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从说事到说理 :《大国宪制》的方法论反思
朱苏力本书涉及了许多中国历史,但这是一本理论著作。这个附录试图回答,为何有此追求?何以可能?以及如何落实?我知道,如今这个年代,不大会有谁关心甚或会察觉这其中有问题,但我不能自欺。更何况,这些也是些有智识意义的问题。
历史的“一家之言”
自打有了文字,人类就开始按时间来记人记事。但记录的同时也一定要求理解,无论是人还是事,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这些理解,在相当程度上,也会影响人们,记录什么,不记录什么,甚至是能看到什么,看不到什么。这甚至也就是研究,即便无研究之心意。
但即便追求记录客观真实,这种记录理解研究仍会受到至少两个重大但不易自觉的制约。一是记录者与他的同时代人分享的对世间万事万物关联性的判断和理解。例如,古人更多记录天象与政治的关系。今人通常不会。在今人看来,这两者会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套事。另一是受制于记录者的生命长度,限定了可能进入记录者视野的人和事,无论是其自身经历的,或是了解前人的记录。这就会限制记录/研究者对许多人和事之间的相关性(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判断,因为人事相关性的时间跨度可能大大超过记录者的视野。
例如,司马迁记录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了解这一决策在此后几十年间对汉代社会和政治的影响。但司马迁不大可能察知、预判或理解这一决定的重要功能之一,或许是,因其圈定了选拔政治文化精英的考试范围,作为一项国家发布的鼓励民间文化投资的指南,为多年后在全国推行科举制奠定了社会基础。这一决策的宪制意义,在我看来,大大超过了多年来通常认为独尊儒术“禁锢思想”的效果。事实上,这个所谓的“效果”完全是虚构的,更多是从“独尊”这个概念推出来的。因为我们首先就没法想象:如果没有这个“禁锢”,汉代或后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甚至大致会是如何?
我也不认为独尊儒术的效果是划定考试范围这个说法就一定“真”。我只想借此来指出,随着历史的延展以及记录的积累,人的视野有可能开阔,人们对世界万事万物相互关联会有更多新的,并筛选着各种,猜测和想象。超越个体生命的时间跨度,甚至超越一代甚至几代王朝,研究者在更大时间跨度中去重新理解一些人和事,或许对历史有新的理解。一旦如此努力,这就意味着,必须弱化,甚至完全不再,以稳定、均质的时间序列来组织自己看到、获悉和理解的人和事,而是以其他结构和组织方式来记录和表述研究者关心的一些人和事。这本身意味着研究者对历史更多的主观勾连、结构和塑造。借助他自己认定的,也必须是他的时代可能接受认可的,关于过往的人和事之间的关联,来表达阐述他对历史上的许多人和事之间关联的主观和系统的理解,包括一些或不少基于这种主观理解的编织和创造。“说真话的愿望有多么强烈,受到的各种干扰就有多么大……以真诚的愿望开始讲述的故事,经过巨大坚忍不拔的努力却变成了谎言……”只是别对这里的“谎言”做道德贬义的理解。
其实从《左传》到《史记》就有了这种变化。在《左传》中,时间是组织结构作者眼中一切人事的自然架构;作者把对人和事的理解、分析、判断,其中自然有他的世界观或理论,都隐藏于编年史的时间自然序列中。在《史记》中,具体的人和事仍按时序展开,但时间的组织结构人和事的功能已开始后撤,司马迁其实更多是按他自己认定的一些道理或事理来筛选、组织和表达他掌握的那些有关往昔的记录和信息。陈涉早年务农,做过的事,说过的话,一定很多,不会只有“苟富贵,勿相忘”或 “燕雀安知鸿鹄之志”之类的。我甚至就不相信他真的说过,顶多这也只是传闻证据。并且,我还相信,司马迁把这两句话写入《陈涉世家》,不大可能是经他考证,发现陈涉确实说过此话;更多会因为,在司马迁看来,这件事与陈涉后来作为秦末重要人物的行为和性格重要相关。换言之,更可能因为,他认为陈涉应当说过这么一句话——因此有极大可能这句话是司马迁为了“刻画”陈涉特意编出来的。
因此,尽管一直被视为历史学家,司马迁明确表达的自身追求是,“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这更像是一位注重经验的社会理论家的学术宣言。他似乎想尽可能抽身于日常生活情境和利害之外,从“道”或“永恒”或类似“上帝”的立场和眼光俯瞰世事沧桑,发现、理解并讲清其中的道理。在这种视角下,历史,无论有关一人、一家、一族、一国甚或人类,相对于人类数百万年的历史,相对于“道”或“永恒”,其实一定只是“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之过隙,忽然而已”。当挤干了或剥除了时间,对历史的这种个人化理解和叙述,自然就是一种理论。
本研究追求的也就是对历史中国构成/宪制的这样一种理解,从现有历史记录中挤干或剥除时间。
为何理论?
