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我为何认为熊秉元先生批评的不对
何帆(最高法)【原编者按】最近,熊秉元老师《把书读对:何帆、苏力和贺卫方对原著的误读》一文在微信圈流转,文中涉及对我一则书名翻译之“误”的批判,也即2009年出版的《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由于文章流转甚广,不少师友向我求证正误,故在此回应。
熊老师认为,我将原书名Charles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译为《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是不正确的。理由是,狄更斯早年辍学,在社会底层挣扎多年,与学院相隔十万九千里,并不是一位“法律史学家”。比较正确的译名是《视狄更斯为法律史学家》,即从法律史的角度,阐释狄更斯的作品(View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
我非常佩服熊老师的学问、文章,但觉得他的批评亦值得商榷。首先,没读过法学院,就不能称为法律史学家么?换言之,狄更斯也没读过文学院,但谁能否认他的文学家地位。其次,从文法上看,Charles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也可以译为“法律史学家狄更斯”,但这样更容易让人误以为他与文学家狄更斯不是一个人,故当时未采纳这一译法。现在的译法符合原意,也没有错误。最后,《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的作者是英国法律史学泰斗威廉·霍尔兹沃思,他之所以把狄更斯视为把自己还高明的法律史学家,与狄更斯的在监狱长大的经历,及其后来的律所职员、法院书记员、法制“跑口”记者生涯、诉讼当事人经历有着密切关联,书中对此也做了非常清晰的阐述。为了让读者更明白这一点,我将当年的译者序《法律的傲慢与文学的偏见》作为正文,重新贴出,方便读者了解“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
我从事翻译工作已有8年时间,目前翻译作品约有10余部。译事艰难,能力有限,其中当然难免错谬。近年来,贺卫方、郑戈等师友,都曾指出过我翻译中的一些错误,甚至是重大错误,对此,我深表感谢,这也是我近年译著倾向于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出版的原因,以此提醒自己谨慎再谨慎。不过,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我们提倡“把书读对”,但是,如果没有认真通读原书,就批评译者把书译错,也不是严谨的态度。特此说明,也请熊老师海涵。对批评者的认真回应,才是对批评者最大的尊重。
法律的傲慢与文学的偏见
作 者 | 何帆(法官,业余译者)
一
“我宁可吃个大亏,也比吃法律更大的亏要好。”1846年10月,查尔斯?狄更斯在写给好友约翰?福斯特的信中说 ,“我永远忘不了上次《圣诞颂歌》事件带给我的焦虑感觉,花那么多钱,最后竟然落得个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下场,我当时只不过要求属于我个人该有的权利而已,结果是,我仿佛变成了一个强盗,而不是被抢的人。即使官司打赢了,除了一堆焦虑与困扰,我什么也得不到。” 写这些话时,狄更斯已享誉整个英语世界,之前的作品,如《匹克威克外传》、《尼古拉斯·尼克尔贝》、《雾都孤儿》、《老古玩店》、《圣诞颂歌》等,每一部都受到热烈追捧,奠定了他在英国文坛的地位。
文学作品一旦畅销,自然倍受盗版者青睐,更何况是在那个版权意识淡漠的年代。1844年,狄更斯因为《圣诞颂歌》一书被盗版,对一家出版商提起诉讼。官司旷日持久,除了搭进去七百镑诉讼费,狄更斯本人也耗费不少心力。但是,官司结果却很不如意,反而将他拉入更棘手的法律纠纷,这一经历令狄更斯对当时拖沓繁冗的司法程序失望之极。因此,当自己的小说1846年再次被人盗版时,他干脆不采取任何维权行动,正如他在信中所言:“法律的傲慢与粗暴,实在已经到了让人恼怒到忍无可忍的地步了。”
