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波 董晓波:法律典籍翻译助推文化记忆建构

胡波

    语言与记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文化记忆是一种历史与现实的互动。20世纪末期,德国阿斯曼夫妇提出了文化记忆的概念,尝试构建文化记忆相关的理论。文化记忆理论具有很强的跨学科性、人文传承性和可持续的发展性。2016年,英国学者沃恩·布朗利(Siobhan Brownlie)出版了《在翻译中绘制记忆》(Mapping Memory in Translation),构建了翻译与记忆的跨学科研究理论框架,总结了记忆的9种类型,强调了翻译在记忆塑造、传承、经典化中潜移默化却又至关重要的作用。
    记忆可以分为交际性的短时记忆与文化性的长时记忆,法律典籍是集国家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于一体的记忆宝藏,属于文化性的长时记忆。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也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的浸润与滋养。新时代背景下,法律典籍翻译也正担负着传统法律文化记忆塑造、传播与经典化的重要功用。
    在法律典籍翻译中树立文化自信
    中国法律典籍是古代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智慧结晶,属于精神层面的文化产品。中华文化虽然在历史上曾经与外来文化有过交流,如宗教、艺术等,但在法文化领域始终是纵向的输出而无横向的交流和吸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中国古代是法制文明大国,法文化的早熟使得中华法文化优越于相邻诸国,从而具备了成为法文化单向输出国的可能性。以《唐律疏议》为代表,日本的《大宝律令》和《近江令》,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国朝刑律》和《黎朝法典》,无论是篇章结构还是内容原则,都以唐律为蓝本。法律典籍中所体现出的“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天人合一”“伦理亲情”等思想和价值观,也都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区别于英美法律文化的独特性本质。
    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发展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法律典籍是古代社会中的社群对法律实践、法律经验、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升华,需要依靠集体记忆来完成,文本、话语和叙事在构建民族身份上扮演着重要作用,这是人们实现文化自觉的感知媒介,也是增强民族文化自信的根基。翻译无疑催生了文化记忆在异域文化中的传播、延续,同时,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在文化交流中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不同法律文化之间也正是借助于翻译这座桥梁,实现认知、沟通和交流。翻译既是不同文化之间认知、交流和反观、形成文化自信的镜鉴,也是构建、传承、延续和传播集体、国家乃至跨国之间文化记忆(transnational memory)的重要工具。
    法律典籍翻译构建文化记忆有历史局限性
    我国古代法律典籍多如牛毛。但是,当前已知的被翻译成外文的法律典籍屈指可数,主要有《大清律例》《唐律疏议》《大明律》三部法典,以及《刑案汇览》《棠阴比事》《洗冤集录》《棠阴比事选》《洗冤集录详议》等。然而,就是这些少有的典籍译本,也未经翻译学界的充分讨论。根据德国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目的或功能是影响译者翻译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法律典籍中有些由于翻译的时间较早,已经被打上了“时代的烙印”。有的译者只是节选典籍中的一部分进行翻译,并不是完整译本,不少译本在英语世界所形成的文化记忆,也属于扭曲的残缺记忆。
    比如,英语世界对中国法典的译介,滥觞于小斯当东的《大清律例》,但他的翻译是处在英国想要和中国建立贸易关系、了解中国营商法律环境、为英中贸易排除障碍的背景之下,明显带有谋求在华利益和话语权的色彩。在翻译策略上,他也是以西方法律著作的体例为蓝本,将《大清律例》拆解为多层级、多部门的体例,并使用西方法律既有的概念,为中国法律“改头换面”,这必然会导致译文有失真实性和准确性。在此之后,钟威廉出于校正目的,对《大清律例》进行重译,其1994年译本也是迄今为止最接近本真的英译本,然而,与小斯当东一样,仍未译出例文。
    纵观中国传统法律典籍在英语世界的传播,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是,构建、传播中国法律典籍的文化记忆,似乎均由外国人主导。《唐律疏议》的译者是美国汉学家庄为斯,《大明律》的译者是美国华裔学者姜永琳,《洗冤集录》的译者有英国汉学家翟里斯和美国教授麦克奈特。然而,翟里斯的翻译时间较早,并不是根据宋慈所撰写的《洗冤集录》翻译,而是根据在清道光年间(1843年)童濂所刊的衍生本《补注洗冤录集证》进行的翻译……此后,对部分法律典籍进行重译的国外汉学家、学者和教授,也并非出于构建文化记忆、文化交流的目的。换言之,他们并非“纯粹”的译者,多是出于学术研究的旨趣,以汉学家和对法律史与比较法感兴趣的专业人士为受众。法律典籍翻译由于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由不同的译者,在构建、传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从文化记忆理论下看法律典籍重译和研究
    文化记忆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记忆是立足于现在对过去的一种重建。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也在不断进步。翻译在某一特定时期有可能受到某种政治的、个人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从而使得文化记忆遇到时空的变迁,就可能发生改变。文化记忆、翻译和文化传播是密切相关的。在新时代和新的历史方位下,法律典籍的翻译承担了不同的目的。随着国家文化“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推进,不同文明之间平等交流和互鉴成为时代主题,翻译也随之成为文化交流的重要“信使”,法律典籍翻译也需要以现代的视角重新解释和评估。
    对法律典籍重译和研究,是对既有的翻译所形成的文化记忆的一种纠正,从而形成更加真实的文化记忆。无疑,这需要我们牢牢抓住法律典籍翻译的主动权,积极构建民族传统法律文化记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以往由外国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术语译介的准确性如何,将直接影响中国文化形象重构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因此,对法律典籍的翻译需要站在新时代中国的立场,以主体的视角基于中国法律文化的角度,进行重新认识和检视,历史上“扭曲”和“残缺”的文化记忆需要纠偏、弥补和重新构建。
    对文化记忆的考察,有历史和当下两个维度。文化记忆剖析文化翻译研究的记忆属性,反过来,文化翻译研究为文化记忆提供了更大的认知空间。一方面,译者基于历史文化记忆对某一主题进行意义的认知和筛选;另一方面,类似主题的现有译作为译者进一步选译、借鉴并在新译作中传承下来的记忆行为奠定基石。具体而言,对法律典籍重译和研究,也有超越语言与文本层面的宏观意义,翻译是保存记忆的方式,从中可以发现过去与现在的辩证关系,尤其是出版社、读者及社会观念的转变,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和商业利益形成了译文的异质性,这些译文本共同组成了跨文化记忆的场所。
    总之,新时代呼唤不同国家、民族之间进行文明互鉴、文化传播、平等交流,需要重视法律典籍翻译在构建传统法律文化记忆中的重要性。推动中华传统文化的海外传播,仅有文化自信当然是不够的。文化记忆有一定的延续性和传承性,要构建中国集体文化记忆,就必须有一批具有定力和热情的学者,孜孜不倦地阐释、解读、翻译中国的法律典籍,构建起中国集体文化记忆,培育出自成体系的法律典籍翻译研究。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科重点项目“面向‘一带一路’的我国翻译政策研究”(2017ZDIXM110)、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及数据库建设”(18ZDA15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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