但为什么追求理论,而不坚守历史呢?
传统中国对许多问题的正当性回答往往就是回顾和叙述历史。“率由旧章,不愆不忘”是中国人的古训。“自古以来,如何如何”更为当代中国民间称之为“大杀器”。但在不再 “天不变道亦不变”的现代社会,在强调改革鼓励创新的当今中国,尤其是在自然和社会科学的理论分析逻辑已重塑当代国人基本思维方式的社会氛围中,这种曾经强大的基于历史事实的话语之说服力已大大弱化。这不仅反映了近代以来中国的变化,更反映了这一变化已引发当代中国整体社会文化从人文经典权威导向更多甚至全面转为科学技术导向。今天所有人也都理解并遵循“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但仅仅是“值得注意”或“前事不忘”而已,人们不愿仅仅成为以往的延续,成为历史的奴隶,而且他们还常常无法从历史的自然叙事中获得足够思辨的智识满足。这其中有一个休谟问题,即人们无法从实然中获得应然。在社会领域问题,今天人们常常不满足“是什么”,总希望了解“为什么”,不仅希望了解过去“曾如何”,还希望了解此刻或今后,因为什么因素,“还可能如何”。他们起码也希望感受到一种智识的说服力。对于今天的许多读者,中国是如何走到今天的,这种历史叙述远不如因为哪些基本约束条件或变量,中国才如此这般的论证,更有说服力,也更凝练——即便这类话语一定不如历史话语生动、有趣、丰满、诡诘,也即便人们其实也很少一丝不苟地遵循理性教诲。同世界大多数人一样,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他们其实更多走在历史经验和理论逻辑之间。
如今人们更喜欢论理,这也与理论的特点相关。历史往往给人启示,但启示只是联想,或是类比。联想或类比很可能只是触动了联想者的某一点或某一方面,即便感触很深,却也完全可能似是而非;我们无法自信自己的联想或类比是否真有道理,与自己的当下关切是否真的有关;不同的人从同一历史叙事或轶事中获得的联想、启示或类比很可能相当不同。例如,近年来人们常提及“修昔底德陷阱”。但这最多也就是个告诫。人类的这类告诫很多,常常相互冲突,想想“当断不断,反受其乱”与“三思而后行”。但真正重要的是此刻该三思而行呢还是该当断则断?无法指导行动,这类告诫或警示也不会推进更深入细致分析和理解。而且,援引“修昔底德陷阱”,这所谓的警示或告诫,也完全可以为双方用作战略威慑和欺骗。现存大国可能以此来藏拙并有效遏制崛起大国:“再往前走,你就掉坑里了”;崛起大国则可以以此来安抚欺骗现存大国——“放心,我不会过分,我知道前面有坑”等等。如果仅被视为事件的时序排列,这种历史就不可能告诉我们什么,无力指导我们决策和行动。理论也会有错,即便源自经验,理论也未必有助于更成功的决策和行动,如果理论的重要条件或变量没有切实的经验支持。但相比之下,作为经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的抽象和一般的体系化知识,只需对一个理论的主要变量和显著条件予以明确限定,就可能从中分析、演绎出一些可从经验上考察或验证的预测;甚至可以将原先从不被认为相关的变量勾连起来,提出一些虽不确实但有道理能开脑洞的假说或解说。
本书就希望基于一些历史经验和常识,就中国的宪制/构成讲出一番道理;用一种有关制度的理论话语来解说,为什么中国是这样的。这要求更强、更集中以及更系统化的问题意识,力求脉络清晰,逻辑紧凑,回答简洁。尽管会涉及许多历史,但它关心的并非历史中国的一些具体的人和事,不是那许多精细且耐人寻味的细节。甚至,说是“宪制”,却也不是历朝历代重要制度的沿革和承继,而是一些重要制度及其针对的各个社会难题,是这些制度各自及其总和与历史中国之构成的结构功能关系。它关注的其实不是一个个坚硬历史事件或人物与历史中国宪制的实在或“本质”关系,得意忘象,它只试图借助历史中国的一些制度常识甚或一个事件来回答一个其实不可能有最终和准确答案的有关历史中国宪制的智识问题。更喜欢理论思维、了解一些中国历史常识的读者,或许觉得这种分析说理更有意思,更有启发,更有说服力——即便他们最后判断这本书缺乏说服力。
