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斌: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事司法的影响
李成斌【摘要】 民事立法的宗旨之一,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立法中,表现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近年来的民事司法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对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保护,进而上升为民事立法。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司法中起着价值判断、价值导向和价值指引作用。
【中文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司法;解释适用;法学方法论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仝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6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1]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对全面依法治国及其具体领域再次提出了目标指引和价值导向。本文拟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立法中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学方法论上的意义,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立法中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2]
(一)国家的价值目标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的价值,体现在《民法总则》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提出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如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为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确立和救济公众环境权益、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社会的价值取向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1.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的价值,体现在《民法总则》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确立的自愿原则,贯彻私法自治理念,贯彻了“法无禁止皆自由”的精神,进一步弘扬了自由的理念。自由,是民法作为部门宪法的核心价值,体现为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过错责任等民法基本理念,它强化了个人的自由意识。如在张某军与蔡某珍遗赠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张某元生前所立以约束配偶婚姻自由为前提方可享有继承财产权利的遗嘱,有违宪法和法律规定,是对蔡某珍婚姻自由的限制,根据《继承法》21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该条规定中的义务应当合法。因此,张某元所立遗嘱中“如我妻蔡某珍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张某军所有”的内容应属无效,即张某军受遗赠的内容无效。[3]
2.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的价值,体现在《民法总则》2条、第4条和第113条等。由此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民法确立的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些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也是反对特权、反对歧视等社会现实的要求,它强化了个人的主体意识。如在邓某娟、北京市某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依据《劳动法》3条、第12条及第1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亦在相关条款中作出相似规定。对于邓某娟询问丧失应聘机会的原因是否因其为女性时,李某乙作了肯定的答复,并表示他们这人手够了,也没招录过女投递员,能够证明邮政公司拒绝聘用邓某娟的原因之一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邓某平等就业的权利,邮政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4]本案对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平等的价值具有典型意义。
3.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的价值,体现在《民法总则》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它要求民事主体合理确定其权利义务,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它明确了民事活动的目的性评价标准。任何一项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需要从结果上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来进行评价。因此公平原则更多地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要求。[5]它强化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4.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的价值,体现在《民法总则》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26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民法总则》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表明民法总则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它构建了私权的体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强化了个人的权利意识。
(三)个人的价值准则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1.诚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的价值,体现在《民法总则》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它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关于诚信原则的本质和功能,有学者认为,它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6]如在宋某与何某、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帝王条款,贯穿民法的始终,所有民事法律,民事活动,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本。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宋某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何某、罗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契约精神,不符合市场交易原则和不遵守交易秩序,与我国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内容相背。[7]
2.爱国、敬业、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爱国、敬业、友善等的价值体现在《民法总则》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公共秩序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禁止滥用私权,要求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民事义务,鼓励见义勇为和救助行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善良风俗体现在家庭生活中的尊老爱幼、和睦团结,引导人们正当行为,致力于构建和睦的人际关系。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