1853年,狄更斯最富盛名的作品《荒凉山庄》问世,这部小说对大法官法院及其代表的衡平法程序进行了猛烈抨击。狄更斯在序言中列举了一起衡平法案件,该案审了二十年,诉讼费高达七万英镑,但还远远没有结案,案情仍与开审时差不多。还有一起案子,从18世纪拖到19世纪中叶,诉讼费超出前一案件的两倍,但仍悬而未决。诉讼双方当事人被案子拖老、拖疯,一条条生命都白白葬送了,而官司仍在热热闹闹地打下去。在这个过程中,只有法官和律师们捞到了好处,巨额诉讼费都进了他们腰包。这帮人极尽拖延之能事,因为案子越拖对他们越有利。作为小说主线的“贾迪斯诉贾迪斯案”,就是这类案件。在正文中,狄更斯直言不讳地表达了他对英国法律的看法:“英国法律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为诉讼而诉讼”,即使牺牲当事人利益也在所不惜。
狄更斯对大法官法院与衡平法程序的批评,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有人甚至认为,正是这部小说导致了议会对大法官法院的改革。英国原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后来便曾说过,狄更斯小说对司法改革的贡献,远远超过了吉米·边沁。 但是,与历史上许多文学著作一样,这部小说对社会变革的影响被明显夸大了。 很快就有法律人士指出,大法官法院的确曾存在司法弊端,但在《荒凉山庄》开始连载前,清除弊端的改革已经开始,小说反映的情况已非现实情形。
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也认为,狄更斯对大法官法院与衡平法程序的批判是不公正的,《荒凉山庄》最多算是篇小说化的新闻报道。 擅长精神分析的美国学者彼得·盖伊甚至断言,狄更斯的性格过于脆弱敏感,第一次打官司的不愉快经历在他内心留下强烈阴影,因此,他充分发挥自己的文学想象力,把这一经历渲染为一种更大的伤害,通过《荒凉山庄》栩栩如生地予以展现。盖伊认为,小说本身就像是在“发泄一股可爱而优雅的怨气”。
那么,对衡平法程序乃至整个英国司法制度的抨击,到底是法律的傲慢引致的意气之见,还是狄更斯经过多年观察体验后得出的深刻结论呢?这一结论,又是否确切揭示了大法官法院存在的司法弊端?除了《荒凉山庄》,狄更斯的许多小说都曾提及那一年代的法律与法律人,许多故事也是以案件为线索展开。可以说,他对法律题材相当热衷,在版权官司之前即是如此。这些又是基于什么原因?是否与他的某段经历密切相关呢?在威廉·霍尔兹沃思这部《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里,我们或许能够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二
威廉·霍尔兹沃思(1871-1944),英国法律史学者,1922年任牛津大学瓦伊纳法学教授,代表作为十六卷本的《英国法律史》。这部巨著讲述了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到1875年司法改革时期的英国法历史,被誉为该研究领域最为全面,也是最为出色的作品之一。 除此以外,霍尔兹沃思还著有《盎格鲁—美国法律史》(1928)、《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1928),后者是他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斯托尔斯讲座的授课内容。
相较于前两部“大部头”,本书最多算是小册子。在这本小册子里,霍尔兹沃思从一名法律史学家的角度,讨论了狄更斯小说对法律史学研究的价值。全书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狄更斯早年的法律经历,并讨论他对19世纪早期各类法院、律师公会及律师事务所的描写。第二部分侧重分析狄更斯笔下形形色色的法律人,其中既有大法官、皇家大律师、高级律师这样的高端执业者,也包括律师助理、法律文具店主、办事员、法律文书誊写人等低端法律行业人员。在第三、四部分,霍尔兹沃思结合《荒凉山庄》与《匹克威克外传》两部小说中涉及司法程序与庭审活动的描写,讨论与比较了普通法与衡平法两类诉讼程序。
三
关于狄更斯早年的法律经历,霍尔兹沃思并未过多介绍。事实上,了解狄更斯这段经历及对其文学生涯的影响,对于我们认识与理解“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是非常重要的。这里不妨详细予以展开。
