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劳动保障机制 推进制度型开放

王天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国际大循环中的话语权。”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始终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同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相比,制度型开放是更高水平的开放。其中,以制度型开放为引领的劳动保障机制创新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
    随着双边和多边贸易体系逐步兴起,世界主导性经贸规则引入了大量劳工保护条款,将其作为经贸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和主争端涵盖事项,形成了劳工保护与国际经贸紧密捆绑的新格局。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为例,该协定第19章“劳工”规定了劳工权利、劳工法执行等多种保护机制,并与第28章“争端解决”直接挂钩,将该机制纳入专家组争议处理程序。
    我国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路径是以自贸区(港)为先导,通过先行先试,逐步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
    国务院于2023年6月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提出“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聚焦若干重点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提出了四项劳动者权益保护要点。
    包括上海自贸区在内,我国已批准设立了21个自贸区(港),政策探索取得显著效果,加快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规则的落实,实现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规则对标。
    以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劳工条款为对照,国内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保障政策有条件也有必要进行创新探索,构建国际经贸规则与国内劳动保障政策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劳动保障机制的优化是国际经贸规则的内在要求。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劳动保护标准相对较高,由此形成的外部推力与压力并存,也将因此推动劳动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这是我国劳动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径。面对劳动保障实践领域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客观上需要完善劳动保障机制,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效果。
    面对高标准经贸规则中的多项劳工条款,须考察和甄别其与我国现行机制的兼容性,以我国国情为基础,以实践特色为定位,探索符合我国治理体系、适应现实需求的新型劳动保障规范体系。在这方面,以上海自贸区为代表的我国自贸区(港)在劳动保障领域已取得显著进展。这些创新实践不仅提升了劳动保护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水平,也为全国范围内的劳动法治改革提供了探索经验,可以作为参考。
    第一,坚持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我国劳动保障机制在政策层面表达为人社部门主导下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相关创建活动不仅涵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者基本权益,还统和了工资集体协商、改善劳动条件、工会法律监督、用工法治体检等劳动保障制度实施的各个方面,是集成性、综合性的劳动保护和用工治理体系。目前,上海自贸区已发展出指标化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标准,由规范性指标、建制性指标、发展性指标、感受性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六部分构成,采用分值制的办法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评价,授予达标企业“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在此基础上,评审单位每年开展复审工作;对于复审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并由测评单位开展跟踪辅导和培育。这些措施实现了激励引导和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治理效果。
    第二,探索符合高标准经贸规则和数字时代特点的新型劳动保障监察机制。CPTPP将缔约国的国内劳动法实施情况与不减损原则挂钩,缔约国既不得制定减损贸易的劳动规则,更为重要的是须严格落实本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此作为相关方判断该缔约国是否实施贸易减损行为的初步证据。我国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以上海自贸区为先导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保障监察机制,要求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智慧监察,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得益于数字技术的赋能,自贸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已不局限于传统手段,有能力进行全局实时监察。其中,上海浦东人社部门建立了标准化、多维度、数字化、可视化的劳动用工风险监测平台,实现对劳动用工风险等的智能监测、实时监控、自动提醒、主动预警。
    第三,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站点培育的实施方案。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站点是我国应对高标准经贸规则劳工条款的重要组织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劳动保护机制,将劳动权益保障从劳动关系内部拓展至公共服务外部,体现了社会化治理和保护的优势。从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试点实施情况来看,自贸区的公共服务站点发挥了预防风险、及时维权、宣讲政策、劳动关系托管等作用,提升了劳动关系规范运行的质量。在数字化劳动形态不断演变的背景下,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站点的服务对象并不局限于传统劳动关系,可承载争议纠纷属地化解、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多元协商调解以及法律援助等多种职能,成为人社、司法、工会、法院、检察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履职的融合平台。考虑到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站点需要组织建设、经费投入和人力支持,在已有自贸区试点的基础上,应探索适应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可复制方案,将站点培育模块化、标准化。
    第四,强化劳动保障的公众参与、公众监督及三方机制建设。高水平经贸规则劳工条款的重要实施机制是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CPTPP规定了公众认识与程序保证、公众意见、合作与合作性劳工对话、劳工理事会、公众参与等多项保障机制。经贸规则相关的劳工政策公共事务应以现有制度资源为基础。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本身就具有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的基础,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实施方案中也提出“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因此,我国现行三方机制应作为新型劳动保护的组织载体向实体化转型,落实组织领导机构、协商议事规则、职能职责分工、支撑保障措施等,以便能够日常受理劳动者、工会、企业等提出的相关意见;处理、接受有关领域公众书面意见,开展公众意见审议,酌情公开审议结果。
    展望未来,劳动保障方面的创新需要进一步平衡国际规则与本土实践的关系,既要积极借鉴高标准经贸规则,又要立足我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权益保障规范体系。同时,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形态的不断演变,劳动保障机制还需在动态调整中保持灵活性与适应性,确保劳动者权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共进。通过持续优化劳动保护制度,我国自贸区(港)不仅能够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中占据主动,也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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