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秉松 廖斌:恐怖主义概念比较研究
何秉松【摘要】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2002年9月11日基地组织对美国发动袭击以来,“恐怖主义”几乎成了世界范围内的热门话题。然而,什么是恐怖主义?愈演愈烈的恐怖活动是否可以用“主义”加以概括?当然,这是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此处推介文章的主题。除此之外,还有更深刻的问题,诸如为什么会发生所谓的恐怖主义?它是文化问题,宗教问题,抑或政治及经济利益问题?恐怖主义将如何发展下去?它究竟会给人类社会带来什么样的直接或间接后果?一句话,它是否会引发全球性灾难?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抑制消除恐怖主义?目前,法学界有关的研究与论述还不多。推介此文,目的在于引起学界对此更多的关注,从而将对此问题的科学探讨引向深入。
【关键词】宗教问题|动物解放阵线|人类社会|战争法规和惯例|日本奥姆真理教|宗教狂热|热门话题|无辜者|袭击事件|基地组织
一、国际社会的分歧
什么是恐怖主义?这是一个长期困惑人们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长期障碍人类社会合作打击恐怖主义的重大实践问题。1990年,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制定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指出,“自从1972年联合国首次研究国际恐怖主义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国际恐怖主义一词的含义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也未能就预防恐怖主义暴力行为的有害表现所必需采取的措施达成充分的一般意见。”恐怖主义的定义已成为当前加强国际合作反对恐怖主义斗争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进行研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恐怖主义,讨论恐怖主义的会议无法计算,可是,人们至今仍然未能有一个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的定义。其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客观上来说,恐怖主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物,而且是一个正处在发展中的事物,因而不容易被人们所正确认识;另一方面,从主观上来说,人们总是站在不同的政治立场上来看待恐怖主义,美国学者博·格罗斯库油博士正确地指出:“我们在给恐怖主义下定义时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它是一个充满着政治性的概念,是一个被政治优先权、观点和利益的争论搞得混乱不堪的概念。常见的说法:‘一个人的恐怖主义者是另一个人的自由战士’反映出这种困境。一个看起来只是语义学的问题,本质上却是不同意识形态的冲突,意味着我们是否把某个事件视为恐怖主义取决于我们的政治观点。”事实上,正是由于政治观点、政治立场的不同和对立,导致了对恐怖主义认识上的根本分歧。
二、词典的定义
恐怖主义一词来源于法国大革命,因此牛津英语词典关于恐怖主义的第一个定义是“如同法国1789-1797年大革命当权的政党实行的威胁一样,凭借威胁的政府。”这个定义,主要是指国家恐怖主义,即政府实行的恐怖主义。此后,在实践中,恐怖主义一词被逐步适用于个人的和团体的各种暴力行为,但是,在恐怖主义的定义上没有新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国际上出现的暗杀浪潮以及其他的恐怖行为导致了当时的国际联盟做出反应,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专门研究这个问题。其结果是1937年召开两个国际会议,一个是预防和惩罚恐怖主义的会议,另一个是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会议。前者制定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并有27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但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没有实行。公约第一条第2项把恐怖主义界定为:“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这是最早在国际性条约中对恐怖行为所作的界定。它明确指出恐怖行为是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是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但是,没有直接指出制造恐怖的手段是暴力。也没有提及国家恐怖主义。因为当时的暗杀浪潮,主要是针对国家和政府的。与法国大革命时由政府实行的恐怖主义显然不同。