狄更斯12岁那年(1824年),父亲约翰?狄更斯因无力偿债而被拘捕,送入了专门关押债务人的马厦尔西监狱。两个月后,母亲也带着全家住进监狱。当时,狄更斯仍在泰晤士河滨大街30号的华伦黑鞋油作坊做童工,周薪6-7先令,除了工作,其它时间都陪家人在监狱消磨。 这也给了他熟悉监狱,以及那些因贫困而入狱者的的悲惨身世的机会。
1827年,狄更斯开始了自己短暂的法律生涯。从威灵顿学堂辍学后,他去查尔斯?莫洛伊律师事务所应征,成为那里一名律师助理。不过,这位“助理”的主要工作就是打杂。几个月后,他又被位于格雷律师公会的艾利斯&布莱克默律师事务所录用。对一位未来的小说家而言,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为其日后创作积累了丰富素材。“任何一个当班职员透过锁眼听到的律师机密谈话,都会在外面的职员办公室传作笑谈。”
到律师事务所洽谈业务的各色人等,不少人被他后来写入了《匹克威克外传》。为了帮律师们送达各类诉讼材料,狄更斯经常奔波于伦敦的大街小巷。这一过程,令这位来自朴次茅斯的年轻人对伦敦的市井百态有了更多了解。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狄更斯办了一张大英博物馆图书证。业余时间,他都在那里读书。
年轻的狄更斯对新闻业颇有兴趣,梦想成为一名报道议会新闻的记者。为此,他努力学习速记。1829年,凭借娴熟的速记技能,狄更斯先后被博士院 和大法官法院录用,担任庭审速录员。这段工作经历,使他得以透过形形色色的民事纠纷,加深对社会矛盾和世态人情的理解。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因此掌握了许多法律知识。比如,他一直弄不清楚,为什么博士院的法官既可以审理遗产继承案件,又可以审理宗教和海事案件。
1831年,狄更斯的舅父约翰·巴罗出任《议会镜报》的编辑,狄更斯终于梦想成真,开始为这家报纸报道议会辩论情况,第二年,他正式成为《真阳报》的通讯员,负责议会新闻报道。议会休会期间,他常被派驻外地,采访地方选举中的新闻。这一工作非常辛苦,因此,他常在猛烈颠簸的马车上,凑着昏暗、晃动的车灯写稿。这一艰苦磨练,也使他养成了以极高速度写稿的本领。
即便是成为作家后,狄更斯仍与法律界保持密切接触,他的朋友中,有不少是法官或高级律师。1840年,狄更斯还做过一次陪审员,参加了对一名怀疑被其母杀害的婴儿的验尸程序。 为塑造《雾都孤儿》中那位治安法官的形象,他专门跑到一个法庭,观察那里一名招人嫌的法官的神情。
尽管狄更斯对英国的司法制度颇多微词,但对死刑却态度微妙。1848年,狄更斯在《观察家》杂志发表一系列文章,涉及穷人犯罪、城市卫生和死刑问题等多个话题。他明确表态支持死刑,但反对当众行刑的野蛮做法。但是,其朋友道格拉斯·杰罗尔德却主张根本废除死刑,两人经常为此争得面红耳赤,几乎反目成仇。
值得指出的是,1842年,狄更斯应邀携夫人去美国旅行。在那里,他受到前所未有的欢迎。美国公众把他当明星一样追捧,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在美国期间,狄更斯参观了疯人院、监狱和法院。他十分赞赏美国监狱对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的做法,认为这样不但能增加社会财富,还有助于把他们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当时英国劳动力过剩,根本不允许安排犯人生产劳动。
在参观美国法院时,狄更斯用幽默的笔调对美国人的不良卫生习惯进行了嘲讽,他把美国首都华盛顿描述为“随地吐痰、乱吐烟渣的大本营”,“在美国所有的公共场所,这种丑陋的习俗都被认可。在法庭里,法官有自己的痰盂,法警有自己的痰盂,证人有自己的痰盂,被告人有自己的痰盂,同时还有痰盂提供给陪审团与观众,因为在审理案子过程中,许多男人必须不断吐些什么。”
当然,尽管受到热烈欢迎,一向对版权问题非常敏感的狄更斯还是直言不讳,表达了他对自己作品在美国频频被盗版的不满,并呼吁早日制定国际版权公约,以保护英美两国作家共同的著作权益。这一呼吁,使他受到不少美国媒体的攻击与嘲讽,但他对此丝毫不以为然。 两年后,为维护自身权益,他先后提起五次诉讼,控告那些盗版书商。不过,官司虽然打赢了,他却并未得到多少赔偿。这也是导致狄更斯对英国司法制度不满的原因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文学史上,许多脍炙人口的法律题材作品,都曾受狄更斯小说的影响。卡夫卡的《审判》 、赫尔曼·麦尔维尔的《书记员巴特尔比》明显受过《荒凉山庄》启发。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和《卡拉马佐夫兄弟》,也从狄更斯作品中获益匪浅。 但是,在对法律人物的刻画,和对法律弊端的揭示方面,这些作品均不及狄更斯。
