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京:2022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
肖京摘要:2022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立法方面,《金融稳定法(草案)》发布,金融稳定综合立法取得重大进展;《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维护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稳定实现有法可依;《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在执法方面,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在依法化解金融机构风险、依法对高风险企业集团进行处置、依法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方面稳妥推进。在司法方面,金融稳定司法机构进一步健全,金融稳定相关司法案件得到有效处理,金融稳定司法透明度不断增强。展望未来,金融稳定与金融稳定法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亟需对金融稳定法治进行全方位的完善。为此,需要加快金融稳定立法,健全金融稳定法律制度体系;需要加大金融稳定执法力度,提升金融稳定执法效能;需要加强金融稳定司法机构建设,提高金融稳定司法能力。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稳定法治;金融稳定立法;金融稳定执法;金融稳定司法
金融稳定与安全至关重要。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金融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1月挂牌成立。2022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金融稳定法治的理论与实践指明了方向。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围绕上述中心任务,2022年中国金融法治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分别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展望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实践即将进入新阶段。
一、2022年中国金融稳定立法取得明显进展
2022年是中国金融稳定立法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的一年。本年度,《金融稳定法(草案)》发布,金融稳定相关立法取得重大进展;《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维护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稳定有法可依;多部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立法年度规划;《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各地积极探索金融稳定相关地方立法。
(一)金融稳定相关立法取得重大进展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于2022年4月6日发布了《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确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金融稳定法草案。2022年12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2022年12月30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22年4月6日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计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以及金融稳定目标进行说明,并对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地方政府、保障基金的职责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概括性规定。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从金融风险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化解以及金融风险的处置三个环节,对相关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具体应对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对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问责、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的问责机制、概念界定、适用范围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2022年12月30日公布的《草案》在2022年4月6日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共计六章四十九条。完善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风险化解与反腐的协同;二是风险处置职责分工更明确;三是明确了金融稳定基金出借需担保。
当前阶段,我国金融稳定问题较为突出。为了守着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很有必要尽快出台《金融稳定法》。考虑到金融稳定法的内容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立法协调难度大,为确保金融稳定立法进程的顺利推进,亟需对若干关键性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金融稳定实现有法可依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该法分为总则、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期货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法律责任、附则十三章,共155条,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为规范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由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金融风险,《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对于防范和化解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领域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中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其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直接作用。
(三)多部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被列入立法年度规划
2022年,金融稳定立法问题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22年5月6日全国人大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显示,2022年计划初次审议的24件法律案包含了金融稳定法,把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2022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指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2022年多部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立法年度规划,不仅凸显了金融稳定与金融稳定立法的重要性,同时也展现了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和光明前景。
(四)《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法工作稳步推进
2022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与金融稳定相关立法的稳步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进展。自202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建立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完善人民币管理规定、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等相关问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加快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
二是《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进展。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不仅是支持中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所必需。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于2020年10月16日发布《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前,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完善也正在进行中,主要集中在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引导银行回归支持实体经济的本源等方面,相关立法也在稳步推进。
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进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3年通过并于2004年实施之后,仅在2006年进行过局部修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为了有效应对银行业监管中的实际问题,很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当前对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加强金融机构股东监管、健全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提高金融违法成本、加大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规制等方面。2022年11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修订工作进入新阶段。
四是《保险法》的修改进展。《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至今,虽然经历了四次修改,但部分规定仍无法有效应对新情况、新问题。为此,继续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消息,《保险法》的修改在2021年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2年,《保险法》的修改工作继续推进。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起草形成了《保险法》修改建议稿。
五是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金融稳定立法。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还针对特殊领域的金融稳定与安全问题进行了相应立法。例如,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2022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2年7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问题进行了规范。2022年11月10日,为了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2022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之后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进的管理。
(五)各地积极探索金融稳定相关地方立法
近些年来,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四川、上海、贵州等地分别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其中涉及到金融稳定的相关问题。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其中第三章对金融风险防范进行了规范,该条例已经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其中第四章专门对风险防范进行了规范,该条例于2019年7月1日实施。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其中第四章专门对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该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进入2022年以来,各地继续深入探索金融稳定相关地方立法,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例如,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其中第四章专门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进行了规范,该条例已经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其中第四章专门对风险防范与处置进行了规范,该条例已经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2022年中国金融稳定执法持续加强
2022年3月16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问题,对2022年的金融执法行为起到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2022年,中国金融稳定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在依法化解金融机构风险、依法对高风险企业集团进行处置、依法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方面稳妥推进。
(一)金融稳定执法力度持续加大
2022年,金融稳定执法力度持续加大。据2022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2022年1月至9月,人民银行处罚被监管机构521家次,处罚责任人员782人次,罚没合计约6.3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和通报案件线索280件;银保监会处罚银行保险机构3200家次,处罚责任人员5400人次,罚没合计20亿元;证监会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案件522件,作出处罚决定22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和通报案件线索94件。