我更希望经此激发中国学人关注和思考中国的宪制经验,以及其中的理论意味。避免在分析讨论历史或当代中国宪制和法治之际,或是应对当代中国的其他相关难题之际,不接地气,习惯地甚至理所当然地以某种纯基于某外国经验的宪制或法律理论来套中国,觉得可以,继而建议,这里切一刀,那里砍一斧。不是排斥外来理论,而是外来理论不可能替代中国学人对本国具体问题的思考,即便运用的是外来理论。即便仅就学术理论发展而言,一个中国法学人起码也有责任更多从自己身边的经验开始,提出和发展理论,思考人类社会的一些大政治体的宪制。
不光有高大上的追求,我还有矮小矬的顾忌。未受过科班训练,对历史的了解非常有限,若真讲开历史,那可真是无知者无畏了。我还知道,多读书也没用,因为今天已不能指望对许多历史问题学术最终会达成共识。尽管不可靠,甚至非常不可靠,但从理论上看,有时,只要把一件事的事理讲清,把一个问题分析透了,仍可能概括抽象出一个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有些道理并不需要在一块石头绊上许多次才能明白。鉴于中国文明的持续性,以及,与太多国家的——相对而言——一次性历史不同,中国历史有多次“从头收拾旧山河”,又有“百代都行秦政法”。这种会令一些学人哀叹的制度“停滞”,在我眼里,就是——至少可能是——制度的恒常性或规律性。其本身就说明了什么,甚至就自证了其“宪制”身份。面对相同的麻烦,历代王朝采取的不同制度措施,如秦汉唐宋明清针对游牧民族以及长城的不同对策,留下了不同经验教训,在有实验眼光的学人眼中,则是典型的自然受控实验。通过对单一人和事的分析考察推理有可能提出有道理的理论命题或假说,即便无法完全确证,也可能融贯地解说一些或更多相关的甚至原先不相关的经验材料。
甚至理论话语能掩饰或宽容我对中国历史的错误、过时和不完整的理解,或引用材料的偏颇、遗漏、失当甚至并非毫无根据的曲解。这类问题都会是枝节,重要的是这个关于中国的历史构成的理论分析论述是否成立。从一开始我就知道,无论如何,我只能分析论述在一些最重要的制约条件下相关制度发生的基本逻辑和结构。概括、省略、侧重(偏颇)不可避免,甚至必须。换言之,我必须“偷些懒”,才可能做成这件事。
人不可能看到历史的复杂因果关系,因此书中的许多解释都有意无意省略了或错过了众多因素,包括许多定论。我更多使用了功能分析,解说某种社会实践或制度对于人类生存和国家社会整合的作用。但功能分析是研究者的事后分析,能说得通,却很难验证。只展示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不敢妄称其真实或可靠,更没打算接近真理。
但这不意味着功能解释只是一些胡思乱想。因为理论的力量就在于它的解说力和预测力,而不在于它的“真”。我们其实无法比着历史这把尺子来评判理论,也没必要。理论的功能就是组织起一系列理论命题,将原先看似散乱的材料予以系统化。最好是能从中发展出有预测力的假说,然后以经验材料予以验证。但以能否验证来评判理论,
也可能误解了理论。因为,非但社会科学的理论,即便自然科学的理论,也并非都可以一一严格予以经验验证,许多只是能对大量经验现象给出逻辑上统一和系统的事后解释。天文学上的大爆炸理论,从猿到人的进化论,都不因为它们得到了经验验证,而只因为其强大的经验解说力。至于有关美国宪法的种种所谓理论,更是没有一个能自我融贯的甚至相互兼容的,更难说放之四海了。
一旦提出了有道理即便未必正确的理论,因理论的引导,就可能令人们有新的视角,或提出一些新问题。有了新问题,就可能令研究者重新审视那些被人翻烂了的历史,从已经被人挤轧了千百次的文献中,蓦然回首,发现了,甚至重构了一些新史料。赵鼎新就曾以史书上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主动攻击他国的次数来测度、排序各国的军事实力;又以主动进军一方的进军距离来测度、排序各国的军事实力和各国军事实力的消长。其实这些记录一直都在,这些数据此前却不曾被创造出来。因为即便古代学人的世界观不将主动进攻他国视为一个道德问题,他们也很难将主动进攻仅仅视为一个军事经济实力问题,他们更无法获得精密的现代地图,从地图上系统测度春秋战国时期一系列战役战斗的进军距离;其他更精确的测量或记录则更不可能。