四
一位作家的早年生活经历,必将对其日后创作产生影响,更何况是狄更斯这位具有卓越观察能力和语言天赋的伟大作家。我们看到,无论是其早期的习作汇编《博兹札记》,还是仅完成半部的遗作《德鲁德疑案》,狄更斯每部文学作品中都有法律与法律人的踪影,更不乏对法律机构与司法制度的生动描写。
狄更斯早期作品中的法律人,善恶对立十分分明,要么是作恶多端的讼棍,如《匹克威克外传》中的道森与福格,《老古玩店》中的布拉斯兄妹,要么是善良正直的律师,如《匹克威克外传》中的范基、《大卫·科波菲尔》中的威克菲尔。在后期作品中,狄更斯笔下法律人的性情趋向复合与多元,既有惟利是图的一面,也有人性化的一面。这说明,随着对社会、法律的认识不断深入,狄更斯本人的思想也在不断成熟,他不再把社会、法律的弊病归咎于一两个人或一两个群体的道德优劣,而是从制度本身,或司法制度对人性的影响来加以认识。
总体来说,狄更斯对维多利亚女王时代早期的司法制度持批判态度。《小杜丽》里,狄更斯结合幼时经历,刻画了马厦尔西监狱内的众生相。《匹克威克外传》、《远大前程》中,也都有对弗利特、纽盖特等伦敦几座主要监狱的描述。在小说里,狄更斯对监狱制度,尤其是债务人监狱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此外,《雾都孤儿》、《我们共同的朋友》批判了济贫法。《艰难时世》讽刺了婚姻法。《匹克威克外传》、《荒凉山庄》分别通过对一起普通法案件与一起衡平法案件的描写,抨击这两类诉讼程序蕴含的弊端。
事实上,狄更斯对司法制度的批判态度,很大一部分系偏见造成,他对法律的部分理解,有些属于外行人的一厢情愿。早年的法律经历的确影响了其创作,但那仅仅只是早年的经历而已。幼时父亲负债入狱的经历在他内心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并成为他日后批评监狱制度的动因之一。但必须承认,设置债务人监狱,惩罚恶意拖延债务者,确实符合那一年代的社会需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树立了良好的商业风气。 也有研究者指出,狄更斯小说中的监狱并非英国监狱的真相。为了达到批判目的,狄更斯对英国监狱消极一面的描写是夸大了的。如他小说中的监狱看守,往往不是老弱病残,就是社会上的不良分子,这就明显有夸张的成分了。
其实,霍尔兹沃思在本书开篇就曾说明:“狄更斯并不是一位法律人。他并不熟悉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作品中所犯的法律常识性错误也不止一处。”其它法律史学家也指出,狄更斯在法律方面的知识见闻大多来自19世纪二三十年代,他几乎忽略了19世纪前期英国的司法改革。 比如,1852年发布的《大法官法院程序法》,已经取消了封建的传唤令状方式,改用送交原告起诉状抄本的方式传唤被告人出庭。该法案还突破旧制,授权大法官法院可以决定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而无须将其提交普通法法院,这就避免了法院之间因相互转送案件而导致的拖延。此时,《荒凉山庄》才刚刚开始连载。而且,作为该书线索的“贾迪斯诉贾迪斯案”,本来也应当由遗嘱检验法院而不是大法官法院来受理,狄更斯明显把遗嘱争议案件与监护权案件弄混了。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对于一名并非法律人的作家来说,要求其洞悉法律精髓,熟稔法律条文,并将其完美准确地体现在作品中,委实过于苛刻了。即便是在进入网络时代的今天,多数民众也未必会第一时间知晓某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发布情况,更何况是在维多利亚女王时代。不可否认,狄更斯习惯在小说中使用夸张笔法,某种程度上,甚至夸大了司法改革乃至社会变革的必要性,但这并不妨碍他通过认真观察,将150多年前的法律图景,以生动的文字形式,一帧帧传递至我们面前。在他笔下,那一时代的律师风貌、庭审场面乃至各项法律业务的开展情形,都被栩栩如生地展现,司法程序的各类弊端也随着故事展开被逐一揭露。可以说,这才是真正受到霍尔兹沃思认可,并被其着力分析的部分。