(二)依法化解金融机构风险
依法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是金融稳定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对高风险中小银行进行处置。典型案件是对辽宁省高风险中小银行的处置。2022年度,辽阳农商行及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引起了执法部门的高度关注。2022年7月2日,沈阳农商行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辽阳农商行及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的网点、人员和存款交由沈阳农商行承接。另据2022年8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已原则同意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二是依法对河南省、安徽省5家村镇银行风险事件进行处置。2022年4月,河南省、安徽省5家村镇银行出现无法取款、转账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22年7月11日,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根据案件查办和资金资产追缴情况,经研究,对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等四家村镇银行的账外业务客户本金进行分类分批开展先行垫付工作。截至2022年8月底,该事件风险已经基本得到有效处置。
三是依法对不良资产进行认定和处置。据2022年10月28日的《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2022年1月至8月处置不良资产1.74万亿元。
四是依法加强对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的执法工作。2022年3月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表示,“从2017年到2021年,五年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25万亿元”。2022年,金融稳定执法部门继续加强对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的执法工作。根据2022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新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之规定,商业银行按照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开展表外业务,并加强外部监管。
此外,2022年11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2022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对“银行”字样使用的主体范围、名称含义、整改规范、宣传教育、参照适用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金融稳定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
(三)对高风险企业集团处置取得新进展
2022年,中国金融稳定执法机构继续推进海航集团、方正集团、忠旺集团等重点集团金融风险处置。2022年4月24日,海航集团宣布,海航集团相关破产重整案四个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并获得法院裁定,风险处置工作基本结束。2022年9月26日,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机制》显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明天系”“安邦系”“华信系”、海航集团等资产负债规模大的高风险企业集团进行“精准拆弹”,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成果”。
(四)依法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稳步推进
2022年,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依法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成为金融稳定执法的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有关部门分别从信贷、债券和股权三个融资渠道入手,推动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做好金融支持“保交楼”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校正过度避险行为,推动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行,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在信贷融资方面,2022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2022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2022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提出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6大方面共16条具体措施。
在债券融资方面,2022年11月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为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人民银行的支持和指导下,交易商协会继续推进并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支持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2022年11月23日,中债增进公司在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政策框架下,出具对龙湖集团、美的置业、金辉集团三家民营房企发债信用增进函,拟首批分别支持三家企业发行20亿元、15亿元、12亿元中期票据,后续将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持续增信发债服务。
在股权融资方面,2022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方式表示,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决定在股权融资方面调整优化,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5项措施即日起实施。
(五)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不放松
2022年度,金融稳定执法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和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例如,为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果,加大常态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力度,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22年11月28日,民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三、2022年中国金融稳定司法实践进步显著
2022年,中国金融稳定司法机构进一步健全,全国首个跨省域管辖的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成立;金融稳定相关司法案件得到有效处理;金融稳定司法透明度不断增强。
(一)金融稳定司法机构进一步健全
继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2021年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全国第三家金融法院落地,该法院也是全国首个跨省域管辖的金融法院。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9月28日,全国首个跨省域管辖的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正式揭牌。
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重庆市范围内和四川省属于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具体管辖范围包括六大类: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成渝金融法院的成立,标志着金融稳定司法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金融稳定相关司法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2022年度,大量金融稳定相关司法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据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的裁判文书的统计,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共结案1687件,其中一审375件,二审828件,再审7件,申诉27件,其它7件。据2022年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
(三)金融稳定司法透明度不断增强
2022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展示了金融稳定司法的重要成果,增强了金融稳定司法透明度。发布会显示,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就具体的司法工作而言,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依法从严惩处洗钱犯罪;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此外,发布会还公布了一系列相关司法数据。例如在影响金融稳定的集资诈骗案件方面,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6.02万件、10.87万人,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发布会,对提高金融稳定司法的透明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积极开展与金融机构等单位的沟通交流,参与承办金融会议。例如,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8月份先后召开保险类、证券基金期货类、资管类金融机构座谈会,并于2022年11月21日参与承办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暨全球金融科技大会平行论坛。上海金融法院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包括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等典型案例。
四、2023年金融稳定法治的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金融稳定与金融稳定法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亟需对金融稳定法治进行全方位的完善。从立法环节来看,需要加快金融稳定立法,争取早日出台《金融稳定法》,并加速推进金融稳定相关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健全金融稳定法律制度体系。从执法环节来看,需要加大金融稳定执法力度,尤其是加大对房地产业、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提升金融稳定执法效能,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从司法环节来看,需要加强金融稳定司法机构建设,充实金融稳定司法人才队伍,增强金融稳定司法透明度,强化对金融稳定司法的有效监督,提高金融稳定司法能力。
(一)加快金融稳定立法,健全金融稳定法律制度体系
可以合理预见,金融稳定立法速度将会进一步加快。2022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抓紧推进金融稳定法出台,加快修订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反洗钱法等重要基础性法律”。由此可见,《金融稳定法》有望出台,与金融稳定相关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也将会加速推进。此外,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各部委也会加快出台金融稳定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全国各地也将对金融稳定的地方立法进行积极探索。
(二)加大金融稳定执法力度,提升金融稳定执法效能
为了有效应对可能的金融风险,需要进一步加大金融稳定执法力度,提升金融稳定执法效能。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稳定的有效监管。具体而言,金融稳定执法需要强化审慎监管,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执法和监管效能,保持行政处罚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需要加快监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丰富金融稳定执法手段;需要推动监管数据共享,推进金融数据治理,提高数据真实性和数据质量;需要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积极稳妥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
(三)加强金融稳定司法机构建设,提高金融稳定司法能力
鉴于金融稳定的极端重要性以及金融司法的高度专业性,需要加强金融稳定司法机构建设,充实金融司法人才队伍。一方面,充实现有的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另一方面,设立新的金融法院和金融法庭。从金融稳定司法案件本身来看,未来的金融稳定司法案件的数量将会增多,案情也将更加复杂化,还会产生新型金融稳定司法案件,这些都对金融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提高金融稳定司法能力尤为重要。司法透明是提升金融稳定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从金融稳定司法透明度的角度来看,进一步提高金融稳定司法透明度是大势所趋,金融法院应当在总结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等单位的沟通交流,努力实现金融稳定司法更加透明。与此同时,提高金融稳定司法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司法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金融稳定司法工作人员业务能力;需要进一步强化对金融稳定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在促进金融稳定司法公正的同时促进金融稳定司法能力的提高。
作者: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2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