体上是受限制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和律师就视频录像是否导致法官和律师的戏剧化行为的看法有所不同。法官更倾向于认为,视频录像对律师的戏剧化行为的影响程度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45%的法官与9%的律师)。他们均认为视频录像对法官的戏剧化行为的影响未达到“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程度(8%的法官与6%的律师)。然而,更多律师认为视频录像在导致其催促其当事人同意视频录像以取悦法官方面的影响程度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17%的律师与9%的法官),尽管两方所占比例并不算高。
    回答完这些影响产生的问题之后,律师可以就视频录像可能带来的危害和好处进行评论。共有65位律师回答了这个开放式问题,其中有23人提到了好处,8人提到了危害,1人既提到了危害也提到了好处,19人保持中立(例如:摄像机不太明显),还有13人仅阐述了律师之前的问卷反馈情况(例如:律师以未参加过陪审团审判为由,解释其没有回答视频录像对陪审员的影响的原因),其他类型的答复仅被一两位律师提起过。
    最常见的由16位回答问题的律师的评论就是视频录像在庭审中通常是不醒目或经常被忽视的,虽然这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好处或危害。具体评论如下:
    “录像设备居然一点影响都没有,我几乎都不知道它在那里,这太好了!”
    “最开始我以为摄像机或录像会很干扰,但事实上并没有。”
    “我几乎看不到摄像机。”
    “摄像机被隐藏起来或最小化到它们自己都想不到的地方。”
    “诉讼程序一旦开始,摄像机就看不到了。
    ”
    “我真的没有注意到是在录像,尽管法院告知了我们。”
    律师的评论与我们采访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时反映的一样。很多人认为摄像机的不可见性很重要,尤其是在法院,这有助于增强现有视听系统的记录功能。一位法官曾经提到,由于他没有参与管理通知和同意程序,因此他根本就不知道摄像机是什么时候打开的。这种不可见性对一些法官来说很重要。平时比较支持视频录像的人表示,如果能看见摄像机,他肯定会反对,并补充道:“摄像机的可见性会影响诉讼程序。”一些便携式系统则更为显眼;一位使用便携式摄像机的法院工作人员说道:“摄像机的放置就跟其操作它的人一样显眼”。另外一位使用便携式摄像机的工作人员对摄像机的可见性给出的观点很有意思,他指出,尽管便携式摄像机小巧,且放置偏僻,但是“它们是可以看到的,我们不想让任何人认为我们的庭审程序不公开。”
    第二最常被16位受访者提及的好处是,视频录像能够让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7位律师认为录像可被用作或当做教育自己及其他律师的有益教学工具。一位律师说道:“我个人认为摄像机是很有用的,可以帮助我回看我在庭审案件中的表现,并帮助我反思如何才能成为一名更好的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法官在调查评论和访谈中都提到了视频录像的教育和培训价值。并且,有33位律师表示他们会利用录下的庭审视频进行培训。例如,一位律师详细讲述了他是如何利用视频录像来训练他的员工的:“我有时候和我的员工一起回看视频录像,我会问他们:那个问题怎么才能被问得更好?此处怎么提反对意见比较合适?”。另一位法官则把录像视为“有效的教学工具”。
    至于危害,有4位律师认为录像会或者可能会令一些诉讼参与者尴尬,尤其是在敏感信息方面。3位律师认为录像会或可能会扰乱诉讼程序或使人分心,还有2位律师提到会加大诉讼参与人的压力。
    总之,调查结果显示,除增加公众对联邦法院的认识和了解的积极影响外,曾参与过联邦法庭的视频录像的律师认为视频录像的潜在影响程度大多为“无影响”或“影响很小”。律师的书面评论也基本上支持该调查结果。
    律师对自愿同意的看法
    由于试点项目要求当事人同意,因此,我们想知道律师支持庭审录像的原因。在181位完成问卷调查的受访者中,有155人(或占86%)明确表示他们同意庭审录像。另外4位律师(或占2%)表示他们一开始不同意录像,但在和法官讨论过后同意进行庭审录像(22人选择了“其他”一栏)(此部分无表格显示)