以《匹克威克外传》一书中的巴德尔太太诉匹克威克先生一案为例。主人公匹克威克先生在旅途中结识了机灵能干的小伙子山姆·威勒,打算雇他当仆人,回家后就与房东巴德尔太太商量此事。巴德尔太太是位寡妇,对匹克威克一直心存好感。听匹克威克说家里可能增加一名新成员,误以为他要向自己求婚,竟幸福地晕倒在他怀里。后来,她受坏律师道森与福格挑唆,又向匹克威克提起违反婚约之诉。
按照霍尔兹沃思的说法,“狄更斯对班德尔太太案庭审当日法庭情景的描绘,简直堪称经典,几乎无人可与之媲美。”无论是高级律师的专用座席,还是他们在交叉询问时的风采与措辞,以及律师们携带的诉讼摘要书、包有黄色小牛皮的法律书籍,都在狄更斯笔下完美呈现。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某些程序上的细节。比如,在庭审期间,原告巴德尔太太与被告匹克威克都没有在陪审团前作证。这并非狄更斯刻意设置,而是因为15世纪以来的英国旧法,认为当事人既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陈述自然不足采信,所以一直禁止当事人本人到庭作证。 围绕上述问题,霍尔兹沃思饶有兴味地展开讨论,并提出这样的假设:如果法律允许巴德尔太太与匹克威克在陪审团前作证,匹克威克是否有可能转败为胜?此外,霍尔兹沃思还深入分析了为什么原告律师宁愿将家境殷实的匹克威克送进监狱,也不去执行其财产等问题。
正是基于上述讨论与分析,霍尔兹沃思指出,对法律史学研究者来说,狄更斯的小说能够提供他们从正规史料中无法找到的材料,这一方面得益于狄更斯早年的法律经历,一方面来自作者本人“卓越的观察能力,最切身的体验和第一手的资料”。而“上述资讯的范围之广泛、数量之可观、描述之精确”,足以让人们将狄更斯也视为一位优秀的法律史学家。
五
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出版于1928年,那时,“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领域远未呈现出繁荣迹象。 距离该领域的“奠基之作”,詹姆斯·怀特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出版也还有45年之久。 但是,即便在当时,以狄更斯作品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专著仍有不少,如罗伯特·尼利的《狄更斯的法律人及其助理》(1936) 、菲利普·柯林斯的《狄更斯与犯罪》(1964) ,等等。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作为英语世界最受欢迎的作家,狄更斯作品在“法律与文学”成为显学之前,即受到广大研究者的青睐。
如今,“法律与文学”已在英美等国法学界站稳脚跟,主要法学院皆开设了“法律与文学”课程,且均把狄更斯的著作列入指定阅读书目。 哈佛、耶鲁大学的法学院甚至专设了“狄更斯与法律”这一课程。 包括丹宁、波斯纳在内的许多知名法官,也将狄更斯作品视为“法律与文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
与此同时,相关专著与学术论文更是汗牛充栋。 不过,一直以来,狄更斯与法律这一研究领域最为权威,引证率也最高的著作,仍是霍尔兹沃思这部《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
之所以如此,首要原因源于本书对狄更斯小说进行了最全面的梳理与分析,内容涉及法律人、法律机构、法律程序等各个层面。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作者霍尔兹沃思本人就是英国法律史研究领域的权威。在此之前,霍尔兹沃思的老师梅特兰曾指出,法律史之所以难写,主要是因为法学家不了解历史,而历史学家又不谙法律技术。
梅特兰曾打算与洛克合作,合著一部全面囊括英国法律史的巨著,但最终因精力不足、理念不合而放弃,只完成了一本《英国法律史:爱德华一世以前》 。而霍尔兹沃思则耗近40年之功,完成了十六卷本的《英国法律史》,既弥补了梅特兰的遗憾,也令之前的英国法律史著作黯然失色,其学术功底可见一斑。 可以说,如果从法律史的角度诠释狄更斯作品,霍尔兹沃思显然是最佳人选。前已述及,狄更斯作品中,涉及19世纪早期英国法的内容俯拾皆是,既有宏大场面的描述,也有生动细节的刻画,若不具备深厚的法律史学功底,显然是无法理清脉络,说明问题的。