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恐怖主义大都与殖民地的冲突相联系,特别是在巴勒斯坦、马来亚、塞浦路斯、阿尔及利亚和肯尼亚的殖民地冲突。但是,当时很少把它们称为恐怖主义者,原因是人们对殖民统治的合法性有怀疑,同时,把这个词适用于以打击殖民武装为目标的战斗也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有人坚持认为,恐怖主义只能适用于直接针对非战士的暴力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期间,恐怖主义已普遍适用于来自反对国家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像美国三K党那样的保守组织的暴力行为。鉴于这些情况,1989年出版的牛津词典,给恐怖主义界定了两个涵义:其一是专门指法国大革命后政府的恐怖统治;其二是指“意图以恐怖手段打击异己者的政策;威胁方式的使用;引起恐怖的事实或者使人恐怖的情况。”其他词典关于恐怖主义的界定,已不再有法国大革命恐怖主义的专门涵义。
韦氏大词典(Webster’sThirdNewInternationalDictionary)认为:恐怖主义是:(1)系统地使用恐怖行为作为强迫的手段;(2)一种威胁或者暴力的气氛。这个定义,强调了恐怖主义是一种系统的恐怖行为或者暴力、威胁的气氛,是正确的。恐怖主义必然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否则,就不能制造恐怖。而且,它不是孤立的暴力行为,而是系统地使用暴力。这种解释,是与“主义”的含义相符合的。所谓“主义”(ism),就是指“一种独特的教条,系统,或理论”。因此,恐怖主义就是把恐怖作为教条来信奉和实行。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解释是:恐怖主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或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革命者和追求社会正义者,以及军队和秘密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这个定义,指出了恐怖主义的三个特征:(1)恐怖主义是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这种手段主要是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在暴力前面加上“令人莫测”的形容词,是非常恰当的,恐怖主义的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突发性,总是在人们意想不到的时间和地点,发动突然的袭击;(2)恐怖主义的打击目标是各国政府、公众、或个人;(3)恐怖主义的主体是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革命者和追求社会正义者。但这里列举的主体是不全面的,例如,没有提到国家。
《美国传统大学英语辞典》(AmericanHeritageCollegeDictionaryoftheEnglishLanguage1996,p.1854)对恐怖主义的解释是:对武力或暴力的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一个人或一个有组织的集团以威胁或胁迫社会或政府为目的而危害人类或财产,常带有意识形态或政治原因。这个定义的最突出之点是:(1)把政治目的具体化,明确指出“以威胁或胁迫社会或政府为目的”;(2)指出恐怖主义行为是由于意识形态和政治原因;(3)明确指出恐怖行为对财产的危害。
三、西方国家立法对恐怖主义的定义
2001年9月19日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通过两项法案,明确界定了欧洲范围内恐怖主义行为的概念和对相关罪行的量刑标准。有关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法案规定,恐怖主义行为的概念是个人或组织故意针对一个或多个国家,或针对被侵犯国家的机构和人民进行旨在威胁、严重破坏甚至摧毁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及其建筑物的行为。这个定义,显然是受美国“9.11”恐怖主义系列袭击事件的影响,就像是对“9.11”事件的描述。
1974年英国《防止恐怖主义法》界定的恐怖主义是“为了政治的目的使用暴力,包括任何为了使公众或其任何部分陷入恐怖而使用暴力。”这个简短的定义提及的三点内容:使用暴力、为了政治的目的、使公众陷于恐怖,我们认为都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个定义显然是不全面的,特别是没有指出使用暴力的目标。
在美国,《美国法典》第22条[Title22,Section2656f(d)]把恐怖主义定义为:“亚国家或者秘密代理人对非战斗人员实施的预谋的、基于政治动机的、通常意图影响公众的暴力。”这个定义包括5点内容,即恐怖主义的主体、目标、政治动机、目的、暴力。它把对象限于“非战斗人员”代表了不少人的主张,因为这个限制可以把战争与恐怖主义加以区别。但把主体局限于“亚国家或者秘密代理人”显然是不全面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法典作了规定,但美国政府的各部门使用这个定义的只有美国国务院。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美国国防部却另有自己的定义。美国联邦调查局恐怖主义研究中心(theUSFederalBureauofInvestigationterroristResearchandAnalyticalCenter)将恐怖主义界定为:为推进政治和社会目的、意在威胁或者胁迫政府、平民或者其部分而对人或者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者暴力(1991)。美国国防部(USDepartmentofDefense)将其界定为:意在胁迫或者威胁政府或者社会而对个人或者财产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通常为达到政治、宗教或者意识形态目的。