    如下表15,提供了律师同意录像的原因。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律师(155人,占86%)表示他们不反对庭审录像。另外一部分律师(59人,33%)认为视频录像将会向公众普及有关法院的知识。还有一部分律师表示他们不想让法官失望(39人,占22%)[20],或者他们想利用视频录像进行培训或案件准备(33人,占18%)。有一小部分律师表示他们自己或者其当事人(每组12人,占7%)想要公开庭审录像。20位律师,或者他们的当事人则是基于其他的原因同意视频录像的,包括保存重要案件的诉讼程序视频以便将来供人参考;利用这次机会尝试新事物;如果当事人是政府官员,他们单位希望让诉讼程序尽可能公开。
    表15:律师同意庭审录像的原因(人数:181人)*
    
    *由于受访者可以勾选多个原因,所以总数超过181人。
    我们单独向律师提问了一个问题,即,他们或者其当事人是否在压力之下同意视频录像的。有8%(14位)律师表示他们或其当事人是在压力之下同意录像的。对律师的书面评论的审查表明律师及其当事人被要求同意视频录像的真相,且在某些案件中,律师会受试点项目的法官心态的影响,并认为如果不同意,可能会面临败诉的危险,并可能会让对手借机作出不利解释。我们发现不止一起案件的律师表示他们在决定是否同意视频录像时受到了压力影响。其中有两位法院的法官是根据法官筛选程序进行的而不是系统自动通知。其中一位解释称有5份律师报告提到感受到了压迫感。在另外两种情况下,律师评论显示,他们或其当事人在作出同意录像决定时感受到的压力并非来自法官,或者至少不完全来自法官。一方面,当事人认为作为政府官员应该同意视频录像;另一方面,律师已经意识到媒体想要从他们是否同意录像的决定中获取信息,如果他们不同意录像的话,媒体将对他们进行负面报道。
    律师对庭审录像的总体看法
    正如在法官的调查中,我们询问律师,在试点项目条件下,如果所有案件当事人必须同意并公开录像,他们是否支持或反对在法庭诉讼程序中使用录像设备。调查结果如下表16所示,包括有庭审录像经验的优秀律师和只有联邦法院试点项目经验的律师。对于如下问题:“在参与联邦法院试点项目之前,你参与过州法院、联邦法院、或其他法院中的其他法庭诉讼程序中的视频录像吗?”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有”,没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没有”。
    和前面一样,我们将律师的观点分为“非常支持” “一般支持”和“非常反对”“一般反对”四组,所有数据都显示在表格中,以便进行其它对比。目前大多数律师一般支持或非常支持庭审录像(占所有律师的75%,81%的律师有庭审录像经验;71%的律师没有庭审录像经验)。少数律师表示一般反对或非常反对视频录像(占所有律师的12%,13%的律师有庭审录像经验,11%的律师没有庭审录像经验)。
    表16:律师对庭审录像并公开录像的观点(总人数:181人)
    
    *对于如下问题:“在参与联邦法院试点项目之前,你参与过州法院、联邦法院、或其他法院中的其他法庭诉讼程序中的视频录像吗?”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有”,没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没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回答过问卷的律师都至少参加过一次庭审录像,他们对试点项目的参与保证了对经验要求的门槛,所以我们将他们纳入为我们的问卷调查的受访者。另外,除少部分被迫同意录像的律师外,大部分律师都是自愿同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视频录像的。这些条件可以解释这组支持庭审录像的律师为何会占如此高的比例。
    律师对未来是否会参与视频录像的看法
    如下表17所示,绝大多数参加过试点项目的律师表示,在试点项目条件下,如果联邦司法会议今后允许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视频录像,他们将继续参与(占所有律师的76%,78%的律师有庭审录像经验,75%的律师没有庭审录像经验)。少数律师表示不会参与,包括2%的有庭审录像经验的律师和3%的没有庭审录像经验的律师。
    表17:在试点项目条件下,如果联邦司法会议今后允许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视频录像,同意参与的律师人数(总人数:181人)
    