(一)朱某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为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弘扬见义勇为这种传统美德,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在张某福与张某凯、朱某彪生命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某焕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某彪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某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0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某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在张某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某彪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某焕死亡结果的发生。张某焕的死亡与朱某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张某福、张某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8]2018年7月3日,朱某彪的行为也获得当地政府的肯定,其“于2017年1月9日追赶交通肇事逃逸人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相关规定,经调查审议,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9]
(二)杨某电梯劝阻吸烟案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对这些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田某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没有过错,与吸烟老人段某立的猝死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援引《侵权责任法》24条规定,要求杨某承担1.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改判。本案中,杨某对段某立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由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因此,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菊15000元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10]此案判决后,引起社会广泛赞誉,有评论称郑州中院的判决“弘扬了社会正气”,是“阻止民族道德滑坡之判”。2018年5月17日,此案入选律媒桥、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市控烟协会、深圳市控烟协会、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控烟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发布的“2017年度十大控烟法律事件”。[11]
(三)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的系列案件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以各种手段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人物和烈士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个人荣誉、名誉等人格权益,更直接或间接损害了英雄人物及其历史事件所体现的全民族的共同记忆和共同情感,同时也损害了这些英雄、烈士等英雄人物所代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12]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在个人的言论自由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两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最后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定位在,
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体现,从而对此加以特别保护。
在邱某某与孙某、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战斗中表现出的舍身取义、爱国为民的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邱少云享有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被告孙某发表的言论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其行为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因此,原告邱某某要求被告孙某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加多宝公司作为国内知名饮料厂商,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其为庆祝“销量夺金”精心策划的“多谢活动”中,在国内多个大城市的主要平面媒体进行感谢,并在网络上发布了近300条“多谢”海报,此次活动从空间范围和答谢对象的数量上来看,社会影响较大,加多宝公司应当对所感谢的对象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被告孙某作为网络知名人士,虽然发表过多篇与烧烤有关的其他微博博文,但在转载和评论数量上、评论内容的激烈程度和社会影响力上,远不及其侮辱邱少云烈士的博文,加多宝公司没有了解孙某之前发表的不当言论而进行的答谢互动,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产生,再次给邱少云烈士的家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法院认为,加多宝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其言论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侵权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3]
在黄某、洪某某与郭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首先,八路军“狼牙山五壮士”是抗日战争中产生的英雄团体,是中国人民不畏强暴,以身殉国的杰出代表之一。他们所展现出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以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挑战社会公众的传统观念和主流价值观,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黄某、洪某某作为《细节》一文的编辑和作者,对于行为的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其二人对于由此而引发公众的广泛批评甚至是激烈反应,应当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其次,从涉诉微博内容来看,是郭某某针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一社会思潮一贯否定性评价的表达,并未指名道姓,也不存在以影射方式暗指黄某、洪某某的情形,黄某、洪某某作为《细节》一文的编辑和作者,对于相关微博言论较为敏感,容易得出涉诉微博指向自身的结论,但就一般公众的理解,涉诉微博内容并未确定指向黄某和洪某某。再次,就黄某、洪某某所主张的损害后果而言……网民对微博的转发与评论更多是基于自身对涉诉文章的认知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和情感表达,并非是由郭某某的微博言论所引导或决定,所以不能认定郭某某的微博内容导致黄某、洪某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综上,郭某某的微博言论虽个别用语有不妥之处,但不构成侵权。[14]
在洪某某与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刘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因洪某某发表在先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以下简称《不实》)和《“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等文而引发,该两文对“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的多处质疑,体现的是对典型英雄形象、事迹及抗日战争历史的颠覆。……洪某某发表的《不实》《细节》等文,虽然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上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其实质上是对该英雄形象、事迹以及其中体现的民族精神、民族气节的质疑甚至颠覆……该言论已经超越了对一般历史细节的探究和评价范畴,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据此,洪某某就其发表的上述言论可能引发社会公众评价、批评甚至批判等,都应当能够预见且负有较高的容忍度。刘某某在红歌会网发布《给郭、王等人的信》,未构成对洪某某名誉权的损害。从刘某某《给郭、王等人的信》具体情况来看,其主要内容为通过介绍人员情况、战斗细节回应质疑言论并对污蔑英雄行为提出对策建议,其主要目的为消除洪某某在先言论的不良影响,维护先烈形象。综上所述,刘某某《给郭、王等人的信》尚未超出洪某某应予容忍的限度,客观上也并未造成对洪某某名誉权的贬损,不足以认定为侵害洪某某名誉权的行为。[15]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法论意义