此外,还有时为美国副总统的乔治·布什任命的恐怖主义特别工作组在1986年给恐怖主义所下的定义:恐怖主义是为了促进政治的或社会的目的而对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通常是意图威胁或强迫政府、个人或集团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或政见。这个定义,在政治目的之外,还加上社会目的,这就扩大了恐怖主义的范围,把那些反对堕胎、保护环境或保护动物为目的而实施的恐怖行为,也包括在恐怖主义之内。
四、对国外学者有关恐怖主义定义的实证分析
至于学者的恐怖主义定义就更不一致了,因为大量的恐怖主义定义是由众多的学者研究界定的。我们只能选择其中最重要的进行分析。
美国著名学者亚历克斯·施米德(AlexSchmid)的专著《政治恐怖主义》(PoliticalTerrorism:AResearchGuide,1983,1988年二次出版)中,用了100多页的篇幅,分析了1936-1983年期间作者们提出的109个恐怖主义的定义的内容,从中选择了22个要素并计算出它们出现的频率,通过这些分析比较,提出一个详细的(严格说是冗长的)定义:
“恐怖主义是一个令人不安的、重复暴力行为的方法,由(准)秘密的个人、团体或者国家行为者为了特殊的、犯罪的或者政治原因而使用,它不同于暗杀,直接的施暴对象并非其主要目标。暴力的直接牺牲者一般是任意选择的(随机的目标),或者从目标人群(有代表性或者象征性的目标)中挑选的并作为一个消息的发生器。在恐怖主义者(组织)、(危险中的)被害人和主要的目标(观众)之间基于威胁和暴力的信息传递过程,被用于操纵主要目标(受众),将其变成恐怖的目标、需要的目标,或者注意的目标,这取决于威胁、胁迫或者宣传是否是其主要追求的目的。”(1983年版,第28页)
与亚历克斯·施米德的冗长定义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沃尔特·拉奎尔(WalterLaqueur),在他的著作《恐怖主义时代》(1987年)提出的非常精练的恐怖主义的定义:“为了达到政治目的对无辜的人们非法使用暴力”。这个定义虽然简短,但却抓住了恐怖主义的本质。
澳大利亚犯罪学专家格兰特·沃德劳(GrantWardlaw)正确地指出:“每一个定义都包括三个不同的要素:(1)方法(武力或暴力),(2)目标(政府和民众),(3)目的,是双重的(带来恐惧和政治或社会的变革)。”研究恐怖主义的定义,
就从这三个要素开始。
(一)“方法”,即暴力
暴力包括武力,故只提暴力即可。暴力是首要的和最根本的要素,没有暴力就没有恐怖主义。不能把非暴力的事物列为恐怖主义。所谓暴力(violence),按照美国传统辞典的解释,是指以侵犯、破坏或滥用为目的而使用的体力(Physicalforceexertedforthepurposeofviolating,damaging,orabusing),这是一种本义的解释。但恐怖主义的暴力,不限于体力上的,而是有所扩张,因为它还可以利用现代化的先进的技术和武器。例如,炭疽等生化武器,网络等先进技术。不必倚靠体力。凡是足以危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引起人们恐怖的行为,都属于恐怖主义的暴力。暴力,也包括以暴力进行威胁,以及未得逞的暴力,即暴力未遂。恐怖是暴力的化身或者说暴力的体现。缺少暴力这个要素,就不是恐怖主义。因此,前述所有的恐怖主义的定义,大都把暴力作为其最基本的要素。
但是,并非一切具备暴力这个基本要素的都是恐怖主义,即使那些足以危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引起人们恐怖的行为,也并非全部都是恐怖主义。在世界上,很多暴力行为,都会严重危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恐怖和惊慌。例如,以贪利为目的实施的劫机、绑架、暗杀等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其暴力性质、行为方式、危害结果与恐怖主义基本相同,因此,有人主张这类犯罪也是恐怖主义,把它们称为刑事恐怖主义,并把实施此类行为的黑社会组织,视为恐怖主义组织的一种类型。还有邪教的暴力行为,例如,2000年3月17日,在距乌干达首都坎帕拉西南约450公里的卡农古镇的一个教堂中,“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的530名信徒在一家教堂内集体遭到焚烧。“教堂中因烧焦而无法辨认的尸体堆积如山,其中有老人,也有孩子,有男人,也有妇女。经过一昼夜的燃烧后,有的尸体还冒着烟。”乌干达警方随后又相继在多处发掘数百具被害教徒的尸体。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其中包括200余名天真无邪的儿童。