    *对于如下问题:“在参与联邦法院试点项目之前,你参与过州法院、联邦法院、或其他法院中的其他法庭诉讼程序中的视频录像吗?”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有”,没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没有”。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回复关于未来是否会参与视频录像问题的律师已经同意参与特定的视频录像程序,并将录像公开。因此,他们至少参与过一次庭审录像的实际经验。从比较律师和法官对其未来是否愿意参与录像项目来看,我们需要对他们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如果在未来的诉讼程序中允许视频录像,97%的受访律师表示他们会或可能会参加,85%的试点法院的法官也同意此观点。所有律师参与过视频录像,然而只有部分法官参与过。如果联邦司法议会授权在未来的法庭诉讼程序中允许视频录像,没有录像经验的法官会或许可能会反对参与(如表13)。此外,律师和法官也许是因为不同原因选择参与的。律师之所以如此支持视频录像是因为他们对其本身就没有反对意见(如表15)。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官表示他们参与试点项目是因为其所在法院已自愿成为试点法院,他们有责任参与(如表3)。
    法院工作人员的视频录像经验
    根据不同法院,试点法院的工作人员参与试点项目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工作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帮助法院草拟实施试点项目的地方规则和程序;向所有案件当事人发送申请视频录像的通知或以附件形式发送通知;记录反馈信息,并对未回复者进行追踪了解;(在某些法院)安装、设置、操作视频录像设备;准备将视频文件上传到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官网中的“法庭录像”页面;联络联邦司法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评估,具体包括:回答法院进行试点项目的相关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视频录像的活动文本(比如:通知书或同意书)[21]。有时候,这些工作会由很多不同的人来完成;也有时候,一两名工作人员完成大部分任务。在大多数法院,通常由办公室人员或书记员完成该任务。
    在试点项目快结束的时候,我们以各种不同方式共采访了38位参与试点项目的法院工作人员[22]。受访人员包括与本报告有关的联络员,和安装并操作视频录像设备的IT人员[23]。我们提问的问题包括:他们的具体职责是什么?他们花费多长时间用于试点项目?他们是否认为这些时间花费合理?他们是否遇到与试点项目相关的问题?受访法官也曾频繁地对时间耗费和员工责任进行评论。这些评论在本部分也被提及。
    负责通知当事人和追踪反馈信息的工作人员
    从管理层面来看,工作人员花费的时间多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法院的通知程序是如何标准化以及不回复通知书是否意味着拒绝。一些法院在项目开始之初花费了大量时间开会讨论,并最终决定了自动通知程序,但是一旦这些程序得以施行,送达通知的时间将会大大减少。也有一些法院制定了特定的通知程序,
    助理通常先给每个案件做标记,只要诉讼程序日程表制定好就立即发出通知,每个程序只需花几分钟。然而,如果法院程序包括跟进各方当事人情况,以便在截止日期前收到之前一直未收到的反馈信息,这将会大大增加工作人员的时间,同时也延长了做出判决的时间。
    在非标准化通知程序的法院中,例如:法官选择特定的通知程序,对此,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在行政事务上花费更多时间。一旦视频录像的程序被选定,工作人员(通常是法庭代表或者法官代表)就会将通知附在案件管理令中,准备并送达通知。或者制定一个备忘录以通知各方当事人有关视频录像的要求。然后工作人员再对没有作出答复的人员进行追踪。法院大多数工作人员估计,对于每个诉讼程序,完成这些任务需要花费约10-20分钟,最高预计是1-3小时。
