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国强:寻找构建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历史坐标——评《新中国宪法发展70年》

翟国强

    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日本宪法学者杉原泰雄曾经说过,人类以国家为单位的各个历史阶段,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在此意义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关于治国理政历史教训和经验的深刻总结,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学也都需要确立其历史发展逻辑和坐标。因此有必要对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韩大元教授组织编写的《新中国宪法70年》就是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寻求历史坐标,探求中国宪法制度发展历史逻辑的一部学术著作。
    作为一个民族的集体记忆,历史是民族国家安身立命的基础,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所以有“欲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的说法。我国宪法记载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光辉历史,宣示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有其内在的历史逻辑。我国宪法开篇以历史叙事的方式宣告: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革命传统”是理解中国宪法历史逻辑的一个关键词。在国家建构的意义上,中国革命首先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如果进一步追溯,这个历史的画卷会更长。至少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以来,无数仁人志士为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进行的努力和斗争。宪法序言写道:“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近代以来,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人民尝试过各种道路,但都没能找到解决中国问题、实现民族复兴的正确答案和根本出路,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
    回顾近代以来的历史,如何实现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理想和目标是贯穿新中国的宪法史叙事,乃至近代中国宪法史叙事的一条重要线索。《新中国宪法70年》的编写即是贯穿了这样一条主线和思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人民成为新国家、新社会的主人。新国家、新社会需要新宪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结了过去革命的经验,特别是人民革命根据地的经验,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确定了新国家应当实行的各项基本政策,是一部真正立足中国实际、切合人民需要的行动纲领,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人民大宪章。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制定是中国制宪史上的一次革命。 它总结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的经验,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立了新国家的国体和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和目标,是一部得到人民拥护的好宪法。但是后来,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建设走过了一段弯路。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宪法和法制不那么重视了。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新中国宪法70年》客观叙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度发展演变的历程,特别是比较详细地梳理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有关宪法修改的政治争论和社会背景,比如有关指导思想、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家主席制度等内容的讨论,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宪法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经过全民讨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是国家治理的四梁八柱,宪法稳则国家稳,宪法强则国家强。但宪法绝不是僵死的教条,必须随着国家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新中国宪法70年》对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历次修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整理,特别是将第五次宪法修改的内容和背景放在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大历史背景中进行了深入研究。
    比较来看,我国宪法实施通过政治和法律两种方式进行。 一方面,宪法是最重要的政治法,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根本政治保障。宪法实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促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主动地以宪法为依据,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从各方面保证宪法的实施。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有国家机关都负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实施宪法的责任,都必须将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新中国宪法70年》从历史角度全面总结了我国宪法实施的成果和经验,为我国宪法的进一步实施提供了历史启迪,也为构建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宪法理论体系提供了重要历史坐标。
    作者简介:翟国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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