乌干达警方经过调查后认定,这是“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的首领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屠杀教徒的系列谋杀事件。由此,有人主张,所有这些邪教的暴力行为,都是恐怖主义,并把邪教组织视为恐怖主义组织的一种。还有,社会上还出现一些保护动物权利组织和环保组织,如美国的地球第一组织(EarthFirst)、地球夜间行动集团(EarthNightActionGroup)、英国的动物解放阵线(AnimalLiberationFront),动物权利民兵组织(AnimaiRightsMilitia)等,它们为了促进对生态环境或动物的保护而采取暴力行动,破坏实验设备,对进行动物实验的人施加恐怖活动,因而也被列为恐怖主义组织。还有的组织是为反堕胎建立的,例如,上帝的军队(ArmyofGod)。1998年1月29日,“新女性”诊所发生炸弹爆炸事件,该所的护士长爱米丽·来昂斯被严重炸伤。保安警官罗伯特D·散得森被炸死。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在美国历史上首起针对堕胎诊所的致命爆炸。
(二)政治目的
事实上,上述种种事件,虽然都实施了暴力行为,但(除个别例外情况外)在性质上并非恐怖主义组织或恐怖主义行为,把它们列入恐怖主义的范围,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们都缺少上述格兰特·沃德荣提出的第三个要素——政治目的。
恐怖主义属于政治范畴,它是为了达到一种政治目的,是在非理性的社会冲突、民族冲突、宗教冲突、国家冲突中,矛盾双方为了解决矛盾而采取的一种非理性手段。因此,它总是为了并服从于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恐怖主义的定义中,列入政治目的这个要素,就可以把许多并非基于政治目的的暴力行为和暴力组织,排除在恐怖主义之外。例如,黑社会组织、邪教组织等等,一般说来,它们的行为并非基于政治目的,而是为了贪利或其他个人目的。它们的暴力行为,并非解决政治冲突的手段,因而不属于政治范畴,不是恐怖主义。但是,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有的非政治性组织,如邪教、黑社会组织,也可能介入政治活动,实施某些基于政治目的的暴力行为。例如,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创建奥姆真理教后始终没有放弃他青年时代的政治梦想。1990年春,麻原以“真理党”的名义角逐日本众议员的竞选,结果惨败。此后,麻原就暗中从事政治活动,试图建立政治、神权一体化的奥姆帝国。麻原在教内模仿日本政府机构,建立了奥姆帝国的“政府”。他自己是“神圣法皇”。下设外务省、谍报省、防卫厅、建设省、科技省、车辆省、治疗省、厚生省、自治省等17个省和东西信徒厅以及圣音乐院。有了巨额的金钱和强大的帝国,麻原开始实施他的报复社会的计划。1995年3月中旬,麻原决定于3月20日上午在日比谷、丸之内、千代田三条铁路线上同时施放沙林毒气。3月20日8时左右,五名放毒者按原计划行动。沙林毒液溢出,12名乘客死于非命,5500名乘客中毒受伤。警方经过缜密调查取证,将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定性为“奥姆真理教有组织的恐怖事件”。许多学者也把它列为恐怖主义事件,这是有根据的。据调查,80年代,麻原派人到美国寻求获得美国的能测量钚的激光测量装置等高技术设备,到俄罗斯购买了一架俄制武装直升飞机和一台检测芥子气的军用仪器。90年代初,在澳大利亚西部买了一家占地50万英亩的牧场、8个采矿区。澳大利亚警方对牧场的羊尸和土壤进行化验表明,奥姆真理教在牧场对羊进行过神经性毒气实验。麻原派人勾结少壮派军官,企图通过他们取得生产核武器、细菌武器和毒气的军事技术及作战指挥技术,在必要时进行军事政变。1995年麻原指使教徒在地铁施放毒气,也是想让人们误认为毒气是美国军人所为,企图以此激起日美战争。但是,日本警方并没有把奥姆真理教定为恐怖主义组织,其性质仍然是邪教组织。一个组织的性质是不能仅根据它的一次恐怖主义行为来确定的。
恐怖主义的暴力是政治暴力。但是,恐怖主义并非推一的政治暴力。政治暴力很多,例如,战争暴力、革命暴力、国家暴力等等,他们也会带来恐怖,但并非当然是恐怖主义。它们中间既有非法的暴力,也有合法的暴力。有的暴力是恐怖主义,也有的暴力不是恐怖主义。如何把它们与恐怖主义相区别?这是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战争暴力、革命暴力、国家暴力,恐怖主义暴力并非暴力的四个种类,它们是相互交叉、部分重叠的。恐怖主义暴力,则可以被前三种暴力中任何一种所使用或者成为其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把它们一起进行分析。分析这个问题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政治观点的分歧。