    在大多数情况下,负责行政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规定的时间是合理的。例如,在拥有自动通知系统的法院内,工作人员花费的时间较少,被称为“最小的行政负担”。然而,也有工作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提到:有成百上千的诉讼程序,且需要当事人对是否参与视频录像给出一个明确答复。我们被告知“行政涉及了大量的工作,工作人员并不清楚最后的价值是什么”。一位工作人员评论认为,如果试点项目的程序变成当事人“举手反对”程序,而非当事人“举手赞成”程序,那么试点项目的管理将会更加轻松。尽管如此,大多数法院的工作人员认为,项目对技术层方面的要求比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多。我们将在下节内容进行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法院的行政工作涉及试点项目的评估。例如,如果当事人拒绝视频录像,我们制作了相关表格以供当事人使用。收集表格或多或少会对工作人员造成负担,这取决于工作人员对收集持反对意见的表格的追踪程度:一些工作人员收到拒绝表格后就停止了追踪,而另一些工作人员则继续跟进,保留通知、同意和拒绝表格的记录情况。
    负责视频录像和视频录像技术的工作人员
    每个试点法院的信息技术人员(下称“IT人员”)在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同法院的IT人员的职责也有所不同,包括如下:安装视频录像设备;培训法院工作人员操作设备;在庭审录像开始前,设置设备并对设备进行故障检查和维修;庭审期间启用摄像机和录像设备(尽管在某些法院这个任务是交给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如有需要,剪辑视频;并将视频上传至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官网中的“法庭录像”页面。
    由于每个试点法院的录像设备不同,因此IT人员的任务也会有所不同。有些法院可以使用现有录像设备;有些法院的则需要改装现有设备;还有一些法院使用便携式设备以便在不同法庭中使用。至于那些安装新设备的法院,最初,每台设备的安装时间需要2-4小时,大多数工作人员并没有认为安装时间过长。
    试点法院的IT人员在需要花更多精力准备每场需要录像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在使用便携式设备的法院。为特定听审设置或检查设备的反馈时间通常为45分钟到一两天。另外,受访的几位IT人员表示在每次诉讼程序开始时,都需要重新培训负责操作录像设备的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一位受访者表示,“视频录像的低数量意味着视频录像的设置、录像等并没有完全规范化,我们每次都得检查这些步骤。”
    虽然一些法院在庭审期间允许助理或案件管理者操作法庭录音录像设备,但仍有许多试点法院让IT人员全程负责记录诉讼程序、监测录像并操作设备。如果法官想要单人屏幕效果(例如,每次只显示一个参与人,律师或证人),这时就特别需要有人能够灵活操作录像设备,并将镜头聚焦在说话者身上,而不要每次显示四个固定录像角度的分区屏幕(通常聚焦在法官、律师、证人席和证据表)。
    操作录像设备被视为是最占用工作人员时间的。法院的一位书记员表示,“录像设备可不便宜,且这也不是预算之内的开销。由于我们没有专门负责录像的工作人员,所以对录像的要求很高。有时会从其他工作组抽调一些过来负责在那里录像”。另一个法院的IT管理者表示,如果同意视频录像的人数不断增多的话,法院需要一个全职人员操作视频录像。相比之下,在选择使用分区屏幕,并准备在视听系统中建立录像设备管理系统的法院,工作人员的时间花费就会大大减少,他们只需要开机和关机即可(在诉讼程序休庭期间,也须记得要这样做)。在这些法院中,IT人员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审查视频录像的质量,删除不合适的片段,这些会在下节内容中讨论。一些工作人员提出,未来需要改进声控录像设备及其他技术,这样一来,工作人员操作录像设备以及审查和剪辑视频录像的需求就会减少或被淘汰。
    一旦视频录像完成,在送达行政办公室之前,如有可能,通常需要IT人员对视频录像进行剪辑。受访的大多数工作人员认为这个并不会占用大量时间。通常,他们只是简单地剪切掉视频录像的开头和结尾部分,这些部分一般是非诉讼程序内容;或者删除休庭期间摄像机无意摄录的内容。在大多数法院,工作人员并没有审查全部录像进行剪辑,而只是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对需要剪辑的信息做相关标记,而后再删除这部分信息。