(一)法学方法的价值判断
所谓法学方法,就是在司法领域将法律规范适用于需要裁判的“案件”的方法、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以及法院发展法律的方法。起源于19世纪,以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和早期的耶林(Rudolphvon Jhering)为代表的的概念法学,特别重视互不抵触的规范之毫无漏洞的体系以及逻辑的、形式上的法律适用。到20世纪20年代,以晚年的耶林和菲利浦·赫克(Philip) Heck)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把每一条法律规范看成对利益冲突所做出的决定,从而把对争执双方的利益分析特别地纳入法律适用中。20世纪中叶,以拉伦茨(Karl Larenz)为代表的评价法学认为,立法者和法律适用者的活动终归是未然的发展过程,处于中心地位的应当是在各条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判断。[16]因此,在整个法学方法论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的演变过程中,学界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思维并不是简单的逻辑演绎问题。在法律适用中,无论是大前提的寻找,还是小前提的确定,在很多时候涉及到价值判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除了运用固定的概念外,往往还适用一些不确定的、内容尚需进一步填补的准则,如“诚实信用”“重大事由”等。这些准则的适用,就要求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评价。[17]王轶教授认为,价值判断问题意在以讨论事实判断问题得出的结论为前提,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决定生活世界中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适合采用民法手段进行协调,并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相应的利益关系做出妥当的安排。[18]因此,在民事司法中,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法官的利益衡量、目的考量与价值评价贯穿民法问题的始终。
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立法和司法全过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之后,法官在解释民事法律时,所有因素不论是“主观的”或是“客观的”,均应列入考量。这对实现案件裁判,解决具体法律纠纷,追求公正的价值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解释的价值导向
拉伦茨认为,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只能是,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而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规范想法,而不是忽略它,如此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19]西班牙民法典第3条规定:“1.法根据其字面意义解释,并结合其上下文、当时的历史和法律背景,以及实施法律时的社会现实,同时还必须考虑其立法精神和意图。2.公平是适用法律规范时的必须考量,当法律有明确许可的,法院判决只能排他性地基于公平而作出。”[20]〕葡萄牙民法典第9条也规定:“一、法律解释不应仅限于法律之字面含义,尚应尤其考虑有关法制之整体性、制定法律时之情况及适用法律时之特定状况,从有关文本得出立法思想。二、然而,解释者仅得将在法律字面上有最起码文字对应之含义,视为立法思想,即使该等文字表达不尽完善亦然。三、在确定法律之意义及涵盖范围时,解释者须推定立法者所制定之解决方案为最正确,且立法者得以适当文字表达其思想。”[21]
因此,法官首先运用的解释方法,就是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考虑法律制度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并对不同层次的价值进行衡量作出判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该对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进行价值判断的限定,以便作出公正的、符合具体情况、适当而又均衡的裁判。具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有限适用原则。是指在法律解释中,法官不能任意地进行价值判断,而应该有所限制和约束。一般说来,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明确性、严格性,法官必须依照法律规范审理案件。2.遵循程序原则。程序是价值判断正当性的依据,也是法官在法律解释中进行价值判断的根本。法律不仅重视实质正义,更重视程序价值。3.价值冲突原则。要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该将实在与理性、具体与抽象、现实与将来,特殊与普遍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才能做出价值权衡。4.合理性原则。人们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合理的同时,需要受到一定社会价值体系的制约,得出的法律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
(三)法律漏洞的价值指引
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欠缺必要的制定法上的安排。即立法者并未制定出其本应规定的内容。葡萄牙民法典第10条规定:“一、法律无规定之情况,受适用于类似情况之规定规范。二、法律规范某一情况所依据之理由,于法律为规范之情况中亦成立时,该两情况为类似。三、无类似情况,则以解释者本人定出之规定处理有关情况;该规定系解释者假设由其本人根据法制精神立法时,即会制定者。”第11条规定:“例外规定不得作类推适用,但容许扩张解释。”[22]
此类须填补的标准有:“善良风俗”(德国民法典第138条、826条)、“诚信原则”(德国民法典第157条、242条),交易上“必要的注意”(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项),以及(作为即时终止持续性债之关系的前提之)“重大事由”。[23]部分前述的“概括条款”还指示参照其他法秩序外的规范,如“善良风俗”就要参照当时被承认的社会伦理,司法裁判是依据特定的法律评价标准及许多它自己发展起来的基准,使“社会伦理”具体化。[24]如在张家口市鑫百万餐饮有限公司与宣化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随着合同的履行,宣化饭店不仅未获得发包利益,在交纳了水电费后,还负担了亏本的风险,双方利益关系发生严重失衡,应构成情势变更。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对因发生情势变更而致利益关系失衡的承包合同进行矫正,对相关条款予以变更,符合合同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对宣化饭店要求变更合同承包费条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5]本案因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出现立法空白,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双方的承包合同条款,利用民法原则价值判断的指引,作出法律漏洞的填补,有其合理性。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法官办案过程要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要符合实体公正,用公正司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法官要遵循法律精神和原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正司法的全过程,切实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26]
【注释】 *李成斌,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1]“杜万华解读民法总则的主要条款和重要亮点”,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282.html,2017年5月24日访问。
[2]“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载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3/1223/c64387-23924110.html,2018年9月14日访问。
[3]参见江苏法院(2013)参阅案例91号:张超军诉蔡丽珍因遗赠所附条件妨碍婚姻自由被认定无效案,载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http://law.wkinfo.com.cn/case-analysis/detail/MkExMDAwMDQ5MDQ%3D?
