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李少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从2016年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试点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历时近5年。改革取得了许多成绩,突出表现在现行宪法作出修改,监察法颁布施行,国家和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派驻监察机构和人员逐步到位,配套立法渐次展开等,监察权力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监察组织体系逐渐完备,监察程序相对完整科学合理。特别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一体化运行,加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说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基本实现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这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共同要求,是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的显著成绩,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进展。
    修宪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成就。宪法从根本法的高度为监察权、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提供依据,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基础性法律,它们为新时代继续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保障。
    修宪立法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适应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推动形成新的国家监察制度,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发挥监察机关作用,强化国家监察,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贯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党中央开始推动“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必须修改现行宪法。这一方面是要保证政治体制改革得到宪法授权,既维护宪法权威,又增强改革的合宪性、合法性;另一方面是要将监察权上升到宪法高度,获得根本法保障。这反映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改革思路和法治要求。在宪法作出修改之后,制定和通过监察法的任务也顺利推进。
    国家监察法律体系逐渐成熟。以法律形式确立监察法治的基本原则、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过程的基本程序,是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统领国家监察工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监督工作和政务处分提供依据,监察官法为监察官队伍建设提供依据。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新型监察体制提供了法治基础。各级监察机关依法有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真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改革重要目标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是法治化规范化的监察体制。国家监察立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效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并通过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这样的顶层设计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律方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变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实现了组织创新、制度创新,也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宪法和监察法确立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结合。
    以宪法法律规范各项监察工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以宪法法律规范各项监察工作,建立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定程序。这是过去5年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改革取得的巨大成绩。
    确立监察法治的基本原则。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这些基本原则,既有利于确保监察工作有效开展,防止办案过程中遭遇不合法、不合理的干扰,提升效能,也有利于防止出现办案安全事故,杜绝冤假错案,提升监察公信力。尤其是,在立法中宣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目标,体现了改革的时代性、实践性。
    规定监察权力的制度框架。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从立法上保障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法律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中央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各地设立地方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派出机构、人员的权责范围由法律规定。法律列举了监察机关的6大类监察对象,将监察全覆盖法定化、明晰化,为具体工作提供法律指引。
    完善行使权力的法定程序。权力运行符合法定程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一方面,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履职时必须始终坚持合法原则,在职责范围、管辖、案件分配和人员安排方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绝不能滥用权力,运用权力绝不能出于不法目的、采用不法方式。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和人员必须用好裁量权,坚持平等对待、反对选择性执法,坚持执法合情合理,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相互促进
    组建新的国家监察机关,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安排。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着眼点就是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因为它推动国家监察制度实现根本性发展,也因为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实现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呈现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两者不仅有共同目标,也有共同内容。其中,在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方面,两者任务是相同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之间虽然性质不同,但密切融合,通过党内监督补强国家监察,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党内监督,两者相互约束、相互规范。
    保障中国特色监察道路。在改革之前,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这两种监督方式的监督对象并不完全重叠,监督手段和监督效果也不完全相同。改革将两者有效结合起来,同时代表党和国家行使权力。监察法贯彻这一改革思路,为形成新型国家监察体制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国特色监察道路提供法治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我国形成了巡视、派驻、监察3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鲜明特征和独特优势。
    加强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在国家监察和党内监督一体化运行的背景下,通过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国家监察机关和人员接受党内法规约束,通过厉行法治、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监察法律约束。特别是,监察机关和人员接受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是重要的国家机构,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必须依法用好人大监督的各种方式,包括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质询和调查等,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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