    另一个占用工作人员时间的技术性工作就是将视频录像上传至行政办公室官网,因为视频文件通常很大。对于很长的诉讼程序来说,这个过程需要花费数小时的时间,尽管工作人员不需要监控上传程序,但是电脑完成视频上传确实需要定时查看(或者正如一些人将其称为“临时保姆”),以确保文件顺利传输。
    在关岛地区法院,由于法院和华盛顿行政管理办公室有时差,这就意味着如果地方媒体对诉讼程序感兴趣,行政办公室就不能将视频录像上传到官网。为解决这个问题,地区法院便将视频录像制作成DVD,并按照联邦司法账目清单以30美元的价格发送给媒体及其他人。
    视频录像的使用
    试点项目开始时,行政办公室与一家视频分享网站和和内容发布公司签订了协议。这家公司也在对视频浏览次数进行追踪。虽然该公司比较适合收集其他资料,例如,事实证明,观众观看视频的时间有多久是难以捉摸的。但是,在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通过手机和平板电脑而非电脑设备观看视频录像的用户在不断增加。这种观看习惯的转变不得不对从不同渠道收集准确分析的能力和可靠性提出质疑。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试点项目实施四年以来,供应商使用了三种不同的追踪系统,不断改进和精确追踪每个新系统的均匀度。2014年,我们认为采用的系统收集了最可靠的资料。自试点项目实施之初到2014年年底,该系统统计显示,各个试点法院共上传了707份视频文件[24],浏览次数高达21,530次。因为没有标准作为导向,因此很难知道这个数据是否重要。试点项目于2015年7月17日结束之后,共有757段录像被公开,共涉及158起个人诉讼程序[25]。
    为了解视频录像是如何被使用的,我们单独采取了一项计划。在2013年年底,我们对视频录像附上了一项自动弹出式调查问卷。这样一来,每位观看试点项目视频的观众,都会在屏幕上看到一份简短的调查问卷,他们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填写。观众可通过快速点击或者回答问题的方式完成问卷。截至2015年7月17日的调查结束之日,在数千名观看试点项目视频的人中,共有258人回答并提交了弹出式问卷。尽管他们只占众多观众的很一小部分,我们也很高兴,至少能获得一些信息,例如观众是谁以及他们为什么观看录像。
    如下表18,我们可以了解到观众访问视频网站的原因[26]。最主要的原因(由113人做出,占44%)是对观察联邦法院诉讼程序的兴趣。几乎同样多的人(103人,占40%)表示他们访问视频网站是因为他们对与教育相关的题材感兴趣。还有一些观众对观看某些特定案件感兴趣(45人,占17%)或者对观看特定的人感兴趣(23人,占9%)。其他访问视频网站的观众表示是基于以下原因:寻求就业机会(部分人);搜寻相关资料以帮助印度法院建立视频录像系统;作为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法院审判做准备(部分人);评估视频录像的前景,以备制作纪录片;检查法庭的录像设备问题(部分人);及其“因为我喜欢看审判案件。”
    表18:观众访问视频网站的原因(人数:258人)
    
    *由于观众可以勾选多个原因,所以总数超过258人。
    许多访问视频网站的观众表示,他们从事与教育或图书馆相关的职业或职位。(见下表19)。观众数量最多的(85人,占33%)称他们是学生,其他41名观众(或占16%)称他们是教育工作者、图书管理员或培训师。公众也构成了另一大群体(69人,占27%),并且还有律师和其他律所的工作人员(47名,占18%)。
    表19:网站访问者的职业或职位(人数:258人)
    
    *由于观众可以勾选多个职业或职位,因此总数超过258人。
    包括试点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内的政府雇员占观众的比例较小(23人,占9%)。而媒体工作者有15人,占6%,国际组织成员有7人,占3%。除已列出的职业,选择其他选项的人的职业或职位非常广泛,如速记员,法庭口译人员,电影制作人,抚恤金领取者,认为人们有权观看“波士顿爆炸案”审判的波士顿居民,以及“为儿子寻求司法正义的母亲”。
    称自己为教育工作者、图书管理员和培训师的人主要工作在法学院,如下表20所示,24人(占60%)与教育和图书馆相关的观众属于前一个范畴。少部分观众在大学(6人,占15%)或者高中(4人,或占10%)教学。将教育背景定为“其他”的观众的表示他们是法院报告学校(court reporting school)的教员和从事特殊教育的老师。
    表20:教育工作者、图书管理员和培训师的教育背景类型(人数:40人)
    