showType=0,2018年9月11日访问。
[4]邓亚娟等与北京手挽手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下载自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6229316-80d9-49ae-84f5-54ad8678fl2b&KeyWord=%EF% BC%882016%EF%BC%89%E4%BA%AC03%E6%B0%91%E7%BB%88195%E5%8F%B7,2018年9月11日访问。
[5]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0页。
[6]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页。
[7]宋娟与何秋芹、罗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参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民终2392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ld5be03-f455-4597-e5c-78f09b9fe264&KeyWord=%EF%BC %882016%EF%BC%89%E7%B2%A413%E6%B0%91%E7%BB%882392%E5%8F%B7,2018年9月14日访问。
[8]张庆福与张殿凯、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参见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1e74ac2-126a-432c-b855-a8990074a039&KeyWord=%EF%BC%882017%EF%BC%89%E5%86%800224%E6%B0%91%E5%88%9D3480%E5%8F%B7,2018年9月11日访问。
[9]孔令晗:“见义勇为者朱振彪的这一年”,载北京青年报电子版http://epaper.ynet.com/html/2018-07/06/content_293979.htm?div=1,2018年8月23日访问。
[10]田九菊、杨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下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d271b5a-0154-46ac-b5ea-a87b011be2bd&KeyWord=%E F%BC%882017%EF%BC%89%E8%B1%AB01%E6%B0%91%E7%BB%8814848%E5%8F%B7,2018年9月11日访问。
[11]“‘电梯劝阻吸烟释死案’入选2017年度十大控烟法律事件”,载人民政协网http://www.rmzxb.com.cn/c/2018-05-20/2059307.shtml,2018年9月14日访问。
[12]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220页。
[13]邱少华与孙杰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参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0012号民事判决书,下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c616f84-8695-4a87-b?4-3243820f4364&KeyWord=%EF%BC%882015%EF%BC%89%E5%A4%A7%E6%B0%91%E5%88%9D%E5%AD%97%E7%AC%AC10012%E5%8F%B7,2018年9月14日访问。
[14]参见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书。同类案件有黄某、洪某诉梅某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参见(2014)丰民初字第05325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5968号民事判决书。
[16][德]米夏埃尔·马丁内克:“德国民法典与中国对它的继受”,载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13页。
[17][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版,第98-99页。
[18]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1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9页。
[20]潘灯、马琴译:《西班牙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21]唐晓晴等译:《葡萄牙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22]同上注,第7页。
[23]《德国民法典》第138条:(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第826条: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加损害于他人的人,有义务向该他人赔偿损失。第157条:合同必须照顾交易习惯,以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予以解释。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照顾交易习惯,以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履行给付。第276条(2)疏于尽交易上必要的注意的人,即系有过失地实施行为。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4]同注[19],第170页。
[25]参见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06)宣区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
[26]张先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4/id/3254438.shtml,2018年9月11日访问。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