有时,提出,或仅仅从其他领域中引入新的理论,也会提出一些先前无法想象今天看来却言之成理的问题,会勾连一些之前无法勾连的变量,获得一些可疑甚或最终被否弃却仍然有意思的回答。根据数量经济学的气候假说,有经济学者已将中国历史上农耕与游牧民族之间的长期冲突的原因归结,从不同文明程度或不同文明类型,转向历史中国长时段的气候周期性变化。
这也意味着,本研究追求经验的和社会科学的理论,不是——甚至痛恨——形而上的政治法律哲学的理论。
何以理论?
为推进这一基于中国历史的理论研究,我自觉清醒地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是从更大历史跨度中来关注一件事,努力提炼一个有足够涵盖力的核心理论问题:中国为何会(或要)出现?这片土地上人们的努力,因哪些重要和基本的制度构成了这个中国?
这首先要把中国通过一系列制度发生和构成的整个历史过程视为一个事件,而不是一串分别的事件。自夏商以来,中国历史4000多年了,至少每个重要朝代都有一套颇为有效的宪制/政制,维系通常约300年的一代王朝。史学界一般也承认,夏商的部落联盟、西周的封建制以及秦汉之后的中央集权制各不相同。尽管如此,许多名为中国政制史、中国法制史的书都是按朝代展开制度分析和叙述。但在我看来,无论朝代甚或封建/中央集权,都不是本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这个分析单位只能是中国,一个农耕中国或传统中国或历史中国。历朝历代只是这个整体中国的体现。这就好比,都铎王朝、斯图亚特王朝以及温莎王朝都是英国,无论这些王朝的制度有什么大变化。也好比克林顿、小布什、奥巴马和特朗普统治的都是美国,无论他们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也无论有没有亚洲再平衡的战略。这一视角,就是要剥离朝代,只留下一个抽象的中国,一个有发展变化演进的中国。
但在这一研究中,这个农耕中国不包括近现代中国,尽管近现代中国仍有很大部分的农耕,与农耕相关的问题也一直是近现代中国的大事。最重要的理由是,我接受李鸿章当年的判断,晚晴以来直到今天,中国正经历着“三千余年一大变局”,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上,均如此。在一些甚至许多方面,当然有历史连续性,但总体而言,因这一变局已引发中国社会一些重大变化,以及针对相关问题的制度对策,都令我不能将现代中国纳入西周之后的农耕中国的宪制框架。简单说来,农耕中国的宪制问题一直是构成(the Problem of Constitution),而日益现代化的现代中国的宪制问题则是重构(the Problem of Re-Constitution)。
有了这个贯穿农耕中国之始终的基本问题,就可以发现之前的一些被视为不同甚至对立的制度中潜藏了制度功能的一致性或一贯性。例如,很多学者都认为西周封建制和后世中央集权制差异巨大。我也同意。只是,如果从国家构成的历史视角看,人们就会发现,秦汉以及后代的制度,其实就是西周的宪制愿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逐步展开,可谓一脉相承。在这一光照下,西周的封建不过是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通讯都不发达的早期农耕中国的不得已,是当时最务实的中央集权宪制替代。但西周制度体系还是为秦汉的大一统创造了太多重要制度条件,不仅有“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政治理想,诸侯竞争催生出来的郡县制,还有文字统一和中原雅言,以及奔走于各诸侯国但已胸怀天下的政治文化精英群体。也由于这一基本宪制问题的光照,就能理解历代中国政治精英选拔制度从选举、经察举到科举的变迁,都是,在既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如何吸纳各地政治精英参与国家治理这一宪制问题的回应和实验。