首先是对革命暴力的看法。它直接影响到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一个突出的例子是,西方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代表在联合国关于恐怖主义的一场激烈的争论。1972年,慕尼黑(Munich,德国城市,巴伐利亚州首府)奥林匹克运动会发生了11个以色列运动员被杀的恐怖事件后,联合国秘书长库尔特·瓦尔德海姆(KurtWaldheim)提议,对于世界上到处发生的恐怖主义者的暴力行为,联合国不能再当沉默的观众了,应当采取实际的步骤以防止更多的流血。这个提议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联合国的多数西方国家成员支持秘书长,但却遭到许多亚非拉国家代表的反对,他们说:“为了从外国压迫和剥削下获得自由而战的人们,有权自己决定使用包括暴力在内的一切方法。”毛里塔尼亚大使指出,正因为所有解放运动被那些使他们沦为奴隶的人们称为恐怖主义者,因此,联合国通过谴责恐怖主义,就是批准强者有权支配弱者,批准已建立的实体有权支配未建立的挑战者,因而事实上是现状的维护者。毛里塔尼亚的代表说,恐怖主义一词几乎不能适用于那些反对外国占领的国家的被剥夺了最基本的人权,尊严,自由和独立的人们。这场争论延续到第二年,叙利亚代表坚持认为:国际社会负有法律的和道德的责任去促进为自由而斗争,并反对把这场斗争描写为恐怖主义和非法暴力的同义词的任何企图。这场争论的结果是联合国为了促进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所作的努力由于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毫无实质性的进展。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反对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革命斗争是否有权采取一切暴力,包括恐怖主义的暴力。当时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代表的回答是肯定的。不仅如此,他们还反对把这种恐怖主义的革命暴力称为恐怖主义,反对把他们称为恐怖主义者。布鲁斯·霍夫曼教授指出,19世纪的无政府主义者,毫不掩饰地声称自己是恐怖主义分子,并且坦白地声称恐怖主义是他们的策略。但是,到了20世纪40年代以后,当恐怖主义成为一个贬义词的时候,谁也不愿意承认自己是恐怖主义分子,而说自己是自由战士。最近几十年,这种趋势更加明显,恐怖主义组织几乎毫无例外地竭尽全力否认自己是恐怖主义者而且否认自己与恐怖主义有任何联系。恐怖主义分子坚持说,是社会、政府或者社会经济制度及其法律才是真正的恐怖主义者。布赖恩·詹金斯(BrianJenkins)指出:“这样一来,所谓恐怖主义,似乎取决于个人的观点,使用这个术语意味着一种道德判断;因而如果一方能够成功地把恐怖主义的标签贴在对方身上,那么,就意味着间接地说服其他人采取他的道德观点。”坚持这种立场和态度,当然不可能制定一个得到普遍承认的、统一的恐怖主义的定义。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在西方学者中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把一切反对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斗争,只要是采取了暴力手段,就归入恐怖主义。因此,他们把阿尔及利亚、越南、柬埔寨的争取民族独立的民族解放战争以及中国人民的解放战争,一律视为恐怖主义。更有甚者,他们把赢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也视为恐怖主义。这种人虽然是极少数,但是,却充分反映出当代奴隶主特有的那种傲慢、无知和偏见。
正是上述两种极端的、错误的立场和态度,极大地妨碍我们在恐怖主义的定义上取得共识。今天,人类社会还没有发展到理想的境界,在当今充满着矛盾和冲突的世界,不可能没有暴力。暴力在制造混乱和野蛮,暴力也在维持秩序和文明。以西方文明代表自诩的美国,也正是最大的暴力国。著名经济学家、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与经济学教授莱斯特·瑟罗说:“若看纯粹的军事力量,也许没有哪个国家,哪个可以想见的敌人,甚至美国以外的整个世界拥有过90年代中期美国所拥有的军事力量。美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军事超级大国。它拥有原子弹、尖端的发射系统和全球后勤保障的能力。因为有自己的卫星技术和切断所有敌方和友方通讯系统的能力,很难想象有什么人会相信自己可以给美国带来严重的毁坏,但不晓得美国可以把他们和他们的国家从地球上抹掉。”因此,我们不可能反对一切暴力,也不可能接受一切暴力。我们的任务,是把恐怖主义的暴力,从战争暴力,革命暴力,和国家暴力中析离出来。
(三)目标
恐怖主义的暴力。如何析离惟一的标准是上述格兰特·沃德劳提出的第二个要素——目标,即暴力打击的目标。每一种暴力都有自己固有的打击目标。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也包括民族解放战争和内战,战争暴力打击的目标是敌方的武装力量。国际法对战争暴力的打击目标作了限制,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明确提出“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并且对“不分皂白”的攻击作了具体的界定,它们是:“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和手段;使用任何将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乡村或其他地区内许多分散而独立的军事目标视为单一的军事目标的方法或手段进行轰击或攻击;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况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我们认为可以把这些内容概括为“无辜者”。无辜者主要是人,也包括物,任何不分皂白的攻击都是打击无辜者。任何战争暴力都不得打击无辜者,革命战争也不例外。上述第三世界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的发言是不符合世界人权发展方向的。他们认为在革命战争中有使用暴力的无限权力,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法的原则。战争权,包括革命战争权,都是有限的。在打击目标上的限制,就是不得发动不分皂白的攻击,
