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

孙南翔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其中,涉外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为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既要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机制之间衔接配套的结构问题,也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统一的法治价值元素。
    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历史逻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涉外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稳步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陆续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21世纪初,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后曾对大量涉外法律文件进行“立改废”。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领域立法工作进入“加速期”,《外商投资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立法相继推出。2023年7月实施的《对外关系法》是我国对外关系领域的“基本法”,不仅明确了国家有履行协定和条约的义务,而且规定了宪法具有优先于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地位,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有定方向、稳大局的作用。
    当前,我国现行有效的300余部法律中,专门涉外的法律有53部,具有涉外条款的法律有152部。新时代以来,随着我国涉外法制工作重心从“有没有”进入到“好不好”“管不管用”的新阶段,我国涉外法制研究也从“立法论”转向“体系论”。体系是“同一种理念之下多样化认知的统一性构造”。法律体系是由立法者创设的一套客观存在、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的法律规则所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不同于法律规则的简单加总,它的核心使命在于实现形式上的全面性、内容上的完备性、结构上的系统性、价值上的统一性。
    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结构要求
    所谓“结构”,是指作为系统或整体而存在的事物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依据法治的结构理念,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应当是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统帅,以专门的涉外法律和基本法中的涉外规定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有机统一整体。为实现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结构要求,有必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第一,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涉外法治工作涵盖国际和涉外事务,涉及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协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和法律实施的关系。应完善重点法律域外适用的配套程序规则。例如,细化《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以强化该法的可执行性,加快制定《出口管制法》配套实施条例,完善军民两用物项、数字技术产品、临时管控物品的出口管制制度,等等。第三,法律制定和法律解释的关系。要重视涉外法律法规解释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建设,在国际层面加大对中国法进行解读和宣传的力度,及时纠正国外对我国立法的错误认识。第四,国家立法和“先行先试”的关系。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的“先行先试”优势,在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人员流动、数据开放、科技合作等领域探索制度创新。第五,倡议宣言和法律规则的关系。要重视国内立法实践在国际法领域的造法功能,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并推动其成为区域性、全球性的制度成果文件。
    此外,还要构建创新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作机制,并推动涉外法治共同体的法律实践。立法机构在制定涉外法律规则时,应赋予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后者能够更好处理复杂多变的国际事务。要打破理论和实践的藩篱,拓宽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渠道,着力解决法律起草和适用脱节问题。
    实现涉外法治的价值目标
    涉外法治既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也是国际法治在国内的体现。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价值目标,不仅在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在于推动国际秩序朝向更为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首先,积极拓展域外管辖理念与制度。确定管辖权是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我国长时间采取相对保守的管辖权主张,大多数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能够节约行政调查和法律适用的资源,但过度保守的管辖制度不利于预防和惩治境外不法行为,降低了我国在大国博弈中的反制能力。实践证明,我国对域外事项的合理规制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惩治国际公认的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国际法治并实现全球善治。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我国有责任加大对全球共益事项的管辖,以提升全球治理法治化水平。
    其次,主动对接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加入WTO前后,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与贸易有关的21部法律,国务院对约100部行政法规进行“立改废”。积极对接WTO规则,使中国涉外法制建设理念快速更新,也推动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2020年,习近平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中国将积极考虑加入CPTPP。有观点认为,中国加入CPTPP是第二次“入世”,任务艰巨。值得深思的是,我国涉外法律制度如何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网络治理、劳工组织规则等方面。挑战越多、难度越大,就越要在价值中寻找共识。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点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每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会跟进一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必须坚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念,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最后,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各国对域外管辖的认识与其经济发展周期以及国际格局的变动密切相关,也与其法律体系、法治思维、法治传统密不可分。英美法系惯用判例法思维分散地解决具体涉外争议,而大陆法系国家虽有法律体系的概念,但却缺乏域外管辖的能力。我国建设涉外法治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并无可以直接参考的对象,但这也恰恰说明,中国法治文明将为世界法治文明带来创新贡献。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国家立法不仅是凝聚国内共识的产物,也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宣言书”。我国涉外法律规则要一视同仁地保障境内外营商主体的合法权利。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到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我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丰富多元的“公共产品”。法律是凝聚共识的最高载体,我国要善于将政策性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将国内法语言转化为国际通行话语,努力推动形成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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