基于这个抽象的问题,第二个努力就是,也比较容易,打破以朝代为单位的叙述和论述。事实上,我尽可能“拧干”时间,只剩下一系列有关国家在家、国、天下等各层面的结构和整合的问题,以及与这一问题相关的重要社会变量;尽管这些问题和社会变量都是在时间中展开的,有时也需要关注时序问题。
拧干时间,这就把本来被时间如朝代隔离的事件、现象或社会变量并列,便于研究者感知、察觉甚或是想象其中或许存在的关联,围绕可能的关联,对历史上的人和事或其他变量予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达。这种调度、组织和结构可能令我们对一些人和事有新的理解和认识。
本书的写作因此有意不按历史时序,而是围绕着主观提炼的中国宪制问题或宪制领域展开。只要理论问题和逻辑清晰,在时间和空间上,我的分析叙述有意散漫,“东扯西拉”,不论历史上某些人和事是否真有某种联系,时空格局如何,只要与某个宪制问题关联,就放在一起讨论。不限于中国,我也会扯些外国历史上的甚至当下的某些经验。第四章谈及汉初的削藩引发宪制争论和“七国之乱”时,我就扯上2000年后美国南北内战的经验:“有关宪制的论战,至少有时不可能仅仅是论,或止于论,有时还必须有‘战’,还不得不接受‘战’”等等。就是要凸显军事问题并非只属于过去、只属于历史中国的宪制问题,而是也一直都是一个普世的宪制问题。
“拧干”时间不等于否认时间的意义。许多人和事一定需要时间才能成就。婴儿必须活个十几二十年才能成人,制度见效也一定需要时间。对历史的理论思考可以,甚至必须,拧干时间,以便凸显理论思维的共时性,但既然真实世界中的人和事是历时的,因此理论思考和表达也必须始终敏感于并有效处理那些对于理论话语有意义的时间问题。
只是这不要求恪守传统的历史叙事。这完全可以以理论方式来应对,即把在理论分析中作为背景的时间直接挑明,将时间变量转化为一个制度条件,加入到理论分析中,把隐藏在感知之后台的时间推向前台,在理性的光照下,令一直默默无闻的时间闪亮登场。其实,我一直以这种方式处理理论话语中尤其是制度发生中的时间变量。
我提到例如敏感。不仅要敏感可以作为理论分析变量的时间,而且要敏感那些其实与时间无关的时序问题。社会生活中会有些相继发生的事其实从理论结构上看与时间无关,而只是因约束条件的次第发生或改变。理论叙述和分析要留意这种先来后到,但不能视其为时间的培育。统一度量衡和统一货币通常并列为秦始皇的重要宪制举措。但从宪制上看,第七章就指出,统一度量衡是统一货币的前提条件,因此意义格外重大,统一货币必定以统一度量衡为前提,否则再长的时间也很难在广大区域统一货币。科举制继选举制和察举制之后发生,也很容易被视为是政治精英选拔制度的自我完善。在这种制度不断自我完善的话语中,时间就是个神奇变量,催生了政治精英选拔制度变迁。但在中国历史语境中,第九章的解说是,科举制确立,除了农耕中国一直必须全国性选拔政治精英外,最主要是因为到了隋唐,之前不具备的一些重要社会条件已经具备,如“独尊儒学”圈定了考试范围,东汉以来纸张的发明与使用,令科举制成为现实可能。在这一理论分析,科举制就不能说是察举制的发展,而是对后者的扬弃。
挤干时间也并非僵化认为农耕中国一成不变,从夏商到明清社会完全同质。高度概括的理论抽象与变化发展是兼容的。只是说“以道观之”,把原来在时间中依次展开的事件序列叙述转化为一种理论结构的分析和叙述。
拧干时间,让更多在时间上不相关的经验现象,齐刷刷地,都站在研究者眼前,激发想象。另一种激发想象的手段是对历史文献做情境化的理解和合理推论。鉴于这个研究不追求重构历史,只想尽可能展现制度发生和演变的可能逻辑,因此,只要认为足够合理可信,我常常违背历史研究的“论从史出”,有意借助一些经验常识或社科理论,分析和想象那些未必可信的历史记录。“以论代史”,我甚至懒得去找些证据来将之伪装成有经验支持的历史事实。这不仅因为早期中国的历史几乎都是传说,许多都可能是后人假托的,读书不多的我也不清楚究竟有哪些文献或哪些章节是伪造的。其实,即便信史如《史记》,也会有前文提及的诸如“苟富贵,勿相忘”这类令人怀疑的编造。