不得打击无辜。滥用战争权力打击无辜,就是恐怖主义,就应该反对。经受苦难、挫折、愤恨和绝望不能成为打击无辜的理由和根据。任何战争,包括革命战争在内,也不能为所欲为。任何人如果把恐怖主义现为被压迫国家和被压迫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的“惟一有效的武器”,只能把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引入歧途,从而葬送革命。
革命暴力和国家暴力的适用也是如此,使用这些暴力的权力也是有限的,因而它们的打击目标也有限。承认使用这些暴力的无限权力,就意味着承认暴君、独裁和无政府主义,就意味着承认人民生命财产可以任意剥夺。革命暴力和国家暴力也有其固有的打击目标。革命暴力的打击目标只能是压迫人民的反动的国家暴力,主要是军队、警察和监狱。不能打击那些不应当用暴力打击的人,否则就是残害无辜,就是恐怖主义。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发动以7月14日攻打作为王朝象征的巴士底监狱为标志。监狱管理人下令开火,打死了98名进攻者。革命群众攻破了监狱,把管理人斩首,这是正确使用革命暴力而不是恐怖主义。在法国农村也爆发了农民的暴动,他们焚烧贵族的庄园房屋,杀害那些胆敢反抗的贵族,也不是恐怖主义。1792年法国皇帝路易十六被判处死刑,后来被送上断头台,这也不是恐怖主义。因为这些人都不是无辜者,他们是罪有应得。罗伯斯庇尔1793年开始的大镇压之所以被称为恐怖主义,是因为他杀害了大批的无辜群众,结果他与21个同伴也成为恐怖主义的牺牲品,一起被送上断头台。
但是,革命不可能不使用必要的暴力。1688-1699年的英国革命之所以被称为光荣革命,是因为当时没有发生流血。但是如果没有奥兰治的威廉率领大军进入英国,詹姆斯也不会轻易放弃王位。一些历史学家指出,所谓的光荣革命也并非一切都是光荣的,对在苏格兰占人口少数和在爱尔兰占人口多数的罗马天主教徒而言,这是一场仅仅带来灾难的革命,因为1690年后他们受到了军事力量的镇压。1917年的伟大十月革命及其后在中国发生的伟大民主革命,都使用了革命的暴力,既有正规的战争也有游击战,在战争中消灭了镇压革命的反动军队和反动将领,也消灭了一批镇压人民的反动的地方武装和反动官僚。这是扫清革命道路上障碍的需要,不是恐怖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广大被压迫民族为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统治和控制进行的席卷全球的伟大的民族解放运动,用革命的暴力摧毁了西方苦心构建的殖民体系,建立自己的独立的民族国家。在这个革命进程中,那些用暴力镇压民族解放斗争的殖民主义者及其军队被革命人民用各种各样的暴力手段所消灭,这同样是革命的需要,也不是恐怖主义。由此可见,把革命暴力的使用一律称为“恐怖主义”是不正确的。关键在于是否把无辜者作为革命暴力打击的目标,这是区别革命暴力与恐怖主义的根据。
国家暴力的作用是对外抵御武装侵略者,对内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打击暴力的破坏和反抗。因此,武装侵略者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是国家暴力打击的主要目标。任何国家暴力,只要它打击的目标没有扩大化,不是故意杀害无辜,就不是恐怖主义。在这里还要专门提及那些把国家暴力用于武装侵略的国家、用于充当世界警察的国家。它们的国家暴力不是用来抵御武装侵略者,而是用来实现自己的全球战略或政治野心,他们是非正义的。即使如此,只要它们的国家暴力的打击目标不是无辜者而是对方的武装力量,只要他们不违反国际战争法则与惯例,不去屠杀无辜的平民,就不是恐怖主义。但是,历史已经证明,这些非正义的国家暴力和非正义的战争,总是肆无忌惮地践踏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从而使自己成为最可怕的国家恐怖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德国法西斯对华沙、鹿特丹、贝尔格莱德和伦敦,日本帝国主义对上海、南京和重庆等城市进行了大规模的野蛮轰炸。特别在战争将近结束时,德国法西斯对伦敦进行的V1和V2火箭轰击,美国对日本的原子弹袭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侵略朝鲜和越南时的“盲目轰炸”、“地毯式轰炸”,以及这些侵略者对被侵略国的人民群众的屠杀和踩踏,不仅是对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严重破坏,而且是最可怕的国家恐怖主义。不仅侵略军如此,就是反侵略的军队也会滥用自己的暴力,把打击目标指向人民群众。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盟军的所作所为同样冷酷无情,英美军事指挥家也放弃了对德军的定点轰炸,而赞成对德国的整座城市实行夜间轰炸,飞机蓄意向平民投掷燃烧弹,1945年初这种所谓“战略轰炸”和“饱和轰炸”在欧洲(以及后来在日本)达到高潮,当时德累斯顿这座并不重要的而且挤满了难民的德国城市遭到狂轰滥炸,几乎被夷为平地。