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强:依宪治国: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

丁国强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这些要求进一步明确和深化了宪法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中的先导地位,是治国理政思想和实践的重大突破,对于夯实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宪法观是依法执政的思想基础
    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全面实施宪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回答了政治文明建设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但解决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价值观念、基本利益关系、基本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也解决了权力如何行使、权利如何保障等具体法治问题。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正当路径和科学方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宪法是历史的产物。宪法的生成和发展的过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过程。宪法的演进反映着政治文明的进步、法治文化的发展和人民权利的增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在历史选择和人民信任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在宪法序言中表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过程中所取得的奋斗成果。执政党通过宪法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又通过宪法确认、巩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辩证思维和实践智慧。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全会还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科学阐述了宪法的基本价值、原则和实施途径、实现方式,其核心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一切活动都要依照宪法法律,国家发展的一切成果都要由人民共享。
    宪法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对国家事务进行有效治理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这其中,宪法居于最核心地位,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是制定、调整国家治理政策的基本依据。
    宪法实施决定国家治理的正当合理性。宪法之道,是治国之道。宪法回答了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决定着国家治理的主体和国家治理的方式,是国家治理的纲领性、根本性和系统性规范。“宪法至上”不仅体现在立法层面,也体现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上。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物的能力。这其中,实施宪法的能力和水平是最根本的治理能力。宪法是否能够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直接决定国家治理的效果,因为宪法实施关系到国家秩序、国家共识、国家价值的构建和执政的正当性、治理的合理性。宪法实施与国家治理是有机融合的,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使国家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善;依法追究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可以保证国家治理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宪法实施决定国家治理的权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是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权威决定着法律权威、法治权威。宪法不仅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从宏观上、全局上进行系统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进行全面规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宪法实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宪法至上并不意味把宪法当作空中楼阁,恰恰相反,国家和社会生活必须接受宪法的调控。
    宪法实施决定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宪法实施关系到国家基本政治架构的运作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限制权力、保障人权,推动全社会厉行法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宪法秩序是一种权力秩序,宪法思维是一种限权思维。宪法以最高法律效力确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内容、范围、形式等,是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的保证。推动宪法实施,必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职权法定,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使权力服从于规则控制,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目标。要遵循宪法原则制定决策,按照宪法逻辑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依据宪法精神理顺利益关系。
    宪法精神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灵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神是宪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信仰和宪法权威,推动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具有积极作用。
    宪法精神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彰显。“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宪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同时也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凝聚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和途径。宪法精神是国家和人民对国家治理、人民权益、公平正义的看法,包括执政为民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意识以及依法规范制约国家权力的价值选择。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民维权的武器,也是全民守法的根本依据,使人民群众能够运用宪法说理,运用宪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宪法精神是国家理性、宪法思维的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重要的宪法思维。宪法思维是人们在宪法领域进行的精神活动,是遵循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立场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依宪执政就是运用宪法思维执政,这是治国理政的关键。宪法凝结了国家的最高理性,积淀着治国理政经验和智慧,宣示着党的执政方针和执政理念。责任思维也是宪法思维的一种体现。在我国宪法里面,“负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字眼。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政府、审判、检察机关对人大及其委员会负责等。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权力意味着责任,认真负责、勇于担当是宪法精神的体现,也是国家责任的具体化。国家公职人员要认真执行宪法,模范遵守宪法,自觉捍卫宪法尊严,时刻用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衡量执政行为,在宪法之治中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宪法精神是政治文明的灵魂。亚里士多德说,宪法“乃人类生活的方式”。宪法是国家的法秩序,也是生活的法秩序;是一种制度的存在,也是一种文化的存在。宪法体现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是特定时期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精神是政治文明的灵魂,是民主观念、法治文化的核心。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灵魂工程。让宪法“活”起来,就是要将宪法精神充溢于日常法治中,增强对宪法的认同,激活宪法权利和义务,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彰显宪法价值,实现宪法价值的社会化和宪法规范的生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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