六
那么,对于80多年之后的中国读者,这本书的价值又体现在何处呢?在当代中国,尽管法律与文学研究尚处起步状态,但是,通过苏力、冯象、梁治平、徐忠明等学者的不断努力与推动,该领域已引起广泛关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学者的研究充分利用了本土文化资源,而非紧扣西方文学作品。他们或是以话本、戏剧、明清小说为材料,在特定语境中解读复仇、婚姻、冤案、法律职业、清官、道德与法律等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现象 , 或是利用谚语、笑话、笔记、竹枝词、判词、地方志,深入探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 材料的不同,自然也导致思考进路、研究方法的不同。
当然,对本土文学资源,尤其是小说的解析,学者们也主要立足于文学经典进行解读,远者如民国时期法学家萨孟武先生的《水浒传与中国社会》、《西游记与中国古代政治》 ,近者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尹伊君先生新近出版的《红楼梦的法律世界》, 而以现当代小说为对象的研究则付之阙如。这既与进入网络时代,人们的阅读口味与阅读偏好发生巨大变化有关,某种程度上也因为当代文学作品中,值得拿来做法律分析的文本实在乏善可陈。某些作品名为“法制文学”,实际只能算官场小说或犯罪故事,诸如《深牢大狱》等足以透视中国当代监狱制度的文学作品不仅为数不多,也未引起法律学者们的注意。
正如苏力指出的,美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者讨论的文学文本,多系西方经典,如荷马、但丁、莎士比亚、狄更斯、陀思妥耶夫斯基、托尔斯泰、卡夫卡、加缪、弗罗斯特、乔伊斯等人的著作。这些人只有少数为中国人所熟悉,多数作品也未被广大中国读者阅读过。 而且,鉴于文化与语境的关系,中国法律学者更多只能从故事本身进行解读,分析的方法与得出的结论都是浅层次的,更像是隔靴搔痒。如若进行较深层面的分析与解读,还必须吃透原著,而不是捧读译本,这无疑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而且很有可能出力不讨好,招致更多的质疑与批评。这或许是学者们舍弃西方文本,选择本土材料进行研究的首要原因。
第二个原因或许更为微妙,即与我国普通法研究的整体水平息息相关。 长期以来,被引入、译介乃至被津津乐道的英美法著作,更多是关于美国法的作品,而真正以普通法历史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并不多,国内学者有分量的相关专著也不多见。 正如批评者所言,国内的相关研究仅仅满足于了解美国法这一“儿子”,却对作为“父亲”的普通法不求甚解。 关于普通法的研究“分散而不系统”,“局部深刻而总体肤浅”,表面繁荣却“缺乏争鸣”。 另一方面,普通法本身又是如此博大精深,迫切需要从历史的角度进行理解。英国法律史大家波洛克曾说过:“我是一个法学家;但在我看来,一个人如果没有远远超出一般课本更多的历史知识,他是不可能理解英国法律的。”马修·黑尔亦曾如此描述普通法:“普通法就像阿戈尔英雄的战船,从过去航行到了今天,尽管船舱里的东西可能全都变了,但从外观上看,它却还是原来那艘船。”在这种情况下,让一名中国法律学者去深入解读狄更斯小说中的普通法问题,排除文化与语境的因素,也将是十分艰难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一书对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者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即一位英国法律史学家如何围绕一位伟大作家的文学作品,条分缕析、逐步梳理,为我们复原狄更斯时代的法律图景,阐释当年的司法背景与法律问题。无论是虚假保人、拘捕令、财产扣押令这些琐碎细节,还是贵族诱奸案、药店学徒过失杀人案、赌博诽谤案这些逸闻趣事,霍尔兹沃思都能如数家珍,娓娓道来,使得阅读本书成为一段在文学、法律与历史之间穿行的愉悦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