德、日法西斯军队屠戮平民所造成的恶果是令人恐怖的,侵略者所到之处随意将平民当作人质进行屠杀,甚至毁灭整个村庄,他们残酷地对待抵抗者,蓄意施行酷刑,就地处决和大量关进集中营。在欧洲,1000万人在纳粹的死亡营中丧生。被搜捕的600万犹太人被有计划地杀害。在中国,日本屠杀的不仅是南京城的30万人,还有许许多多像平顶山事件那样的小规模的集体屠杀。这既是战争罪行和反人类罪行,同时也是恐怖主义,是最令人恐惧的国家恐怖主义。而有的学者在给恐怖主义下定义时,却把国家恐怖主义排除在外,这是不正确的、不公正的。在恐怖主义历史上,最先出现的是国家恐怖主义,危害最大的也是国家恐怖主义。这种国家恐怖主义,今日仍然严重存在。国家暴力,还被用于维持统治者的统治,主要是警察、监狱、法庭,必要时也使用军队。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性质如何,都必需具备和使用这些暴力手段,都要逮捕和判处各种各样的罪犯。但是,只要它们是依法使用暴力,不是滥杀无辜,就不是恐怖主义。我们之所以把国民党统治时期称为白色恐怖,并不是因为他惩治罪犯,依法判处徒刑和死刑。而是因为他奉行“宁可错杀三千,也不要放过一人”的反动政策,屠杀了大批无辜的人民群众。
对于反恐怖主义的问题,我们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力使用国家暴力打击国内和国际的恐怖主义,但是打击的对象只能是恐怖主义者,不能杀害无辜。否则,打击者就会走向反面,自己成为恐怖主义者。这样不仅不能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反而使自己遭到群众的反对和促使恐怖主义的更大发展。在这一点上,斯里兰卡政府在处理“贾夫纳事件”中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1983年7月23日,斯里兰卡恐怖主义组织泰米尔猛虎组织策划了一次大规模伏击。对正在贾夫纳半岛执行例行巡逻任务的政府军巡逻队猛烈射击,杀死了13名士兵。“贾夫纳事件”引发了斯里兰卡政府的报复。他们用恐怖主义的方法对付泰米尔人,短短十几天中,有1000余名泰米尔人被残酷地杀死,1.8万幢房屋、500多家商店、100多家工厂被烧毁或洗劫一空,10多万泰米尔人无家可归。斯里兰卡政府的大屠杀激起了泰米尔人的仇恨和反抗,他们纷纷加入“猛虎”组织,使它从原来的30多人迅速发展到3000余人。1983年的袭击事件成为斯里兰卡恐怖主义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此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愈益严重。这一令人痛心的事件,应当被各国永远引为鉴戒。
遗憾的是,现在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正在相互进行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而在斗争中双方都使用了恐怖主义的手段。以恐怖主义反对恐怖主义,这是一种错误的斗争策略,对任何一方都不会有好结果,必然要受到历史的和人民的谴责。
五、我们对恐怖主义的定义
在我们分析了错综复杂的用暴力进行的政治斗争以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区分恐怖主义暴力和其他政治暴力的标准,既不是目的,也不是手段,而是他们打击的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包括人或物在内的并以人为主体的无辜者。联合国第38届大会作出第130号决议,在第92条论及了恐怖主义的定义时是这样写的:“防止危及或剥夺无事者的生命或者危害基本自由的国际恐怖主义的方法,以及对那些恐怖主义形式和对处于痛苦、挫折、愤怒和绝望之中并导致包括他本人生命在内的某些人的生命的丧失的暴力行为正处于努力之中。”它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是危及或剥夺无辜者生命(InnocentHumanLives)或者危害基本自由的行为。我们在前面之所以特别引用了沃尔特·拉奎尔(1987年)提出的定义:“为了达到政治目的对无辜的人们非法使用暴力”,就是因为它使用了“无辜者”这个标准。使用它作为标准,就可以把众多的不应当受到政治暴力打击的人与那些应当成为革命暴力、战争暴力、国家暴力打击目标的人加以区别,至少从理论上在他们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这样,既保护了前者,又不妨碍各种政治暴力(特别是革命的暴力)和正义的暴力的正确使用。
除了上述三个要素外,我们认为还应再增加一个要素:恐怖主义的主体,即恐怖行为的策划者和实行者。恐怖主义的主体应当包括个人、集团和国家。在实践中,个人成为恐怖主义的主体很少,大量的主体是集团,即各种各样的恐怖主义组织,它们的种类繁多,危害很大,而且有的组织背后还有国家的支持。卷入恐怖主义的国家过去和现在都有,而且危害极大。有的国家是直接实施恐怖主义,有的国家只是通过暗中指使、支持、帮助恐怖主义组织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
我们认为,上述4个要素是组成恐怖主义的最基本的要素,这4个要素的有机组合,就足以说明恐怖主义的本质。在这四个要素有机组合的基础上,加以适当的补充和修正,就可以作为恐怖主义的定义。即,恐怖主义可定义如下: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是恐怖主义。