    如下表21所示,访问视频网站的学生大多数都是在校大学生,在85名学生中占了45人,占53%;法学院和研究院的学生成为第二大群体(32人,占38%);很少一部分(7人,占8%)访问视频网站的学生是高中生;一位将背景定为“其他”的观众称自己是自学学生。
    表21:学生群体受访者的背景信息(人数:85人)
    
    在23位受雇于政府部门的网站访问者中,占比最大的是联邦政府雇员(14人,占61%)。在联邦法院和联邦政府的非法院部门工作的人员比例基本持平(见下表22)。剩下9名政府雇员的网站访问者为分别在州法院、地方法院、或者其它州或地方政府部门工作。
    表22:受雇于政府部门的受访者的工作地点(人数:23人)
    
    如果允许对观众信息进行总结的话,请记住,受访者并不是我们可以假设或证实的对象。他们只是随机抽取的观众,而这部分人访问视频网站最主要原因是与教育或工作相关。在258名完成弹出式问卷调查的人受访者中,有196人表示自己是学生、教育工作者、图书管理员、培训师、律师或其他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政府雇员。
    总结
    试点项目采用了一种特殊方式对法庭诉讼程序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录像公之于众,如法院操作视频录像设备。此外,录像仅限于民事诉讼程序,且须征得法官和所有案件参与者的同意。
    相比联邦法庭进行的庭审数量,庭审录像的数量相对偏少,如在为期四年的试点项目实施以来,14个志愿者地区法院共有158起庭审录像。然而,这种程度的录像以及相对应的诉讼程序(包括通知当事人、获取同意或反对意见以及操作录像设备),已经提供了大量关于通过法院操作录像设备进行庭审录像的信息。
    试点法院已经为如何施行试点项目提供了足够的发展空间,且这些试点法院采用了广泛而多样化的程序,法院让法官个体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通知并争取案件当事人的同意,法官使用更统一的程序发送通知和接收同意书。每个试点法院都会有一部分法官参与进来。由于需要征求同意意见,这些法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真正参与了庭审录像。总共有64位在职高级法官参与(如:通知当事人可以视频录像),且33位法官参与的诉讼程序被录像。
    在某些情况下,通知和同意程序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来说比较费时间;但在通常情形下,该程序基本不占用太多时间。相比系统自动通知适合录像的诉讼、或者除非当事人坚决反对则认定其默许视频录像的诉讼,法官自己选择录像的案件(或诉讼程序)的过程和与律师讨论是否进行视频录像的过程更耗时。与法院将无答复或一方拒绝视为解决同意问题的方式相比,在法院工作人员努力收集当事人同意和拒绝表格的过程更耗时。法官的观点会随着同意申请的变化而变化----因为一些法官认为征求当事人和律师同意这一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另外,还有人建议称,如果所有法院都同意视频录像,就可以废除“同意申请”这一程序。
    当事人拒绝视频录像的原因有很多,但到目前为止,最主要的原因是保密性。例如,避免过多的商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被公开。很少有当事人是因以下理由而拒绝视频录像的:担心法官或律师直面镜头,或录像设备干扰性大,或因为录像设备的存在而变得焦躁或分心。
    操作视频录像设备很浪费时间,尤其是对于IT人员来说。尤其是在一些案件中,相比法官满意的四图合一的视频录像来说(即由四个定点摄像机拍摄的录像,且设置方式最简单,只需在法庭录音录像设备上按一下开关便可),法官更倾向于将视频录像公之于众,且每次只聚焦一个说话者(这需要录像设备操作者)。与庭审期间监控录像的工作人员相比(如,录像设备操作者),其他工作人员后期剪辑视频录像时,设备操作会更浪费时间,同时对庭审期间没有监控录像设备的工作人员来说,更是浪费时间,因为他们后期还要花时间对全部视频录像进行审查。无论工作人员是在庭审期间或庭审后剪辑录像,法院视频录像总会占据他们的时间。有些工作人员认为,每次庭审录像都是经验学习,但结果却很少有机会使用录像设备。
    很多诉讼类型和案件类型都进行了视频录像。录像包括:庭审、包括常规性动议和处分性动议的动议听证、日程安排以及证据听证。联邦法院最常见的起诉案件类型为民事权利案件、人身伤害案件以及合同类案件,这些都是录像中最常见的类型。其他案件类型参与录像试验的数量很少,如专利、版权、商标和移民案也有被提到过。