但此类编造,因其符合“从小看大三岁知老”的常识,或社会科学研究认为人通常有相对稳定的行为格局,大致都获得了后人的认可,至少没人“矫情”。因此,我认为,今天也仍然可能从一些不可能太可靠的,或无法证明其可靠的中国史料或文献中发现其中言之成理的也能有其他经验支持的命题。例如,关于中国最早期的国家制度,有关的记录有“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唐、虞有制令而无刑罚”; 又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些都不可能是目击者的记录——当时没有文字;也没有哪个人能从夏活到西周那么久,见证或记录如此漫长时间段和广阔空间内国家制度的变迁。这些所谓史料一定是后人追记加编撰的,基于其自身的经历和体验,附着于那些注定在口耳相传中扭曲的传说,其中也有记录者对历史的合乎情理的想象。
但这些文字表达的古人的抽象经验和判断,与今天社会科学概括的制度原理是一致的,说得通,因此在这个意义可以说是真的。我们有理由通过想象性重构来开掘其中的有用信息。例如,如果假定,有理由如此假定,随着时间推移,一个治理颇为成功的政治体人口总量会增加,其占据的生活地域必定会扩大,生产技术会有进步,通常就会令社会劳动剩余增多并逐步积累;那么,“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唐、虞有制令而无刑罚”这两个陈述中就隐含了至少以下两个成立的政治法律社会学的命题:一,从社会功能上看,为保证有效的集体行动,社会群体扩大和/或活动疆域扩大一定要求更强有力的统一的政治治理;二,社会劳动剩余的增加和累积会令这种社会需求部分得以满足,即出现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正式制度。这段文字的抽象道理可以成立。剩下的令人质疑的就只是一个“历史”命题,一个与特定时段有关的经验命题:在唐虞时期,社会治理的需求和社会财富的积聚是否足以通过专门化的制裁来保证制度稳定和政令畅通?
有关历朝“乱政”引发“刑”的文字同样不能简单说真说假。若将之抽象为一个理论命题,也能成立,并有大量历史经验的支持:即任何政治体的制度,那些有生命力的制度,特别是在人类早期,往往不是预先设计的,基本都是或更可能是事到临头,面对社会危机动乱,统治者的临时应对,因其有效,就保留下来了;并一次次累积下来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历史印证了这一点。从这一逻辑继续想象,这句话中说的“刑”,甚至未必尽是刑法之刑,也是形塑之“形”,是定型之“型”。因此可以认为,这些“刑/型”,或至少其中某些部分,就是夏、商、周这些政治体的宪制。令人存疑的是这三句话中涉及的三个有关“历史”的经验命题:1. 夏、商、周是否真有过或何时有过乱政? 2. 是否真有过禹刑、汤刑和九刑?如果前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3. 后者是否真的是——从因果律上和从社会功能层面——对前者的分别回应?但这三个问题却是这个研究不一定需要关注的,无论是证实还是证伪。
为激发理论想象,这一研究其实一直拒绝用中国材料来简单注释外国宪制理论命题。相反,我不时,甚至大量,使用了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美的材料,历史的和现当代的,来印证历史中国的宪制经验。这样做是这一理论研究的组成部分,即要以世界各地的事实来表明本研究并非追求展示中国宪制经验的独特性,也是甚至更是要努力展示历史中国某些宪制经验的普世性。产品的具体产地不决定产品有一个广大的市场。
但我也承认,若仅从更凝练的理论分析和论述而言,有时这类引证或参照也可以省略,并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能是多余。但针对当下仍然缺乏学术自信的中国法学界,这或许既有修辞的效果,也会有激发理论反思和想象的效果。我就只能认了!
本文为苏力老师新书《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结语,转自“雅理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