这是一个高度概括的定义,主要说明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而不是对它的具体描述。因此,对“政治目的”、“无辜”、“使用暴力”,都不在定义中作具体界定。我们在“使用暴力”后面加上“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是考虑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泯灭人性的恐怖分子会充分利用这一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残害无辜”后面,我们还加上“制造恐怖”,这是为了清楚地说明恐怖主义者残害无辜的意图。他们采取如此灭绝人性的手段来残害群众,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制造一种恐怖气氛,以达到自己的某种政治目的。任何暴力都可能在客观上引起恐怖,暴力实施者(例如,一般的强奸犯、杀人犯、纵火犯、抢劫犯)主观上未必有引起恐怖的意图。只有恐怖主义者主观上必然有这种意图,使用“制造恐怖”这个词组,就是要说明他在主观上是故意造成一种恐怖气氛。
最后想要指出的是,在西方,特别是在学者中间,流行一种说法,即:恐怖主义是弱者打击强者的武器。这种观念的流行,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从古代起,恐怖主义就一直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政治武器。早在11世纪,以使用谋杀或者毁灭的方式开展恐怖行动而闻名于世,被称为“暗杀者”(Assassin)的穆斯林宗派集团的第一位首领(HassanSibai)很早就认识到,一个小集团太小,不能在公开战争中与敌军对抗,但是一个受过训练的小集团实施的有计划的、系统的恐怖活动能够成为最有效的政治武器。正是这种观点,使恐怖主义绵延二千多年,至今不衰。但是,把恐怖主义概括为“弱者打击强者的武器”是不正确的。因为,第一,它不能概括所有的恐怖主义现象。国家恐怖主义,就不是弱者打击强者,而是相反。第二,这种观念只是对表面现象的一种浅薄的反映,没有看到事物的本质。与这种流行的错误观念相反,一切恐怖主义,本质上都是强者打击弱者的武器,因为他们打击的是无辜者。其中大部分或者更确切地说极大部分是手无寸铁、毫无防卫能力的善良人民,他们与恐怖主义者毫无关系,却成为恐怖主义者政治斗争的牺牲品。我们决不能对这些恐怖主义分子有任何同情,否则就不利于打击恐怖主义。
总之,对恐怖主义概念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合作,正确地开展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见联合国秘书处根据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1972年9月27日第1314次会议决定编写的题为《防止危害或杀害无事生命或损害基本自由的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和对由于困苦挫折、怨愤和失望,以至有人不惜牺牲人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在内,以求实现彻底改革的恐怖主义和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的研究》的报告。
2.美国学者杰西卡·斯特恩指出:“文献中提出了数百个恐怖主义的定义。”[美]杰西卡·斯特恩:《极端恐怖主义》,第11页。(JessicaStern,TheUltimateTerrorists,HarvardUniversityPress,p.11.)另外,1983年,美国学者Schmid仅从1936-1983的文献中就引用了一百个以上的恐怖主义的定义。
3.[美]博·格罗斯库珀:《恐怖主义最新动向》,第6页。(BeauGrosscup,ThenewestExplosionsofTerrorism,1998publishedbyNewHerizonPress,p.6.)
4.《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4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817页。
5.1987年4月16日,戴维斯的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新的兽医药研究大楼被动物解放阵线(ALF)纵火,损失达350万美元。1989年4月3日,成千只实验动物被动物解放阵线(ALF)从亚利桑那州大学放出,两座用于动物研究的大楼被纵火。1992年2月2日,密歇根州立大学的貂研究设备被动物解放阵线纵火。
6.但是,格兰特·沃德劳把目的规定为“是双重的(带来恐惧和政治或社会的变革)”,是值得商榷的。
7.沙林的学名是“甲氟酸异炳酯”,是破坏神经中枢,引起痉挛、造成窒息和残废的神经性毒气,是现代化学药剂中毒性最强烈的致死剂、速杀性毒剂之一,仅仅0.01毫克的剂量滴在皮肤上就足以致人于死命。
8.布鲁斯·霍夫曼:《恐怖主义内幕》,第12页。(BruceHoffman:InsideTerrorism,FirstpublishedinGreatBritain1998ByVictorGollancz,p.12.)
9.同上。
10.莱斯特·瑟罗:《资本主义的未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