    无论录像产生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大多数法官和律师都认为视频录像对陪审员、证人、律师和法官的影响比较小。大多数法官和律师认为视频录像对公众有很大的积极影响,包括公众获取法院信息和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然而,近1/3的试点法院法官认为以下三方面假设性影响可能达到“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程度,如分散证人注意力,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及促进律师更有礼貌。对于视频录像导致律师更戏剧化及视频录像可提高联邦法院的公信力的影响程度,法官的观点几乎是相等的。有接近1/3的律师认为,除对公众的影响外,其他方面的影响达到“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程度(如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正如第25页的解释,关于“影响问题”的回答可以多种方式分组。此次讨论是以应答组分为两组的方式进行的:“无影响”“影响很小”和 “影响适中”“影响很大”)。
    超过70%的参加过庭审录像的法官和律师非常支持或一般支持庭审录像。在没有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中,79%的人非常反对或一般反对视频录像。值得注意的是,参与者都是自愿参加试点项目的。从2011年我们发送的试点调查来看,可以知道,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一般比没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更加支持视频录像。参与者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整个美国法官和律师的观点。
    在2014年,公众使用视频录像最佳纪录显示,观众对录像的浏览次数高达21,530次。在2013年末至2015年7月17日试点项目结束期间,共有258位受访者完成了自动弹出式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观看录像的原因大多是出于教育或工作原因。观众主要是教育工作者、学生、图书管理员、律师及其他律所工作人员和公众。
    试点项目在14个地区法院尝试使用庭审录像。正如调查资料所显示的,法院的丰富经验表明,法院对通知和同意程序以及视频录像程序作出的决策会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产生很大的管理和操作上的影响。
    (原文还包括以下附件,翻译时略去:
    附件A: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指南
    附件B:用于“摄像机”试点项目的视频录像技术
    附件C:联邦司法中心问卷调查和采访稿
    附件D:2015法官调查反馈—以多种方式分组,有无意见反馈均包含在内
    附件E:律师调查反馈—以多种方式分组,有无意见反馈均包含在内
    附件F:法官和律师问卷调查评论)
    *高一飞( 1965- ),男,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本文为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10)的阶段性成果。
    [1] 参见《司法政策指南》,第4章,第410.10节,当前政策。
    [2] 数据搜集工作于2015年7月17日结束,但试点法院可继续进行庭审录像,直至在2016年3月的会议上联邦司法会议决定是否暂停使用摄像机或授权所有地区法院使用,数据来源于:法官Wm.特雷尔。霍奇(Wm. Terrell Hodges)CACM委员会主席14个试点地区法院的主审法官等人在2015年2月19日的调查备忘录。
    [3] 对此,中国法院用“录音录像”来指称法院自己用于记录庭审的录音录像,它是法庭案件管理的一部分;用“直播转播”来指称用于媒体的录音录像,不过后者既可以授权媒体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新闻或者宣传部门完成并对外发布。
    [4] 详见网址www.uscourts.gov/about-federal-courts/cameras-courts
