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
王利明我国民法学是一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呼吸、共命运的重要社会科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迫切要求繁荣和发展的学科。经由数代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我国民法学在过去30年内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法治发展和法学繁荣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
但在看到我国民商法学在过去几十年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不足与缺陷。虽然近年来民商法学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数量众多,但是其中高质量的学术精品尚难以满足广大读者的期待,原创性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这些成果中,主编的作品较多,独著的高水平的成果较少;编译的作品较多,翻译的精品较少;粗放性的研究较多,深入实证性的研究较少。某些领域的研究发展过于缓慢,例如,以罗马法的研究为例,上个世纪三十年代陈朝壁先生的《罗马法原理》一书至今依旧是该领域的代表性作品。从数量上来看,尽管有关司法考试、案例汇编等方面的著述以及教科书不少,但其数量与我国现有法学研究人员的数量相比,仍然显得单薄;尤其是对专门领域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专著较为缺乏。以民法总论为例,目前该领域的专著和教材全国加起来不过十来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总论著作至少不下五十部。此外,我国民法学界的学风也有待进一步改进。例如研究上浮躁、冒进现象和低水平的重复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学者宽容精神不够,存在着自我封闭的现象,也有个别学者持“饭碗法学”的观点,对自己研究的领域不容其他学者染指等等。这些现象都会影响我国民商法学乃至整个法学事业的发展。
展望未来,我们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中国的民法学体系,应当符合中国的国情,回应本国经济生活和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并从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出发,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我建议,我国民商法的发展应当注重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增强民商法学研究的本土性。民法虽然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特征,但其本质上仍根植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因此,民法学研究不可避免的具有相当强的本土性,这尤其表现于民事主体、物权、人格权、婚姻和继承等制度。由此,民法学内容和体系的构建也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需要。例如,我国民法典如何在立足中国、面向未来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我国的合同法融合了两大法系合同制度的精华,颇具特色,如何运用合同法上的各项制度以促进合同自由、保护交易安全,值得我们不断探讨和思考;我国的物权法在对物权的保护上具有中国特色,我们应当着重研究物权法在实践中如何对民事主体各类物权进行保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以及各类具体制度的设计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我们应当侧重研究该部法律在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又如,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已经列入民法典草案,我们应当在构建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部分的体系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完善人格权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什么是民商法学中的国际领先水平?我认为,解决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中的民商法重大问题就是解决了为世界关注的问题,就是对世界民商法学发展的贡献,也就是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我们要研究国际前沿问题,而国际前沿问题首先就包括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因为中国的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国际前沿问题的一部分。我们不能说外国学者关注和感兴趣的问题,就是国际前沿问题。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贵在自强,我们的民法也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确立自己的地位,因而我们的民法学应当创建自己的内容和体系,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所处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有其特性,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现实独具特点,而且还因为我们还具有将辉煌历史的中华法系发扬光大的艰巨任务。所以,我们的研究需要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需要把握国际民商法学的趋势,但也不能妄自菲薄,跟着外国学者亦步亦趋、随波逐流。不能完全照搬外国的法律体系来涉及我们的民法学体系。现在,有的杂志为追求引证率和引证形式,片面追求外国文献的引注,这也导致了我们有些学者在作研究时只顾大量引证、分析国外的案例和学说,但是,缺乏对中国学者的论述和中国社会生活以及司法实践的分析。以至于有些学者所谈的理论,和中国的现实问题形成两层皮,这种现象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反思。
第二,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国际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民商法学研究必须具有国际视野。一方面,我们要广泛借鉴国际上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服务于中国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我们要有广阔的视野,开放的胸襟,不能成为“井底之蛙”,我们要从国际视野的角度来把握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与国外民法学者的对话和合作,未来中国民商法学应走向世界,在国际舞台上争夺话语权,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世界范围内民商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例如我国《合同法》不仅吸收了大陆法系的成熟的规则,而且还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一些先进经验,这就使得该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我们在加强国际性的同时,必须要注意到中国的民商法学不是外国民商法学的翻版。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本土性,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比较法研究,民商法研究尤其需要注重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我国作为法律继受国家,应当高度重视比较法的研究。但是,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外国制度和学说的介绍,而且要结合中国的立法和学说,并且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如果仅仅谈外国法,而不结合中国民事立法进行比较,那只是外国法的介绍,而不是真正的比较法。比较法也不仅仅是比较德国或者法国,比较法的视野应当是宽广的、全面的。
第三,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样性。过去我们的研究方法比较偏重于法律本身的解释,过多依赖逻辑解释方法,导致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存在某些缺陷。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唯有发现真实存在的问题,才能发展出真正有用的学问。为此,我们应当提倡在未来的民商法学研究中加强实证研究,广泛的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例如鼓励多开展实地调查,抽样分析等,致力于把握法律在社会现实中的实际运行状况和社会效果,发现从“纸上的法”向“行动中的法”转化的规律,揭示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的解决机制及社会正义的实现途径。结合跨学科方法的运用,可以增强民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我们应当注重方法上的创新,实现方法上的多元化,尤其应当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统计学等其它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摆脱“僵化的法条”束缚,开展“活跃的法学”文化。
此外,我们应当注重民商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以及法学以外的其他的人文社科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避免形成“隔行如隔山”的学科封闭和知识割裂。法学学科的发展还必须加强法学内部各学科的知识融合,加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知识融合,唯有如此,法学才能形成知识有机关联的学科体系,才能真正融入整个社会科学知识系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