    [5] 更多关于视频录像设备和法院录像程序的信息请见下文,法院工作人员的视频录像经验,见附件B。
    [6] 在此非常感谢受访的32位法官和38位工作人员。在受访的38位工作人员中,有13位负责联系其所在法院和中心研究团队,对这些人我们表示非常感激。我们已在致谢中列出了他们的名字。
    [7] “实施”意指法院已经制定相关程序,告知案件当事人可以记录庭审诉讼并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和反对意见;我们已经采用地方法规或一般法规授权视频录像,并有足够的设备记录庭审并将其上传至联邦法院官网www.uscourts.gov。
    [8] 2012年5月,CACM委员会主席向试点法院下发了一份备忘录,建议法院采取规范的通知和同意程序,以便收集全面且更加统一的数据。虽然委员会并不需要这些程序,但其已经承诺试点法院这样做是完全出于自愿的。
    [9] 报告通知的实际已录像的庭审比例是根据我们从美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PACER)编码的数据或由试点法院提供的数据推算出来的。数据在报告的表格中没有显示,但如果需要,我们会提供。
    [10] 该数据部分来自爱荷华州南区法院和内布拉斯加州法院在审判日期确定后通知所有案件的审判情况。
    [11] 同前注一样,报告通知的实际已录像的庭审比例是根据我们从美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PACER)编码的数据或由试点法院提供的数据推算出来的。
    [12]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参与试点项目的所有法官都对调查作出回应,因此记录诉讼程序的法官人数与完成调查问卷的参与人数并不一致。还需注意的是,16个受访者并没有提供“参与者”或“非参与者”的答复。
    [13] Molly Treadway Johnson和Carol Krafka,《电子媒体报道联邦民事诉讼程序:关于六个地区法院和两个上诉法院的试点项目评估》,《联邦司法中心向司法会议下设的“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1993年联邦司法中心)》
    [14] 附件D显示法官调查数据的分组表格。
    [15] 附件D,表5.a和5.b提供了关于参与法官和非参与法官对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之间的差异分析。
    [16] 所有法官和律师对问卷调查开放式问题的作答参见附件F。
    [17] 2011年至2015年的变化虽小,我们仍对可能与其观点发生变化有关的两种情况进行了测试,即法官年龄和法官的工作经验,然而最终并未找到令人满意的关联。
    [18]另有20位律师回复了问卷调查,但没有参与过庭审录像,因此他们并没有完成整个问卷调查。这次针对律师的问卷调查反馈率非常高,这应归功于大多数试点法院的审判长同意在我们发出的调查附信中署上他们的名字和签名。对此,我们表示非常感激。
    [19]附件E提供了律师反馈的详细内容,还附带了律师资料的四类分组情况。
    [20] “不想让法官失望”,这个回答成为8位同意视频录像的律师的唯一选择。关于是否受压力而同意录像的问题,他们或者他们的当事人表示是在压力之下同意录像的(详见下一节的讨论)。8位律师中,其中有5位是被法官亲自通知的,其他3位是随机通知的。
    [21] 每个试点法院都有一位来自中心的联络员以供咨询,如果他们有关于信息收集或其他有关试点法院调查研究方面的问题的话。
    [22] 法院工作人员的采访稿参见附件C。
    [23] 我们以法院曾参与过重要的试点项目人员标准为依据,确定受访人员。本报告的联络员也包括在内。
    [24] 因为时间较长的听审和审判需要多个视频文件进行记录,所以试点项目记录的158起诉讼程序共需要757个视频文件。
    [25] 网页访问和点击视频录像一样简单,而且可以尽情地观看整个录像。追踪系统并不能统计观众观看视频录像的时间,对于不是同一个城市的观众观看视频也难以统计。
    [26] 联邦法院试点项目网页链接为:www.uscourts.gov,以“法庭录像”为标题。
    原载《东南法学》2017年春季卷,东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6月版,第47-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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